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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8日

[國內]「大愛鳳山-幸福城市」第一屆社區營造文化節活動~攝影比賽活動(96/12/10)

「大愛鳳山-幸福城市」第一屆社區營造文化節活動攝影比賽活動辦法

攝影活動內容:
一、主辦單位:
鳳山市公所
二、協辦單位:
高雄市攝影學會、高雄縣攝影學會、高雄市高青攝影學會、屏東縣攝影學會、宥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攝影主題:
「大愛鳳山-幸福城市」第一屆社區營造文化節活動(96.11.01-96.12.1活動時間及地點如附件)
四、作品規格:
8x10吋(長邊10吋為準)的彩色照片,連作不收,張數不限,不得加色格放裝裱、加色、畫線、疊片、電腦合成及任何形式之合成。
五、攝影方式:
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
六、簡章索取:
鳳山市公所、高雄市攝影學會( 高雄市七賢二路151號)
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八、收件地點:
高雄市苓雅區興中二路69號8樓之1
九、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二點在會議室公開評審。
十、獎勵:
金牌獎 壹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獎狀乙張。
銀牌獎 壹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狀乙張。
銅牌獎 壹名-獎金新台幣五千元,獎狀乙張。
優 選 十名-獎金新台幣貳千元,獎狀乙張。
佳 作 十五名-獎金新台幣壹千元,獎狀乙張。
十一、附則:
(一)累計獎金超過13334元依法扣繳15%所得稅。
(二)作品需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則將公佈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三)金、銀、銅牌得獎人員不可重覆
(四)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賽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五)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額得予從缺。
(六)一般相機得獎作品需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拍攝的得獎作品,須交數位檔(畫素需六百萬畫素以上),凡未交付者,取消得獎資格。
(七)作品恕不退件。
(八)凡得獎之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在報章、雜誌、網路、媒體或刊物發表、印刷或在公開場所陳列展覽,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九)得獎人員需配合主辦單位作頒獎儀式,頒獎時間由主辦單位訂定,凡無法配合者主辦單位有權益取消得獎資格
(十)未得獎優秀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斟酌入選費用500元獲得作品著作權
(十一)(11/1曹公廟開幕、11/9創意造型踩街宣傳活動、11/30天公廟集體拜天公活動、12/1整天活動) 前三名作品中至少會取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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