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類別範圍:
(一)文學類:詩、散文、小說、劇本等。
(二)美術類:繪畫、雕塑、書法、工藝、影像、複合媒材、視覺設計等。
(三)音樂類:作曲、演奏(唱)等。
(四)舞蹈類:編舞、表演等。
(五)戲劇類:導演、表演、舞台設計、編劇、音樂設計等。
(六)建築類:建築設計等。
(七)電影類:劇情、紀錄、動畫等。
(一)文學類:詩、散文、小說、劇本等。
(二)美術類:繪畫、雕塑、書法、工藝、影像、複合媒材、視覺設計等。
(三)音樂類:作曲、演奏(唱)等。
(四)舞蹈類:編舞、表演等。
(五)戲劇類:導演、表演、舞台設計、編劇、音樂設計等。
(六)建築類:建築設計等。
(七)電影類:劇情、紀錄、動畫等。
二、備選資料:
為配合本會數位化計劃所需,請依各類別規定附上數位化之作品或作品記錄資料,如磁碟片或光碟片。推薦表除繳交紙本之外,並請於本會網站下載電子檔之推薦表格,隨參選附件一併繳交。
(一)文學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一式一份。
(二)美術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一式一份,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如為影像作品或影像記錄,總影片長度至少為二十分鐘;超過二十分鐘之作品,請附完整長度之作品光碟。
(三)音樂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音帶、CD、錄影帶、樂譜等),一式一份。
(四)舞蹈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舞譜等),一式一份。
(五)戲劇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劇本等),一式一份。
(六)建築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一式一份。
(七)電影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劇本等),一式一份。
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為配合本會數位化計劃所需,請依各類別規定附上數位化之作品或作品記錄資料,如磁碟片或光碟片。推薦表除繳交紙本之外,並請於本會網站下載電子檔之推薦表格,隨參選附件一併繳交。
(一)文學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一式一份。
(二)美術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一式一份,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如為影像作品或影像記錄,總影片長度至少為二十分鐘;超過二十分鐘之作品,請附完整長度之作品光碟。
(三)音樂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音帶、CD、錄影帶、樂譜等),一式一份。
(四)舞蹈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舞譜等),一式一份。
(五)戲劇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劇本等),一式一份。
(六)建築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一式一份。
(七)電影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劇本等),一式一份。
三、注意事項:
- 請依表格填寫資料,並影印一式一份,連同備選作品,於2008年12月31日下午五時前,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基金會,資料不全或逾期者概不受理。
- 請依備選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
- 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可自行複製(影印)。
- 基金會將於隔年八月底,進行退件作業。欲退回備選作品者,請註明退件地址,以利於本基金會退件之作業。
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臨時會制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設置宗旨:
為獎勵具有卓越性與累積性成就,且近年持續創作之傑出藝文工作者,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本獎項優先考量藝術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其持續性,至於相關之藝術教育、藝術推廣之成績,僅作為評比加分的參考。
- 獎勵類別:
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
獎勵名額至多七名。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獎金新台幣陸拾萬元。
- 備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 備選方式:
- 一、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
- 二、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
- 備選資料: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 - 一、近年重要作品
- 二、其他參考資料
- 各類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
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其組成如次: - 一、提名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提名委員會,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
- 二、各類評審團: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
- 三、決審團: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審事宜。
- 評審方式:
- 一、分為入圍、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
- 二、入圍: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始具入圍資格。
- 三、各類審查: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
- 四、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提送決審會議。
- 五、決審: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
- 六、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 迴避及保密原則:
- 一、各類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且對於提名、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 二、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且不得擔任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
- 受理推薦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多資訊:
- 第十三屆國家文藝獎推薦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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