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9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
二、加強高雄縣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並選拔參加9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
二、加強高雄縣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並選拔參加9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
參、組織:
設置「高雄縣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以下單位組成:
一、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承辦單位:高雄縣鳳山市忠孝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鳳山國父紀念館、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肆、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詳見簡章
伍、比賽項目及組隊規定:(合計206個類組)
>>詳見簡章
陸、比賽規定:
一、基本規則:
柒、比賽辦法:
一、初賽:
三、領隊會議及抽籤日期【團體組和個人組】:97年10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在承辦學校(忠孝國小視聽中心二樓)舉行。參加比賽之團體及個人應參加抽籤及會議,以明白比賽事宜,未能出席抽籤會議者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因考量本縣旗山區與岡山區團體參賽學校路途遙遠,凡屬旗山區與岡山區團體參賽學校上午賽程由六號起先抽籤,團體組參與抽籤與領隊會議人員得辦理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指定曲公開抽題日期:領隊會議當日抽籤決定之。
五、比賽日期及地點:
捌、抗議規定
一、應服從本會之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
三、爭議事件由本府成立「高雄縣學生音樂比賽爭議事件處理小組」處理,97學年度高雄縣學生音樂比賽爭議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詳如附件一。
玖、獎勵
因本活動參與人數約2000人次,活動圓滿結束後,主辦單位處長、科長暨承辦人員嘉 獎2次,嘉獎乙次4人,獎狀3紙;承辦學校相關人員,嘉獎2次7人(含校長),嘉獎1次20人,核發獎狀1紙20人.。
拾、附則
一、凡音樂比賽工作期間之大會工作人員、參加領隊會議之單位領隊暨比賽人員(團體組:含指揮及伴奏)、帶隊老師,准予辦理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本府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二、為爭取本縣榮譽,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或個人因故無法參加全國決賽,應於97年12月18日(星期四)前函報本府同意,並得依序遞補(逾時不候)。
三、參加比賽之團體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拾貳、本實施計畫奉縣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設置「高雄縣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以下單位組成:
一、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承辦單位:高雄縣鳳山市忠孝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鳳山國父紀念館、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肆、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詳見簡章
伍、比賽項目及組隊規定:(合計206個類組)
>>詳見簡章
陸、比賽規定:
一、基本規則:
- (一)比賽應演奏(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個人項目比賽時(團體項目不受限)應依序先演奏(唱)指定曲,再行演奏(唱)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
- (二)指定曲庫已公布於國立教育廣播電臺(http://www.ner.gov.tw)及本縣教育網站 (http://www.ks.edu.tw)。
- (三)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指定曲目內同一類組之曲目,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團體項目不受限)。
- (四)演奏(唱)曲目與報名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
- (五)指定曲應依規定版本之原譜演奏(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得由評審酌予扣分。
- (六)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評審酌予扣分。
- (七)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
- (八)在比賽進行時,其領隊、指導老師或監護人員(特殊學校例外),均不得在比賽臺上出現,以免影響秩序,違者扣總平均分數5分。
- (九)違反本要點肆、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 (一)團體項目:
-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奏)為計時起點,人員及器材完全撤離舞台時結束計時。到時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3秒),逾時演出即開始扣分,每逾時1分鐘以內扣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管樂室外合奏總合演出時間之起計,以團隊第一位踏進預備線開始計時,逾時不按鈴,由評審酌予扣分,扣分方式得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 團體項目管樂室外合奏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 團體項目各類組,除管樂室外合奏無指定曲外,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演奏全曲)。
-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台,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變換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台更換演出人員(伴奏人員除外),如有違反者,得由評審酌予扣分。
- 違反本要點第伍、比賽項目及組隊規定之規定,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人數超過參賽學生名冊之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比賽時人數低於組隊人數之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 違反本要點第伍、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
- (二)個人項目:
-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5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奏)為計時起點。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3秒),按鈴後應立即停止演出並下台,凡繼續演出或不下台者由評審酌予扣分,扣分方式得比照團體項目逾時扣分之規定。
- 個人項目指定曲統一於領隊會議當日自「指定曲目」中以公開方式抽出(演奏時間於比賽現場公布)並公告之。
-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 木琴獨奏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個8度),鼓棒請自備,違 者不予計分。
- 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
柒、比賽辦法:
一、初賽:
- (一)報名規定:
- 團體項目:請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承辦單位報名參賽,各校報名限額由本府自行訂定。
- 個人項目:
- (1)報名國小組及國中組之學生,應填具報名表經就讀學校核章後,由就讀學校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承辦單位報名參賽。
- (2)報名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學生應憑學生證逕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承辦單位報名。
- (3)填寫報名表時,除大專組外,其他各組均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簽章。
- 特殊對象: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學生返台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設籍半年)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初賽,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可寄至下列辦事處:
-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台北辦事處
- 聯絡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311號2樓之7
- 聯絡電話:02-87718503
-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
- 聯絡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號1樓
- 聯絡電話:02-87978550
- ※上海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
- 聯絡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31巷18弄5號1樓
- 聯絡電話:02-27616762,02-27610705
-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明文件;報名參加決賽時,如有組別錯誤或資格不符者,概不受理報名。
- (二)特別規定:
- 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2)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4)高中職以下學生,連續於93及9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獲得兩屆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由各初賽主辦單位根據以往成績轉報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逕行參加決賽。但如自願參加初賽者,得視為表演,不予計分。
- 以上逕行參加決賽者,請於決賽報名截止期限前,逕向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報名參加決賽。
- 大專學生於93及95學年度連續兩屆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三、領隊會議及抽籤日期【團體組和個人組】:97年10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在承辦學校(忠孝國小視聽中心二樓)舉行。參加比賽之團體及個人應參加抽籤及會議,以明白比賽事宜,未能出席抽籤會議者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因考量本縣旗山區與岡山區團體參賽學校路途遙遠,凡屬旗山區與岡山區團體參賽學校上午賽程由六號起先抽籤,團體組參與抽籤與領隊會議人員得辦理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指定曲公開抽題日期:領隊會議當日抽籤決定之。
五、比賽日期及地點:
- (一)團體組:97年12月9日(星期二)至12月11日(星期四)於鳳山國父紀念館(高雄縣鳳山市光遠路228號)。
- (二)個人組:97年 12 月13日(星期六)於忠孝國小;依報名人數多寡,決定是否增加賽程天數。
- (一)團體組:
- 合唱:音樂表現及技巧80%,指揮及伴奏20%。
- 兒童樂隊、管弦樂、管樂、弦樂、國樂、直笛、口琴:音樂表現及技巧80%、指揮20%。
- 室內樂、絲竹室內樂:音樂表現及技巧100%。
- (二)個人組:
- 無伴奏樂器獨奏或獨唱:技巧80%、儀態20%。
- 有伴奏樂器獨奏或獨唱:技巧70%、儀態20%、伴奏10%。
- (三)總成績之評計方式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委員須為單數人),如評審委員未足額,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個人項目各類組評計名次時,若遇同分者,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
- (四)各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成績並領取評語單,評審不做講評。
- (一)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均在90分以上者。但同一類組有平均分數排序在後者雖達「特優」條件,而當平均分數排序在前者為「優等」時,則該排序在後者只得評列為「優等」。
- (二)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或評分在90分以上,但未逹「特優」者。
- (三)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 (四)評分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 (一)團體組:成績公布等第及分數,凡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甲等80分以上),一律按其等第由縣府頒發學校獎狀予以獎勵。
- (二)個人組:凡成績達到優等以上(85分以上)且在該項評列名次者,由縣府頒發獎狀。成績甲等以上(80分以上)除縣代表可獲縣府頒發獎狀外,其餘未評列名次者,由學校核發獎狀以資鼓勵。各該項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水準,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至8人者取2名;9至13人者取3名;14至18人者取4名;19人以上時,均評列5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水準,方得錄取。錄取評列名次之第一、二、三名各限一名不得並列;餘第四、第五名得並列名次。
- (一)第一名之團體及獨奏第一名之個人,代表本縣參加決賽。(參加全國賽棄權者,則取消第一名資格)。
- (二)第一名(優等)之學校團體組,視同第一名,指導老師(1人)嘉獎2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嘉獎1次,3人為限;甲等者視同第二名,校長及指導老師(2人)各嘉獎1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獎狀1紙,2人為限。凡獲「特優」者,其獎勵人數同「優等」,前開行政人員之獎勵不得重複敘獎(採擇優敘獎)。
- (三)個人組獲得名次者發給獎狀1紙。指導學生獲得第一名者,嘉獎1次,前二、三名指導老師發給獎狀1紙。1人獲兩項名次者,以敘獎1次為原則。
- (四)嘉獎以上之獎勵請學校逕依權責自行敘獎。
- (五)獎狀請於當場比賽完畢後領取,若有未領取者,請自行至忠孝國小領取,大會將不另行寄發。
捌、抗議規定
一、應服從本會之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
- (一)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
- (二)個人項目則由監護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
- (三)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且提出舉證(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 (四)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三、爭議事件由本府成立「高雄縣學生音樂比賽爭議事件處理小組」處理,97學年度高雄縣學生音樂比賽爭議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詳如附件一。
玖、獎勵
因本活動參與人數約2000人次,活動圓滿結束後,主辦單位處長、科長暨承辦人員嘉 獎2次,嘉獎乙次4人,獎狀3紙;承辦學校相關人員,嘉獎2次7人(含校長),嘉獎1次20人,核發獎狀1紙20人.。
拾、附則
一、凡音樂比賽工作期間之大會工作人員、參加領隊會議之單位領隊暨比賽人員(團體組:含指揮及伴奏)、帶隊老師,准予辦理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本府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二、為爭取本縣榮譽,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或個人因故無法參加全國決賽,應於97年12月18日(星期四)前函報本府同意,並得依序遞補(逾時不候)。
三、參加比賽之團體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 (一)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 (二)個人或團隊參加2項以上比賽者,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標明 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
- (三)所需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若演奏無伴奏曲,則須在報名表上註明。
- (四)參賽者均須於正式比賽上場前的30分鐘前完成報到手續,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上場比賽時,唱名3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 (五)除本會指定曲外,自選曲請參賽者於比賽時自行攜帶自選曲曲譜一份,供評審 委員參考。樂隊(包括兒童樂隊、管弦樂、管樂、打擊樂、弦樂、室內樂、國樂、絲竹室內樂、直笛、口琴),應檢送總譜7份,以便參考。上開曲譜應於辦理報到時繳交。
- (六)大會僅提供一般演奏用椅、合唱台、鋼琴,其他所需之譜架及樂器請參賽者自備。
- (七)器樂獨奏及獨唱者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 (八)凡比賽用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 (九)請合唱類別參賽團體避免用力踩踏合唱臺,以保障學生安全及維護設備。
- (十)在比賽時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 (十一)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國小學生得以健保卡取代),以備檢驗,參 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 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經大會查證屬實後,取消參 賽資格,並將函請縣府教育處轉所屬學校懲處。另外,不具參賽者身分之伴奏、指揮、指導老師,因不限身分,無需驗證。
- (十二)大會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及存檔之用:
- 大會為辦理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之演出節目,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欣賞教學錄音、影帶或光碟,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音樂欣賞之教材。
- 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授權大會編輯、製作欣賞教學錄音、影帶或光碟。
- (十三)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到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大會概不提供相關設備與資料,如參賽者不欲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 (十四)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
- (十五)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拾貳、本實施計畫奉縣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更多資訊:
- 高雄縣音樂比賽初賽實施計劃 (DOC)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