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旨:
本局為推動鼓勵策劃展出具有主題性、前瞻性、實驗性及當代性的裝置藝術、扶植創作者,特別提供本局所屬展場【動力空間】予優秀創作者一個發表空間。
二、主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
三、展場說明:
使用面積約38坪(124平方公尺),拋光磚地坪,牆面及天花板均包覆上防火漆木板;現場提供電源,惟所需視聽硬體設備需自備並負保管之責。另展出者需一併裝置入口主題海報及燈箱。(如附圖)
本局為推動鼓勵策劃展出具有主題性、前瞻性、實驗性及當代性的裝置藝術、扶植創作者,特別提供本局所屬展場【動力空間】予優秀創作者一個發表空間。
二、主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
三、展場說明:
使用面積約38坪(124平方公尺),拋光磚地坪,牆面及天花板均包覆上防火漆木板;現場提供電源,惟所需視聽硬體設備需自備並負保管之責。另展出者需一併裝置入口主題海報及燈箱。(如附圖)
四、申請辦法:
(一)資格限制
五、評選辦法:
由本局聘請藝術家或專家學者擔任評審,本局將函知審查結果並協調安排檔期。
六、展出檔期:
每檔展期約四週。本次收件受理檔期為2009年1~12月(10及12月除外)之檔期。
七、注意事項:
(一)權利義務:
(五)經安排展出者,展畢,滿二年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八、損壞與賠償
九、凡參加本申請展出者,視同同意本實施辦法所定之各項規定。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公告修訂之。
(一)資格限制
- 凡現居住臺灣地區,年滿二十歲之個人,不限國籍皆可申請。
- 不限制個人展出,可以聯展方式申請。
- 時間:即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僅接受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
- 收件限制:一律以掛號郵寄(申請表與送審資料需同時寄送)至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動力空間申請展」收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 基本資料表(附表一)
- 展覽計畫書(附表二)
- 作品照片(附表三):需提供作品照片(4*6)10~20張。另需同時提供照片電子檔(一律以JEPG圖檔、解析度300pdi以上檔案提供),作品按清單編碼、順序排列務必清晰。若展出作品有數位影像或錄影作品者,另需提供3分鐘的精簡版CD光碟片(限PC格式之VCD,以MPEG1的格式燒錄)送審。請將電子檔燒製於同一張光碟,並貼於附表三最後。
- 作品清單(附表四)
- 其他補充資料
※送審文件欲退還者,應於申請時附上「退件之回郵掛號信封」,於審查結束後寄還,否則由本局自行處理不再退還。
五、評選辦法:
由本局聘請藝術家或專家學者擔任評審,本局將函知審查結果並協調安排檔期。
六、展出檔期:
每檔展期約四週。本次收件受理檔期為2009年1~12月(10及12月除外)之檔期。
七、注意事項:
(一)權利義務:
- 本局提供請柬1000份之印製、藝術家雜誌黑白廣告一頁以及記者招待會餐費。惟展出者需自行設計請柬及廣告頁。
- 因應本局展覽業務的推動,本局保留檔期變動之權利,申請者不得請求本局為任何之補償或賠償。
- 請柬之寄發、展品之裝框、包裝、運送、展品保險事宜、展場佈置及佈卸展所需人力、材料等均由申請者負責。該展所有文宣資料內容需先經本局同意後,始得發行。
- 本局對展演者送件之所有資料、幻燈片等相關資料,有研究、攝影、宣傳、印刷、圖片轉載、公開展示及播送權利。
- 申請通過之展覽,將列入本局當月文宣,以廣為宣傳。
- 申請者因展出所須使用之各項機器、設備、物品等,應妥為保管,本局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 須依原申請展覽計畫執行,倘有更動須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 藝術家應於展覽開展前將展品運至本館(不得提前運抵),場 地佈置最遲應於開展前2天完成佈展(以利展場清潔及調燈作業),確實之佈卸展日期由本局協助與上下檔展出者一併協調。
- 展覽結束後,應於翌日將作品拆卸運離本館,並恢復場地。
- 佈置僅限於規定之展覽區域內,館內外各項公共設施(如大門、空地走道、樓梯、公共牆面、大廳、安全門、消防栓、監視器、紅外線等)不得拆卸、佔用或張貼宣傳品。
- 展場地面、牆面、柱面、天花板等不得挖掘、打洞、改變或使用鋼釘、或黏著劑直接粘貼,如有破壞損毀或造成漏水,應負責復原。
- 館內禁止搬入危險品,並嚴禁煙火。
- 大型展品如雕塑、鐵條、台架等重物,搬運時應提離地面避免刮損地面,如有損毀,應負責復原。
- 展出若為音效作品,須妥善處理會場隔音,避免影響鄰近展覽展出。展場上之影音電腦等設備,請製作開關機程序表,以便展覽期間之使用與維護。
- 佈置完成後及展畢拆除之廢棄物,應自行運離本館。
- 展場禁止擺放花籃、花圈,且展出現場不得有作品以外之陳設。
(五)經安排展出者,展畢,滿二年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八、損壞與賠償
- (一)申請者應妥善運用場地及原有器材,並保持其清潔及完整,若造成毀損或故障,應依本單位所提金額賠償,申請者不得異議。
- (二)申請者自備之各項器材屬私人物品者,若於活動進行中發生任何故障、毀損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九、凡參加本申請展出者,視同同意本實施辦法所定之各項規定。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公告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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