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宗旨:
二、主辦單位:
三、活動期間:
本 縣為肩負「弘揚文化」之使命,透過「以文會友」達成提升民眾語文能力之目標,將於12月辦理中華民國97年全國語文競賽。為以標誌圖樣具體展現語文競賽多 元意涵、融合本縣『幸福.美麗.大臺北』的願景,展現泱泱『大河之縣』風範,特辦理97年全國賽之LOGO徵選活動,冀從中評選出最具創意之標誌,做為未 來相關活動、出版、宣傳之應用。
二、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三、活動期間:
(一)、收件日期:97年4月1日起至97年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決選公布日期:97年04月25日。
四、活動辦法:
(一)、參加資格五、報名方式:
(二)、主 題:
- 凡本縣縣民或服務及就學於本縣之人士,對本次LOGO有創作及設計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參賽者應自備戶口名簿或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或於本縣工作之證明…等足以證明參賽資格之文件】。
- 每人限送作品1件。
(三)、作品規格:
- 蘊含語文競賽及本縣願景之精神、內涵及特色。【語文競賽:含演說、朗讀、寫字、作文、字音字形五項;本縣特色:形塑『大河之縣』風範達成『幸福美麗大臺北』之願景】
- 造型設計色彩力求簡潔,內蘊深義並兼具視覺美感。
(四)、簡章及報名索取:
- 以電腦繪圖或手繪之A4彩色稿一份,A4完稿作品四邊至少各留2公分邊。
- 完稿作品需加註標準色(CMYK標色),不可使用特別色票、金、銀及螢光色,不需表框,寄送時一併附上原稿作品或電子圖檔(LOGO原始向量檔及JPG檔)。
- 請將個人基本資料、設計理念約300字以內(圖形意義、色彩涵意填寫於報名表上。
- 至臺北縣板橋市新埔國民小學警衛室索取。
- 至臺北縣新埔國民小學網站( http://www.spes.tpc.edu.tw/ )或本縣社會教育資源網( http://lll.tpc.edu.tw )下載報名表。
(一)報名方式:六、評審方式及標準:
(二)參賽應附表件:
- 以牛皮紙袋信封掛號郵寄或親送參賽作品及報名表件。
- 郵寄地址:220臺北縣板橋市陽明街206號新埔國小教務處收(信封請註明參加中華民國97年全國語文競賽LOGO設計徵選比賽)。
- 報名表。
- 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切結書。
- 平面圖稿(電腦列印或手繪A4格式)。
- 電子檔光碟:創作圖稿LOGO原始向量檔及JPG檔(手繪A4格式附JPG檔)。
(一)評審方式:七、獎勵方式:
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暨本局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二)評審標準(總分100分)。
- 創意與主題45%
- 造型與色彩計畫40%
- .整體表現15%
(一)錄取名額及獎金八、得獎名單公佈及頒獎:
(二)題材不符或未達水準者,獎項得從缺。
- 1.第一名1名,獎狀1幀、NT.10,000元禮券或等值獎品。
- 2.第二名1名,獎狀1幀、NT.8,000元禮券或等值獎品。
- 3.第三名1名,獎狀1幀、NT.6,000元禮券或等值獎品。
- 4.優選3名,每名NT.3,000元禮券或等值獎品。
- 5.佳作若干名,每名獎狀1幀。(人數由評選委員決定)
(一) 97年4月25日於臺北縣板橋市新埔國民小學網站:九、參賽作品權利歸屬說明:
( http://www.spes.tpc.edu.tw/ 最新消息項目與本縣社會教育資 源網 http://lll.tpc.edu.tw )公布並以書面另行通知。
(二) 另擇日邀請得獎者於公開場合頒獎。
得獎作品著作權及各項權利均歸本局所有,本局保有刪改、修飾、印製、宣傳、刊登、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使用於各項推廣工作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十、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切結書、作品規格或參選資格等資料請詳填,若有不符或闕漏均不予受理。
(二)郵寄參選作品時請妥善包裝,主辦單位不負責作品之修補,作品因運送而造成損傷,而影響評審成績,參選者不得異議。
(三)參賽作品運送費用由參賽者自行負擔,並請參賽者於寄件後自行與委託寄件公司確認,或逕洽詢主辦單位。所有參選作品,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四)參選者須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參選作品必須為尚未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於各類媒體之新作,且無抄襲仿冒情事。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發生,概由參選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選作品未達評審標準,獎項得從缺。
(六)凡報名參選者,視為同意本辦法一切規定。參選者對本活動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七)本辦法若有修改,主辦單位逕自修改並公告於網站,不另行通 知。
(八)主辦單位對於各參賽作品及評選報告內容,得以公開展覽、刊印發行、製作紀念物品,原設計者與評審不得異議。
(九) 活動洽詢電話:
臺北縣板橋市新埔國民小學教務主任李珊璣02-22571830-轉602。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得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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