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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日

[國內]2008年青年藝術家遊學徵件(97/3/10)

一、宗    旨:
鼓勵青年藝術家出國遊學研究、參觀各大美術館,開拓視野,提升創作水準。

二、主辦單位:
台中市文化局

三、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教基金會、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美勞教育研究所

四、贊 助 者:
葉毓繡女士

五、參賽資格: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至30歲(民國66年至76年出生)之青年。

六、作品規格:
限油畫創作,作品尺幅30號至120號內,不需裱框。初審每人繳交5×7三件作品照片各一張,複審交原作一件。

七、作品收件及評審:
(一)初審收件:民國97年2月16日至民國97年3月10日止(郵戳為憑)
  1. 報名表:
    詳細填寫相關資料,並於簽名處簽章。
  2. 報名作品資料表:
    翻拍三件作品之5×7彩色照片各一張(不得局部拍照),備齊報名表、作品資料表、遊學計畫書(含遊學時間、國家、參觀美術館)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信封封裝郵寄至「40359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信封上註明「2008年青年藝術家遊學計畫」。
(二)複審送件:
  1. 獲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送作品原作一件參加複審。作品不得裝框,將作品用表單(附件三)貼妥於畫布背面左上角,作品規格超過簡章規定者不予收件,作品務必用正式瓦楞紙厚紙箱裝妥,送 至台中市文化局參加複審 (郵寄送件者以郵戳為憑)。作品於運送過程毀損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2. 複審結果由主辦單位公布並發函通知。

八、獎    勵:
(一)選拔五位青年畫家,贊助出國遊學研究、參觀美術館,遊學獎金20萬元及得獎證書乙紙。
(二)得獎者將專函通知,公開頒發得獎證書。
(三)所有參賽照片恕不退還。
(四)得獎及入圍作品之退件時間及地點將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五)未依照指定時間領回作品者,主辦單位將不負保管之責任,作者不得追溯。
(六)主辦單位擇期於97年12月辦理得獎者成果展。
九、權責及違規處理:
(一)如發現參賽作品有抄襲、臨摹、冒名頂替等違反簡章規定之事實,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布之,並將追討已發給之獎金及獎狀。
(二)作品必須為從未發表、參賽之新作品(不含校內展),如發現有重複參賽之事實,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主辦單位對於參展作品保有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之權利,作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得獎者至遲於97年6月30日前,檢附國外遊學單位之同意函、邀請函或美術館研習課程報名證明、遊學計畫書、機票,向主辦單位申請撥發遊學獎金第一期款18萬元,俟遊學心得成果報告通過審核暨成果展開展後,繼續申請撥發遊學獎金第二期款2萬元。並應於97年9月1日前完成遊學計畫(在國外期間至少15日),未完成者視為棄權,主辦單位將追繳所發給之獎金。
(五)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遊學心得成果報告製成光碟及紙本(文字2000字以上及照片20張)各五份,送主辦單位存查。
(六)配合主辦單位辦理成果展,參展作品除原送複審作品外,遊學回國油畫創作至少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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