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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7日

[攝影]2013年桃園燈會在蘆竹攝影比賽(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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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3.03.11



一、比賽目的:
每年的桃園燈會,皆有其獨特丰彩,不管在每個角落都有其美麗的景色,今年我們為您帶來更豐富的燈會精彩意象,希望用您的角度去發現並拍出不同的桃園燈會景緻,為您留下2013年最美的記憶。

2012年2月10日

[攝影]「2012中台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徵件(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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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2.02.15

一、活動宗旨:為「2012中台灣元宵燈會」留下永恆記憶,特於活動期間  2/1-2/12)辦理攝影比賽,以鏡頭捕捉「2012中台灣元宵燈會」活動獨特魅力,留下「2012中台灣元宵燈會」最美好的回憶。優秀作品並將在活動後擇期展出。

2011年2月11日

[攝影]「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攝影比賽」攝影比賽(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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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1.04.01


Panasonic LX3 經典復古原電超值組(公司貨)
Panasonic LX3 超值組(公司貨)
一、活動宗旨
2011臺灣燈會將於2月17日2月28日在苗栗竹南頭份運動公園舉辦,預計將吸引700萬人次旅客前往本縣賞燈及觀光,為迎接苗栗創縣60年來最大國際盛會, 期透過專業的攝影鏡頭捕捉2011臺灣燈會在苗栗各燈區特色、景觀、風情等獨特魅力,讓民眾對苗栗縣容有煥然一新的全新感受,同時更深入了解苗栗、貼近苗栗。

二、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2011年1月27日

[攝影]「2011高雄燈會藝術節」攝影比賽(20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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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1.03.07


活動主旨:
Apple MacBook Pro 13吋 2.4GHz 250GB(MC374TA/A)
Apple MacBook Pro 13吋 2.4GHz 250GB
「2011高雄燈會藝術節」攝影比賽,希望全國民眾到此一遊之後,能透過鏡頭為繽紛閃亮的高雄燈會留下美麗紀實,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高雄燈會藝術節璀璨特色與獨有風采,讓美麗的影像永恆流傳。

一、相關單位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承辦單位:駿賀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高雄市攝影學會會務中心

2009年2月19日

[攝影]2009集集燈會攝影比賽 (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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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2.28

一、主旨:
集集數位機會中心與集集生活美學協會多年來於集集鎮,致力於文化、 產物及社區發展等業務,本次藉由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攝影好手,透過 鏡頭,展現集集鎮地區發展觀光之美。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

三、協辦單位:
集集鎮公所文化服務所 鎮民代表陳昭煜服務處 櫻櫻婚紗攝影

四、主辦單位:
集集數位機會中心

五、參賽資格:
  1. 集集數位機會中心學員組
  2. 凡喜愛攝影之民眾皆可參加

六、攝影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以「2009年集集燈會」美麗景色為拍攝主題。

七、拍攝時間:
公佈之日起至收件截止日。

八、作品規格:
以相紙沖印或輸出5×7英吋之彩色照片

九、收件日期:
至98年2月28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十、收件地點:
集集鎮育才街166號(集集圖書館四樓集集數位機會中心「攝影比賽收件報名組」)

十一: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2.參賽作品經評審小組評選通過後,為初審合格。初審合格者,將公佈於網站中,並應於主辦單位指定期限內,繳交參賽作品之原稿數位檔,供評審小組進行複審。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
3.評審小組經複審決定各獎項得獎人。
4.參賽者寄交之照片,於評審前由主辦單位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十二、評審地點:
於集集圖書館四樓集集數位機會中心公開評審,評審日期於評審前公佈於集集數位機會中心部落格。

十三、獎項及名額:
學員組:
  • 第一名:獎杯與獎品
  • 第二名:獎杯與獎品
  • 第三名:獎杯與獎品
  • 佳作三名:獎杯與獎品

社會民眾:
  • 第一名:獎杯與獎品
  • 第二名:獎杯與獎品
  • 第三名:獎杯與獎品
  • 佳作三名:獎杯與獎品

十四、洽詢方式:
  1. 簡章索取:
    • ◎書面簡章索取地點:集集數位機會中心。
    • ◎電子檔:請上集集數位機會中心部落格下載。
  2. 聯絡方式:
    集集數位機會中心攝影比賽收件報名組 049-2761618 林小姐
    Email:lin085119@yahoo.com.tw


更多資訊:

2009年2月18日

[攝影]「2009年桃園燈會 - 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攝影比賽(0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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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3.08

◎活動主旨:
為鼓勵更多民眾參與2009桃園燈會活動,並提倡攝影休閒活動,讓整個燈會留下更多更美好的記憶,特此舉辦「2009年桃園燈會─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攝影比賽。

◎主辦單位:
桃園市公所。

◎攝影主題:
限桃園市98年舉辦之「2009年桃園燈會─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燈會系列活動籌備過程、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活動辦法:
一、作品規格:
  • (1)作品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等使用任何影像處理,違反者,不予評審。
  • (2)不得為連拍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 (3)繳交作品請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報名表請張貼於作品背面。
二、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三、簡章索取:桃園市公所服務台或都市發展課(桃園市縣府路7號),或上桃園市公所網站下載。
四、收件期間:98年1月31日(六)至3月8日(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五、收件地點:桃園市公所計畫室收(桃園市縣府路7號)(信封封面請註明參加2009桃園燈會攝影比賽)。
六、洽詢電話:03-334-6461。

◎評選
一、評  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預計97年3月10日至23日擇期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二、頒  獎:預計於97年3月31日於桃園市公所視聽中心(暫定)。
三、名次獎項:
  • 第一名(取一名):獎金16,000元及獎狀壹張。
  • 第二名(取一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壹張。
  • 第三名(取一名):獎金4,000元及獎狀壹張。
  • 優 選(取十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壹張。

◎附則
  1. 參賽作品需為2009年舉辦之「桃園燈會」系列活動、景觀之作品,作品尺寸規格、題材內容不符者,將不與參加評選。
  2. 得獎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得獎獎金超過20,000元者,需當場扣繳10%所得稅。
  3.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獲之獎金及獎狀,且不予遞補。
  4.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5*7吋-解析度300dpi以上之電子檔案格式,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且取消不予遞補。
  5.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檔案之著作權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使用如: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編印攝影專輯…等之權利,不另給酬。
  6.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者)。
  8. 作品須於背面黏貼報名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9.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擇優使用,遴選上之作品以感謝狀將勵之,不另給酬。
  10. 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壹件,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11. 凡參賽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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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4日

[攝影]2009台灣燈會攝影比賽(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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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3.13

一、活動宗旨:
『台灣燈會』即將在宜蘭渡過20歲的成年禮,為了歡慶「2009台灣燈會在宜蘭」,抓住燦爛燈會與勁水宜蘭之美。主辦單位今年特別舉辦「2009台灣燈會攝影比賽」,期望藉由鏡頭下的人、事、景、物來記錄此次燈會活動,充分展現出台灣燈會在宜蘭之美及活動點滴,為『2009台灣燈會』留下美麗的章節,誠摯歡迎大家一起來,留住美麗的回憶。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宜蘭縣政府。
執行單位:鉅秀有限公司。

三、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者(傳統、數位相機不限),歡迎各界人士大顯身手。每人參賽限十張以內

四、作品題材:
以『2009台灣燈會』或其『煙火表演秀』及『宜蘭特色』為主題,捕捉2009台灣燈會、煙火表演秀與宜蘭當地人文特色之美。

五、作品規格:
參賽照片尺寸一律採8×12吋彩色照片,傳統底片或數位原始檔皆可,惟不得人工加色、畫線、電腦合成、裝裱或連作等相關後製程序。

六、收件方式:
  1. 收件時間:自98年2月9日(元宵節)至3月13日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2. 報名方式:繳交文件用硬紙板保護掛號郵寄,並於信封上註明「2009台灣燈會」攝影比賽字樣。
  3. 寄件地點:台北縣林口鄉竹林路582巷27弄8號
  4. 繳交文件:
    • (1)8×12吋彩色照片
    • (2)請詳實填寫報名表,並浮貼於每張作品背面。
      (作品著作權讓渡同意書,請記得簽名)
  5. 洽詢電話:『2009台灣燈會』攝影比賽行政組陳小姐(02)2603-1872。

七、錄取獎項及名額:
  • 金牌獎一名:獎金$30,000元整、獎牌一面。
  • 銀牌獎一名:獎金$20,000元整、獎牌一面。
  • 銅牌獎一名:獎金$15,000元整、獎牌一面。
  • 優選獎五名:獎金$5,000元整、獎狀一紙。
  • 佳作獎廿名:獎金$3,000元整、獎狀一紙。

八、評選方式:
徵選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98年4月24日於宜蘭縣政府(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辦理評選作業。

九、得獎公佈:
  1. 1.98年5月30日前於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網站公佈,並以專函通知,未入選作品恕不另行通知。
  2. 2.98年6月21日於宜蘭縣運動公園,煙火攝影會場舉辦頒獎儀式及得獎作品展覽。

十、附則:
  1. 參賽作品若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銅牌(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乙種獎項。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2.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原始檔之著作財產權全部歸主辦、執行單位所有,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3. 參賽作品如遇人力無法抵抗之災害或郵寄途中發生事故,執行單位恕不予負責。
  4. 得獎作品如有冒借、抄襲、拷貝者,除取消得獎資格外,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其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5. 參賽者必需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權並為其未公開之作品,違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6. 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參賽寄件時需簽名著作權使用同意書,隨作品交寄,經審查核可後始有參賽權。
  7. 獲獎作品需於五日內,交付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圖檔尺寸一律以500畫素以上之JPG檔格式)審核,核可與否概不退件;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8. 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9.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解釋、修正之;如另有活動或相關事宜則公告於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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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日

[攝影]2009中臺灣元宵燈會比賽(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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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3.01

一、活動目的: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9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

二、活動時間:2009年2月2日至2月15日

三、活動地點:臺中市文心森林公園

四、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聯合報

六、參賽資格: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七、交件日期:2009年2月16日至3月1日

八、作品規格:
(一)一般傳統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或120之底片拍攝、數位相機建議以4百萬畫素以上拍攝。
(二)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
(三)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9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四)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五)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 (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九、交件方式:
(一)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9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二)收件地址: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
(三)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十、評選辦法:
(一)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
(二)評審標準:主題相關性25%、構圖及創意50%、攝影品質25%

十一、評選日期:2009年3月

十二、獎勵辦法:
(一)第一名 獎金5,000元,獎狀一面,1名
(二)第二名 獎金3,000元,獎狀一面,1名
(三)第三名 獎金2,000元,獎狀一面,1名
(四)佳 作 獎狀一面,10名

十三、得獎名單將公佈於活動網站及臺中市政府網站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上,並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得獎者相關領獎事宜。

十四、注意事項: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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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

[攝影]2009高雄燈會藝術節攝影比賽(09.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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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2.28

一、主旨:
為繽紛閃亮的高雄燈會留下美麗紀實

二、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三、主辦單位:
高雄市攝影學會 連絡電話 (07)373-25880910777184 (張理事長)

四、攝影主題:
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五、活動日期:
98年 01 月 15 日 ~~ 02 月 15 日 24時止

六、作品規格:作品一律以長邊15吋為準的彩色放大照片,不得裝裱、能表現唯美、相片不得 留白邊,連作不收。

七、 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八、 簡章索取:
高雄市各大型快速沖洗店索取、或高雄旅遊網站高雄燈會網站攝影學會網站;連絡電話0932851210 (王總幹事)

九、 收件日期:既日起至98年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參賽張數不限)

十、 收件地點:
高雄市攝影學會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十一、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8年3月8日 (星期日)上午9時在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蓮池潭風景區行政中心1樓簡報室)公開評審,地址: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35號

十二、獎項:
  • 金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2萬元
  • 銀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1.2萬元
  • 銅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8仟元
  • 優 選 五 名---------獎金新台幣 3仟元
  • 佳 作 十 名---------獎金新台幣 1仟元
  • 入選獎二十名---------獎金新台幣 5佰元

十三:附則:
一、 得獎數不限,累計獎金超過13,334元依法扣繳10%所得稅。
二、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將公佈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能遞補。
三、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 (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四、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項得予從缺。
五、得獎者:
  1. 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必須達實際800萬畫素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取消得獎資格。
  2. 成績逕自網站下載、4月20日前得獎者繳交底片、數位檔,自本會會館 地址: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3. 5月11日晚間7時~9時持證件自本會會館領取獎狀獎金。
  4. 得獎作品著作權歸屬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高雄市攝影學會共同擁有,作者不得 異議,凡參賽既視同簡章規定。
六、能介紹咱們美麗的城市「高雄」給朋友、推廣觀光、同好們,您有一份責任,也是你的光榮,請多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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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

[花燈]2009臺灣燈會 - 全國花燈競賽(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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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8.12.31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98日觀技字第0974000918號函辦理。

二、宗旨:

  • (一)配合2009臺灣燈會,辦理全國花燈競賽,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固有文化,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
  • (二)激發師生與社會人士創造思考,培養良好互動合作的精神。

三、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五、競賽組別:


競賽組別報名資格
國小幼稚園組全國公私立國小或幼稚園師生共同製作。
國中組全國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附設補校師生共同製作。
高中職組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師生共同製作。
大專組全國各大專院校及五專後二年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師生共同製作。
社區組全國各社區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工商社團組全國各工商社團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機關團體組全國各機關團體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六、競賽主題: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七、作品規格:

  •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及機關團體組: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 (二)參賽作品一律採「平放」方式製作,以利規劃展示位置。
  • (三)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於布置。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且作品應強調安全性與燈座亮度。
  • (四)作品可採環保素材,即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材料或廢棄物,以節能減碳為原則
  • (五)供電方式係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
  • (六)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件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 (七)每件作品必須設置「10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插電。

八、報名方式:

為利展場規劃,採『網路報名』,97123日至1231日止至下列網站 報名:http://www.ilc.edu.tw/,輸入參賽作品資訊,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

九、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時間98205日(星期四)9時起至206日(星期五)16時止,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者,作品可參展但不得參加競賽。
()收件地點:2009臺灣燈會花燈競賽區位置,由湖山國小派員點收。
()布置地點詳細布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布置所須之相關材料機具由參賽者自行準備。請注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評審98206日(星期五)1730分起。

十、評審標準:整體效果、造型、色彩、創意、燈光及技巧等項目。


十一、評審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十二、獎勵:

競賽組別獎勵方式
國小
幼稚園組
  1. 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各等第錄取名額如下:
    • (1)特優: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一
    • (2)優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二
    • (3)甲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三
    • (4)佳作: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四
  2. 獲「特優」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記功壹次,頒發獎金壹萬元及獎狀。
  3. 獲「優等」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嘉獎貳次,頒發獎金陸仟元及獎狀。
  4. 獲「甲等」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嘉獎壹次,頒發獎金參仟元及獎狀。
  5. 獲「佳作」作品之師生,學生及指導教師頒發獎狀,頒發獎金壹仟伍佰元及獎狀。
  6. 本縣所屬學校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外縣市指導教師,由本府函請各所屬(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7. 各組燈王(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名)另加頒獎金壹萬元
國中組
高中職組
  1. 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各等第錄取名額如下:
    • (1)特優: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一
    • (2)優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二
    • (3)甲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三
    • (4)佳作: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四
  2. 獲「特優」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壹萬元及獎狀。
  3. 獲「優等」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陸仟元及獎狀。
  4. 獲「甲等」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參仟元及獎狀。
  5. 獲「佳作」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壹仟伍佰元及獎狀。
  6. 各組燈王(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名)另加頒獎金壹萬元
大專組
社區組
工商社團組
機關團體組

十三、競賽花燈作品展覽區域:

規劃有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機關團體組等7組展覽區,參賽作品於此展出。

十四、展覽日期與地點:

  • (一)展覽日期:民國98209日(星期一)至222日(星期日),合計14日每日10時至23時。
  • (二)展覽地點:宜蘭運動公園

十五、作品領回:

  • () 領回方式: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自行拆除領回。
  • () 領回時間:98223日(星期一)9時至15時止,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六、作者及指導教師注意事項:

  • (一)曾參賽作品或其修正部分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若已獲評審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狀。
  • (二)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 (三)作品報名清冊內容需更改,或無法送件者,須於98123(星期五)前,以正式公文向承辦單位提出,逾時則不得更改,敘獎以報名清冊內容為準。
  • (四)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 () 每件參賽作品須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並自行懸掛。
  • () 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 () 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 () 所有參賽作品,主辦及承辦單位有權攝影、發行專輯及光碟。

十七、本府及承辦學校有功人員本項活動工作人員於活動後,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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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0日

[花燈]年金門縣花燈作品競賽(0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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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目的:
為宏揚中華傳統文化,推廣中國民間傳統技藝與人文及自然生活與科技領域之學習,並且配合金門地區年度元宵節花燈展覽,特辦理本活動,以達成全民參與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二、依 據:
金門地區歡渡九十八年元宵節活動實施要點

三、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五、參選資格:無限制。

六、作品規格:
(一)各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二)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限。
(三)參賽作品以「平臺方式」或「懸掛方式」製作,並易於佈置為原則。
(四)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
(五)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五百(w)燭光」為原則。
(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2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
(七)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七、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8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2月8日(星期日)中午12時止,凡逾時送件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8年2月8 日(星期日)
(三)公布:98年2月9日(星期一)元宵節燈展時。

八、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金城鎮朱子祠。
(二)佈置地點:金城鎮朱子祠(詳細佈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不另行通知)。

九、評審標準:
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十、評審委員:
由本局(文化局)聘請專家擔任。

十一、獎勵
(一)均錄取特優5件、優等5件、甲等5件、佳作10件。
(二)榮獲「特優」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伍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三)榮獲「優等」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肆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四)榮獲「甲等」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貳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五)榮獲「佳作」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伍佰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十二、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9日(星期一)至2月11日(星期三),合計3日
(二)展覽地點:金城鎮朱子祠。

十三、退件日期:
民國98年2月12日至13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止,請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本局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二)每件參賽作品應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及懸掛。
(三)請參展者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主辦承辦單位有權對得獎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條規定。

十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辦單位:金門縣文化局(藝文推廣課)
聯 絡 人:陳建武
聯絡電話:328638轉418 or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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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花燈]2009南投燈會 - 集集鄉土燈展花燈競賽(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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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一、發展民俗文化藝術,提供優質休閒活動。
二、吸引觀光人潮,行銷南投縣觀光產業,提高縣民所得。
三、配合辦理南投縣燈會活動,為申辦台灣燈會預做準備。

貳、活動組織
一、指導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集集鎮公所
四、執行單位:南投縣集集鎮公所(觀光課)
五、協辦單位:中華花燈藝術學會

叁、題材
一、參賽者自行創作並命名。
二、以值年生肖(牛)有關之各類童話、神話及寓言故事、地方特色、物產、宗教民俗、歡樂新年或其他各式創意概念為題材

肆、經費概算:
所需經費由集集鎮公所籌措辦理。

伍、競賽組別
(一)分為社會組、大專高中高職組、國中國小組等三組,歡迎各界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辦法。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各校參賽件數不限,以1至3人具名參賽,指導老師以1人為限。

陸、作品規格
(一)以平台放置展出為原則,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V)。使用蠟燭、電池者均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防水及亮度。
(二)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如下,作品規格不符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1. 各組作品規格(長、寬)不得低於直徑1.5公尺為原則、高度則不限。
  2. 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露天展示,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3. 所有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已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作品需預留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柒、報名方式
一、報名方式:歡迎各界按組別報名參加(報名表如附件),請自行填寫本計劃所附報名表件,填寫後傳真(049)2764576或寄回集集鎮公所觀光課(集集鎮民生路61號)

二、報名日期:自97年12月15日起至98年1月5日止
三、洽詢電話:049-2762034集集鎮公所觀光課 蔡伊達。

捌、收件
一、作品收件方式:自行送件至收件地點
二、作品收件時間:
請攜帶集集鎮公所回覆之報名表回函,於98年1月16 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6時收件,逾期、逾時均不收件
三、作品收件地點:民權路火車站前環鎮鐵路起點(集集燈會競賽燈區)

玖、評審
一、評審委員將聘請專家擔任。評審標準分為色彩、創意、造型、技巧(含電動)等項。
二、評分標準:色彩30%、創意20%、造型30%、技巧(含電動)20%
三、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得名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四、評審日期為98年1月16日(星期五)下午6時。
五、成績公布:
得獎名單:98年1月17日(星期六)上午9時於活動現場公布,另將具函通知得獎人。並於集集鎮公所網站公告。
六、頒獎:由承辦單位另定時間及地點通知得獎人予以公開頒獎。

拾、獎勵
(一)國中國小組
  • 特優10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 10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 10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 10名:每名獎金5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 20 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二)大專高中高職組
  • 特優 5 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5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 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 5 名:每名獎金5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 10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三)社會組
  • 特優5名:獎金5,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5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5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5名:每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10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三、教師指導獎:
本縣教師指導學生參加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競賽成績優良獲獎額度:
特優:指導教師(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優等:指導教師(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前開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複為原則。
本縣以外參賽獲獎教師本人或指導教師,由南投縣教育處函請各該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四、本縣教師參加比賽獎:
本縣教師參加競賽成績優異者,除原有獎勵外,另外獲獎額度:
特優:教師本人(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優等:教師本人(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教師參賽本人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複為原則。
五、辦理本活動工作人員表現優良者5人予以嘉獎,5人核發獎狀以資鼓勵。

拾壹、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自行拆除領回。
二、領回日期:98年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憑收件時發給之領回憑證領回,逾期不受理領回,由公所處理。
三、領回地點:請於期限內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內領回,逾時未領者視同放棄,執行單位有權處理花燈作品,製作人不得提出異議。

拾貳、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需配合於「2009南投燈會 - 集集鄉土燈展」活動現場展出。
二、 燈會展覽地點為集集鎮民權路(火車站至八張街口路段),展出日期時間30天,自98年1月17日起,至98年2月15日止
三、競賽作品須以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獎勵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應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自負,概與承辦單位無涉。
四、作品之所有權己被買斷者,請勿參加本活動,如涉有爭議,概由參賽者負責,與承辦單位無涉。
五、各類組獎次僅頒發獎狀乙面,獎金乙份,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
六、參賽者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七、參賽作品於競賽及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情事而損毀時,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八、參賽作品如規格不符、內容不適當或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者,承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
九、凡參加花燈競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燈會受獎人員、參賽單位送件及收件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主(承)辦單位不另外發給請假證明。

拾叁、本計劃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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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2日

[花燈]「2009高雄縣燈會」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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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依高雄縣97年度教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依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花燈協調會議決定辦理。

貳、目標:
一、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傳統文化藝術
二、培育花燈種子教師,切磋並展現研習技藝及成果
三、激發學生創造思考與解決困難之能力,並提昇人文藝術素養

參、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教育處

肆、承辦單位:維新國小

伍、協辦單位:中華花燈藝術學會、中壇國小、財團法人高雄私立天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陸、比賽組別:
一、教師組 二、社會組 三、國中小學生組 四、環保創意組(節能減碳、環保再利用材質)。

柒、比賽方式:參賽者自由創作(建議結合創新材質,如:陶燈、浮雕、LED 等燈材或其他科技材質之創作) 。
一、學生組:製作學生每件三人為限,指導老師每件限一名,其作者及指導老師不得多列及修改,每位老師不得重複給指導獎。
二、教師及社會組每件作品作者以二人為限

捌、作品規格: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二、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以平放式易於佈置為主,懸掛式為輔。
三、花燈製作時,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四、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個人組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 (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五、每件作品必須設置「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六、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玖、送展件數: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校請鼓勵教師、學生或親子共作參加競賽,爭取各校榮譽,也確保燈會規模。
二、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

拾、報名方式:
一、參賽者請詳閱本實施計畫,務必填妥「2009 高雄縣燈會電子檔報名表」(填妥資料後, 電子檔重新命名,命名方式舉例如下:2009 高雄縣燈會-單位名稱或2009 高雄縣燈會-個人姓名),以附加檔案方式。
二、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星期二)止將報名表直接E-mail至維新國小蔡惠淑主任 (huishu.t@gmail.com),請再來電確認,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電話:07-6913816
三、請送件時一定附上「2009 高雄縣燈會報名表」並完成核章,以利資料核對。

拾壹、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7年12月17-19日(星期三-五)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止,凡逾時送件或不預先報名者,則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7年12月25-26日(兩天)下午二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拾貳、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岡山區及鳳山區,請親送至前峰國中舊校區活動中心(如附件)。
二、旗山區請送至中壇國小,再派車將花燈送到前峰國中舊校區統一進行評審。
三、將於元宵節前後佈置於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参、評審標準: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拾肆、評審委員:由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聘請專家擔任。

拾伍、獎勵:
一、獎勵額度:
組別 獎項 獎額 獎金 獎金合計 敘獎 備註
  教師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嘉獎二次  
特優 2 5,000 10,000 嘉獎二次  
優等 5 2,000 10,000 嘉獎乙次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社會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嘉獎二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國中小學生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環保創意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二、各組獎項錄取件數,得由評審委員開會決定之,惟合計獎項不得超過燈王4件,特優8件,優等及甲等各20件,佳作40件得酌增,未達水準則從缺。

拾陸、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6日(星期五)至2月10日(星期二),合計5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配合本縣2009燈會活動時間)
二、展覽地點:高雄縣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柒、作品領回:
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學校負責拆除,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拾捌、作者及指導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必須親自製作,不得委託專門製造商店製作,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予評分)。
二、學校組學生作品,每件限定指導老師1名,參與製作學生至多3名;教師及社會組每 件作品,作者至多2人。
三、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四、各組作品報名表(如附件),請審慎填記清楚,既經貴單位核章確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五、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六、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七、請各校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八、主辦單位有權對參賽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規定。

拾玖、假別:
一、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1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3人及協辦學校之工作人員2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各學校送件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貳拾、辦理活動工作人員敘獎:本活動圓滿達成後,承(協)辦學校工作人員給予嘉獎貳次3人,嘉獎壹次6人,獎狀乙紙8人為限之獎勵。
貳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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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0日

[設計]「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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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 的:
為加強推行傳統藝術教育,增進花燈創作與欣賞知能,再造並延續傳統民俗工藝,以達成全民參與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貳、依 據:
臺北市政府98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三、執行單位:
(一)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報名送件及評審)
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
電話:(02)2723-2771轉70或30
傳真:(02)2722-0432
(二)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表揚及經費核撥銷)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130號
電話:(02)2325-5823轉103
傳真:(02)2754-1409

肆、競賽主題:
為配合「台北燈節」活動整體活動氛圍,競賽主題計分為以下三大類:
  • 一、牛相關民俗神話或民間故事:古今中外各類童話、歷史神話及寓言故事等,與生肖-牛相關者均屬之。
  • 二、臺灣風土特色。
  • 三、水岸幸福城市想像。
  • 四、2009臺北聽障奧運。
以上四項主題進行創意設計,並搭配時下大力倡導之「節能減碳」、「環保再利用」等概念訴求,由全國各地精英在燈座主題或燈具材料上展現巧思,以呈現燈座展示「新」風貌,及民俗文化薪傳教育成果。

伍、競賽題材:
參賽者自行創作(建議結合創新材質,如:陶燈、浮雕、LED等燈材或其他科技材質之創作)。

陸、參加對象:
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

柒、競賽類別及組別:
分大型燈座類及主題合作類
一、大型燈座類:
  • (一)參賽組別: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等四組,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計畫「玖」。
  •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競賽作品以學校、機關、團體為單位參與,每單位參賽作品件數以不超過5件為原則;每件作品製作人數以12人為限,指導教師以3人為限,跨單位指導之教師應於報名表註明服務單位名稱,並經該單位同意。
  • (三)報名參賽各組須經所屬單位同意並核章(社會大專組以個人名義報名除外)。
二、主題合作類:
  • (一)參賽組別: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親子組等五組,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計畫「玖」。
  •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各參賽團隊參賽件數不限;參賽作品如係共同創作,每件作品製作人數以5人為限,指導教師以1人為限(社會大專組以個人名義報名、親子組得不需有指導教師)。
  • (三)作品可採單件或組合作品方式表現。
  • (四)報名參賽之各組報名表須經所屬單位同意並核章(社會大專組以個人名義報名、親子組除外)。
  • (五)參賽者參賽件數不限,惟得獎每人以1件為限。

捌、作品規格:
一、大型燈座類:
  • (一)以組裝於花燈平臺方式呈現,為配合展出,作品規格長度9公尺,寬度不得超過2.4公尺,高度不限,作品結構及內容力求豐富(含燈車臺面布置),惟應考量安全及穩固性,臺座高1.2公尺,由主辦單位提供。
  • (二)供電方式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發光(交流電110伏特)。作品應強調安全性(結構安全、電線整編、漏電絕緣…等)、防水與燈座亮度。
  • (三)組裝地點、日期:國父紀念館。98年2月2日(週一)至4日(週三),若有異動,將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九、「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二、主題合作類:
  • (一)以平臺放置展出為原則,但得依作品型式以懸掛方式展出,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使用蠟燭、電池者均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穩固性、防水及亮度。
  • (二)為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以長度、寬度不超過2公尺、高度不超過1.5公尺為限。

玖、報 名:
一、報名資格:
  • 凡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僑民及外僑學校師生均可按組別報名參加,並以學校、機關、團體名義報名參加。
二、報名日期:
  • (一)大型燈座類:97年10月3日(週五)至10月17日(週五)止。
  • (二)主題合作類:97年11月14日(週五)至11月28日(週五)止。
三、報名手續採郵寄報名,並完成電子檔報名表E-mail傳送:
  • (一)參賽者請詳閱本實施計畫,填妥「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書面報名表」並完成核章,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 (二)務必填妥「2009台北燈節電子檔報名表」(填妥資料後,電子檔重新命名,命名方式舉例如下:2009台北燈節-單位名稱或2009台北燈節-個人姓名),以附加檔案方式直接E-mail至興雅國中謝主任(E-mail:ycheng@tp.edu.tw),以利資料核對。
  • (三)報名檢附資料:
    1. 大型燈座類
      • (1)應備妥彩色作品設計圖(A3規格,標明作品尺寸,並含電子檔)。
      • (2)所有作者及指導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影本,俾利姓名核對)。
      • (3)各指導人員專長、資歷、相關作品或指導經驗等資料。
    2. 主題合作類:
      所有作者及指導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影本,俾利姓名核對)。

  • (四)「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書面報名表」、「2009台北燈節電子檔報名表」及「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身份證明文件資料表」,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頁「教育局各科室」-「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股」,或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網頁下載。

拾、收 件:
一、收件方式:自行送件。
二、收件時間及地點:
  • (一)大型燈座類:98年2月2日(週一)至4日(週三),國父紀念館。若有異動,將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九、「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 (二)主題合作類:98年2月2日(週一)至3日(週二),國父紀念館。若有異動,將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九、「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收件報到地點:學生花燈展示燈區服務臺。

拾壹、評 審: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標準分為整體效果、創意、造型、燈光、技巧等項。
二、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評審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三、大型燈座類各組評審時間:
  • (一)初選評審時間(第一階段):97年10月24日(週五)。
    評審通過列為「入選」,其作品將於活動期間於現場展出,並由主辦單位於作品展出後提供材料費每座新臺幣8萬元。
  • (二)決選評審時間(第二階段):98年2月4日(週三)。
    由評審委員針對「入選」作品評分。評審後之作品於正式展出日前,主辦單位及評審委員得要求展出作品進行補強,以達最佳整體效果。
  • (三)製作說明會:「入選」作品由主辦單位於初選(第一階段)評審後(約在10月底或11月上旬,實際日期以公告或通知為準),另行通知召開。
四、主題合作類各組評審時間:98年2月4日(週三)。
五、成績公布:
  • (一)大型燈座類各組初選「入選」名單:於評選後3日內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網站。
  • (二)大型燈座類決選及主題合作類得獎名單:於決選後2天公布於臺北市政府首頁、教育局、民政局網站及「台北燈節」活動網站。
六、申請變更報名表資料:
  • (一)須於98年1月12日(週一)前(郵戳為憑),掛號郵寄書面資料【核章之「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書面報名表」及「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身份證明文件資料表」】,郵寄至「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興雅國中),俾便賽後更正獎狀及感謝狀資料。
  • (二)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參賽團隊不得於領取獎狀或感謝狀後要求更正資料(姓名不得更換,但錯別字可更正)。

拾貳、中南部運費補助:
為鼓勵中南部學校團體參與,新竹縣市(含)以南之參賽團隊,每參賽團隊(限大型燈座類組)以補助運費1萬元整為原則,並視本年度之經費多寡作調整。

拾參、獎 勵:
一、大型燈座類:
(一)參賽之各組錄取名額及獎勵方式: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2萬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二)指導人員敘獎額度:
  • 第一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記功一次。
  • 第二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敘嘉獎二次。
  • 第三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敘嘉獎一次。

二、主題合作類:
(一)參賽之各組錄取名額及獎勵方式:
組別錄取名額及獎勵
  • 社會大專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3,000元,獎狀乙幀。

  • 高中職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 國中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 國小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 親子組
    優勝者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歡迎國小低年級、幼稚園、身心障礙兒童及啟智學校學生,與父母共同參與,優勝者並於獎狀共同列名。
(二)指導人員敘獎額度
  • 第一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 第二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 第三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 教師本人參加榮獲第一名者,敘嘉獎二次;獲第二名及第三名者,敘嘉獎一次。
三、前開指導人員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覆為原則。
四、學生之敘獎由各校依權責辦理。
五、臺北市以外參賽獲獎教師本人或指導教師,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各該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六、頒獎日期:時間及地點由仁愛國中另行通知得獎人。

拾肆、作品領回:
  • 一、領回方式:自行拆除領回。
  • 二、領回日期:98年2月16日(週一),上午9時至上午12時止,逾期不另受理領回。
  • 三、領回地點:國父紀念館(花燈展示區)。請於期限內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內領回,逾時未領者視同放棄,後續相關處理作品所產生之費用及罰鍰,由製作人自行負擔,並不得提出異議。

拾伍、注意事項:
  • 一、參賽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於「2009台北燈節」展出,展出日期為98年2月6日(週五)至2月15日(週日)。
  • 二、凡參加花燈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各單位領隊、參賽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主(承)辦單位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 三、競賽作品須以未曾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委外設計製作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得獎資格,其已受領之材料費、獎金及獎狀應予繳回,並收取展示費用每座新臺幣10萬元。
  • 四、各組別得獎作品獎狀各一,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各參賽單位檢具相關文件逕洽本市仁愛國中辦理。
  • 五、參賽作品禁止商業路出行為,另於競賽及展出期間,製作者應自負維護責任,因不可抗力情事致損毀或遺失時,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 六、參賽作品如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規格不符或內容不適當者,經主辦單位要求限期內改正而未改正者,主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大型燈座類組另須繳回全數材料費。
  • 七、為配合國際宣傳之需或配合本府其他相關活動,入選作品需送至國外或其他地點展示時,應徵得製作人同意後辦理,衍生費用由邀請宣傳或活動單位負責。
  • 八、本市教師組花燈展示區,請花燈製作研習承辦學校(雙園國中)於主題合作類收件期間送件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進行組裝。
  • 九、「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聯絡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洽詢電話:(02)2723-2771,分機:70或30
    傳真號碼:(02)2722-0432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局各科室」-「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股」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
    興雅國中網址

拾陸、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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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2日

[設計] 「2009台北燈節主燈裝置公共藝術」公開徵選(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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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期限: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24 時 00 分

計畫名稱:2009台北燈節主燈裝置公共藝術

公告類別:徵選公告

徵選方式:公開徵選

公告內容:
  1. 請詳閱計畫書及招標公告
  2. 擬投標者,應於公告期間先至本局購買招標文件,以利準備投標相關文件
  3. 本案截標日期為97年10月14日17時00分

說明會:
時間:97年9月17日14時30分
地點:本局大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東北區)
辦理方式:欲參加者請自行於開始前5分鐘至上開地點
徵選委員名單:李永萍、李清志、石瑞仁、吳瑪悧、曲德益、林谷芳、何政廣、陳冠甫、蘇瑤華

連絡人:林宜君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3566
Email:bt-yclin@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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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

[攝影]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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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動目的: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
2.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3. 承辦單位:
聯合報
4. 參賽資格:
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5. 交件日期:
2008年2月25日(一)至3月9日(日)
6. 作品規格:
7. 一般傳統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或120之底片拍攝、數位相機建議以 4 百萬畫素以上拍攝。
(一)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
(二)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四)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8. 交件方式:
(一)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二)收件地址: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
(三)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9. 評選辦法:
(一)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
(二)評審標準:
主題相關性 25%
構圖及創意 50%
攝影品質  25%
10. 評選日期:
2008年3月17日(一)
11. 獎勵辦法:
  • 第一名獎金10,000元,獎狀一面,1名
  • 第二名獎金8,000元,獎狀一面,1名
  • 第三名獎金5,000元,獎狀一面,1名
  • 佳作獎金3,000元,獎狀一面,9名
12. 得獎名單將公佈於活動網站( www.lantern2008.com.tw )及臺中市政府網站( www.tccg.gov.tw )及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http://travel.tccg.gov.tw )上,並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得獎者相關領獎事宜。

13. 注意事項: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2008年2月3日

[藝術]2008桃園好神-幸福慶元宵 - 土地公公親子環保造型賽(9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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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間,除了將土地公視為地神之外,也視之為財神與福神,因為民間相信「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因此土地公就被行業奉為守護神,包括商人、礦業、漁業、屠宰、金融、餐飲、營造等,土地公是自然崇拜中,與人民最親近的神祇。

所以特舉辦『土地公公親子環保造型賽』,讓親子之間發揮想像力,同時也藉由活動的舉辦更能增進親子間的互動感情。共同利用環保的材質創造出,小朋友心目中的土地公公。

對  象:
3∼12歲小朋友,親子為一組
競賽內容:
  1. 利用環保概念.以土地公公為創意發想。
  2. 使用資源回收品製作造型。
  3. 以走秀方式呈現主題造型。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 2/15止。
評  分:
邀請主辦單位代表及藝術界造型界達人做為評審老師
創意50%、整體造型30%、台風10分、其他10分。
獎  勵:
  • 第一名8,000元
  • 第二名5,000元
  • 第三名2,000元
  • 參加的親子組均可獲得參加獎乙份。

活動聯絡人及報名方式:
☆ 請填妥報名表, 於 2 月 15 日以前以 Email 、或傳真寄回。
cat@ze.com.tw
☆ 聯絡電話:04-23134000分機17
☆ 傳真: 04-23125599

2008年1月22日

[國內]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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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目的: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

二、活動時間:
2008年2月14日至2月24日

三、活動地點:
臺中市 文心森林公園臺中公園

四、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
聯合報

六、參賽資格:
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七、交件日期:
2008年2月25日(一)至3月9日(日)

八、作品規格:
(一)一般傳統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或120之底片拍攝、數位相機建議以 4 百萬畫素以上拍攝。
(二)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
(三)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四)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五)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九、交件方式:
(一) 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二) 收件地址:
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
(三) 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十、評選辦法:
(一) 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
(二) 評審標準:
主題相關性25% 構圖及創意50% 攝影品質25%

十一、評選日期:
2008年3月17日(一)

十二、獎勵辦法:
(一) 第一名獎金10,000元,獎狀一面,1名
(二) 第二名獎金8,000元,獎狀一面,1名
(三) 第三名獎金5,000元,獎狀一面,1名
(四) 佳作 獎金3,000元,獎狀一面,10名

十三、得獎名單將公佈於活動網站( www.lantern2008.com.tw )及臺中市政府網站( www.tccg.gov.tw )及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http://travel.tccg.gov.tw )上,並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得獎者相關領獎事宜。

十四、注意事項: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
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