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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7日

[攝影]西港之美攝影比賽(2011.09.20)

截止日期:2011.09.20



一.主旨:
為推廣正當休閒活動,活絡在地藝文,用鏡頭發現西港之美,留下美麗見證


二.指導單位:
台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台南市西港區公所


四.承辦單位:
台南市攝影學會


五.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六.攝影題材:
西港之人文采風,生活映像,自然景觀,歷史建築,公共建設,民俗風情為題材


七參加張數:
不限。


八.作品規格:
軟片、相紙,傳統或數位相機不限,一律放大6x8吋之彩色照片,數位作品請以600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大小為2000x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或tiff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不得使用任何影像軟體後製影像合成照片,不得格放,電腦合成


十、獎勵辦法:

  • 金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七千元。獎盃乙座
  • 銀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六千元。獎盃乙座
  • 銅牌獎乙名,獎金新台幣五千元。獎盃乙座
  • 佳作獎35名,各頒獎金新台幣五百元。獎狀乙紙



十一、收件截止日期:
100年9月20日前寄達為準


十二、收件地點:
台南市攝影學會(701)台南市東門路二段324號
TEL:06-3363778


十三、評審日期:
100年9月22日早上9點。


十四、評審地點:
台南市西港區公所三樓開標室(台南市西港區文化路1號),歡迎參觀。


十五、頒獎:
時間、地點另訂,再個別通知得獎人。


十六、注意事項:

  1.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2. 參賽之作品須未曾公開刊登發表,違者遭受檢舉則取消其得獎資格。
  3. 金、銀、銅牌獎每人限得乙獎。
  4.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之權利,不另酬謝。
  5.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於必要時可擇優錄取,並以佳作獎品及獎狀鼓勵之。
  6. 佳作以上之作品須依規定交付原稿底片或原始檔案,經審核無誤後方給獎,若無法交付原稿底片或原始檔案,則予取消獲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
  7. 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加比賽。
  8. 參賽作品信封上,請註明「參加西港之美攝影比賽」。
  9. 得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10. 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1.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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