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目的:
每年的桃園燈會,皆有其獨特丰彩,不管在每個角落都有其美麗的景色,今年我們為您帶來更豐富的燈會精彩意象,希望用您的角度去發現並拍出不同的桃園燈會景緻,為您留下2013年最美的記憶。
二、宗旨:
三、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五、競賽組別:
| 競賽組別 | 報名資格 |
| 國小幼稚園組 | 全國公私立國小或幼稚園師生共同製作。 |
| 國中組 | 全國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附設補校師生共同製作。 |
| 高中職組 |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師生共同製作。 |
| 大專組 | 全國各大專院校及五專後二年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師生共同製作。 |
| 社區組 | 全國各社區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
| 工商社團組 | 全國各工商社團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
| 機關團體組 | 全國各機關團體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
六、競賽主題: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七、作品規格:
八、報名方式:
為利展場規劃,採『網路報名』,自97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止至下列網站 報名:http://www.ilc.edu.tw/,輸入參賽作品資訊,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九、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時間:98年2月05日(星期四)9時起至2月06日(星期五)16時止,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者,作品可參展但不得參加競賽。十、評審標準:整體效果、造型、色彩、創意、燈光及技巧等項目。
十一、評審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十二、獎勵:
| 競賽組別 | 獎勵方式 |
| 國小 幼稚園組 |
|
| 國中組 | |
| 高中職組 |
|
| 大專組 | |
| 社區組 | |
| 工商社團組 | |
| 機關團體組 |
十三、競賽花燈作品展覽區域:
規劃有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機關團體組等7組展覽區,參賽作品於此展出。十四、展覽日期與地點:
十五、作品領回:
十六、作者及指導教師注意事項:
十七、本府及承辦學校有功人員本項活動工作人員於活動後,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辦理敘獎。
| 組別 | 獎項 | 獎額 | 獎金 | 獎金合計 | 敘獎 | 備註 |
| 教師組 | 燈王 | 1 | 10,000 | 10,000 | 嘉獎二次 | |
| 特優 | 2 | 5,000 | 10,000 | 嘉獎二次 | ||
| 優等 | 5 | 2,000 | 10,000 | 嘉獎乙次 | ||
| 甲等 | 5 | 1,000 | 5,000 | 獎狀乙禎 | ||
| 佳作 | 10 | 獎狀乙禎 | 得酌增 | |||
| 社會組 | 燈王 | 1 | 10,000 | 10,000 | 嘉獎二次 | |
| 特優 | 2 | 5,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
| 優等 | 5 | 2,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
| 甲等 | 5 | 1,000 | 5,000 | 獎狀乙禎 | ||
| 佳作 | 10 | 獎狀乙禎 | 得酌增 | |||
| 國中小學生組 | 燈王 | 1 | 10,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 特優 | 2 | 5,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
| 優等 | 5 | 2,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 |
| 甲等 | 5 | 1,000 | 5,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 |
| 佳作 | 10 | 獎狀乙禎 | 得酌增 | |||
| 環保創意組 | 燈王 | 1 | 10,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 特優 | 2 | 5,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
| 優等 | 5 | 2,000 | 10,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 |
| 甲等 | 5 | 1,000 | 5,000 | 獎狀乙禎 |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 |
| 佳作 | 10 | 獎狀乙禎 | 得酌增 |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2.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3. 承辦單位:
聯合報4. 參賽資格:
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5. 交件日期:
2008年2月25日(一)至3月9日(日)6. 作品規格:
(一)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8. 交件方式:
(二)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四)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一)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9. 評選辦法:
(二)收件地址: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
(三)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一)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10. 評選日期:
(二)評審標準:主題相關性 25%
構圖及創意 50%
攝影品質 25%
2008年3月17日(一)11. 獎勵辦法: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3∼12歲小朋友,親子為一組競賽內容:
即日起至 2/15止。評 分:
邀請主辦單位代表及藝術界造型界達人做為評審老師獎 勵:
創意50%、整體造型30%、台風10分、其他10分。
☆ 請填妥報名表, 於 2 月 15 日以前以 Email 、或傳真寄回。
☆ cat@ze.com.tw
☆ 聯絡電話:04-23134000分機17
☆ 傳真: 04-23125599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
2008年2月14日至2月24日
臺中市 文心森林公園、臺中公園
臺中市政府
聯合報
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2008年2月25日(一)至3月9日(日)
(一)一般傳統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或120之底片拍攝、數位相機建議以 4 百萬畫素以上拍攝。
(二)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
(三)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四)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五)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一) 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二) 收件地址: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三) 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一) 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
(二) 評審標準:主題相關性25% 構圖及創意50% 攝影品質25%
2008年3月17日(一)
(一) 第一名獎金10,000元,獎狀一面,1名
(二) 第二名獎金8,000元,獎狀一面,1名
(三) 第三名獎金5,000元,獎狀一面,1名
(四) 佳作 獎金3,000元,獎狀一面,10名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
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