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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日

[攝影]2012火旁龍「群龍遊苗栗~龍騰貓裏 活絡山城」 – 攝影比賽(2012.02.08)

截止日期:2012.02.08


一、       主旨:2012苗栗火旁龍」主題為「群龍遊苗栗~龍騰貓裏 活絡山城」,鼓勵大家前來苗栗參與年節盛會、感受熱鬧氣氛。此外也獎勵愛好攝影之人士,以尋找「群龍遊苗栗」的各種攝影角度,拍攝苗栗的文化能量,展現山城的客庄意象。
二、     主辦單位:苗栗市公所
三、     執行單位:穎川堂藝創行銷有限公司

四、       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之人士均可參加

五、       攝影主題:
2012苗栗火旁龍「群龍遊苗栗~龍騰貓裏 活絡山城之風景、文化、人文等題材為主,均可入鏡。

六、       拍攝時間:101113日起至0208日止

七、       作品規格
1.     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皆可,攝影著作不限彩色或黑白,並以8×10吋之相片輸出參賽。
2. 參賽件數不限。
3. 參賽作品不得裱褙、格放、拷貝、劃線、留邊、人工加色及電腦合成。

八、 收件日期:
101210日起至224日前送達,並於信封註明參加「2012苗栗火旁龍攝影比賽」。

九、 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且為活動期間內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
   格;違反者,不予評審。
2. 參賽作品須與附件一 報名及作品理念說明表及「附件二 比賽同
   意書」一同寄送,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拍攝日期需為最近一個月內拍攝之單張作品(以收件截止日為準)
3.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
   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
   收已領取之獎牌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
   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4. 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5.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唯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1件獎項,經公布得
   獎之作品,得獎人亦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6.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
   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7.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為您已同意主辦單位在依照著作權政策內規範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該等資料,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主辦單位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主辦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主辦單位擁有重製、廣告宣傳、刊印、公開展示及商品化等使用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支付費用。
8.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9. 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10.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 評審方式
1. 評分標準:主題表達20%、創意20%、技巧20%、構圖20%、光影20%
2.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3. 參賽者寄交之照片,於評審前由主辦單位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
   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十一、 評審日期地點:101228日上午9點整假苗栗市公所清潔隊
       3F公開評審(暫定)。
十二、 獎項及名額
1. 金牌1名:獎金新台幣15,000元、獎牌乙面。
2. 銀牌1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牌乙面。
3. 銅牌1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牌乙面。
4. 優選10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紙。
5. 佳作20名:獎狀乙紙
以上總獎金4萬元,合計33名。
十三、 得獎公布日期
   得獎作品預計於101229日公布於2012苗栗火旁龍及苗栗市公所
   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十四、 得獎公布日期
   採郵寄方式,得獎作品確認,由執行單位通知得獎人,並寄發獎金與
   獎狀。
十五、 收件處
1.     郵寄地址:363苗栗縣公館鄉館南村仁愛路一段1231,郵寄信封正面書寫2012苗栗火旁龍攝影比賽」。另「附件一報名及作品理念說明表及「附件二比賽同意書」,請填妥連同「電子檔光碟」(光碟內容包含附件一報名及作品理念說明表、附件二比賽同意書、作品jpg圖檔,作品圖檔請以創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為檔名,例如:陳小啾-作品名稱)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2.     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
十六、 洽詢方式
1. 報名簡章:請上「2012苗栗火旁龍」官網及苗栗市公所網站下載。
2.     聯絡方式:穎川堂藝創行銷有限公司 037-366361
          苗栗市公所民政課 譚嘉珍 037-331910 *225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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