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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

[設計]「酒載新意‧情感流傳」紀念品創意設計比賽(08/08/29)

壹、活動宗旨:
前身為舊酒廠的花蓮創意文化園區,近 年來經修繕建物及整備環境後,多方注入藝文能量,使花蓮創意文化園區不單單只是新興的藝文展演場所,更是文化交流的平台。以文化創意為主軸,針對花蓮創意 文化園區「創意」之特點,舉辦「酒載新意.情感流傳」紀念品設計比賽來強化民眾對於酒廠與園區之間的連結,賦予園區重生、新穎、具創意性的意象,一方面延 續對酒廠的記憶及情感,另一方面也讓民眾在活動參與中彼此分享、收藏對這片土地的熱情。

貳、主辦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參、協辦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花蓮市公所

肆、承辦單位:
力譔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伍、活動時間:
一、徵件日期:2008年8月1日(五)至2008年8月29日(五)截止(郵戳為憑)
二、成果展: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11日8日止

陸、徵件主題:酒載新意‧情感流傳
以舊酒廠元素(如酒標、酒瓶、酒瓶蓋、建物等)為發想點,融合園區文化意象及花蓮在地特色,設計具實際生產及紀念價值的創意商品。
※主要評選標準:設計感、創意度及商品化可行性。

柒、報名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不限年齡、個人或團體,皆可報名參加。
(團體報名人數以5人為限)

捌、獎勵辦法:
  • 金獎1名:獎金6萬元整、獎狀乙紙,實體製作獎金1萬元整、公開展示。
  • 銀獎1名:獎金4萬元整、獎狀乙紙,實體製作獎金1萬元整、公開展示。
  • 銅獎1名:獎金2萬元整、獎狀乙紙,實體製作獎金1萬元整、公開展示。
  • 佳作5名:獎狀各乙紙、公開展示。

玖、競賽說明:

第一階段:報名
(一)報名時間:2008年8月1日(五)至2008年8月29日(五)截止(郵戳為憑)
(二)作品需為新設計、未參加過比賽、公開展覽或販售之作品。
(三)報名文件:
  • 報名表1份(附件1)
  • 設計圖稿一式6份,請以電腦繪製2D圖稿,尺寸全十(24cm高×35cm寬)
  • 著作財產權同意書正本1份(附件2)
  • 原始創作切結書正本1份(附件3)
    備註:請附上產品設計稿原始檔,以光碟交付一份。
(三)報名方式
  • 請至《「酒載新意‧情感流傳」紀念品創意設計比賽》專屬活動網站 http://2008hualien-naf.com.tw下載簡章資訊及報名表格。
  • 報名資料備妥,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台北市110信義區松德路25巷33號」《力譔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信封上請註明「酒載新意‧情感流傳」紀念品創意設計比賽」字樣)。
  • 洽詢專線:02-27591977,分機11,林小姐。
第二階段:初審
  • 由主辦單位成立之評審團,就參賽者報名所提出之報名資料及設計圖稿進行書面審查,評選出15名入圍複賽的參賽者,由承辦單位以電話及書面通知。

第三階段:複審
  • 由主辦單位成立之評審團,依設計圖稿及概念陳述之簡報表現,由15名通過初審的參賽者中,評選出前三名。
  • 入圍的參賽者須準備簡報檔於訂定之簡報日進行簡報,個別簡報時間為10分鐘。
  • 評選標準:
    • 主題創意概念 40%
    • 創意可行性 40%
    • 美感呈現 20%


第四階段:頒獎暨成果展
  • 時間:2008年9月20日
  • 頒獎暨成果展地點:花蓮創意文化園區
  • 前三名獲獎者需配合使用主辦單位提供之製作獎金將圖稿實體化,以實體作品及空間設計展示成品,展示空間為:300cm(寬)×250cm(高)之展板一面及長型桌面(180×60 cm);佳作作品則以設計圖稿為主,輔以文字介紹。
  • 前三名獲獎者於2008年9月20日「夜生活節」開幕儀式後,頒發獎金及獎狀。

拾、注意事項:
  1. 投稿前,請詳閱本活動之報名簡章,一旦報名即代表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規定之權利與義務,參賽作品需合乎交件規格與說明。
  2. 參賽作品概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3. 參賽者不限參賽作品數(系列作品以三件為限,並視為一件作品),惟個別作品需附個別完整報名文件(報名表、設計圖稿、著作財產權同意書正本、原始創作切結書正本、光碟)。
  4. 參賽作品需符合著作權法,如有侵權或違法,相關責任由作者自行負責。
  5. 金獎、銀獎、銅獎、佳作不得重複得獎,特別獎則不在此限,若作品未達評審標準得從缺。
  6. 獲獎者事後若經人檢舉並查證屬實有違反評審作業程序之規定或有抄襲、仿冒事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其資格外,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項。
  7. 主辦單位得運用接受獎項之作品、商品實物、照片及申請書中不涉及產品機密之資料,作為推廣、發表、出版及研討用途,獲獎者並應配合。
  8. 依所得稅法,獎金所得超過新台幣13,333元,需扣繳15%之稅金。
  9. 參賽者應尊重評選委員會之決議,除非能具體證明其他作品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不得有異議。
  10. 若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包括智慧財產權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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