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依高雄縣97年度教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依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花燈協調會議決定辦理。
貳、目標:
一、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傳統文化藝術。
二、培育花燈種子教師,切磋並展現研習技藝及成果。
三、激發學生創造思考與解決困難之能力,並提昇人文藝術素養。
一、依高雄縣97年度教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依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花燈協調會議決定辦理。
貳、目標:
一、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傳統文化藝術。
二、培育花燈種子教師,切磋並展現研習技藝及成果。
三、激發學生創造思考與解決困難之能力,並提昇人文藝術素養。
參、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教育處
肆、承辦單位:維新國小
伍、協辦單位:中華花燈藝術學會、中壇國小、財團法人高雄私立天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陸、比賽組別:
一、教師組 二、社會組 三、國中小學生組 四、環保創意組(節能減碳、環保再利用材質)。
柒、比賽方式:參賽者自由創作(建議結合創新材質,如:陶燈、浮雕、LED 等燈材或其他科技材質之創作) 。
一、學生組:製作學生每件三人為限,指導老師每件限一名,其作者及指導老師不得多列及修改,每位老師不得重複給指導獎。
二、教師及社會組每件作品作者以二人為限。
捌、作品規格: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二、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以平放式易於佈置為主,懸掛式為輔。
三、花燈製作時,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四、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個人組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 (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五、每件作品必須設置「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六、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玖、送展件數: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校請鼓勵教師、學生或親子共作參加競賽,爭取各校榮譽,也確保燈會規模。
二、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
拾、報名方式:
一、參賽者請詳閱本實施計畫,務必填妥「2009 高雄縣燈會電子檔報名表」(填妥資料後, 電子檔重新命名,命名方式舉例如下:2009 高雄縣燈會-單位名稱或2009 高雄縣燈會-個人姓名),以附加檔案方式。
二、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星期二)止將報名表直接E-mail至維新國小蔡惠淑主任 (huishu.t@gmail.com),請再來電確認,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電話:07-6913816
三、請送件時一定附上「2009 高雄縣燈會報名表」並完成核章,以利資料核對。
拾壹、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7年12月17-19日(星期三-五)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止,凡逾時送件或不預先報名者,則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7年12月25-26日(兩天)下午二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拾貳、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岡山區及鳳山區,請親送至前峰國中舊校區活動中心(如附件)。
二、旗山區請送至中壇國小,再派車將花燈送到前峰國中舊校區統一進行評審。
三、將於元宵節前後佈置於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参、評審標準: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拾肆、評審委員:由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聘請專家擔任。
拾伍、獎勵:
一、獎勵額度:
二、各組獎項錄取件數,得由評審委員開會決定之,惟合計獎項不得超過燈王4件,特優8件,優等及甲等各20件,佳作40件得酌增,未達水準則從缺。
拾陸、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6日(星期五)至2月10日(星期二),合計5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配合本縣2009燈會活動時間)
二、展覽地點:高雄縣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柒、作品領回:
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學校負責拆除,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拾捌、作者及指導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必須親自製作,不得委託專門製造商店製作,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予評分)。
二、學校組學生作品,每件限定指導老師1名,參與製作學生至多3名;教師及社會組每 件作品,作者至多2人。
三、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四、各組作品報名表(如附件),請審慎填記清楚,既經貴單位核章確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五、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六、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七、請各校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八、主辦單位有權對參賽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規定。
拾玖、假別:
一、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1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3人及協辦學校之工作人員2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各學校送件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貳拾、辦理活動工作人員敘獎:本活動圓滿達成後,承(協)辦學校工作人員給予嘉獎貳次3人,嘉獎壹次6人,獎狀乙紙8人為限之獎勵。
貳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承辦單位:維新國小
伍、協辦單位:中華花燈藝術學會、中壇國小、財團法人高雄私立天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陸、比賽組別:
一、教師組 二、社會組 三、國中小學生組 四、環保創意組(節能減碳、環保再利用材質)。
柒、比賽方式:參賽者自由創作(建議結合創新材質,如:陶燈、浮雕、LED 等燈材或其他科技材質之創作) 。
一、學生組:製作學生每件三人為限,指導老師每件限一名,其作者及指導老師不得多列及修改,每位老師不得重複給指導獎。
二、教師及社會組每件作品作者以二人為限。
捌、作品規格: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二、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以平放式易於佈置為主,懸掛式為輔。
三、花燈製作時,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四、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個人組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 (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五、每件作品必須設置「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六、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玖、送展件數: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校請鼓勵教師、學生或親子共作參加競賽,爭取各校榮譽,也確保燈會規模。
二、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
拾、報名方式:
一、參賽者請詳閱本實施計畫,務必填妥「2009 高雄縣燈會電子檔報名表」(填妥資料後, 電子檔重新命名,命名方式舉例如下:2009 高雄縣燈會-單位名稱或2009 高雄縣燈會-個人姓名),以附加檔案方式。
二、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星期二)止將報名表直接E-mail至維新國小蔡惠淑主任 (huishu.t@gmail.com),請再來電確認,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電話:07-6913816
三、請送件時一定附上「2009 高雄縣燈會報名表」並完成核章,以利資料核對。
拾壹、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7年12月17-19日(星期三-五)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止,凡逾時送件或不預先報名者,則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7年12月25-26日(兩天)下午二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拾貳、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岡山區及鳳山區,請親送至前峰國中舊校區活動中心(如附件)。
二、旗山區請送至中壇國小,再派車將花燈送到前峰國中舊校區統一進行評審。
三、將於元宵節前後佈置於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参、評審標準: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拾肆、評審委員:由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聘請專家擔任。
拾伍、獎勵:
一、獎勵額度:
組別 | 獎項 | 獎額 | 獎金 | 獎金合計 | 敘獎 | 備註 |
教師組 | 燈王 | 1 | 10,000 | 10,000 | 嘉獎二次 | |
特優 | 2 | 5,000 | 10,000 | 嘉獎二次 | ||
優等 | 5 | 2,000 | 10,000 | 嘉獎乙次 | ||
甲等 | 5 | 1,000 | 5,000 | 獎狀乙禎 | ||
佳作 | 10 | 獎狀乙禎 | 得酌增 | |||
社會組 | 燈王 | 1 | 10,000 | 10,000 | 嘉獎二次 | |
特優 | 2 | 5,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
優等 | 5 | 2,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
甲等 | 5 | 1,000 | 5,000 | 獎狀乙禎 | ||
佳作 | 10 | 獎狀乙禎 | 得酌增 | |||
國中小學生組 | 燈王 | 1 | 10,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特優 | 2 | 5,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
優等 | 5 | 2,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 |
甲等 | 5 | 1,000 | 5,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 |
佳作 | 10 | 獎狀乙禎 | 得酌增 | |||
環保創意組 | 燈王 | 1 | 10,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特優 | 2 | 5,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
優等 | 5 | 2,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 |
甲等 | 5 | 1,000 | 5,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 |
佳作 | 10 | 獎狀乙禎 | 得酌增 |
二、各組獎項錄取件數,得由評審委員開會決定之,惟合計獎項不得超過燈王4件,特優8件,優等及甲等各20件,佳作40件得酌增,未達水準則從缺。
拾陸、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6日(星期五)至2月10日(星期二),合計5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配合本縣2009燈會活動時間)
二、展覽地點:高雄縣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柒、作品領回:
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學校負責拆除,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拾捌、作者及指導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必須親自製作,不得委託專門製造商店製作,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予評分)。
二、學校組學生作品,每件限定指導老師1名,參與製作學生至多3名;教師及社會組每 件作品,作者至多2人。
三、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四、各組作品報名表(如附件),請審慎填記清楚,既經貴單位核章確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五、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六、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七、請各校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八、主辦單位有權對參賽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規定。
拾玖、假別:
一、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1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3人及協辦學校之工作人員2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各學校送件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貳拾、辦理活動工作人員敘獎:本活動圓滿達成後,承(協)辦學校工作人員給予嘉獎貳次3人,嘉獎壹次6人,獎狀乙紙8人為限之獎勵。
貳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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