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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

[國內]第4屆竹塹城「消防盃」攝影比賽(96/10/31)

第4屆竹塹城「消防盃」攝影比賽

主辦單位:新竹市消防局


◆主 旨:
透過鏡頭為消防寫歷史」,倡導全民正當休閒活動活動,並藉由本項比賽活動,蒐集防災、救災、救護或具有消防教育宣導之攝影作品,加強宣導民眾防火、防災觀念,以落實推動防火教育。

◆攝影主題:
社會組:闡述竹塹城之消防人員於各種防災、救災、救護之情境或具有消防教育宣導等活動之感人畫面等有關之攝影作品。
◆自由創作組:
自由創作,不限主題,透過鏡頭捕捉生活中的力與美

◆參加對象:
(一)社會組:社會大眾(含消防、義消人員、鳳凰志工)。
(二)自由創作組:限本市消防、義消人員、鳳凰志工。

◆作品規格:
(一)社會組:
彩色、黑白之正負片、數位照片均可,且均須附原稿底片或存檔光碟片(數位照片作品圖檔尺寸一律以2048x1680以上解析度,儲存於光碟片)及沖洗5x7照片參賽。
(二)自由創作組:
同社會組。

◆參賽辦法:
參賽作品需詳填報名簡章所附之參賽表格,浮貼於照片背面。來信請註明「參加消防盃攝影比賽:社會組、自由創作組」。參加自由創作組需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簡章請向本市消防局、各消防分隊索取或上網下載 http://www.hcfd.gov.tw

◆獎 項:
共分有社會組與自由創作組。
各組第1名:提貨券5000元與獎狀乙只。
各組第2名:提貨券3000元與獎狀乙只。
各組第3名:提貨券2000元與獎狀乙只。
各組佳作10名:提貨券500元與獎狀乙只。
參加獎:凡參加人員均可獲得精美禮品乙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備 註:
本局人員(不含義消人員、鳳凰志工)參加上述各組別如有作品評審得佳作以上獎項時,僅限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均可)。

◆收件地點:
新竹市消防局(地址: 新竹市西大路679號4樓火災調查課),洽詢電話:(03)5229508轉461至463。

◆報名表:
詳如相關附件1。

◆附 則
(一)請詳填「消防盃」攝影比賽參賽報名表,並黏貼於照片背面(1件1張),未填寫完整者不予評審。
(二)作品如需退件(入選佳作以上者除外),請於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親至收件地點領取,或附回郵35元及中型信封,並寫明收件人之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否則不予退件。逾時未領回,視同贈歸本局使用。
(三)比賽作品不得裝裱、劃線、抄襲、拷貝、翻拍、轉貼、修改、剽竊。
(四)比賽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獲獎及公開發表過之作品,若違反本規定經查屬實取消得獎資格,獎牌(狀)、獎金(等值獎品)應繳回,獎項不遞補。
(五)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一經察覺或原作者提出異議時,本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牌(狀)、獎金(等值獎品)一併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法律責任自負,概與本局無關,就本局所受之一切損害賠償亦需負責任。
(六)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凡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或文字,主辦單位得隨時取消參賽者之參賽資格。
(七)各組每人以參加3件為限,若超過件數,得由主辦單位任選3件參賽,作者不得有異議。
(八)第3名以上作品每人限得1件,凡經評審得佳作以上獎項之作品不得要求退件。比賽作品經評審評核未達水準之獎項得從缺。
(九)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並與本局訂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十)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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