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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1日

[藝術]「2016臺南新藝獎」徵件(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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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培養新銳藝術家的重要獎項「2016臺南新藝獎」10月即將徵件囉!
為扶植國內新銳,「臺南新藝獎」每年都依照國內藝術發展的脈動調整徵件及策展計畫。

2010年1月23日

[藝術]第三屆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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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6.28

壹、主旨:
為推廣美育與鼓勵新人從事美術研究與創作,臺北縣政府特別舉辦「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活動,藉以提供本縣藝術創作新秀發表創作之平台,以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及帶動全民藝術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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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

參、承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肆、參賽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 65年1月1日之後出生者
(二)設籍臺北縣或在臺北縣居住、就學或就業者

伍、作品規範:
(一)不限媒材、類別,參賽作品需為3年內之作品
(二)有下列情形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他人之作品或作品由他人代筆者。
  2. 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3.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4. 作品涉及法律問題,由創作者自行負責。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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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品規格:
(一)平面作品:平面作品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00公分×寬200公分(含框)。
(二)立體作品:立體作品高度不得大於200公分,長度、寬度不得大於200公分。
(三)複合媒材:長度、寬度、高度不得大於200公分。

柒、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時參賽者提送二件參賽作品,三件參考作品,並依下列各類規定,以PC格式之光碟送件,圖檔限每張約1MB之JPG格式,影片、動畫檔限MPEG1、MPEG2格式(3分鐘精簡版之影片,不得出現作者名字),如為裝置性作品須加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送件表、收據、身份證影本、學生證影本、1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並交寄。
(二)複審:初審入圍者將另函通知,送原初審之參賽作品2件,並依通知於指定空間、時間內自行佈置完成(佈置材料、作品設備自備,展覽場地由本局協調分配),未送件者視同放棄比賽資格。

捌、評選方式:
(一)承辦單位聘請學者或專家擔任評審委員會,初審不分類別選出三十名入圍者,複審不分類別選出「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優選獎、佳作獎、入選獎共十名。
(二)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標準時,獎項得以從缺。
(三)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

玖、獎勵方式及名額:
獎項 名額 獎勵方式
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一名 獎金24萬元整、獎座乙幀及畫冊
優 選 獎 二名 每名獎金10萬元整、獎座乙幀及畫冊
佳 作 獎 二名 每名獎金6萬元整、獎座乙幀及畫冊
入 選 獎 五名 每名獎金2萬8仟元整、獎座乙幀及畫冊


2009年 Apple iPod touch 32GB (MC008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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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賽作品簡章及報名表,請向臺北縣藝文中心服務臺(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臺北縣政府服務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索取。
簡章下載: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pc.gov.tw)。
拾壹、初審收件時間與地點:請將「光碟片、報名表」,於民國99年6月10日(週四)至6 月28日(週一)止,親送(六、日不收件)或以掛號郵寄至22001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曾小姐收」(以郵戳日期為憑),洽詢電話:29603456-4604曾小姐。

拾貳、展出時間與地點:
民國99年9月2日至9月26日止,於臺北縣藝文中心展出。

拾參、「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得主之二件參賽作品,將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優選獎及佳作獎各選一件作品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不另付費)

拾肆、頒獎日期:
99年9月11日(日期暫定)。

攝影師之眼
攝影師之眼
拾伍、頒獎地點:
臺北縣藝文中心。

拾陸、所有作品之退件日期及地點由承辦單位專函通知。若未依通知規定於指定期間領回作品者,作品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置,承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拾柒、承辦單位對於入選以上之作品,享有展覽、攝影、文宣印刷輸出、電子及網際網路使用、出版等權利。

拾捌、所有入選參展作品之保險,每件以新台幣伍萬元計,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拾玖、凡參賽者於送件表切結書上簽章後,即視同承諾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貳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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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

[美展]2010年「屏東美展」徵件(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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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1.07

壹、宗旨:
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
屏東美術館各展覽室(屏東市中正路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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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展覽時間:
99年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0日(星期日)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99年5月1日(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五樓演講廳或屏東美術館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實施方式:
*初審:1.第一類至第七類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A4彩色輸出各一張。第八類【新媒體】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2、附件2-1及 附件2-2)並附三件不同作品之A4彩色輸出各一張及相關數位檔或可執行之檔案以利初審作業。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4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總數十五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分拓於三張(無須裝裱);攝影類繳交不同之最長邊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
5.送件表須詳細填寫相關資料(外籍創作者,請以中英對照方式書寫)及繳附相關規定之作品照片或輸出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原作(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審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一倂送審參與決審。
二、參賽資格:
1. 第一類至第七類: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 第八類 新媒體:不限國籍且目前在台灣活動之藝術家或藝術團體。
(1)團隊作品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一人統籌負責參賽、代領獎金等事宜。
(2)外籍藝術家須由代理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代領獎金等參賽事宜,持有居留證者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3. 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三年內(2007年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作品規格
第一類水墨、膠彩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二類書法、篆刻書法作品書體不拘,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三類油彩、壓克力彩、混合素材繪畫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四類水彩、版畫、粉彩、素描等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五類攝影、數位影像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六類雕塑、裝置
綜合媒材
  1. 雕塑類重量不超過100㎏。
  2. 綜合媒材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
  3. 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第七類視覺與工藝設計
  1. 創作者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
  2. 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3. 平面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八類新媒體(包括
靜態、動態、
互動等數位藝
術作品)
  1.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框表完成,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2. 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及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長3公尺×寬3公尺。

*平面作品(含裝裱)最長邊不得超過220㎝(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20㎝,重量不超過100㎏。重量超過60公斤以上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
置(組合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4表二,以利登記及運送,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四、獎勵:
1. 屏東獎二名(不分類):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攝影類含底片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須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2. 優選十六名(分類):每類一至三名(可從缺)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 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4. 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5. 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貳冊。
6. 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7. 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9年1月7日(四)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轉2133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9年2月3日(三)起至99年2月6日(六)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轉2133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9年5月31日(一)至6月2日(三)止。持據至屏東美術館(90074屏東市中正路74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喜憨兒》提拉米蘇
《喜憨兒》提拉米蘇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違反以下條款者,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狀):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2007年1月以前)。2.具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另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攝影)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者。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
三、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四、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www.cultural.pthg.gov.twhttp://www.pthg.gov.tw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八、本實施辦法經2010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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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7日

[水墨]第五屆「勝安藝術獎」暨第三屆「熱愛藝術獎」2009年全國青年水墨創作大賽(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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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11.14

壹、設立目的:
全國青年水墨創作大賽為中華行善功德會附設楊勝安藝術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委由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共同舉辦。「勝安藝術獎」為臺灣已故青年藝術家楊勝安父母親楊麒麟夫婦紀念愛子楊勝安老師生前無畏兩次嚴重躁鬱症打擊,仍執著於藝術創作精神而設置;「熱愛藝術獎」則為鼓勵身心障礙、家境清寒、中輟奮起努力創作之青年學子。「楊勝安藝術獎(助)學金」資金來源為其母親盛連金老師為追憶愛子所撰之「浴火鳳凰 憶-我兒勝安」一書,義賣募集而成,用以獎勵具創作潛力之學子,推動水墨創作風氣,以培育藝術創作人才。

貳、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中華行善功德會附設楊勝安藝術獎學金管理委員會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教育學院特殊教育中心
志明藝術有限公司 吉吉藝術精品

参、參賽類別:
水墨、彩墨創作,創作主題不限

肆、參選資格:
高中(職)在學學生,限就讀高中職時期創作之作品,每人限一幅作品。

伍、作品規格:
不限直式橫式,畫作尺寸不限,畫心面積需大於8才(7200平方公分)。

陸、參賽暨評審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藝術界各方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得獎作品由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二、參賽評選作業方式如下:
(一)初審:分為網路報名及通訊報名,二種方式請選擇一種方式報名。
  1. 網路報名:請由www.AnAnArt.org進入,開放時間98/10/14 09:00至11/14 24:00止
    • (1)請詳填網路報名表,並上傳一幅作品檔案(檔案格式:JPG,檔案尺寸約為1280×1024像素,檔案大小在2MB以內,以清晰色準為原則,請自行負責)。
    • (2)報名送出經主辦單位確認完成後,系統發出一封報名成功的確認信後完成。
    • (3)報名至11月14日晚上24:00截止,為避免截止前因網路承載過重無法報名,請儘早提前完成報名。
    • (4)參加熱愛藝術獎者,除網路報名成功外,須另寄相關書面證明資料。
  2. 通訊報名:
    • (1)請繳交一幅作品8 X 10吋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A4圖片一張(以清晰色準為原則,請自行負責),並於照片背面右上角依序書寫姓名及作品名稱。
    • (2)請詳填報名表(附件2)連同照片或圖片裝入A4信封,一律以掛號郵寄至主辦單位。(地址:22054板橋市中正路1巷16弄20號,楊勝安藝術獎學金管理委員會 收,電話02-29682777)。
    • (3)報名至11月14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未備齊資料者不予受理。
    • (4)團體報名者請個別裝袋再封包或裝箱郵寄,資料混雜者不予受理。
  3. 初審結果於11月23日前於「楊勝安藝術生命紀念網站」公告,不另行發函通知。
  4. 所有資料及照片審查後一律不予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5. 作品照片不得經由電腦軟體修改,若經主辦單位查證發現檔案照片與原件作品不相符者,主辦單位有權直接取消決審資格。
(二)決審:
  1. 初審通過者(即入選以上)請繳交原件作品參加,以原件作品參加決審。
    • • 直式創作請裱以捲軸參加決審評選。
    • • 橫式創作請裱以拓底襯邊不加框參加決審評選。
  2. 決審作品資料標籤(附件1)請以紙膠帶上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
  3. 未依規定規格交件者,喪失入圍決審資格,不得異議。
  4. 決審作品送件,請先以塑膠套裝妥後再妥善包裝,避免受潮、壓扁及損毀,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5. 請於指定日期寄達參賽作品至臺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辦公室(可親送、郵寄或自覓貨運;地址:22058板橋市大觀路一段59號,電話:02-22722181#2050~2)。
  6. 決審結果公佈在楊勝安藝術生命紀念網站及發函通知。

柒、獎勵方式
一、「勝安藝術獎」一名,楊勝安藝術獎學金新台幣三萬元整、獎盃乙座。
二、優選獎三名,楊勝安藝術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獎盃乙座。
三、佳作獎五名,楊勝安藝術獎學金新台幣六仟元整、獎狀乙幀。
四、入選獎若干名,獎狀乙幀。
五、「熱愛藝術獎」三名,獎盃乙座,助學金新台幣六仟元整。
六、決審作品由評審委員會評定,評審委員會將視作品水準分別授獎。
七、主辦單位將典藏「勝安藝術獎」、「熱愛藝術獎」及部份得獎作品,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皆歸主辦單位所有,且得獎者同意不行使該得獎作品之著作人格權,被典藏者不得拒絕及異議。

捌、展覽與頒獎典禮:
頒獎典禮暫訂12月19日(星期六)於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舉行。

玖、參賽日程表:
項 目 初 審 收 件 決 審 收 件 展覽(暫訂)
時 間 98 / 10 / 14 ~ 98/ 11 / 14 ()
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98 / 12 / 10 (四) ~ 98 / 12 / 12()寄達參選作品,務必妥善包裝 98/12/15~19於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98 / 11 / 23 (一) 公佈複審名單 98 / 12 / 15(二)公佈得獎名單 98/12/19()頒 獎
退 件 初審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存 統一於頒獎典禮當日退件


拾、參賽須知及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須為就讀高中職時期創作之作品,作品需親自落款。
二、有下列情況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資格:
  1. 抄襲他人作品、他人代筆者或冒名頂替者。
  2. 作品曾參加國內外競賽、美展發表過之作品。
三、參加「熱愛藝術獎」評選之學生,參加規則同「勝安藝術獎」,並請另檢附資料如下:
  1.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罕見疾病證明,家境清寒或中輟者由學校教師推薦之。
  2. 自傳或推薦函(格式、字數、手寫或繕打皆不限)。
  3. 其它關於學生熱愛藝術之事證(生活或創作照片、報導或其它…)。
  4. 參加「熱愛藝術獎」之學生,亦同時參加「勝安藝術獎」之評選。
四、為尊重您的權益,徵選辦法與初審結果,請逕自上「楊勝安藝術生命紀念網站」查詢。
五、通過初審者請將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浮貼於決審標籤,以做為身分之認定。
六、獎(助)學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稅。
七、得獎者須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獎(助)學金、獎盃或獎狀,逾期未領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八、決審參選作品於評審結束後,統一於頒獎典禮當日辦理退件,當日無法親自出席並辦理退件者,請於頒獎典禮前事先告知主辦單位;逾期或未告知者,均視同授權本會依委託退件處理,參選者不得異議。
九、委託退件者每件須自付人工處理費用新台幣100元(運費依尺寸另計),並一律以指定貨運貨到付費方式辦理;團體退件請檢附名冊(學校、姓名),並統一收件地址及收件人(可貨到付費者)。
十、若發現得獎者有不符本簡章之規定,或涉及臨摹、抄襲等情事,經證實確鑿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其獲獎資格及追回已領獎項(金)外,並公告之。
十一、凡參加「勝安藝術獎」徵選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不得異議。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楊勝安藝術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修改後於網站上公佈之。

拾壹、承辦人及聯絡方式:
承辦人:楊勝傑 電 話:(02) 2968-2777 0920-452251 傳 真:(02) 2965-8588
地 址:22054 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1巷16弄20號1樓 楊勝安藝術獎學金管理委員會
E-Mail:a9658588@ms43.hinet.net
網 址:www.AnAnA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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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

[藝術獎]2009第四屆台北數位藝術獎(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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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9.30

一、活動說明
2009第四屆台北數位藝術獎是台北數位藝術節為鼓勵以「數位」為主要媒材的純粹藝術創作而舉辦的系列活動之一,透過互動裝置、聲音藝術、數位音像、網路社群等各種形式的創作,實現數位藝術與生活結合的成果。

二、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財團法人數位藝術基金會

三、參賽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團體(團體以個人為代表)

四、獎勵方式
(一)互動裝置
首獎一件,獎金三十萬元、獎座一座,台北數位藝術中心典藏。
入選作品若干件、獎狀一只。
(二)聲音藝術
首獎一件,獎金十萬元、獎座一座。
入選作品若干件、獎狀一只。
(三)數位音像
首獎一件,獎金十萬元、獎座一座。
入選作品若干件、獎狀一只。
(四)網路社群
首獎一件,獎金十萬元、獎座一座。
入選作品若干件、獎狀一只。

五、報名及收件方式
(一)活動期間於2009台北數位藝術節網站下載相關文件並填妥報名表、授權切結書。
(二)即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國內投遞以郵戳為憑,國外投遞須於2009年9月30日前送達),請將作品光碟、報名表、切結書等資料,掛號郵寄到111台北市福華路180號 「台北數位藝術中心」收,備註「2009台北數位藝術獎」徵件,逾期恕不受理。

六、繳交資料與注意事項:
(一)互動裝置:
包含裝置、展演、觀眾參與、虛擬實境、遠距通訊等各種互動形式的裝置作品,且不限定於人機互動裝置。
  • (1) 供評審用之審查資料,格式為10分鐘內之作品紀錄或示範性影片(DVD 格式、NTSC規格),並於光碟正面註明作者姓名;並檢附作品的詳細書面資料。
  • (2) 報名表與授權切結書。(報名表及作品文字資料請加附Word電子檔)
(二) 聲音藝術:
包含新媒體聲音、電子音樂、電腦合成等聲音藝術作品。
  • (1) 供評審用之審查資料,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純聲音作品、作品紀錄或示範性檔案,交件格式為CD standard format 16bit / 44.1kHz stereo檔案(.wav or .aif);並檢附作品的詳細書面資料。
  • (2) 報名表與授權切結書。(報名表及作品文字資料請加附Word電子檔)
(三) 數位音像:
包含視覺影音作品、錄像創作等數位音像作品。
  • (1)供評審用之審查資料,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作品紀錄或示範性影片(DVD 格式、NTSC規格,若作品為高畫質格式僅接受 .ts或 .wmv檔),並於光碟正面註明作者姓名;並檢附作品的詳細書面資料。
  • (2)報名表與授權切結書。(報名表及作品文字資料請加附Word電子檔)
(四) 網路社群
包含以數位網路為媒介,於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產業等創造「創意社群」且具啟發性之成果。
  • (1)供評審用之審查資料,應提供運作中之網站位址或可直接於瀏覽器執行之程式;若是網路行動事件請繳交10分鐘以內之紀錄影片(DVD格式、NTSC規格),並於光碟正面註明作者姓名。檢附作品的詳細書面資料。
  • (2)若有執行程式須註明執行方法說明。若有特殊設備需求者,皆應自備。
  • (3)報名表與授權切結書。(報名表及作品文字資料請加附Word電子檔)

七、評審方式:
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團,由評選團中互動裝置、聲音藝術、數位音像、網路社群等四組委員分組評選之。

八、預定揭曉及頒獎日期
(一) 揭曉:2009年10月31日前揭曉入選名單,首獎名單配合評選作業,另行公佈。
(二) 頒獎:2009年11月6日於第四屆台北數位藝術節開幕典禮頒獎。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須為2008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
(二)凡互動裝置類作品入選者,可獲得3萬元材料費以完成作品建置,並應依照執行單位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完成作品建置以配合首獎評選作業。
(三)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予以從缺。
(四)參賽作品需為原創,且未在任何一徵件比賽中獲得榮譽者,資格不符者,將取消參賽資格,已得獎者,將追回獎金及獎座。
(五)參賽者需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人資料,若提供不實資料者,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六)得獎者有義務出席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會,發表會確定時程再行通知。
(七)入選作品嗣後如有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一切法律責任由入選者自行負責。(有關著作權之相關事宜,可參照切結書之內容)
(八)獲獎金者依法須繳交10%稅金,並自獎金中直接扣除。
(九)報名後作品一律不得撤回,並視為同意於相關活動中公開播放。 (有關著作權之相關事宜,可參照切結書之內容)
(十)報名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請自留備份。
(十一)同一參賽者或團體每一類別限投一件作品,同一作品限投一類別。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報名參加台北數位藝術獎與K.T.科藝獎競賽。
(十二)曾獲本徵件活動各項首獎者,不得報名原得獎之類別參賽。
(十三)台北數位藝術獎互動裝置首獎獎金已內含永久典藏費用。首獎得主不得再主張支付任何費用,即應提供作品之設備、程式、軟體、技術手冊、操作說明、版權文件等相關要件,於主辦單位指定地點及指定時間內將作品安裝完畢。典藏作品應等同本次現場展出之規格,獎金給付依相關規定執行。
(十四)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十、送件地址與活動連絡:
台北數位藝術中心:台北市111士林區福華路180號
Tel:(02)7736-0708  Fax:(02)773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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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0日

[文化]第五屆「總統文化獎」徵選(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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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30

民國90年4月制訂,92年2月一修,94年2月二修
民國95年11月15日修正
民國98年3月2日修正

一、主辦單位
國家文化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設置宗旨
為促進群己共榮之公民社會、民主和平之文明社會、永續發展之現代社會,凡有明確信念並以持續實踐致力於此,而有卓越成就與貢獻,堪稱典範足為表率之個人或團體,為本獎表彰之對象。

三、獎項類別
(一)公益獎:熱心社會公益、志工服務,能啟迪社會善良風氣,或對災害救濟有具體事蹟,堪為全民典範者。
(二)社造獎:致力於社區鄉土文化工作,或相關研究著述,能啟發、引導社區風潮,對社區總體營造具有典範、長遠影響者。
(三)和平獎:長年致力於社會融合或和平運動,對族群和諧或促進國際和平,有重大貢獻足堪褒獎者。
(四)環保獎:實際從事台灣生態保育,或對環境保護永續發展,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文藝獎:對文學創作、藝術展演及相關研究,或對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卓著成就者。
(六)創意獎:文化含括人類生活之食、衣、住、行、育、樂,在這些領域有卓越創意或發明,對提升人類生活品質有重大貢獻者。

四、獎勵
(一)每屆每類壹名。
(二)每位得獎者頒給獎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得獎證書及獎座。

五、參選資格
個人、立案之團體,不限國籍、性別、年齡,均可自行參選、接受推薦或接受提名參選,每人、每團體限參加一獎項

六、參選方式
(一) 自行參選
(二) 推薦參選
政府機構、民間團體及歷屆總統文化獎得獎者等,均可推薦參選人,唯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三)提名參選
由本會所組成之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

七、提名委員會
本會遴聘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和學者專家,組成提名委員會,本超然公正原則提名各獎項之參選人,唯應徵得被提名者簽署同意書。

八、提名委員會議自行參選者、被推薦參選者及被提名參選者,均應備妥參選表格一式二份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一份(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影像光碟、CD、錄影帶、專輯…等,至多五部),寄送本會,提請提名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完成初審。通過之本屆候選名單,提報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九、評審委員會

本會分別遴聘各領域具有資望之社會賢達和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秉持超然公正、嚴謹負責之態度從事評審,並不得參與同期該獎項之參選。

十、評審委員會議
評審分複審、決審二階段,過程不公開,但內容應詳細記錄,評審委員名單與得獎名單同時公布,各類獎項未獲評定得獎名單時,得決議從缺。

十一、徵選與頒獎
(一)徵選時間:9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
(參選資料請寄送本會)
(二)頒獎:得獎名單於決審後公布,頒獎時間另訂。

十二、獎後活動得獎者在獲獎名單公布後一年內,須配合本會相關推廣活動。

十三、報名事項
參選表格可由本會網站下載或附回郵函索。
網址:http://www.ncatw.org.tw
地址:10066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15號3樓
電話:(02)23964256轉147

十四、本辦法未盡事宜,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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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2日

[藝術]第十三屆國家文藝獎(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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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類別範圍:
(一)文學類:詩、散文、小說、劇本等。
(二)美術類:繪畫、雕塑、書法、工藝、影像、複合媒材、視覺設計等。
(三)音樂類:作曲、演奏(唱)等。
(四)舞蹈類:編舞、表演等。
(五)戲劇類:導演、表演、舞台設計、編劇、音樂設計等。
(六)建築類:建築設計等。
(七)電影類:劇情、紀錄、動畫等。

二、備選資料:
為配合本會數位化計劃所需,請依各類別規定附上數位化之作品或作品記錄資料,如磁碟片或光碟片。推薦表除繳交紙本之外,並請於本會網站下載電子檔之推薦表格,隨參選附件一併繳交。

(一)文學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一式一份。
(二)美術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一式一份,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如為影像作品或影像記錄,總影片長度至少為二十分鐘;超過二十分鐘之作品,請附完整長度之作品光碟。
(三)音樂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音帶、CD、錄影帶、樂譜等),一式一份。
(四)舞蹈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舞譜等),一式一份。
(五)戲劇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劇本等),一式一份。
(六)建築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一式一份。
(七)電影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劇本等),一式一份。

三、注意事項:
  1. 請依表格填寫資料,並影印一式一份,連同備選作品,於2008年12月31日下午五時前,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基金會,資料不全或逾期者概不受理。
  2. 請依備選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
  3. 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可自行複製(影印)。
  4. 基金會將於隔年八月底,進行退件作業。欲退回備選作品者,請註明退件地址,以利於本基金會退件之作業。


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臨時會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設置宗旨:
    為獎勵具有卓越性與累積性成就,且近年持續創作之傑出藝文工作者,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本獎項優先考量藝術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其持續性,至於相關之藝術教育、藝術推廣之成績,僅作為評比加分的參考。
【第三條】
  • 獎勵類別:
    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第四條】
  •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
    獎勵名額至多七名。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獎金新台幣陸拾萬元。
【第五條】
  • 備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第六條】
  • 備選方式:
    • 一、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
    • 二、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
【第七條】
  • 備選資料: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
    • 一、近年重要作品
    • 二、其他參考資料
【第八條】
  • 各類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
    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其組成如次:
    • 一、提名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提名委員會,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
    • 二、各類評審團: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
    • 三、決審團: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審事宜。
【第九條】
  • 評審方式:
    • 一、分為入圍、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
    • 二、入圍: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始具入圍資格。
    • 三、各類審查: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
    • 四、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提送決審會議。
    • 五、決審: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
    • 六、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第十條】
  • 迴避及保密原則:
    • 一、各類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且對於提名、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 二、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且不得擔任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
【第十一條】
  • 受理推薦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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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2日

[藝術]第二屆公共藝術獎 The 2nd Public Art Awards(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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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為提升國內公共藝術水準,彰顯台灣公共藝術辦理成果,並提昇大眾對公共藝術的認知及瞭解,鼓勵創作者與執行績效良好的相關單位,特辦理本活動。

二、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 承辦單位:喜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三、參選資格
  1. 公部門:以94-95年公共藝術年鑑所蒐錄之作品為主,完成至今仍管理維護良好者。
  2. 私部門:於94-95年間在公共場所設置之藝術作品,至今仍完整存在或具完整紀錄者。

四、獎勵項目與說明
  1. 頒發卓越獎:一名,頒發對象為興辦機關,得獎座一座,獎狀乙紙。
    卓越獎:公共藝術設置之藝術性及公共性等各方面執行成效卓越者
  2. 特別獎:數名,頒發對象包含興辦機關、策展團隊與藝術家等,得獎座一座,獎狀乙紙。
    獎項評審標準
    最佳民眾參與獎公共藝術辦理前後及過程中著重民眾參與之互動性與開放性,執行成效卓著者。
    最佳策劃獎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策劃執行及特色成效卓著者。
    最佳創意表現獎 著重公共藝術之藝術表現及創意呈現,執行成效卓著者。
    最佳教育推廣獎 公共藝術設置前後著重民眾藝術教育、推廣文宣及管理維護等,執行成效卓著者。
    最佳環境融合獎 公共藝術與週遭環境融為一體,執行成效卓著者。
  3. 得獎之相關單位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及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4. 獲獎作品由主辦單位出版活動專輯及其他相關宣傳、推廣活動。


五、徵選方式
本獎項之徵選採「推薦提名」與「公開報名」兩種方式併行辦理。
  1. 推薦提名:由文建會籌組提名委員會負責推薦報名。(提名委員不得參與本案之評審工作,以示公允)
  2. 公開報名:凡符合參選資格之興辦機關、審議單位、策展團隊或藝術家,皆可報名


六、評選程序
本評審方式採初、複、決選三階段方式進行,說明如下:
(一)第一階段初選:採投票方式進行評審工作,評審委員就參賽者所提之相關報名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二)第二階段複選:
  1. 通過初選者,安排評審委員進行逐案實地現勘複選作業。
  2. 每個作品安排現勘時間60分鐘。設置單位及藝術家說明設置過程20分鐘,委員詢答與基地現勘皆以20分鐘為原則。
  3. 藝術家可自由發揮說明方式,但不得補充其他資料,如藝術家不克出席,則由興辦單位代為說明創作理念。

(三)第三階段決選:評審委員逐案討論現勘結果及意見交流,進行名次投票,依投票結果討論決定獎項與獲獎數後,當場彌封評審結果。

七、收件方式
  1. 收件方式與時間:即日起可透過活動網站自行下載簡章及表格,報名請於封面註明「公共藝術獎報名資料」,收件截止日為2008年12月12日止(掛號寄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快遞寄件者以託交寄件日期為憑)。
  2. 活動網址:http://publicart.cca.gov.tw/http://www.2ndpaa.org.tw/
  3. 收件地址:11457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四段28號11樓之2。喜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 陳苑禎 小姐


八、注意事項
  • 複選通過之公共藝術,其興辦單位或藝術家應配合出席現勘會議。
  • 各獎項如經決選結果認定為未達獲獎標準,得決議從缺。
  • 社會各界對初選入圍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10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獲獎作品倘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者,得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獎座。
  • 參選者應自行處理作品引用資料之相關版權問題,主辦單位於編印活動專輯及進行相關宣傳、推廣活動時,有權無償引用相關資料,若因引用參選者所提供之影音、文件資料而被控侵權者,主辦單位有權向參選者請求損害賠償。
  • 本案所有徵件資料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理,恕不退還。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並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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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0日

[藝術]2009 高雄獎(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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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為尊重台灣美術發展脈絡,鼓勵藝術之原創精神,以提昇國內藝術創作水準。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2008年10月12日

[藝術]第二屆「公共藝術獎」徵選(08/12/12)

0 意見
一、宗旨
為提升國內公共藝術水準,彰顯台灣公共藝術辦理成果,並提昇大眾對公共藝術的認知及瞭解,鼓勵創作者與執行績效良好的相關單位,特辦理本活動。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承辦單位:喜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三、參選資格
(一)公部門:以94-95年公共藝術年鑑所蒐錄之作品為主,完成至今仍管理維護良好者。
(二)私部門:於94-95年間在公共場所設置之藝術作品,至今仍完整存在或具完整紀錄者。

四、獎勵項目與說明
(一)頒發卓越獎:一名,頒發對象為興辦機關,得獎座一座,獎狀乙紙。

獎項

評審標準

卓越獎

公共藝術設置之藝術性及公共性等各方面執行成效卓越者。

(二)特別獎:數名,頒發對象包含興辦機關、策展團隊與藝術家等,得獎座一座,獎狀乙紙。
獎項 評審標準
最佳民眾參與獎 公共藝術辦理前後及過程中著重民眾參與之互動性與開放性,執行成效卓著者。
最佳策劃獎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策劃執行及特色成效卓著者。
最佳創意表現獎 著重公共藝術之藝術表現及創意呈現,執行成效卓著者。
最佳教育推廣獎 公共藝術設置前後著重民眾藝術教育、推廣文宣及管理維護等,執行成效卓著者。
最佳環境融合獎 公共藝術與週遭環境融為一體,執行成效卓著者。
(三)得獎之相關單位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及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四)獲獎作品由主辦單位出版活動專輯及其他相關宣傳、推廣活動。

五、徵選方式
本獎項之徵選採「推薦提名」與「公開報名」兩種方式併行辦理。
(一)推薦提名:由文建會籌組提名委員會負責推薦報名。(提名委員不得參與本案之評審工作,以示公允)
(二)公開報名:凡符合參選資格之興辦機關、審議單位、策展團隊或藝術家,皆可報名。

六、評選程序
本評審方式採初、複、決選三階段方式進行,說明如下:
(一)第一階段初選:採投票方式進行評審工作,評審委員就參賽者所提之相關報名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二)第二階段複選:
  1. 通過初選者,安排評審委員進行逐案實地現勘複選作業。
  2. 每個作品安排現勘時間60分鐘。設置單位及藝術家說明設置過程20分鐘,委員詢答與基地現勘皆以20分鐘為原則。
  3. 藝術家可自由發揮說明方式,但不得補充其他資料,如藝術家不克出席,則由興辦單位代為說明創作理念。
(三)第三階段決選:評審委員逐案討論現勘結果及意見交流,進行名次投票,依投票結果討論決定獎項與獲獎數後,當場彌封評審結果。

七、收件方式
(一)收件方式與時間:即日起可透過活動網站自行下載簡章及表格,報名請於封面註明「公共藝術獎報名資料」,收件截止日為2008年12月12日止(掛號寄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快遞寄件者以託交寄件日期為憑)。
(二)活動網址:http://publicart.cca.gov.tw/www.2ndpaa.org.tw (三)收件地址:11457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四段28號11樓之2
喜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 陳苑禎 小姐


八、注意事項
  1. 複選通過之公共藝術,其興辦單位或藝術家應配合出席現勘會議。
  2. 各獎項如經決選結果認定為未達獲獎標準,得決議從缺。
  3. 社會各界對初選入圍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10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 獲獎作品倘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者,得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獎座。
  5. 參選者應自行處理作品引用資料之相關版權問題,主辦單位於編印活動專輯及進行相關宣傳、推廣活動時,有權無償引用相關資料,若因引用參選者所提供之影音、文件資料而被控侵權者,主辦單位有權向參選者請求損害賠償。
  6. 本案所有徵件資料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理,恕不退還。
  7.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並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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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7日

[藝術]2008互動應用藝術獎(Applied Arts Interactive Awards 2008)(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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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互動應用藝術獎

Applied Arts Interactive Awards 2008

比賽將於20081010日截止報名

說明:這次競賽將區分為3個類別:線上廣告、網站設計及其他-非傳統的設計藝術。每個類別又分別包含媒體形式、產品或服務等不同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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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

2008年8月25日

[藝術]2008臺北美術獎徵件(0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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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呈現臺灣當代藝術新貌,獎掖深具獨特藝術風格與當代精神之創作。

二、參賽資格:參賽提件者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已獲「臺北美術獎」者不得再提件參賽。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五、承辦單位: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六、暫定展出日期: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3月8日止

七、舉辦方式:採公開徵件方式辦理。

八、參賽送件日期:2008年7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受理申請,以掛號方式郵寄或由專人送
至本館展覽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2008臺北美術獎徵件」字樣)。

九、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2006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
(二)每人須送審乙件。送審作品於評審結果公佈前不得參與其他競賽。
(三)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賽,違反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
  1. 該作品曾在公開競賽獲得入選以上之獎項。
  2. 抄襲或臨摹他人之作品。
  3. 參賽作品曾經本館通知逾期或不按規定退件者。

十、參賽類別:不限媒材、類別。

十一、作品規格:
(一)送審作品尺寸不限,但請參酌本館展場平面圖(如附件)呈現,本館得視展出需要,調整作品空間及尺寸。
(二)參賽者須於報名表詳實填寫所需之空間及尺寸。
(三)作品重量每平方公尺載重量在300公斤以內,方便搬運為原則。
(四)作品裝置需以不會破壞本館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十二、參賽辦法:
(一)初審送件(請提供展出規劃示意圖及尺寸):
  1. 參賽作品以數位檔光碟(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送審:
    • (1)聯幅拼合及系列作品,圖片需有一張全貌與二至五張局部或獨立畫面取樣的圖像。
    • (2)靜態立體及物件裝置作品須提送一張全貌與四張不同角度或局部圖片。
  2. 裝置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或錄像影片,請以DVD送審,送審影片建議使用MPEG2或標準 DVD播放格式(VOB),並請確認可以家用DVD播放器正常播放。送件資料內第一段需先燒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3分鐘為限),第二段燒錄精簡版的影片內容(5分鐘為限),第三段燒錄現場播放的影片完整內容。影片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3. 參賽者應於申請表上詳細填寫相關資料,並於簽名處簽名、蓋章。未備齊資料且資料填寫不完整者,將不予受理。
  4. 數位檔光碟請以油性筆書寫清楚姓名及作品名稱。參賽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複審送件:
  1. 參賽原作:
    • (1)通過初審者,請於指定日期提送參選原作來館參加複審,並需依通知在指定空間及時間內自行負責裝置完成(佈置材料、工具及視聽器材等設備請自行備齊)。
    • (2)複審運送原件作品至本館時,由本館發給收據存執,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2. 評審參考資料:
    通過初審者,除提送參賽作品原件外,必須提供另外二件參考作品資料,送審資料規格同初審送件規範。
(三)退件:
  1. 複審落選作品由本館另行通知,憑送件收據辦理退件。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2. 「臺北美術獎」得獎作品及展出作品由本館負責退件,若未遵守約定時間導致作品無法送達,則由參展者自行負責取回,本館亦不承擔運輸風險。
  3. 逾期未取回作品將由本館逕行處理,不再另行通知。本館得向藝術家索取處理作品未取回所衍生之相關費用。

十三、評審:由本館聘請審查委員五至七名,惟因審查類項之專業性,得視情況調整,增聘相
關專長之評審委員參加,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

十四、獎勵方式及名額:
(一)選出「臺北美術獎」三至五名,優選獎若干名。
(二)獲「臺北美術獎」者,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含稅15%)、獎座乙只、獎狀乙紙、專輯五冊。
(三)獲「優選獎」者,每名可獲獎金新台幣三萬元整(含稅15%)、獎狀乙紙、專輯三冊。
(四)獲「入選獎」者,每名可獲獎狀乙紙、專輯乙冊。

十五、獲選作品展出規範:
  1. 由本館負責規劃展出。
  2. 本館得就展出需要,從參考作品中挑選展出。
  3. 所有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
  4. 展覽呈現由本館負責規劃。參展藝術家於佈展期間,須親自在現場與本館人員配合佈展,並同意與本館協調展出空間及尺寸。
  5. 展出作品所需之佈置材料、工具及視聽器材等設備由入選者自行準備。

十六、權責:
(一)所有展出作品統由本館辦理展覽期間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二)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本館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
(三)所有展出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本館依相關規定處理,參賽者需
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十七、凡送件參賽者於參賽表上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八、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十九、收退件進度表:暫定(初複審結果將寄發書面通知,並公佈於本館網站)。
時間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時 間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2008/07/01 - 2008/08/31 送件日期 以郵戳為憑 2008/12/20 - 2009/03/08 展覽日期 頒獎典禮另行通知
2008/11/24 - 2008/11/26 複審送件(原作,含組裝時間;如有更動,另行通知) 9:00am - 5:00pm 2009/03/09 - 2009/03/10 下展及作品退件 9:00am- 5:00pm


二十、聯絡及收件地點:
臺北市10461中山北路3段181號 臺北市立美術館 展覽組「臺北美術獎」工作小組
電話:(02)2595-7656 轉 203、204、217 傳真:(02)2585-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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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8日

[藝術]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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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旨:
為推廣美育與鼓勵新人從事美術研究與創作,臺北縣政府特別舉辦「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活動,藉以提供本縣藝術創作新人一個寬廣的揮灑舞台,讓青年藝術創作者有更多「被發現」的機會,以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及帶動全民藝術風氣。

貳、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

參、承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肆、參賽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出生者
  2. 設籍臺北縣或在臺北縣居住、就學或就業者
  3. 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參賽:
    • (一)抄襲他人之作品或作品由他人代筆者。
    • (二)曾在國內外參加競賽性展覽者。(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得取消參賽資格,依本章得取消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如已獲獎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

伍、展出類別:
油畫類(30號作品五件)

陸、作品規格及交件要項:
初審:
繳交5件近三年之30號油畫作品照片5張進行初審。
(照片尺寸:8英吋×10英吋,照片需拍攝清楚,以免影響審查)。
複審:
初審入圍者另函通知送初審油畫作品五件參與複審。(作品需裝框完成,畫框正面加裝壓克力,背面須加置木板,裝玻璃框者拒收)。

柒、得獎額別:
主辦單位聘請各校美術教授或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初審選出10名入圍者, 複審選出「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 一名 )、優選獎 ( 二名 )、入選 ( 二名 )。

名額

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一名

獎金24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優選獎

二名

每名獎金10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二名

每名獎金3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一)參賽作品水準不足,各項獎項得以從缺。
(二)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

捌、參賽作品簡章及報名表,請向臺北縣藝文中心索取(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
函索者請備妥貼足郵資之回郵A4信封並書寫收件人姓名、住址,寄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28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收,並註明索取「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簡章。
簡章下載: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pc.gov.tw

玖、初審收件時間與地點:
請將「照片、報名表及創作理念說明」,於民國97年7月21日(週一)至7月31日(週四)止,親洽或以掛號郵寄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28樓「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籌備處收,(※97年7月31日 )下午4時30分截止收件,不以郵戳為憑。

拾、評審方式:
  1. 初審:初審之照片,作者在送件前請自行留存一份存檔,初審照片恕不退件。
  2. 複審:
    • (一)由本局通知作者將初審通過之原作送承辦單位進行複審,
    • (二)5件複審參賽作品必須符合初審所送之作品。
拾壹、展出時間與地點:
民國97年9月25日至 10 月22日,於臺北縣藝文中心特展室展出。

拾貳、「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得主之五幅參賽作品,由評審委員會選二幅作品歸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優選獎由評審委員會各選一幅作品歸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
(典藏作品須經本局典藏委員會依規定評鑑後納入)

拾參、頒獎日期:
另函通知

拾肆、頒獎地點:
另函通知

拾伍、入選以上作品之退件日期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另函通知。未依通知規定於指定期間領回作品者,作品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置,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拾陸、主辦單位對於入選以上之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等權利

拾柒、所有入選以上之作品保額,金額每幅為五萬元整,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拾捌、凡參賽者,均視同承諾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拾玖、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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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

[藝術]第九屆南投縣玉山美術獎(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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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南投縣山高水長風景明媚,是藝術家創作的最佳環境,特舉辦玉山美術獎,旨在促進本縣藝術文化特色,並帶動本縣藝文邁向全國化乃至國際化,讓全國人士以南投為創作主題,期透過活動鼓勵美術創作,以展現南投縣風土民情及文化特色,倡導藝文風氣推展全民美育,提升藝術創作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南投縣文化基金會

參、獎項類別及報名資格:
一、貢獻獎(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
(一)本籍南投縣或設籍南投縣或曾於本縣就學或就業5年以上者。
(二)長年致力於美術創作,作品結集出版5本以上者或曾舉辦5次以上個展者。
(三)公立機構或立案藝文團體書面推薦,本局為承辦單位,基於公平原則,不可推薦。
二、邀請展:
出生於南投縣或設籍於南投縣6個月以上,曾獲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全國美展,全國油畫展、全省美術、台北美展、高雄市美展、台陽美展、全省公教人員書畫展、大墩美展、磺溪美展、南瀛美展、本縣美術獎等優選以上,或本縣美術獎及地方美展入選3次以上,或曾任上列美展評議、評審委員者,檢附證明文件如公文、證書、獎狀等。
三、徵件展:
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以上之藝術工作者

肆、參展類別及規格:
一、油畫類
最小不得小於30號,最大不得大於50號(FPM均可)
二、水墨類
畫心最小不得小於2×4尺,畫心最大不得大於3×6尺。
三、水彩類
最小不得小於2開,最大不得大於全開。
四、書法類
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最小不得小於2×4尺,畫心最大不得大於3×6尺。
五、陶藝類
作品長寬高最大不得超過60公分裝妥固定(具造型之底座視為作品一部份,組合式作品請附圖說明)

伍、實施期程:
一、各類獎項報名期限:即日起至97630
二、徵件展初選評審:預定977月底前完成。
三、邀請展暨徵件展初選通過者送作品:97830前。
四、徵件展決選評審:97915前完成。
五、成績公佈:97920前。
六、頒獎:9712月(日期另訂)
七、展覽:9712981月。
八、退件:展出後由本局函請作者領取。

陸、評選方式:
(一)貢獻獎由承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共組評審會,決選會議時討論決議得獎人。
(二)邀請展由承辦單位書面審查,並經評審會認可通過。
(三)徵件展由評審會書面初選,初選通過後另行通知送件,作品決選後決議得獎人名單。(四)如無適當人選或作品,得由評選會決議獎項從缺。

柒、獎勵辦法:
一、貢獻獎:1名,頒給獎座乙座及專輯,並邀請展出。
二、邀請展:獲贈專輯兩冊,並參與展出。
三、徵件展各類別:
(一)首獎1名,獎金8萬元(獎金包含所得稅)、獎座乙座及獎狀,作品歸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典藏。
(二)優選2名、獎金1萬元(獎金包含所得稅)、獎座乙座及獎狀。
(三)佳作2名、獎金35百元(獎金包含所得稅)、圖書禮券、獎牌乙面及獎狀。
(四)入選若干名,獎狀乙紙、專輯兩冊(作品不參展)。
四、首獎作品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得獎人不得對本局行使著
作人格權。
五、佳作以上作品由評審委員評定後,擇期公開頒獎及展出。
六、曾獲南投縣玉山美術獎各類首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
評選。
捌、報名收件、退件方式:
一、簡章(含送件表)可至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索取、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本局網址:http://www.nthcc.gov.tw/下載,請以A4紙張列印使用。備其相關資料後掛號郵寄『54064
南投市建國路135號/藝術課』並於信封上載明「第九屆南投縣玉山美術獎」,郵戳為憑,洽詢電話:049-2231191404508
二、報名資料請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表格(貢獻獎填附表1、邀請展填附表2、徵件展填附表3)後於97630前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三、如獲初選通過,請以原件參加決選,並需完成妥善安全包裝(勿用玻璃裝裱)或裱褙,由專人親送至本局藝術課人員簽收,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擔。
四、所有報名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留存備份。
五、初選通過者由本局通知送件時間地點,未送件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六、退件日期:展出後由本局函請作者領取。
七、收、退件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17時(逢週一休館)。

玖、補充注意事項:
一、參加者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座(獎牌、獎狀)等。
  1. 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者。
  2. 作品曾參加公開競賽中已得獎者。
  3. 報名資料不實者。
  4. 有違反善良風俗及相關法令者。
二、請注意退件日期,逾期不領回作品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
三、參加決選作品由本局辦理保險(不含運送過程),每件保額新台幣5萬元。
四、報名者對評審之結果、展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五、本局對所有得獎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及登載網頁、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六、凡報名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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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

[藝術]第二屆 美哉台灣『華陽獎』藝術創作徵畫(9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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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宗旨:
  1. 推廣藝術教育及倡導藝文風氣,提昇藝術創作水準。
  2. 表現台灣之美、大地之愛,關心勤奮的人民與進步的科技生活。

二、指導單位:

文建會、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基隆市政府教育局、國父紀念館

三、主辦單位:
台北市陽春水彩藝術會

四、贊助單位:
研華文教基金會

五、協辦單位: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工藝系、龍華科技大學藝術中心、北岸藝術學會、台北市光復國民小學、福星國小、基隆市深美國小、月眉國小、北縣米倉國小、赫聲行、健好股份有限公司、益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參加對象:
  • 國小組:台北縣市、基隆市各公私立國小學生;
  • 全國各大學、學院組:全國各大學、學院之各科系學生。

二、指導單位:

文建會、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基隆市政府教育局、國父紀念館

三、主辦單位:
台北市陽春水彩藝術會

四、贊助單位:
研華文教基金會

五、協辦單位: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工藝系、龍華科技大學藝術中心、北岸藝術學會、台北市光復國民小學、福星國小、基隆市深美國小、月眉國小、北縣米倉國小、赫聲行、健好股份有限公司、益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參加對象:
  • 國小組:台北縣市、基隆市各公私立國小學生;
  • 全國各大學、學院組:全國各大學、學院之各科系學生。

七、活動方式:

  1. 徵畫主題:
    台灣之美--以繪畫藝術表現台灣城鄉之美,勤奮工作或快樂生活的人們,以及現代建設的成果與未來的美麗願景。
  2. 媒 材:
    以水彩表現為主,可以搭配其他平面媒材,平面綜合創作
  3. 組 別:
    • 初小組(國民小學1~2年級)
    • 中小組 (國民小學3~4年級)
    • 高小組 (國民小學5~6年級)
    • 大學、學院組(全國各大學、學院之各科系學生)
  4. 規 格:
    自備畫紙四開 (約54.5cmX39.5cm)
  5. 收件時間:
    中華民國97年04月21日(星期一)至04月25日(星期五)
  6. 收件地點及聯絡電話:
  7. 收件方式:專人送達或郵寄;團體送件單位,須詳細填妥團體送件名冊。

八、評 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藝術家與藝術教育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就主題構思、創意美感、媒材技巧等項目,公開審慎評審之。


九、獎 勵:
(A.)初小組、中小組、高小組

  • 華陽金牌獎:每組壹名,共3名;每名獎學金5,000元,
  • 獎牌一面及獎品乙份。
  • 華陽銀牌獎:每組兩名,共6名;每名獎學金2,000元,
  • 獎牌一面及獎品乙份。
  • 華陽銅牌獎:每組参名,共9名;每名獎學金1,000元,
  • 獎牌一面及獎品乙份。

(B.)大學、學院組

  • 華陽金牌獎:每組壹名,共1名;每名獎學金30,000元,
  • 獎牌一面及獎品乙份。
  • 華陽銀牌獎:每組兩名,共2名;每名獎學金12,000元,
  • 獎牌一面及獎品乙份。
  • 華陽銅牌獎:每組三名,共3名;每名獎學金8,000元,
  • 獎牌一面及獎品乙份。

    佳 作 獎:每組20名,共80名;每名頒贈獎狀、獎品乙份。
    入 選 獎:每組若干名,依各組收件數,擇優頒發獎狀鼓勵。
    (以上獎額,由主辦單位視收件數及作品水準,酌予調整)
    華陽獎指導老師獎:由指導老師獲得的金、銀、銅牌獎績分累計前五名者,
    各頒發獎牌乙面與紀念品乙份。
    華陽獎團體優勝獎:各校參加入選,依金牌獎10分、銀牌獎7分、銅牌獎5分、佳作獎3分、入選獎1分以上總計分前五名,頒獎牌乙份。

十、展覽與頒獎:

  1.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六下午12點~17點
  2. 地 點:
    國立國父紀念館演講廳--台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5號
  3. 活動項目:
    • A、大小畫家游於藝:大學生帶小學生游於藝,下午12點30分~2點30分。
      (榮獲華陽獎金、銀、銅牌獎者,得親自參加當天的大小畫家游於藝活動。)
    • B、頒獎典禮:下午三點~四點30分,由榮獲華陽獎金、銀、銅牌獎及佳作獎者及家長貴客來賓參加。


十一、注意事項:

  • A. 每人限參加壹件作品,作品必須自行創作,如有臨摹抄襲或他人代筆,經查明後通知學校處理並追回獎項。
  • B. 作品概不退件,使用權歸屬主辦單位,優秀作品編印專輯及畫冊壹本,作品得選送國內外巡迴展覽或比賽。
十二、評選結果,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以後,公佈於研華文教基金會網站及各媒體上。

十三、簡章、報名表及團體送件名冊,下載網址:

研華文教基金會 www.advantech.org.tw


十四、諮詢連絡電話:

十五、附表:請詳填送件表兩份

  • 【表一】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
  • 【表二】浮貼於【表一】上方(主辦單位抄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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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7日

[藝術]第六屆「聯邦美術印象大獎」(9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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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鼓勵社會大眾從事藝術研究與創作,倡導藝術風氣、推展全民美育活動並提昇美術水準。

貳、活動單位
主辦單位:
聯邦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聯邦票券金融(股)公司
協辦單位:
自由時報

參、參賽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工作者,無參賽年齡限制

肆、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未曾獲得任何公開競賽獎項。
二、參賽者需同時送審5幅不同之油畫作品,送審作品於評審結果公佈前不得參與其他公開競賽。
三、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並於三年內不得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比賽;已獲獎者,取消獲獎資格及獎項,並賠償相關費用:
(一)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
(二)作品由他人代筆或著作權取得不明確者。
(三)作品曾獲任何公開競賽獎項。
(四)得獎作品不願依參賽辦法由本會典藏及展出者。

伍、作品規格:
一、媒材:限油畫
二、題材:限印象派風格
三、規格:30F
四、件數:5幅

陸、參賽辦法
一、初審送件:檢附填妥之「聯邦美術印象大獎」徵選報名表,並依下列規定提供參賽資料。
(一)參賽作品以135型幻燈片送審,幻燈片請以油性筆書寫清楚作品名稱,並以箭頭標示作品方向,勿以黏貼紙貼上。
(二)請於97年9月30日(星期二)前將前項參賽作品之幻燈片併同「聯邦美術印象大獎」徵選報名表,表內需書明參賽作品名稱、創作理念及作品特色,由專人親送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4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83號7樓「聯邦文教基金會」,郵戳日期為憑。
(三)送審資料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且送審資料不論逾期與否均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複審送件:
(一)通過初審者,本會將以專函通知,請於指定日期前將參選之5幅原件(免外框)併同個人生活照與自畫像(A4大小、媒材不限)各1張運送至104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83號7樓「聯邦文教基金會」參加複審,逾時未送達者視為棄權。
(二)複審原件作品送至本會時,由本會發給收據存執,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柒、評審
一、由本會聘請各校美術教授或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二、初審以135型幻燈片審查為原則,選出5名入圍者,並以專函通知提送參選之5幅原件(免外框)參與複審。
三、複審選出「聯邦美術印象大獎」首獎1名、優選獎2名、入選獎2名,如無適當作品,得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從缺。

捌、獎勵方式
一、「聯邦美術印象大獎」首獎1名:
獎金新台幣40萬元(實領需扣15%之所得稅)、證書乙紙及獎座乙座。
二、「優選獎」2名:
獎金新台幣各6萬元(實領需扣15%之所得稅)及證書乙紙。
三、「入選獎」2名:
獎金新台幣各1萬元及證書乙紙。

玖、畫作典藏
一、獲「聯邦美術印象大獎」首獎者之5幅得獎作品全數由本會典藏,典藏畫作所有權全數歸本會所有。
二、2名獲「優選獎」者之得獎作品,分別由評審委員會評選1幅作品由本會典藏,典藏畫作之所有權歸本會所有。
三、其餘得獎作品本會將依情形收購典藏。

壹拾、頒獎、展出與退件
一、得獎者將以專函通知,並於民國98年1月擇期隆重表揚
二、獲典藏之作品將由本會規劃於全省巡迴展出,本會得就各展出需要挑選展出作品。
三、未獲本會典藏之得獎作品將歸還得獎者,本會將另行通知退件日期,得獎者憑送件收據辦理退件事宜,運費由得獎者自行負擔,逾期未辦理退件者,不再另行通知,本會對作品有處置之權,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壹拾壹、權責
一、基於宣傳推廣之需,主辦單位對得獎及典藏作品均有研究、展覽、攝影、報導、印製、出版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
二、送件作品應保證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使用他人著作應自行取得授權,若衍生相關爭議參賽者應自負全責。
三、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本會於複審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受損者,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壹拾貳、附則
一、送件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及主辦單位執行本簡章第壹拾壹條第一項之權利時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凡送件參賽者於「聯邦美術印象大獎」徵選報名表上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主辦單位決議修訂公佈之。

壹拾參、 簡章及「聯邦美術印象大獎」徵選報名表之索取方式請洽各校美術系所與聯邦銀行各分行、聯邦銀行網站( http://www.ubot.com.tw )或聯邦文教基金會網站( http://www.ubot.org.tw )中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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