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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0日

[攝影]台灣第一屆(健康牙齒之美)攝影比賽(10.02.25)

截止日期:2010.02.25

一.比賽目的:
強調健康牙齒與美麗笑容的相關性,藉此突顯美麗的容貌需要健康牙齒的襯托,引起社會大眾對牙齒健康的重視

二.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中市衛生局.

三.主辦單位:
台中市牙醫師公會社教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Nikon D90+18-105mm VR(公司貨)
中華審美牙醫學會 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 中華民國家庭牙醫學會 中華民國兒童牙醫學會 台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校友總會 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系校友總會 台灣大學牙醫學系校友總會 國防大學牙醫學系校友總會 嶺東科技大學流行設計學系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系校友總會 高雄醫學大學牙醫學系校友總會 陽明大學牙醫學系校友總會 台灣攝影協會 台中市牙醫師公會攝影社藝康相機廣場 嘉聯實業股份公司

五.參賽資格
(一) 凡愛好攝影及關心牙齒健康,美麗笑容的牙醫師及社會人士,皆可參加.
(二) 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六.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牙齒與笑容之美),相關內容必須包含露出健全健康牙齒的笑容或表情(以最能表現出牙齒之美為原則)

七.作品規格:
(一) 傳統相機:
1. 120mm以上(含120mm)彩色正片
2. 135mm 負片或是彩色正片皆可
(二) 數位相機;
1.600萬畫數以上相機拍攝,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2.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三)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四)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8 x 12吋光面彩色照片 .
(五)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底片;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檔案光碟(光碟中需有參賽相片之原始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檔案須保留原始EXIF檔資訊)。
(六)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七)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八.參賽方式
郵寄投稿:
(一)簡章及報名表索取:請洽台中市牙醫師公會網站www.dentistry.com.tw提供下載,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址函索。洽詢電話:(04)22652035轉11梁小姐,傳真:(04)22652263。
(二)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一份
報名表,如報名多件作品,請另行影印或列印填寫,並分別浮貼於作品背面。為節省資源,響應本公會推動之節能減碳政策,務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
(三) 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牙醫師公會健康牙齒之美
攝影比賽」字樣。
(四) 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
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
賠償責任。

九.收件日期:Canon 500D+18-200 IS-錄影防震高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00D+18-200 IS(公司貨)
(一) 自即日起至2010.02.25日止
(二)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請預估郵遞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三) 親自送件者,應於2010.02.25日前之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恕不受理。

十.收件地點:
402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4樓之1 (台中市牙醫師公會)

十一.獎項及獎金:
(選出金、銀、銅牌各1名,優選5名與佳作10名)
金牌獎1名-獎金3萬元、獎座乙座。
銀牌獎1名-獎金2萬元、獎座乙座。
銅牌獎1名-獎金1萬元、獎座乙座。
優選獎5名-獎金5千元、獎牌乙面。T.KI禮盒乙份
佳作獎10名-獎金2千元、獎牌乙面。T.KI禮盒乙份

十二.評選規定:
(一)邀請學者專家等,共同組成「台灣第一屆健康牙齒之美」攝影比賽評選小組。並擇日擇定公共場所,公開決審.
(二)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嚴格評選。
初審:本階段主要是評選參賽者之參賽資格,以及是否合乎規範中所載明之數位檔案後製規範。
決審:本階段將以意念及主題表達(20%)、創意(20%)、技巧(20%)、構圖(20%)、光影(20%)為評選之條件,進行最後之評選。

十三.得獎公佈,頒獎時間:
(一)比賽結果:2010年3月,並公布於活動網頁,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二)頒獎時間及地點:2010年3月,確定時間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活動網頁(活動訊息)。

十四.附則
(一)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三)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
(四)參賽作品須與「制式報名表及授權同意書」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及授權同意書,並請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
(五)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
參賽作品僅可接受以下之後製內容,唯參賽者須於報名表載明,後製之內容,如有不實,經評審發現,將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1.合成: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參賽者須提供數位原始檔)
2.作品不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等,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紀念品、獎座或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六)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牙醫師公會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七)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5件為限;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八)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九)郵遞者,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台中市牙醫師公會」所有;本牙醫師公會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一)未獲獎作品(照片、底片或光碟)不予退回,如需退件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並勾選報名表「退回作品」欄。未勾選「退回作品」欄或未附掛號回郵信封即不予退件,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原始檔案請參賽者自行備份。
(十二)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三)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四)本簡章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修訂之.
(十五)報名表與授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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