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簡章
一、 宗 旨:
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二、 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三、 主辦單位: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四、 協辦單位:
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高雄市攝影學會。五、 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本屆評審委員、理監事及家屬一律不得參加)。六、 題 材:
不限。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自然生態及人文紀實作品不得電腦修改或合成)。七、 規格及張數:
參賽者須提出8x10吋或8x12吋,方型10x10吋均不得留白邊或裝裱(整套系列連作)二十張,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八、 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30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九、 收件地點:
10068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42號10樓之1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收。十、 評 審:
聘請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十二月九日(星期日)十一、 獎 勵:
下午二時假台北市華陰街24巷4弄4號(台灣攝影學會研習教室)公開評審,屆時歡迎蒞臨參觀。
(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
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一名。頒發金質證書乙幀,獎座乙座,並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十二、 附 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第七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
(每幅作品背面須填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
(二)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繳得獎全部作品光碟15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
未得獎之作品,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但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儘妥善保管之責,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 10068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42號10樓之1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收。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理 事 長 :
顏倉吉名譽理事長:
周鑫泉主任委員 :
卓秋池副主任委員:
王古山、張慶祥、林再生、郭炳東、洪正敏顧 問 :
傅崇文、周志剛、蕭長盛、彭大利、翁庭華、楊文博、莊 靈、莊其昌。執行秘書 :
黃炳祥委 員 :
楊大本、李柏慶、陳文嚮、陳楚泉、黃顯明、應文進、王傳信、白明德、蔡來旺、楊雅婷、陳壽俊、陳錫奎、劉柏文、許明哲、倪紀雄、潘敏雄、許增輝、林麗芳、力義雄、趙春田、洪興禮、黃建華、連世仁、周李隆德、呂欽宏、屠嘉齡、陳守政、江協桂、黃釋毅、蔡秋田、何瑞林、金 露、陳彥堂、黃其來、余守媚、吳美玉、劉燕南、洪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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