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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9日

[攝影]2012我愛鹿港媽祖攝影比賽(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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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2.03.15



【關於  我愛鹿港媽】
鹿港天后宮創建於明末清初,創建迄今已逾四百餘年,是台灣唯一奉祀湄洲祖廟開基媽祖神尊的廟宇,現被列為三級古蹟。由於坐落在早期貿易興盛、文化薈萃的鹿港,故寺廟建築,一樑一柱、木雕、石雕、彩繪皆出自於名匠之手。華美至極,處處盡顯其豐富的歷史人文風采。更因為屢顯神蹟、宮務管理有方,香火始終鼎盛不衰,目前信徒遍佈全世界各地,是台灣相當具代表性的媽祖廟,亦為研究史料、考證古蹟、探索民俗信仰等各方人士眼中的瑰寶。
本活動擬邀請社會大眾以攝影鏡頭呈現「我愛鹿港媽」的那份愛與信仰,捕捉「鹿港天后宮」的質樸與文化美等意象,記錄「鹿港天后宮」人文氛圍,藉由活動辦理,讓參與者在「愛上鹿港媽」的同時,也能深刻感動到媽祖無私的愛與精神。 趕快把心中那份感動透過鏡頭和我們一起分享吧!!

2011年2月15日

[攝影]2011臺東「鬧元宵」采風攝影比賽(20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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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1.03.19


一、緣起:
【nono  house】率性視覺綁帶短靴-綠(共三色)
【nono house】率性視覺綁帶短靴-綠(共三色)
「臺東元宵神明遶境活動」為盛大的文化饗宴,本縣每年有不少藝
陣團隊參加元宵遶境活動已蔚成風氣,與「炸寒單」活動同為重要的民俗活動,是無形文化財,為期透過愛好攝影人士的技術捕捉元宵節活動精彩的畫面,所以藉此特舉辦攝影比賽,並彙編成冊,提昇臺東本土觀光文化深度,達到民眾對民俗活動的認同。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臺東縣各鄉鎮公所、臺東縣攝影學會、臺東縣東海岸攝影學會

2009年2月18日

[攝影]「2009年桃園燈會 - 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攝影比賽(0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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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3.08

◎活動主旨:
為鼓勵更多民眾參與2009桃園燈會活動,並提倡攝影休閒活動,讓整個燈會留下更多更美好的記憶,特此舉辦「2009年桃園燈會─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攝影比賽。

◎主辦單位:
桃園市公所。

◎攝影主題:
限桃園市98年舉辦之「2009年桃園燈會─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燈會系列活動籌備過程、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活動辦法:
一、作品規格:
  • (1)作品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等使用任何影像處理,違反者,不予評審。
  • (2)不得為連拍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 (3)繳交作品請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報名表請張貼於作品背面。
二、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三、簡章索取:桃園市公所服務台或都市發展課(桃園市縣府路7號),或上桃園市公所網站下載。
四、收件期間:98年1月31日(六)至3月8日(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五、收件地點:桃園市公所計畫室收(桃園市縣府路7號)(信封封面請註明參加2009桃園燈會攝影比賽)。
六、洽詢電話:03-334-6461。

◎評選
一、評  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預計97年3月10日至23日擇期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二、頒  獎:預計於97年3月31日於桃園市公所視聽中心(暫定)。
三、名次獎項:
  • 第一名(取一名):獎金16,000元及獎狀壹張。
  • 第二名(取一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壹張。
  • 第三名(取一名):獎金4,000元及獎狀壹張。
  • 優 選(取十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壹張。

◎附則
  1. 參賽作品需為2009年舉辦之「桃園燈會」系列活動、景觀之作品,作品尺寸規格、題材內容不符者,將不與參加評選。
  2. 得獎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得獎獎金超過20,000元者,需當場扣繳10%所得稅。
  3.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獲之獎金及獎狀,且不予遞補。
  4.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5*7吋-解析度300dpi以上之電子檔案格式,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且取消不予遞補。
  5.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檔案之著作權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使用如: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編印攝影專輯…等之權利,不另給酬。
  6.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者)。
  8. 作品須於背面黏貼報名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9.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擇優使用,遴選上之作品以感謝狀將勵之,不另給酬。
  10. 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壹件,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11. 凡參賽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更多資訊:

2009年2月2日

[攝影]2009中臺灣元宵燈會比賽(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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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3.01

一、活動目的: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9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

二、活動時間:2009年2月2日至2月15日

三、活動地點:臺中市文心森林公園

四、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聯合報

六、參賽資格: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七、交件日期:2009年2月16日至3月1日

八、作品規格:
(一)一般傳統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或120之底片拍攝、數位相機建議以4百萬畫素以上拍攝。
(二)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
(三)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9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四)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五)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 (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九、交件方式:
(一)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9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二)收件地址: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
(三)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十、評選辦法:
(一)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
(二)評審標準:主題相關性25%、構圖及創意50%、攝影品質25%

十一、評選日期:2009年3月

十二、獎勵辦法:
(一)第一名 獎金5,000元,獎狀一面,1名
(二)第二名 獎金3,000元,獎狀一面,1名
(三)第三名 獎金2,000元,獎狀一面,1名
(四)佳 作 獎狀一面,10名

十三、得獎名單將公佈於活動網站及臺中市政府網站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上,並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得獎者相關領獎事宜。

十四、注意事項: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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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3日

[攝影]「天燈 讓世界亮起來」台灣慶元宵2009臺北縣平溪元宵天燈活動平溪之美攝影比賽(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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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2.09

一、比賽目的
為鼓勵民眾走訪平溪各個大大小小特有的景點,紀錄平溪最美的一面,特別規劃「平溪之美」攝影比賽。希望透過畫面的詮釋,展現平溪不同的自然景觀、建築古蹟、人文風情與在地文化之美,讓民眾進一步認識、瞭解平溪的動人美景。

二、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者,誠摯歡迎參加,每人參賽組數不限

四、競賽主題
平溪鄉地區自然景觀、人文風情、自然生態、建築古蹟與在地文化之美

五、比賽規則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 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且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2. 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座、紀念品、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3.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4.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平溪之美』天燈活動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無條件讓與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本局享有無限次數使用於報章雜誌及本局刊物文宣、月曆、網站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需另給報酬。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作者並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6.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7. 參賽作品若未達標準,獎項得以從缺或減之
  8.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獎金超過新台幣13,333元者,獎金須依照規定扣除所得稅(外國國籍者扣20%中華民國國籍者扣15%)。
  9.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其他未盡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公開說明解釋。

七、報名方式
  1. 請參賽者先至2009臺北縣平溪國際天燈節活動網站下載報名表,填妥報名表再將資料以傳真或e-mail方式寄發(傳真專線:02-8221-7055/ E-mail:kiki@hbpr.com.tw)。
  2. 完成報名手續後,執行單位將會以e-mail方式將「報名完成確認通知」函及參賽編號寄發至報名者之e-mail信箱。
  3. 報名完成後在截止日前,將作品、報名表、著作權聲明書、原稿底片(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數位檔案須600萬畫素以上)一同送到活動單位。繳交資料概不退件,均請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作品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理,參賽者不得異議。請於信封外註明:『平溪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資料。
  4. 凡未交付數位原始檔、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或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由較次者依順序遞補。

八、作品規格
參賽作品需以兩張作為一組,以軟片相紙(不限廠牌)沖印8×10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參賽。以幻燈片、彩色負片、黑白軟片或數位相機拍攝均可。惟參賽作品應繳交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檔案須600萬畫素以上。不得裝裱、護貝、經電腦合成、加色或彩繪,違者承辦單位得取消參賽資格。每組作品皆需於作品背面粘貼附件「『平溪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九、活動時間
  1. 報名時間:2008/12/17至2009/02/09
  2. 拍攝時限:2008/1/26至2009/02/09
  3. 照片收件時間:2008/02/02至2008/02/16 17:00前。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4. 評選時間:2009/02/20
  5. 比賽結果公佈:2009/02/20主辦單位以E-mail及電話通知中獎人,並公佈於活動網站。並請中獎人填寫相關領獎收據。未回覆者則視同放棄!中獎資料以本網站活動資料庫為準。

十、收件地點
臺北縣中和市中正路880號5樓之7 2009臺北縣平溪天燈工作小組 收

十一、評審方式
  1.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評審。
  2. 評審小組經複審決定各獎項得獎人。
  3. 參賽者需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議異。
  4. 評審地點於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擇訂地點公開評審

十二、獎勵辦法
  1. 金獎1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獎狀乙紙。
  2. 銀獎1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獎狀乙紙。
  3. 銅獎1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整,獎狀乙紙。
  4. 優勝獎10名,獎金新台幣3仟元整,獎狀乙紙。
  5. 入選獎20名,獎金新台幣1仟元整,獎狀乙紙。

十三、得獎公布、頒獎與展出時間
  1. 得獎作品預計於2009/02/20公布在「2009平溪天燈節活動網站」,並 E-mail及電話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2. 頒獎時間:98年2月25日(三)
  3. 頒獎地點:菁桐礦業生活館
  4. 得獎作品將擇期展出,地點及時間另行公佈於「2009平溪天燈節活動網站」。

十四、聯絡方式
  1. 洽詢專線/聯絡人:(02)8221-6099轉215吳小姐
  2. 報名信箱:kiki@hbpr.com.tw
  3. 主旨:『平溪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資料

更多資訊:

2008年12月21日

[花燈]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九十八年度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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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九十八年度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發揚中華傳統文化,振興地方民俗藝術。
(二)推展鄉間民俗活動,促進地區文化發展與延續。
(三)輔導兒童認識民俗節慶意義,增進愛鄉愛土情操。
(四)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締造祥和社會風氣。
(五)推動稅制改革,建全政府財政,邁向租稅公平第一步。

二、主辦單位:
高雄縣政府、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

三、協辦單位:
鳳山市公所、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高雄縣政府環保局、鳳山郵局。

四、承辦單位:
五甲國小

五、參加對象:
本縣各國中、小學學生

六、收件日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1月 12日(星期一)起至1月 22日(星期四)止

七、收件地點:
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一段220號) ,洽詢電話:(07)7463473、7479641鄭麗秀小姐。

八、展出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廿六日(農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十六日止。

九、實施方式:
(一)主題:國泰民安、牛年生肖、新春如意、祥和社會、節令喜氣等相關新年題材為設計。
(二)製作內容:
  1. 花燈作品材料請自備自製。尺寸規定長寬高不得小於30公分×30公分×50公分及大於200公分×60公分×100公分
  2. 均需附燈光(交流電110伏特)、電源插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二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懸掛)。整體結實須牢靠、便於懸掛展示(作品請附上掛勾,以耐久懸掛為宜)。
  3. 報名單及送件單(請以校為單位統一送件並造冊)如附件,報名單請黏貼於作品上。
(三)評審:
  1. 評分標準:造型40%、技巧20%、創意20%、色彩20%
  2. 由承辦單位聘請專業美術、工藝教授評選各參賽作品。
(四)競賽組別及獎項:
  1. 類別:甲類傳統骨架為主造型花燈;乙類利用資源回收環保創意作品。
  2. 組別:甲、乙類各分國中組及國小組。
  3. 獎項:每類每組各取:
    • (1)個人獎:
      • 特優作品三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伍仟元。
      • 優等作品七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參仟元。
      • 佳作獎取十五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壹仟元。
    • (2)指導獎:指導學生榮獲特優獎項之指導老師給予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 (3)團體獎:以學校為單位,合併各類組參賽之得獎作品及參加作品換算成績每件優選5分、佳作3分、入選1分;未入選0.1分(至多30件)。
      累積分數選出前五名,各得獎項如下:(請得獎學校出具領據領取獎金)。
      •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正、獎杯乙座。
      • 第二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杯乙座。
      • 第三名:獎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正、獎杯乙座。
      • 第四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獎杯乙座。
      • 第五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杯乙座。
(五)團體組未得獎單位送件10件以上20件以下獎助金參仟元、20件以上獎助金伍仟元。
(六)所有參賽作品一律置放於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內及週邊展示。
(七)各得獎作品之名額,主辦單位得視報名參賽作品件數,做適當調整。

十、得獎作品評審當天98年1月24日下午公佈本宮網站及專函通知得獎人就讀學校。

十一、頒 獎:
(一)本活動得獎團體及個人獎項訂於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星期一)元宵節晚上十九時在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前,由主辦單位公開頒獎。
(二)主辦單位於頒獎前函告參加得獎之團體及個人,請得獎之單位或個人務必於指定時間、地點至場領獎,不克前來者,請派代表參加領取。

十二、注意事項:
(1)請學校將參賽作品應黏貼報名單並造冊於報名時間內送交主辦單位指定處所。
(二)參賽之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受理或取消參賽資格:
  1. 持市售成品或持歷年已參賽過之作品改裝再度報名者。
  2. 未造冊、未黏貼標籤者或黏貼標籤破損而無法辨識者。
  3. 標籤內未依規定格式填寫及編號者或標籤內容與送件名冊內容不符者。
  4. 參賽作品未依規定大小製作者。(今年新規則)
  5. 指導獎老師每件限一名不得補報及更改,每位教師不重複頒給指導獎狀。
  6. 持他人作品冒名頂替報名參賽者。
  7. 製作之作品有害善良風俗、不堪入目者。
  8. 送交之作品背離主題或與活動主題相差甚遠者。
  9. 報名參賽之作品於報名結止後,方送至評核者。
  10. 參賽作品內有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置於作品內者。
(三)所有參賽展出之作品,請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展覽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取回,逾時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三、活動經費:概算經費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元整。

十四、活動圓滿完成後,依本府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處理原則(三)承辦全縣性各項競賽,給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五人為限,獎狀乙紙五人為限,以資鼓勵。

十五、本活動由本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各董事、監事審核通過,呈報高雄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多資訊:

2008年2月18日

[攝影]2008桃園好神-幸福慶元宵攝影比賽(9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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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  材:
限以桃園2008年舉辦之元宵燈會(97年2月14日至97年2月24日)舉辦之系列活動、花燈作品、景觀…等為主題。

二、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踴躍參加

三、主辦單位:
桃園市公所

四、作品組別: 
(一)原色原味組
作品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等使用任何影像處理。繳交作品請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報名表及說明文稿需張貼於作品背面。
(二)桃園好神組
攝影作品得運用Photoshop、illustrator…等影像 軟體進行創作
繳交作品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報名表及說明文稿需張貼於作品背面。
※報名表請至活動網站下載
桃園市公所全球資訊網:http://www.taocity.gov.tw

五、收件日期:
97年2月14日(四)至97年3月14日(五)截止。(以郵戳為憑)

六、收件地點:
桃園市公所都發課收(桃園市縣府路7號)
03-3348058轉2208。(封面請註明參加2008桃園燈會攝影比賽)

七、評  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預計97年3月22日(暫定)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八、名次獎項:     
(一)原色原味組: 
第一名(取一名):獎金15,000元及獎狀乙紙。
第二名(取一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乙紙。
第三名(取一名):獎金5,000元及獎狀乙紙。
優 選(取十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乙紙。
(二)桃園好神組: 
優 選(取十名):獎金3,000元及獎狀乙紙。

九、頒  獎:
預計97年3月31日於桃園市公所會議室(暫定)

十、附  則: 
  1. 參賽作品需為2008年舉辦之「桃園燈會」系列活動、景觀之作品,作品尺寸規格、題材內容不符者,將不與參加評選。
  2. 得獎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獎金超過13,333元者,需扣繳15%所得稅。
  3.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獲之獎金及獎狀,且不予遞補。
  4.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5*7吋-解析度300dpi以上之電子檔案格式,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且取消不予遞補。
  5.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檔案之著作權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使用如: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編印攝影專輯…等之權利,不另給酬。
  6.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者)。
  8.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擇優使用,遴選上之作品以感謝狀將勵之,不另給酬。
  9. 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壹件,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10. 凡參賽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十一、報名表

2008年2月4日

[攝影]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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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動目的: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
2.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3. 承辦單位:
聯合報
4. 參賽資格:
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5. 交件日期:
2008年2月25日(一)至3月9日(日)
6. 作品規格:
7. 一般傳統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或120之底片拍攝、數位相機建議以 4 百萬畫素以上拍攝。
(一)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
(二)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四)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8. 交件方式:
(一)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二)收件地址: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
(三)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9. 評選辦法:
(一)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
(二)評審標準:
主題相關性 25%
構圖及創意 50%
攝影品質  25%
10. 評選日期:
2008年3月17日(一)
11. 獎勵辦法:
  • 第一名獎金10,000元,獎狀一面,1名
  • 第二名獎金8,000元,獎狀一面,1名
  • 第三名獎金5,000元,獎狀一面,1名
  • 佳作獎金3,000元,獎狀一面,9名
12. 得獎名單將公佈於活動網站( www.lantern2008.com.tw )及臺中市政府網站( www.tccg.gov.tw )及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http://travel.tccg.gov.tw )上,並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得獎者相關領獎事宜。

13. 注意事項: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2008年2月3日

[藝術]2008桃園好神-幸福慶元宵 - 土地公公親子環保造型賽(9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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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間,除了將土地公視為地神之外,也視之為財神與福神,因為民間相信「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因此土地公就被行業奉為守護神,包括商人、礦業、漁業、屠宰、金融、餐飲、營造等,土地公是自然崇拜中,與人民最親近的神祇。

所以特舉辦『土地公公親子環保造型賽』,讓親子之間發揮想像力,同時也藉由活動的舉辦更能增進親子間的互動感情。共同利用環保的材質創造出,小朋友心目中的土地公公。

對  象:
3∼12歲小朋友,親子為一組
競賽內容:
  1. 利用環保概念.以土地公公為創意發想。
  2. 使用資源回收品製作造型。
  3. 以走秀方式呈現主題造型。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 2/15止。
評  分:
邀請主辦單位代表及藝術界造型界達人做為評審老師
創意50%、整體造型30%、台風10分、其他10分。
獎  勵:
  • 第一名8,000元
  • 第二名5,000元
  • 第三名2,000元
  • 參加的親子組均可獲得參加獎乙份。

活動聯絡人及報名方式:
☆ 請填妥報名表, 於 2 月 15 日以前以 Email 、或傳真寄回。
cat@ze.com.tw
☆ 聯絡電話:04-23134000分機17
☆ 傳真: 04-23125599

2008年1月22日

[國內]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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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目的: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

二、活動時間:
2008年2月14日至2月24日

三、活動地點:
臺中市 文心森林公園臺中公園

四、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
聯合報

六、參賽資格:
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七、交件日期:
2008年2月25日(一)至3月9日(日)

八、作品規格:
(一)一般傳統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或120之底片拍攝、數位相機建議以 4 百萬畫素以上拍攝。
(二)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
(三)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四)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五)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九、交件方式:
(一) 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二) 收件地址:
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
(三) 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十、評選辦法:
(一) 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
(二) 評審標準:
主題相關性25% 構圖及創意50% 攝影品質25%

十一、評選日期:
2008年3月17日(一)

十二、獎勵辦法:
(一) 第一名獎金10,000元,獎狀一面,1名
(二) 第二名獎金8,000元,獎狀一面,1名
(三) 第三名獎金5,000元,獎狀一面,1名
(四) 佳作 獎金3,000元,獎狀一面,10名

十三、得獎名單將公佈於活動網站( www.lantern2008.com.tw )及臺中市政府網站( www.tccg.gov.tw )及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http://travel.tccg.gov.tw )上,並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得獎者相關領獎事宜。

十四、注意事項: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
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2008年1月15日

[國內]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創意花燈比賽辦法 - 高國中小組(9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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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創意花燈比賽辦法(高國中小組)

一、目 的:
(一)推動傳統藝術教育與花燈創作的理念,以延續傳統民俗工藝技術之傳承。
(二)透過花燈設計的觀摩與學習,達到全民參與及寓教於樂的目標。
(三)激發師生的創意思考,培養合作的精神,並為傳統的元宵燈會,注入E世代的創意。

二、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三、主 題:
以「鼠年大吉」為發想,結合本次燈會「擁抱」的意念規畫呈現。

四、材 質:
以重視環保、防水材質為主

五、活動地點:
臺中市文心森林公園

六、競賽組別: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高年級組【5、6年級】
(四)國小中年級組【3、4年級】
(五)國小低年級組【1、2年級】

七、獎勵辦法:
(一)每組錄取前三名,第一名獎金5000元(1名)、第二名獎金3000元(2名)、第三名2000元(3名)
(二)各組錄取佳作30名,頒給獎狀一紙及米奇小提燈乙只。
(三)每件作品可報名作者1-2人,得獎作品由市府發給優勝獎狀,若總成績同分者,以相同名次列等。
(四)獲各組前三名者,訂於97年2月24日閉幕晚會時頒發獎金與獎狀。

八、作品規格:
(一)參賽作品必須以「懸掛方式」製作。
(二)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於懸掛,材質採牢固、環保、不易破損為原則。
(三)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100瓦」為主(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四)每件作品必須設置至少保留150公分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連接電源。
(五)為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以長120cm、寬90cm、高90cm、重5公斤以內為限。
(六)未事先報名臨時參展者作品只參展,恕不列入評分。
(七)未依規定者,不予參賽資格。

九、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年1月31日止
(二)報名手續:
  1. 以傳真或郵寄報名為主,參賽者填妥報名表後,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或傳真至聯合報( 地址: 404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電話:2237-1234轉4750;傳真:2236-6640 )並確認之,聯絡電話請務必正確填寫,以利連繫作業。
  2. 學校請以團體報名方式參加,統一收件、送件,承辦單位將於收到報名表後,給予編號,作為現場布置區域之規畫依據。

十、收件及展示:
(一)收件期限:
97年2月12日(二)至2月13日(三),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
(二)收件地點:
2008中臺灣燈會服務台(臺中市 文心森林公園-文心路與向上路口)
(三)展示期間:
97年2月14日(四)至2月24日(日)
(四)展示方式:
凡參賽之創意花燈,不論有無入選名次,需配合燈會期間公開展示,並不予退還。活動結束後,欲領回者,請各參賽者至領件地點自行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主辦單位逕行銷毀。
(五)作品展示依競賽組別及報名編號排列懸掛。

十一、作品領回:
(一)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自至展覽地點拆除領回。
(二)領回期限:97年2月25日(一)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二、評審: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二)評審標準分為主題30%、技巧30%、燈光20%、創意20%

十二、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得酌予扣分。
(二)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領回期間,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每件參賽作品均由主辦單位掛上標籤統一標示。
(四)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五)各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超過13333元者),並由主辦單位依規定代扣繳。
(六)所有參賽作品,主辦單位擁有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及展示等權利。

十三、獎勵:
(一)錄取前3名作品之指導老師依相關規定敘嘉獎一次。
(二)錄取佳作作品之指導老師頒給獎狀一紙。
(三)本府相關單位承辦有功人員,於本項工作結束後,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敘獎。

十四、相關資訊請查閱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網站( www.lantern2008.com.tw )、臺中市政府網站( http://www.tccg.gov.tw )及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http://travel.tccg.gov.tw )。

2008年1月3日

[國內]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97年度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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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97年度 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發揚中華傳統文化,振興地方民俗藝術。
(二)推展鄉間民俗活動,促進地區文化發展與延續。
(三)輔導兒童認識民俗節慶意義,增進愛鄉愛土情操。
(四)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締造祥和社會風氣。
(五)推動稅制改革,建全政府財政,邁向租稅公平第一步。
二、主辦單位:
高雄縣政府、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
三、協辦單位:
鳳山市公所、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征處、高雄縣政府環保局、鳳山郵局。
四、承辦單位:
五甲國小
五、參加對象:
本縣各國中、小學學生
六、收件日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1月 30日(星期三)起至2月 4日(星期五)止
七、收件地點:
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 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一段220號) ,
洽詢電話:(07)7463473、7479641鄭麗秀小姐。
八、展出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農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五日止。
九、實施方式:
(一)主題:
國泰民安、鼠年生肖、新春如意、祥和社會、節令喜氣等相關新年題材為設計。
(二)製作內容:
  1. 花燈作品材料請自備自製。尺寸規定長寬高不得小於30公分×30公分×50公分及大於200公分×60公分×100公分
  2. 均需附燈光(交流電110伏特)、電源插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二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懸掛)。整體結實須牢靠、便於懸掛展示(作品請附上掛勾,以耐久懸掛為宜)。
  3. 報名單及送件單(請以校為單位統一送件並造冊)如附件,報名單請黏貼於作品上。
(三)評審:
  1. 評分標準:造型40%、技巧20%、創意20%、色彩20%
  2. 2、由承辦單位聘請專業美術、工藝教授評選各參賽作品。
(四)競賽組別及獎項:
  1. 類別:甲類傳統骨架為主造型花燈;乙類利用資源回收新型創作。
  2. 組別:甲、乙類各分國中組及國小組。
  3. 獎項:每類每組各取:
(1)個人獎:
特優作品三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貳仟元。
優等作品七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壹仟元。
佳作獎取十五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品乙份。
(2)指導獎:
指導學生榮獲特優獎項之指導老師給予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3)團體獎:
以學校為單位,合併各類組參賽之得獎作品及參加作品換算成績每件優選5分、佳作3分、入選1分;未入選0.1分(至多30件)。
累積分數選出前五名,各得獎項如下:(請得獎學校出具領據領取獎金)。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二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獎杯乙座。
第四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五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正、獎杯乙座。
(五)所有參賽作品一律置放於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內及週邊展示。
(六)各得獎作品之名額,主辦單位得視報名參賽作品件數,做適當調整。
十、得獎作品評審當天97年2月5日下午公佈本宮網站 http://www.jnk.org.tw/ 及專函通知得獎人就讀學校。
十一、頒 獎:
(一)本活動得獎團體及個人獎項訂於九十七年二月廿一日(星期四)元宵節晚上十九時在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前,由主辦單位公開頒獎。
(二)主辦單位於頒獎前函告參加得獎之團體及個人,請得獎之單位或個人務必於指定時間、地點至場領獎,不克前來者,請派代表參加領取。
十二、注意事項:
(一)請學校將參賽作品應黏貼報名單並造冊於報名時間內送交主辦單位指定處所。
(二)參賽之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受理或取消參賽資格:
  1. 持市售成品或持歷年已參賽過之作品改裝再度報名者。
  2. 未造冊、未黏貼標籤者或黏貼標籤破損而無法辨識者。
  3. 標籤內未依規定格式填寫及編號者或標籤內容與送件名冊內容不符者。
  4. 參賽作品未依規定大小製作者。(今年新規則)
  5. 指導獎老師每件限一名不得補報及更改,每位教師不重複頒給指導獎狀。
  6. 持他人作品冒名頂替報名參賽者。
  7. 製作之作品有害善良風俗、不堪入目者。
  8. 送交之作品背離主題或與活動主題相差甚遠者。
  9. 報名參賽之作品於報名結止後,方送至評核者。
  10. 參賽作品內有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置於作品內者。
(三)所有參賽展出之作品,請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展覽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取回,逾時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三、活動經費:
概算經費新台幣65萬9,100元整。
十四、活動圓滿完成後,依本府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處理原則(三)承辦全縣性各項競賽,給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五人為限,獎狀乙紙五人為限,以資鼓勵。
十五、本活動由本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各董事、監事審核通過,呈報高雄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