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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日

[攝影]「花漾幸福」攝影比賽(97/3/28)

一.宗旨:
為增進國人對桃園縣豐富優美之自然景觀、生態、花卉能有深度的認識與瞭解,擬藉由鏡頭的創意巧思留下美麗寫真,讓民眾融入此優質之生活環境、特舉辦本攝影比賽。

二.指導單位:
桃園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
荷蘭銀行

四.協辦單位:
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

五.攝影主題:
須以自然花卉為主題

六.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七.作品規格:
正片、負片或六百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不拘,並以沖印12规15吋或長邊15吋短邊不限之相片參賽,作品不得經過表框、加色、格放、彩繪、疊片或電腦合成處理,參加張數不限

八.攝影地點:
不限

九.收件截止:
97年03月28日下午五時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不予受理

十.收件地點:
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320 桃園縣中壢市自忠二街224號)

十一.評審日期:
於97年03月31日下午2時起,假桃園縣攝影學會公開評審(桃園縣中壢市自忠二街224號)

十二.得獎公佈:評審後,除各別通知得獎參賽者外,並於荷蘭銀行網站
桃園縣攝影學會網站公佈


十三.退件:
所有得獎作品一律不退件,由荷蘭銀行保存,未入選作品如需退件者須親自在上班時間內至收件處領回,逾一個月未領取者,恕不負保管之責

十四.獎項及名額:
  • 金獎一名:獨得獎金二萬元,獎狀乙紙
  • 銀獎一名:獨得獎金一萬五千元,獎狀乙紙
  • 銅獎一名:獨得獎金一萬元,獎狀乙紙
  • 優選十五名:獨得獎金一千元,獎狀乙紙

十五.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作品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違反者,不予評審。
  2. 參賽作品背面應黏貼附件「『花漾幸福』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3.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花漾幸福』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4. 金、銀、銅獎項,每人限得一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5. 得獎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均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得獎金額超過新台幣13,334元以上,須預繳15%之稅金,應於領獎同時預繳稅金,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6. 參賽者於接獲得獎通知後,須於頒獎前交付原稿底片或六百萬畫素以上原始檔光碟給主辦單位,凡未按時交付或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7.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
  8. 主辦單位就入選作品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運用於宣傳、展覽、專輯、印製等相關活動推廣之用途,且不另支酬。
  9. 凡參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10. 對此活動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03-4679959 社團法人桃園縣攝影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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