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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3日

[攝影]第三十二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08/08/15)



源 起於民國六十六年的「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每年輪由全國各攝影團體接力舉辦,將各地優秀攝影同好的精彩作品,一次呈現,在全國各地展出,每年 都吸引眾多的市民前往觀賞,主辦單位並編印影集,廣加發行,迄今已連續舉辦三十一年,對攝影藝術之推廣,發揮了莫大的功效。

今年台中市攝 影學會接續傳承,將舉辦「第三十二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暨「第二十八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誼攝影比賽」,此一意義重大的全國影藝交流及聯誼活 動,堪稱是攝影界的年度盛會,僅在此誠摯的邀約全國攝影同好,不吝珠玉,踴躍投件參展;尤其歡迎大家於今年九月二十一日造訪熱情有勁的台中市,參與盛況空 前的聯誼影賽,親身體驗此一美好溫馨的藝文饗宴。

舉辦全國性的活動,成功與否,事先詳密的策畫與活動流程的掌控,在在考驗主辦單位的執行 力。而經費的籌措與場地的洽借,亦有待上級行政單位的贊助與協辦。尤其是社會上許多熱心公益的企業團體與默默從事文化推廣的文教基金會,我們也衷心期盼您 精神與實質的多方支持,大家共襄盛舉,一起迎接此一年度盛大的攝影嘉年華會。

台中市攝影學會 理事長 陳英毅 謹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元月十一日

第三十二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實施辦法

一、宗 旨︰
為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影藝水準,增加觀摩機會,特舉辦本攝影團體聯合展覽,以促進中華民國攝影
團體之影藝交流。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台中市政府、台中市議會、國立台灣美術館、台中市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 台中市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
中區攝影團體聯誼會、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台中市醫師公會、新立渥國際模特兒經記公司、維他露基金會。

五、贊助單位︰
古文窯文趾陶工作窒、杏輝藥廠、維他露食品有限公司、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哥華冰河水有限公司、維他露基金會(持續募集中)。

六、參展對象︰
凡屬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並贊同本簡章者,誠摯歡迎參加展出。

八、作品規格︰
黑 白或彩色照片均可,連作收規格限長邊十四到十六吋,短邊不限 (並以參展團體為單位,請檢附各參展作品每幅至少3,000*2,400 dpi 之電子圖檔,以編印影集之用,未附圖檔者,視為放棄刊登權利論,檔案名稱請設為:作品題名│姓名.jpg,光碟需註明團體名稱、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九、參展張數︰
每參展團體最少參展張數五件

十、參展作品︰
參展團體應自行負責評定選出優秀作品後再提出參展,以提高作品之水準。

十一、參展限制︰
每位參展者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參加兩個以上團體選送作品,否則取消資格。

十二、參展費用︰
參展團體報名時,應向主辦單位繳付參展費,每張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第二十四屆理事長聯席會決議)。海外團體參展費每張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含退件及影集等國際水路郵資)。

十三、獎 勵︰
  1. 優秀作品十名:各頒名家手工木雕獎座乙座,防潮箱壹台(收件數超過五百張以上,每增加壹佰張,再增加貳名得獎名額,優秀作品得獎名額上限為貳拾位)。
  2. 團體獎︰凡參加團體均致贈紀念獎牌乙面,另贈聯展影集 (每參展滿五張贈壹本)。
  3. 參加獎︰凡參加者,由主辦單位致贈精美紀念狀及聯展影集壹本。

十四、聯誼會議︰
每參展團體得派理事長 (會長) 及總幹事 (執行長或秘書長) 代表參加主辦單位召開之聯誼會議。
時間︰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星期日) 上午十一時。
地點︰台中市立文化局演講廳

十五、截止日期︰
參展回條請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前寄達主辦單位(送達為憑);參展作品請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寄達主辦單位(送達為憑),敬請各團體提早收件及審選作品,以利工作進行。

十六、收件地點︰
408 台中市南屯區惠文路六0二號 台中市攝影學會 會務中心 聯展主席 陳皇權先生 收

十七、作品評審:
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假台中市台中家商學生活動中心台中市和平街五0號公開評審。

十八、展覽日期︰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星期六)。至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止。

十九、展覽地點︰
台中市政府文化局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六OO號

二十、影集認購︰
希望各參展團體踴躍認購,影集每本伍佰元正,請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向主辦單位申請。

廿十、其他事項︰
  1. 參展團體請詳填參展資料及回條,並附理事長 (會長) 及總幹事 (執行長或秘書長) 兩吋光面照片一張,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前寄回主辦單位,以供編印影集之用。
  2. 參展費用請於作品寄出時,同時利用郵政劃撥帳號 22662328戶名︰台中市攝影學會。
  3. 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裝裱,以求美觀。展後退還各團體發還參展者。
  4. 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參展作品,參展作品由主辦單位妥善保管,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及意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5. 參展作品,主辦單位有在報紙、雜誌及各項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6. 凡參加本展覽者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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