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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3日

[藝術]第三屆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2010.06.28)

截止日期:2010.06.28

壹、主旨:
為推廣美育與鼓勵新人從事美術研究與創作,臺北縣政府特別舉辦「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活動,藉以提供本縣藝術創作新秀發表創作之平台,以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及帶動全民藝術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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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

參、承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肆、參賽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 65年1月1日之後出生者
(二)設籍臺北縣或在臺北縣居住、就學或就業者

伍、作品規範:
(一)不限媒材、類別,參賽作品需為3年內之作品
(二)有下列情形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他人之作品或作品由他人代筆者。
  2. 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3.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4. 作品涉及法律問題,由創作者自行負責。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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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品規格:
(一)平面作品:平面作品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00公分×寬200公分(含框)。
(二)立體作品:立體作品高度不得大於200公分,長度、寬度不得大於200公分。
(三)複合媒材:長度、寬度、高度不得大於200公分。

柒、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時參賽者提送二件參賽作品,三件參考作品,並依下列各類規定,以PC格式之光碟送件,圖檔限每張約1MB之JPG格式,影片、動畫檔限MPEG1、MPEG2格式(3分鐘精簡版之影片,不得出現作者名字),如為裝置性作品須加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送件表、收據、身份證影本、學生證影本、1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並交寄。
(二)複審:初審入圍者將另函通知,送原初審之參賽作品2件,並依通知於指定空間、時間內自行佈置完成(佈置材料、作品設備自備,展覽場地由本局協調分配),未送件者視同放棄比賽資格。

捌、評選方式:
(一)承辦單位聘請學者或專家擔任評審委員會,初審不分類別選出三十名入圍者,複審不分類別選出「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優選獎、佳作獎、入選獎共十名。
(二)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標準時,獎項得以從缺。
(三)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

玖、獎勵方式及名額:
獎項 名額 獎勵方式
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一名 獎金24萬元整、獎座乙幀及畫冊
優 選 獎 二名 每名獎金10萬元整、獎座乙幀及畫冊
佳 作 獎 二名 每名獎金6萬元整、獎座乙幀及畫冊
入 選 獎 五名 每名獎金2萬8仟元整、獎座乙幀及畫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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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賽作品簡章及報名表,請向臺北縣藝文中心服務臺(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臺北縣政府服務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索取。
簡章下載: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pc.gov.tw)。
拾壹、初審收件時間與地點:請將「光碟片、報名表」,於民國99年6月10日(週四)至6 月28日(週一)止,親送(六、日不收件)或以掛號郵寄至22001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曾小姐收」(以郵戳日期為憑),洽詢電話:29603456-4604曾小姐。

拾貳、展出時間與地點:
民國99年9月2日至9月26日止,於臺北縣藝文中心展出。

拾參、「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得主之二件參賽作品,將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優選獎及佳作獎各選一件作品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不另付費)

拾肆、頒獎日期:
99年9月11日(日期暫定)。

攝影師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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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頒獎地點:
臺北縣藝文中心。

拾陸、所有作品之退件日期及地點由承辦單位專函通知。若未依通知規定於指定期間領回作品者,作品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置,承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拾柒、承辦單位對於入選以上之作品,享有展覽、攝影、文宣印刷輸出、電子及網際網路使用、出版等權利。

拾捌、所有入選參展作品之保險,每件以新台幣伍萬元計,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拾玖、凡參賽者於送件表切結書上簽章後,即視同承諾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貳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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