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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8日

[設計]2008太陽祭「傳承.印記:十三行文化創意商品徵件比賽」(08/09/25)

一、活動目標
透過創意商品徵件競賽之舉辦,創造出活潑、有趣的各種日常生活用品,並讓社會大眾藉此接觸十三行博物館,並進一步瞭解考古博物館的文化內涵。

二、指導單位:臺北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臺北縣立十三行博物館

四、參賽資格:
凡設籍於臺灣地區,具備設計專長與興趣之個人、工作室或公司等皆歡迎參加,報名件數不限。惟作品須為作者親自創作,且未獲得公開徵件競賽或未曾獲入選以上獎勵者。

五、競賽主題及規定:
(一)邀請對文化創意商品有興趣的創作者,以十三行博物館建築、十三行遺址文物、遺址文化內涵為發想標的,參加1.文具組、2.T恤組、3.生活用品組、4.禮品組徵件比賽。
  1. 文具組、T恤組:採一次收件評選作業,繳交商品設計稿,直接決選。
  2. 生活用品組、禮品組(材質不限,塑料、銅鑄、木刻、錫製、陶塑等均可):採二階段收件評選作業,(1)初選送件:採商品設計稿或商品打樣品(需加附打樣品照片)審查。(2)決選送件:採商品模型、實物或打樣品審查。
(二)商品設計稿或商品打樣品照片應繪製或黏貼在A3尺寸圖紙上,附上設計文字說明(以電腦打字,字數限500字以內),並以4開大小厚紙板裱褙。另商品設計稿需包括外觀尺寸圖或彩色透視圖,並需標示實際比例及尺寸。
(三)送件:請依序備妥送件表【附表1】、著作財產權讓渡同意書【附表2】以及送件作品及收據聯【附表3】於封套上註明參加「十三行文化創意商品徵件比賽」,並於指定時間內親送或掛號至本館收件(249臺北縣八里鄉博物館路200號)。另採二階段收件,經評選通過初選者,請於接獲本館公函通知,於指定時間內,將送件作品及收據聯、標示牌【附表3、4、5】黏貼妥適,親送或掛號寄至本館收。
(四)退件方式:書面資料不予退件。得獎者商品模型、實物或打樣品歸主辦單位所有,未得獎者作品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請參賽者親自或委託他人於指定期限內取回作品。逾期未領回作品者,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參賽作品,參賽者不得異議。

六、評審標準:
評審標準與評分比例為:文化內涵40%(含作品與競賽主題相符等)、美感創意表現30%(含設計原創性、特點、造型美學、完整性、新穎性等)、商品化之可行性30%(含生產成本、生產數量、售價、技術性分析等)。

七、獎勵方式:
(一)文具組、T恤組:各組擇取4名優勝者,每名頒發獎狀乙紙、獎金新台幣5,000元整。另,優勝者作品經主辦單位實際開發量產後,並可獲得20份商品回饋。
(二)生活用品組、禮品組:各組初選入選10名,各頒發本館教育參觀券10張(市價新台幣1,000元整),決選各組擇取3名優勝者,每名頒發獎狀乙紙、獎金新台幣10,000元整。另,優勝者作品經主辦單位實際開發量產後,並可獲得10份商品回饋。

八、收件截止日期與評審方式:(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一)文具組、T恤組:於97年9月25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
(二)生活用品組、禮品組:1.初選送件:於97年9月25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2.決選送件:於97年10月20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
(三)初選:評審委員會依評審標準評定入選作品,入選名單公佈於博物館網頁,並另行公函通知。
(四)決選:評審委員會依評審標準評定優勝作品,得獎名單公佈於博物館網頁,並另行公函通知。

九、評審委員: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之;主辦單位負責召集
評審委員與主持評審會議。

十、注意事項:
  • (一)比賽相關資料及報名表件,請至臺北縣立十三行博物館網頁 http://www.sshm.tpc.gov.tw 下載。
  • (二)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的專業評議,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獎項由評審會議視參賽者作品水準議定,必要時得以「從缺」或「調整名額」辦理,名額以不超越原獎金總額為限。
  • (三)參賽者須填寫著作財產權讓渡同意書,將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渡予主辦單位,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有授權廠商生產等相關之著作財產權利。
  • (四)參賽之作品應裝入附有保護泡膠封袋中遞送,凡於送件途中受損或不可抗拒災變
  • 造成損壞,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 (五)若發現參賽作品有違反本比賽規則所列之規定者,參賽者須自行負責且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追回獎金及獎狀並公告之。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須自行承擔,不得異議。
  • (六)參賽者須配合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宣傳之用。
  • (七)為求比賽公平、公正性,請勿加入個人的簽名或標誌符號在作品上,違者視同棄權。
  • (八)主辦單位得視需要,斟酌延長報名、收退件等各項日期。
  • (九)凡報名送件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的各項內容及規定,本比賽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修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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