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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4日

[攝影]2008「發現。新社之美」攝影活動(08/11/20)

一,活動宗旨:
為捕捉新社鄉之美,展現新社商圈人文風情,期望透過攝影者的鏡頭,捕捉在地人文采風、生活影像、自然景觀等美麗特色

二、攝影主題:
以新社商圈休閒產業,花海節慶活動、自然景觀生態及能充分代表新社鄉人文風情景觀之美與感動為徵件題材

三、主辦單位:
指導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主辦單位:新社鄉休閒農業導覽發展協會,展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承辦單位:中堅攝影學會

四、作品規格:
沖洗成6x8或6x8。5英吋之彩色照片。張數不限,連作不收,不得畫線或留邊,護貝,疊片,框裱,格放,人工加色彩繪,不得以任何軟體影像合成,增加或減少畫面任何元素,修除髒點合理的校色是被允許的。

六、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97年11月20日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活動指定地點,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七、收件地址:
428台中縣大雅鄉西寶村中正路花眉巷一號
中堅攝影學會蔡世垚收電話:0912-669667
請在郵寄信封上註明參加「2008發現。新社之美攝影比賽

八、評審方式:
97年11月26日下午邀請攝影專家於行政院種苗場會議室共同公開評選。歡迎參觀。未得獎作品恕不退件。

九、作品獎勵:
  • 金牌獎:一名,獎金二萬元或等值商品、獎狀乙紙。
  • 銀牌獎:一名,獎金八千元或等值商品、獎狀乙紙。
  • 銅牌獎:一名,獎金六仟元或等值商品、獎狀乙紙。
  • 優選獎:二名,獎金二千元或等值商品,獎狀乙紙。
  • 佳作:三十名,獎金一仟元或等值商品,獎狀乙紙。

十、得獎公佈:
97年11月28日通知得獎人得獎作品,應由得獎人於通知後3日內向主辦單位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原始檔案(600萬畫素以上)及修色沖印檔,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繳驗無誤後得獎名單具函通知得獎人,並公布於聯藝攝影及中堅攝影學會網站,另擇期公開頒獎。

十一、參賽規則:
  1.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且不違反善良風俗、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之單張作品。著作財產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
  2. 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發現。新社之美攝影比賽』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3. 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主辦單位新社鄉休閒農業導覽發展協會所有。得獎作品,主辦單位享有全部或局部編輯使用於商圈推展刊物、文宣、製作專輯、月曆…等之著作使用權,不另給酬。
  4.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5.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並一律以匯款方式支付,並由得獎者負擔手續費。
  6. 參賽者視為認同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違反本簡章相關規定者,不列入評審,得獎作品如經檢舉屬實,取消該獎位(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辦理單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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