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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0日

[攝影]2008臺北縣泰山獅王文化節:泰山之美‧獅王文化節攝影比賽(08/10/24)

一、目  的:獅王文化節為泰山鄉重要慶典活動之一,為紀錄精采的活動畫面及向大眾展現泰山鄉自然人文景觀的活力與魅力,特舉辦「泰山之美‧獅王文化節攝影比賽」,期透過攝影畫面的詮釋,與大眾分享泰山鄉動人的景緻與節慶片段。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泰山鄉公所
企劃執行:逸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三、參賽資格:凡喜愛攝影之民眾皆可參加

四、攝影主題:以「泰山之美‧獅王文化節」為拍攝主題,捕捉令人感動的人事景物,為泰山及獅王文化節留下最美麗的記憶。

五、拍攝期間:於2008年1月1日起至收件截止日拍攝之作品皆可

六、作品規格:參賽作品一律須沖洗出5 x7吋彩色或黑白照片,每人參賽作品限3張以內,不得連作及格放,不得後製作人工加色、框線、電腦合成或裝裱,違者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7年10月24日(星期五)止,親送或郵寄至收件單位,封面請註明「2008臺北縣泰山獅王文化節:泰山之美‧獅王文化節攝影比賽」(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須於截止日下午五點前送達),逾期恕不受理。

八、收件單位:
(一)泰山鄉公所/民政課:243臺北縣泰山鄉明志路一段322號
TEL:(02)2909-9551 # 1310(游小姐) FAX:(02)2909-3272
(二)企劃執行/逸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06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280號2樓之1
TEL:(02)2733-1648 # 66 (黃先生) FAX:(02)2733-6560

九、參賽規則:
(一)參加作品背面應黏貼附件「『2008臺北縣泰山獅王文化節:泰山之美‧獅王文化節攝影比賽』報名表」(請來電索取或至活動網站下載),並詳填各項資料,違反者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未曾公開發表、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及應為拍攝期間內拍攝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三)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用、造假、抄襲、拷貝行為,如經人檢舉並屬實,將取消其得獎資格(獎項不另遞補),並追回原獎項;參賽作品涉著作權、肖像權等爭議者,參賽者應自行負責,概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四)郵遞寄送作品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包裝妥當,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生遺失或損害者,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五)得獎作品須交付原作品底片或數位檔以供審核,無法繳交者,將取消得獎資格,其獎項不另遞補。
(六)得獎作品、原作品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之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得獎人並承諾對主辦單位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有公開使用(如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刊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之權利。
(七)第三名(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八)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主、協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九)獎金均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參賽者視同同意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協承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十、評審作業: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等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二)參賽者應尊重評審結果,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會共同認定之標準者,獎項得予從缺。

十一、獎勵辦法:
(一)第1名:獎金新台幣6,000元及獎狀乙紙、創意獅王公仔乙座。
(二)第2名:獎金新台幣3,000元及獎狀乙紙、創意獅王公仔乙座。
(三)第3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及獎狀乙紙、創意獅王公仔乙座。
(四)佳作10名:各得新台幣500元禮券及獎狀乙紙、創意獅王公仔乙座。

十二、公布得獎與頒獎時間:
(一)得獎名單預定97年11月7日(五)前公告於活動網站,得獎者及頒獎事宜主辦單位將統一以專函通知,未獲獎者不另通知。
(二)得獎者在接獲得獎通知後,須於指定時間內繳交原作品底片或數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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