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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2日

[藝術]第十三屆國家文藝獎(08/12/31)

一、獎勵類別範圍:
(一)文學類:詩、散文、小說、劇本等。
(二)美術類:繪畫、雕塑、書法、工藝、影像、複合媒材、視覺設計等。
(三)音樂類:作曲、演奏(唱)等。
(四)舞蹈類:編舞、表演等。
(五)戲劇類:導演、表演、舞台設計、編劇、音樂設計等。
(六)建築類:建築設計等。
(七)電影類:劇情、紀錄、動畫等。

二、備選資料:
為配合本會數位化計劃所需,請依各類別規定附上數位化之作品或作品記錄資料,如磁碟片或光碟片。推薦表除繳交紙本之外,並請於本會網站下載電子檔之推薦表格,隨參選附件一併繳交。

(一)文學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一式一份。
(二)美術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一式一份,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如為影像作品或影像記錄,總影片長度至少為二十分鐘;超過二十分鐘之作品,請附完整長度之作品光碟。
(三)音樂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音帶、CD、錄影帶、樂譜等),一式一份。
(四)舞蹈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舞譜等),一式一份。
(五)戲劇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劇本等),一式一份。
(六)建築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一式一份。
(七)電影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錄影帶、劇本等),一式一份。

三、注意事項:
  1. 請依表格填寫資料,並影印一式一份,連同備選作品,於2008年12月31日下午五時前,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基金會,資料不全或逾期者概不受理。
  2. 請依備選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
  3. 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可自行複製(影印)。
  4. 基金會將於隔年八月底,進行退件作業。欲退回備選作品者,請註明退件地址,以利於本基金會退件之作業。


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臨時會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設置宗旨:
    為獎勵具有卓越性與累積性成就,且近年持續創作之傑出藝文工作者,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本獎項優先考量藝術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其持續性,至於相關之藝術教育、藝術推廣之成績,僅作為評比加分的參考。
【第三條】
  • 獎勵類別:
    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第四條】
  •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
    獎勵名額至多七名。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獎金新台幣陸拾萬元。
【第五條】
  • 備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第六條】
  • 備選方式:
    • 一、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
    • 二、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
【第七條】
  • 備選資料: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
    • 一、近年重要作品
    • 二、其他參考資料
【第八條】
  • 各類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
    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其組成如次:
    • 一、提名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提名委員會,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
    • 二、各類評審團: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
    • 三、決審團: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審事宜。
【第九條】
  • 評審方式:
    • 一、分為入圍、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
    • 二、入圍: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始具入圍資格。
    • 三、各類審查: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
    • 四、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提送決審會議。
    • 五、決審: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
    • 六、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第十條】
  • 迴避及保密原則:
    • 一、各類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且對於提名、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 二、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且不得擔任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
【第十一條】
  • 受理推薦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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