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
為慶祝雙十國慶三重市公所施放煙火,記錄煙火活動歡樂景象,特舉辦雙十花火戀煙火攝影比賽。
二、主辦單位:
三重市公所
三、承辦單位:
台灣攝影學會
四、資 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五、題 材:
2007年雙十節當天淡水河畔煙火施放景象
六、規 格:
限5英吋ㄨ7英吋之彩色,不得裝裱、加色、劃線及後製加工,張數不限。
七、收件日期︰
民國96年10月25日前寄達為準。
八、收件地點:
台灣攝影學會-會務中心 (地址:台北縣三重市捷運路55號,並請註明『參加2007年雙十花火戀煙火攝影比賽』字樣)。
九、評審地點︰
民國96年10月26日(星期五)下午7時30分,假本會會務中心
(地址:台北縣三重市捷運路55號)公開評審。
十、頒 獎:
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
十一、獎 勵︰
金牌獎一名 獨得獎金 貳萬元家樂福禮劵及獎狀乙張。
銀牌獎一名 獨得獎金 壹萬伍仟元家樂福禮劵及獎狀乙張。
銅牌獎一名 獨得獎金 壹萬元家樂福禮劵及獎狀乙張。
優選獎十名 名得獎金 貳千元家樂福禮劵及獎狀乙張。
佳作獎二十名 名得獎金 壹千元家樂福禮劵及獎狀乙張。
十二、附 則:
- 入選以上作品,三重市公所及台灣攝影協會有權在公開場所辦理展覽或
在報章、刊物發表,不另給酬。 - 得獎者同意得獎作品及原稿圖檔之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自公佈得獎日起
均讓與主辦單位使用,不令給酬。 - 銅牌獎(含)以上獎次,每人每組限得一獎。
- 台灣攝影學會當加妥善保管參賽之作品,如遇人力無法抗拒之災害
,或郵寄途中發生損失,學會恕不負任何責任。 - 凡繳交之參賽作品(照片),均不退還。
- 得獎者於頒獎前須繳交得獎作品之原始底片或原畫質光碟檔案。
- 作品背面須註明作者姓名、電話、地址(請務必填寫郵遞區號
)及題名。 -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電腦影像合成或彩繪及加字等後製
加工。 - 參加本比賽之作品,如違背本簡章之規定,經檢舉者,取消獎位資格。
(取消獎次不予遞補) - 參加本攝影比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規定,不得有意異議。
- 本簡章若有任何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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