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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

[國內比賽] 「高速公路之美」攝影徵選活動計劃 (96/9/30 止)

「高速公路之美」攝影徵選活動計劃

一、活動名稱:
「高速公路之美」攝影徵選

二、活動宗旨:
為推展國家交通建設,展現高速公路隧道、橋梁、公路景觀、服務區建築之工程美學,特舉辦本攝影活動。

三、活動目的:
藉由本次攝影活動之舉辦,廣納各類有關高速公路工程建設之攝影作品,除用於本局業務推展外,並展示於高速公路沿線之服務區公共場所,促進機關與民眾之交流。

四、主辦單位:
國道高速公路局

五、參賽資格:
凡是愛好攝影及業餘人士,均可參加。

六、評選委員:
由本局遴聘攝影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委員。

七、攝影題材:
以高速公路之隧道、橋梁、公路景觀、服務區建築及景觀等為主題者皆可。

八、投稿期間:
96年7月1日至96年9月30日止。

九、評審日期:
96年10月17日假本局簡報室公開評審。
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70號

十、比賽排行榜:
(一)金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10,000元。
(二)銀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7,000元。
(三)銅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3,000元。
(四)優選獎6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
(五)佳作獎10~20名:1G隨身碟1支。

十二、比賽規則:
(一)作品規格:正片、負片或數位不拘,限沖放5X7光面相紙規格。
(二)參賽作品不得冒充、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張數不限。
(三)金、銀、銅牌獎,每人限得1獎項;參加作品限定未公開發表者,且一律不予退件。
(四)得獎作品均須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圖檔審核,繳交數位圖檔時,每張規格大小需為四百萬畫素以上,否則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
(五)參加作品須為本人之作品,不得使用筆名、假名投寄。
(六)得獎作品同意由本局複製利用(如:舉辦公開展覽、出版或刊登於「高速公路局雙月刊」或高速公路局年報等),本局亦於相關版面刊登作者姓名。
(七)得獎人員所獲獎金,應依法扣除所得稅。
(八)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不得異議。
(九)得獎公佈:具函通知得獎人領獎。
(十)收件地址:「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70號高公局秘書室」收。
(十一)活動資料下載網址:http://www.freeway.gov.tw/index.asp

活動聯絡人:秘三科 倪運壽 02-2909614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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