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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

[漫畫]臺南縣99年度「阮的故鄉報你知」四格漫畫創作競賽(2010.06.10)


截止日期: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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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教育實施要點。
(二)臺南縣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教育實施計畫。
(三)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從自己就讀與生活之學校及家鄉特質,深刻了解其特色,促進愛校愛鄉情懷。
(二)以漫畫來呈現閩南語的不同教材,提升學生學習閩南語之興趣,並提供教師教學之參考資料。 
(三)欣賞閩南語之美,了解閩南語之語法與用字,鼓勵學生與教師創作多元的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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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臺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仁德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臺南縣國小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輔導團閩南語組

四、收件時間:
99年6月7日至6月10日(截止收件以送達時間或郵戳為憑)

五、收件地點: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臺南縣仁德國民小學訓導處楊文雀老師收
(臺南縣仁德鄉中正路二段806號),
信封請註明「臺南縣99年度『阮的故鄉報你知』四格漫畫創作競賽」
電話:06-2794570    傳真:06-270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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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對象:
(一)學生組:(學生參賽作品必須由學生親自繪製,教師及家長僅限於指導。)
  1. 國小低年級組  
  2. 國小中年級組
  3. 國小高年級組 
  4. 國小美術班中年級組
  5. 國小美術班高年級組
(二)教師組(包括本縣各公私立國中、國小編制現職教師)

七、教材內容:
學校與家鄉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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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呈現方式:
(一)以四格漫畫方式創作,佐以文字敘述
(二)作品以圖畫紙四開(39×54公分)大小為創作規格,橫式呈現,黑白或彩色不限,媒材及手法不拘,作品限於平面,不得以電腦繪製列印或模仿他人作品。
(三)作品另附創作理念(200字以內),以手寫或電腦打字(字型大小設定20-24點)皆可,做為創意加分參考。
注意:作品中須用文字說明部分,即漫畫中若需出現文字以及作品之創作理念等,請使用閩南語書寫,閩南語之用字將列入評審之參考。

水彩的光影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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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分標準:
(一)內容層次分明、主題明確 - 30%
(二)情感、內容豐富 - 30%
(三)圖文相襯、生動活潑、正確用字 - 20%
(四)具獨創性、充分發揮個人巧思 - 20%

十、獎勵辦法:
(一)學生組:入選的作品分項及分組各取特優3名、優等5名和佳作若干名三項
  1. 特優作品頒發500元禮券及獎狀,指導教師嘉獎貳次。
  2. 優等作品頒發300元禮券及獎狀,指導教師嘉獎乙次。
  3. 藤原克也攝影之道:氛圍╳構圖╳主題的光影演繹
    藤原克也攝影之道:氛圍╳構圖╳主題的光影演繹
    佳作頒發獎狀,指導教師獎状乙張。
  4. 若參賽作品同時得獎,以獎勵最高名次為原則。
(二)教師組:
  1. 各組分別錄取前3名(第1名1人、第2名2人、第3名3人)
  2. 佳作(參加作品總數20%)
  3. 教師獲第1名者嘉獎貳次,第2、3名者各嘉獎乙次,佳作者頒發獎狀。
  4. 若參賽作品同時得獎,以獎勵最高名次為原則。
(三)每件作品限1位指導老師及1位參賽學生,1位教師同時指導數位學生皆入
時,限擇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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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課及實習教師指導學生參賽入選者頒予獎狀乙張。
(五)得獎件數得視參賽件數之數量及作品品質進行調整;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時,獎項將以從缺論。

十一、注意事項:
(一)、投稿之作品,須為投稿者本人創作,不得使用他人之作品投稿,以免喪失參賽權利。如發生冒名、頂替之情事將由參賽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投稿之作品,若規格不符,即喪失評選資格。
(三)、本活動獲獎作品將於本土語言教育相關活動中展出,俟展出完畢後再行公告請各校領回。
(四)、投稿之作品,其版權及修改權歸臺南縣政府教育處所有,參賽者須填寫作品版權轉讓同意書(如附件),同意臺南縣政府教育處有權修改作品內容及刊載、轉載於各種媒體,不另給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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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人參賽至多以2件作品為限且為未曾公開發表過之作品。
(六)、經評選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為推廣本土教育,有權進行後續之刊登或印製相關印刷品,作者須無條件同意。
(七)、獲獎名單於教網中心公告。

十二、評選方式:
邀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進行評審。99年6月25日前公佈入選名單於本縣教網中心。

十三、預期效益:
(一)、鼓勵師生從簡單的語句出發, 提昇學生學習本土語言興趣。並促進學生對鄉土的認識,進一步培養愛鄉及護鄉之情操。
(二)、使教學更活潑化、促進學生學習興趣提昇教與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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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多元的本土語言教材,協助教師解決教學上的問題。
(四)、擴展教師及學生的視野,提供師生圖畫作品發表園地,激發教師創新教學與學生創作  意願。

十四、活動經費:
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詳如經費概算表附件。

十五、辦理本計畫活動之鄉土語言輔導團員及承辦學校人員准予以公(差)假登記。

十六、承辦有功人員依「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敘獎。

十七、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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