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 旨:
為落實文化紮根而弘揚中華文化,提升書法風氣,其對書畫藝術之熱忱,並鼓勵書法藝術融入社會及增進生活品質,特舉辦書法比賽。
二、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文建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民政處、采欣藝廊。
為落實文化紮根而弘揚中華文化,提升書法風氣,其對書畫藝術之熱忱,並鼓勵書法藝術融入社會及增進生活品質,特舉辦書法比賽。
二、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文建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民政處、采欣藝廊。
五、協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高雄縣政府新聞處、高雄縣政府教育處、高雄縣政府人事處、高雄縣政府衛生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雄縣旗山鎮公所、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旗山鎮美食文化推廣協會、高雄縣觀音山國際交流藝術協會、汶采有限公司。
六、參賽資格:凡對書法有興趣之在校學生及社會人士皆可報名參加(由學校推薦或自行報名)。
七、報名方式:傳真或通信報名。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星期二)下午5時30分截止(以郵戳為憑)。
九、比賽日期:於97年12月14日(星期日)。
十、比賽地點:高雄縣旗山孔子廟 (地址:高雄縣旗山鎮中山公園1號)。
十一、比賽主題:自由命題(內容以不違背善良風俗)。
十二、比賽方式:
十三、比賽程序:
十四、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書法專家,於活動當日進行評比,參賽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五、獎勵辦法:得奬作品,頒贈奬金、獎狀或奬品以資獎勵。
十六、頒獎時間及地點:
(一)當日(12月14日)下午2時00分至3時30分,於高雄縣旗山孔子廟大成殿前舉行頒獎典禮。
(二)如不克前來領獎,請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向高雄縣旗山孔子廟管理所領取,超過時限不予受理。
十七、其他事項:
六、參賽資格:凡對書法有興趣之在校學生及社會人士皆可報名參加(由學校推薦或自行報名)。
七、報名方式:傳真或通信報名。
- (一)高雄縣旗山孔子廟(地址:高雄縣旗山鎮中山公園1號)。
高小姐 電話:(07)661-6859 傳真:(07)662-4286。 - (二)采欣藝廊(地址:高雄縣大社鄉神農村中華路18巷23號)
吳威儀老師 電話:(07)355-8208。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星期二)下午5時30分截止(以郵戳為憑)。
九、比賽日期:於97年12月14日(星期日)。
十、比賽地點:高雄縣旗山孔子廟 (地址:高雄縣旗山鎮中山公園1號)。
十一、比賽主題:自由命題(內容以不違背善良風俗)。
十二、比賽方式:
- (一)採現場揮毫比賽方式,字體不拘。
- (二)比賽用紙由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者請自備書寫相關用具。
- (三)紙張規格:
- 國小組(一~六年級):四開約67×35公分。
- 國中、高中組 :對開約135×35公分。
- 社會組(含大專):對開約135×35公分。
- (四)作品款式:國小組有格式書寫外,其餘各組以直式自行佈局,自行發揮。
- (五)參賽者不得有冒名頂替,不得攜帶書法範本參考,違反者將不予評比。
- (六)比賽時間以50分鐘為限,並限於比賽現場繳交作品。
十三、比賽程序:
- (一)請於97年12月14日(星期日)上午8時00分至8時30分完成報到手續。
- (二)比賽場次及時間:國小組將於活動報到當天公布A或B組別
次 組 別 比 賽 時 間 第一場次 國中、高中組 09:30~10:20止 社會組(含大專) 第二場次 國小A組(一~六年級) 10:40~11:30止 第三場次 國小B組(一~六年級) 11:50~12:40止 - (三)比賽場次及時間如有變動,請注意比賽當日通知或廣播。
十四、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書法專家,於活動當日進行評比,參賽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五、獎勵辦法:得奬作品,頒贈奬金、獎狀或奬品以資獎勵。
組別 \獎金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優選10名 | 佳作20名 | 入選30名 |
國小組(一~六) | 5,000 | 2,000 | 1,000 | 獎狀乙紙 及獎品 | 獎狀乙紙及獎品 | 獎狀乙紙 |
國中組 | 5,000 | 3,500 | 2,000 | 獎狀乙紙 及獎品 | 獎狀乙紙及獎品 | 獎狀乙紙 |
高中組 | 7,000 | 5,000 | 3,500 | 獎狀乙紙 及獎品 | 獎狀乙紙及獎品 | 獎狀乙紙 |
社會組(含大專) | 20,000 | 10,000 | 7,000 | 獎狀乙紙 及獎品 | 獎狀乙紙及獎品 | 獎狀乙紙 |
十六、頒獎時間及地點:
(一)當日(12月14日)下午2時00分至3時30分,於高雄縣旗山孔子廟大成殿前舉行頒獎典禮。
(二)如不克前來領獎,請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向高雄縣旗山孔子廟管理所領取,超過時限不予受理。
十七、其他事項:
- (一)依財政部國稅局制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十(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法扣繳20%稅金)。主辦單位將預先扣除稅金,再依稅法規定於年度開立扣繳憑單予活動得獎者,屆時得獎人可憑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
- (二)佳作(含)以上之作品,均歸主辦單位所有且具有典藏、辦理展覽及印刷出版權等相關權利,作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或異議。
- (三)佳作(含)以上之作品,主辦單位將擇期公開展覽,時間及地點另訂之。
- (四)參賽者視同遵守本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於高雄縣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網址修訂並公佈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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