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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

[國內]中華民國第三十九屆世界兒童畫展國內作品比賽(97/4/10)

一、主  旨:
為提高兒童美術教育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增進人類友誼和瞭解。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中華民國造型藝術教育學會。
四、展覽日期: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至九月二十五日
五、展覽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六、徵集對象:
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及幼稚園學生
七、參加作品:
(一)、類別:
繪畫(寫意畫、寫生畫、水墨畫)貼畫、版畫、美術設計、集體創作
(二)、規格:
  1. 個別創作40x55公分以內形狀不拘,可依畫題內容自行決定畫紙形狀
  2. 集體創作(全開紙為限,作者三—四人)
  3. 水墨畫以能裱於四開圖畫紙上為限(並請裱妥)
(三)、內容:
不拘,但必須是兒童本人的創作品,為使兒童體驗各種表現素材,請少用彩色筆作畫。
(四)、參加數量:
各學校按班級數送件(小學每校最多六十件,國中最多三十件,幼稚園最多二十件,集體創作每校最多二件)
(五)、標籤由各校自製規格如後表一式兩聯,並以正楷寫各欄(不可潦草),貼在作品背面右小角(指導老師限填一人)。甲聯實貼,乙聯浮貼。
八、送件日期:
(一)、初選:
各校按規定件數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以前送達各縣市教育局指定之學校參加複選。
(二)、複選:
各縣市教育局自行辦理複選,並將作品於四月二十日前寄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62號(台北市中山區中正國民小學),並附複選評選委員名單。
(三)、決選: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上旬在台北市
九、評選辦法:
(一)、初選:
各校公開慎重辦理初選,不可指定作品參加。
(二)、複選:
由各縣市教育局聘請評選委員五人至七人,以無記名方式評選,選出各年級參加數五分之一作品送大會參加決選。(各縣市附入選名冊,含指導老師)。
(三)、決選:
  1. 評選委員會由本會聘請兒童美術教育家、兒童心理學家、畫家、藝術評論家組成之(人數不少於二十五人)。
  2. 由各縣市複選作品,以無記名方式表決方式選定佳作兩千件由上項作品以同樣方式選出四分之一的作品為『優選獎』給予展出,其餘為『佳作獎』,佳作不參展,如有國外辦理交流展覽或比賽時由大會送展。
  3. 各年級錄取特優獎(相當於第一名)三至八件(國小每年級八件,國中每年級三件,幼稚園三件。)
十、獎     勵:
(一)、『特優獎』及『優選獎』『佳作獎』分別發給獎狀。
(二)、榮獲特優獎(相當於第一名)優選獎(相當於第二名)之指導老師,敬請縣市政府惠予敘獎。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比均不予評選,冒名頂替之作品並追究責任。
(二)、每一學童限參加一件。
(三)、作品均不退還,得獎作品著作權轉讓主辦單位,未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視同放棄。
(四)、獲佳作以上(含優選獎、特優獎)之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複製或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得獎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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