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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6日

[寫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100年兒童節系列活動『幸福高雄~我最愛的地方』寫生繪畫比賽活動(2011.03.13)

截止日期:2011.03.13


一、目的:
邀請高雄市兒童畫出他心目中的幸福高雄~我最愛的地方景點,分享快樂童年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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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三、活動日期︰
100年3月27日(週日)上午10︰00至12︰00

四、活動地點︰
本中心3樓大禮堂

五、活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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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美術老師–「幸福高雄~我最愛的地方」寫生比賽作品講評

六、參加對象:
高雄市學前幼兒及國小學童,為A組–學前幼兒、 B組–國小一~二年級、 C組–國小三~四年級、D組–國小五~六年級

七、參加作品及注意事項:
(一) 請自備A3圖畫紙,報名表及授權書請向兒童福利服務中心(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索取或本中心網頁(http:// cwsc. kcg. gov .tw)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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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朋友請以「幸福高雄~我最愛的地方」為主題作畫,作畫工具不拘,每人限參加作品一件。
(三)完成作品後,請將報名表及授權書貼於參賽作品背面(若資料填字不齊全或內容有誤者,將取消參賽資格),並請親送至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服務台或郵寄「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活動課收」,洽詢電話:07-3850535轉262,如因郵寄造成毀損,主辦單位不負相關責任。
(四)參加作品如有不符參加資格、抄襲仿冒,冒名頂替或成人加筆者均不予評選,如有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或任何法規、參賽者需自負法律及所有責任,若評定獲獎後之作品發現有前述情形,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追回所頒發之獎項、獎金,並公告於主辦單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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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作品均不退件,需保留作品原件或要求退件之作品請勿參加比賽。
(六)參賽作品所有權歸主辦單位所有,有公開展示或刊登於網站、產品印刷及相關刊物上等權利,參賽者需於報名時填寫作品同意授權書。
(七)參賽者需尊重評審小組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八)凡報名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活動之各項內容及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以活動網站公告為準。

八、評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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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截止後由中心聘請美術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選出優秀作品,頒發獎狀乙份。

九、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100年3月13日(週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十、獎勵方式:
每組獎項如下

  1. 冠軍:各1名圖書禮券3,000元,獎狀乙紙
  2. 亞軍:各1名圖書禮券2,000元,獎狀乙紙
  3. 季軍:各1名圖書禮券1,500元,獎狀乙紙
  4. 佳作:各5名圖書禮券500元,獎狀乙紙


得獎名單將於評選完畢後刊登於中心網頁(http:// cwsc. kcg. gov .tw),得獎者將另行通知,領獎時間訂於3月27日(週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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