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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2日

[影音]97年全國學生創藝作品線上競賽(08/09/15)

活動說明
依據教育部94年12月公布之《藝術教育政策白皮書》行動方案之「5-2-2獎勵師生數位媒體藝術創作」辦理

目的
結合電腦科技及藝術表現,鼓勵數位藝術及多元創作,普及線上藝術欣賞風氣,提昇學生藝術學習成效。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承辦單位:郡肯廣告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IM TV

參加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科系所之在學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分成下列兩組:
  • 高中職組(各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 大專組(各大專院校含五專四年級以上學生及研究生)。

活動獎勵
高中職組:各類錄取
  • 第一名:一名,致贈獎金3萬元、獎狀乙紙。
  • 第二名:一名,致贈獎金2萬元、獎狀乙紙。
  • 第三名:一名,致贈獎金1萬元、獎狀乙紙。
  • 佳 作:四名,致贈獎金 5仟元、獎狀乙紙。

大專組:各類錄取
  • 第一名:一名,致贈獎金5萬元、獎狀乙紙。
  • 第二名:一名,致贈獎金3萬元、獎狀乙紙。
  • 第三名:一名,致贈獎金2萬元、獎狀乙紙。
  • 佳 作:四名,致贈獎金1萬元、獎狀乙紙。

注意事項:
  1. 各類評審委員得視參賽作品之屬性與水準,彈性調整得獎名次。
  2. 若為兩人以上共同創作之得獎作品,其獎金平均分配,獎品共同擁有。
  3. 得獎者之指導教師,本館將致贈指導證書乙紙。
  4. 上開錄取名額得予從缺部分或全部。但前三名從缺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各類得獎缺額可互為流用。
  5.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獎金超過新臺幣13,333元者,由本館代扣15%所得稅。
  6. 主辦單位於得獎名單定案後寄發得獎通知、領據、獎狀予得獎人。另得獎名單將刊登於臺灣藝術教育網(http://ed.arte.gov.tw)。

收件規定
  1. 收件方式:先至本館台灣藝術教育網競賽網站( http://ed.arte.gov.tw/index.aspx )依指示步驟,填妥作者資料表(含著作權使用授權書)上傳後,再將作品電子檔上傳。
  2. 收件時間: 97 年 6 月 20 日 ( 五 ) 上午 9 時開始至 9 月 15 日 ( 一 ) 下午 3 時截止。收件截止時,作品及有關資料傳輸若遇網站塞車或中斷之情事者,本館得委由執行單位查明後補行上傳或代傳之。
  3. 參賽上傳之作品、資料均不退件,請自行留底或製作備份。

參賽注意事項
  1. 參賽者請詳實繕打 500 字以內之作品說明。
  2. 參賽者每人同一類別僅限參加 2 件作品,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多人共同創作時,報名人數不得超過 5 人。
  3. 本競賽係採匿名審查,參賽作品中不宜呈現作者姓名、就讀學校等作者基本資料。
  4. 各類參賽作品主題不限,惟作品須以創意為主,不得抄襲臨摹他人作品。其中影音藝術創意類、數位音樂創意類、表演藝術創意類,如屬再詮釋或演出他人之作品,必須另加入參賽者之主體創意,且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參賽作品規格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會於複審時合議認定之。
  5. 各項作品凡在其他單位已獲其他獎項或獎金者,不得重複參賽,一經察覺即取消獲獎資格。作品如係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獲獎資格。上述情事如已發給獎金、獎狀時,所領獎金、獎狀應交回主辦單位。
  6. 參賽者若有違反本計畫之情事,或作品規格經評審委員會合議認定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得不予受理報名及評審。其他未竟事宜由評審委員討論決定之。

著作權授權規定
  1. 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參選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應授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償利用,且不限定該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方法,並不得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2. 為配合教育研究與推廣,獲獎作品得由本館安排於本館刊物、網站、光碟或其他媒體發表,並匯入本館臺灣藝術教育網資料庫,不另致酬。

  • 活動詳情以實施計劃為準,活動相關事宜, 請洽 (02) 2311-0574 轉 241,Email: connie@linux.arte.gov.tw
  • 有關上傳檔案相關問題, 請洽詢本案承辦單位: 郡肯廣告有限公司 (02)2917-9815,Email: service@dragon-ad.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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