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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3日

106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截止日期:2017-11-03

壹、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 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 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參、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類別

肆、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伍、比賽方式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教育處、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臺東縣政府教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二)收件日期:
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
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
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班(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參加「普通班組」。
(六)參加對象:
  1. 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
  2. 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初賽。
  3.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成立之「臺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10492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7 樓之 10
    聯絡電話:02-87728081※上海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31 巷 18 弄 1 樓,聯絡電話:(02)2761-6762。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班、藝術才能美術班等),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而美術班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認定為準。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1. 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 1 至 5 件。
  2. 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 1 至 5 件;如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設計類科)之學校,可送 1 至 10 件。
  3. 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會參加決賽時,各類組送件數仍須依決賽規定辦理。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但取得決賽代表權同學,須依初賽承辦單位通知參加現場書寫,由各縣市將現場書寫作品送達主辦單位進行決賽。
(十)評審: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十一)錄取名額:
  1. 臺北市至多分四區、高雄市至多分三區、新北市至多分五區、臺中市至多分三區、臺南市至多分二區、桃園縣至多分二區外,其餘各縣市不分區。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2. 各類組錄取件數:如下表。
    各類組錄取件數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收件日期、地點:
各縣市政府請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至 11 月 3 日將下列文件送達郵政博物館(臺北市重慶南路 2 段 45 號),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請另加註「 106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委員會」收。
  1. 作品清冊:各縣市政府請逕自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頁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依格式鍵入相關資料上傳,另紙本清冊 1 份併作品繳交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2. 學生作品、保證書 1 份(附表一)
  3. 紙本報名表 1 份(大專組專用,必要文件)
  4. 書法類參加決賽之作品,請初賽之承辦單位於 106 年 10 月底前,通知取得決賽權之同學,舉行當地現場書寫,並將現場書寫之作品與其他類作品,一併彙送決賽審查。
(三)決選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至 12 月 2 日
(四)參賽組別及類別:
除初賽各類組外,增加「大專組」,各類組如下:
參賽組別及類別
(五)參加對象及作品件數:
  1. 經初賽主辦單位評審後錄取之作品,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送件,個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2. 大專組由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 20 件,由參賽者或學校自行下載報名表(請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 下載),須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加蓋學務處戳印,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至 11 月 3 日之 5 天收件 日 內 ,將作品清冊 上傳至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另報名表兩份(須蓋印)送達指定收件地點,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或逾期送件者概不受理。
  3. 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明文件。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審: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審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1. 繪畫類、西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高中職組以下書法類:
    •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但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佳作;佳作作品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 複選: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
    • 決選: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累積最少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佳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
    • 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2. 大專組書法類:
    •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佳作。至少要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圈選,方進一步通知現場書寫。
    • 複選:
      • (1) 經評審委員擇優之作品,其參賽者應參加 106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 30 分於郵政博物館舉行之現場書寫(時間、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現場書寫簡章詳附件一)
      • (2) 主辦單位將參賽者之送件、現場書寫作品,併同送請評審委員進行綜合評定,成績佳者依序為優等及甲等(未參加複選現場書寫者,視同放棄,不頒予任何獎項;現場書寫作品未達水準者,得予降等,或不頒予任何獎項)。
    • 決選:由優等作品中,以等第法計分最佳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積分佳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等四種,錄取數量按送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 注意事項

  1. 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各類不得臨摹。
  2. 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3. 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4. 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5. 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每人至多參加二類。
  6. 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 106 年 10 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7. 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審,如得獎亦得取消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8. 自 93 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9. 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免填。

柒、獎勵

一、決賽佳作以上之學生及指導老師,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乙張及優勝作品專輯乙本
(一)獎狀:
1.特優:訂 106 年 12 月 30 日(暫定)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舉行「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邀請各類組獲特優之學生親往領獎。
2.優等、甲等、佳作(含特優未領獎狀):
(1)預計於 107 年 2 月底前寄送至各得獎學校,轉發得獎學生及指導老師。
(2)獎狀如有遺失、損毀,得獎人或學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獲獎證明,本會另出具證明文件,不再補發獎狀。
(3)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得獎學生或指導老師於 107 年 3 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本會,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
(二)優勝作品專輯(畫冊):
預計 107 年 5 月底前寄送至各得獎學校,轉發相關人員。
二、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三、各類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學校及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二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四)原則上有關相關行政人員之敘獎,作品獲特優者以 3 人為限,獲優等者以 2 人為限,獲甲等者以 1 人為限,並選取最高獲獎獎項申報 1 次。
四、各初賽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會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捌、附則

一、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刊載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ww.arte.gov.tw/
二、各縣市政府及各大專院校送件時,請先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 ,依格式鍵入相關資料上傳,送件時繳交紙本報名表兩份(須蓋印)及保證書一式二份,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至 11 月 3 日之收件日連同作品送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 號),或其他指定地點(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並明確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
三、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作品(除平面設計類外),一律由本會統一裱框。
四、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應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如於決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審完成後,經判定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者,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五、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六、各類組特優作品於本比賽相關展覽暨推廣活動結束後,由本會委請專業快遞公司親自送達至各得獎學校代為簽收轉發。詳細退件時程屆時將於本比賽官網公告。
七、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八、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 14 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 17 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 20 足歲為限。(以 106 年 12 月 31 日為計算標準)。
九、除書法類作品外,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十、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送件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至 11 月 3 日。
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送件,逾期概不受理:
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送件日期
十一、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退件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5 日、6 日、7 日。
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退件,逾期概不受理:
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退件日期
十二、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 號),電話: 02-23110574 轉 236,傳真:02-23894822。
十三、得獎作品之使用:參選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得獎人,作品得獎人應無償授權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非營利範圍內使用,並不限定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方法,並應承諾不得對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至於涉及運用得獎作品製作營利性之文創商品者,均應另徵得得獎人同意授權 (得獎作品專輯除外) 。

玖、本要點由本會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拾、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工作流程

◎籌備、收退件暨評審相關工作

籌備、收退件暨評審相關工作

◎優勝作品圖錄編印

優勝作品圖錄編印

◎頒獎及全國學生美展

獎及全國學生美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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