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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3日

[繪畫]「我眼中的祖父母」徵圖活動(08/09/24)

一、依據:
(一)教育部97年6月13日台社(二)字第097011150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97年6月20日台社(二)字第0970117760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增進家庭代間關係,透過繪畫創作徵選活動,描述溫馨家庭氛圍,培養良好親子互動,並提昇學童藝術欣賞能力及落實學校藝術教育。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高雄縣政府

四、主辦單位:
高雄縣家庭教育中心

五、承辦單位:
新發國小

六、參加對象:
  • (一)高年級組:本縣國小新學期高年級學生
  • (二)中年級組:本縣國小新學期中年級學生

七、徵圖辦法:
  • (一)組別:分國小高年級組、中年級組。
  • (二)內容:以「我眼中的祖父母」為主題,表現形式不拘,限平面製作,不裝裱。
  • (三)規格:一律以八開畫紙繪製,畫具不拘,材料不拘,且圖中不得出現本人姓名及校名。
  • (四)參加數量:各學校自由送件。

八、特別注意事項如下:
  • (一)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不得抄襲。
  • (二)為確保展品安全,請參賽作品繳交或寄送時注意毀損事宜。
  • (三)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九、報名及評選方式:
  • (一)報名表領取:至高雄縣教育網路高雄縣家庭教育中心網站新發國小網站下載報名表。
  • (二)徵圖日期:自9月1日至9 月24 日止,寄送交新發國小(地址:高雄縣六龜鄉新發村和平路130號),並以郵戳或交件日期為憑。(請註明「我眼中的祖父母」徵圖活動字樣)
  • (三)送件內容:報名表【請以正楷寫於各欄(不可潦草),並貼在作品背面右下角(指導老師限填一人)】、及作品一份。
  • (四)評選準則:主題(10%)、創意(40%)、 構圖(30%)及色調(20%)。
  • (五)結果公布:97年 9 月30日公布於高雄縣教育網路、高雄縣家庭教育中心及新發國小網站。
  • (六)評選方式: 由承辦學校聘請評選委員,以無記名方式評選,遴選出優良作品。

十本 、獎勵:
活動將選取優秀作品頒發獎狀,惟各獎項得依參加件數及作品水準情形酌予調整。特優及優選作品將於「高雄縣績優長期照顧人員暨敬老楷模表揚」(預定10月5日)現場展出。
  • (一)承辦學校:承辦學校工作圓滿完成,有功人員敘予嘉獎壹次5人、獎狀乙紙5人為限。
  • (二)參賽部份:
    1. 徵圖活動得獎者:
      • (1)高年級組:特優3名、優選5名各頒發圖書禮券300元、200元及獎狀乙紙,另佳作10名頒發獎狀乙紙。
      • (2)中年級組:特優3名、優選5名各頒發圖書禮券300元、200元及獎狀乙紙,另佳作10名頒發獎狀乙紙。
    2. 每一件次可列指導老師乙名,特優(第1名)敘予嘉獎壹次、優等(第2名)敘予獎狀乙紙、佳作(第3名)敘予獎狀乙紙。

十一、其他:
  • (一)參賽作品均不退件,凡獲選之作品著作權轉讓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權複製或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刊登不另付稿酬,得獎人不得異議;未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視同放棄。
  • (二)參加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筆,或違反徵選辦法規定者,均不予評選;冒名頂替之作品並追究責任。
  • (三)每一學童限參加一件。
  • (四)得獎作品倘有隱匿抄襲情事或有涉智慧財產權等疑義,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相關得獎資格、獎品、獎狀等權益,參賽者不得異議,並請參賽者自負民刑事等法律責任。
  • (五)凡獲特優及優選者將另行辦理頒獎事宜(預定於10月5日高雄縣績優長期照顧人員暨敬老楷模表揚);另佳作獎狀將由就讀學校轉交本人領取。
  • (六)本案聯絡方式:新發國小(黃昭勳主任,電話:6791387轉40)。

十二、經費:高雄縣家庭教育中心全額補助。

十三、本計畫呈高雄縣家庭教育中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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