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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日

[國內]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97年度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97/2/4)

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97年度 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發揚中華傳統文化,振興地方民俗藝術。
(二)推展鄉間民俗活動,促進地區文化發展與延續。
(三)輔導兒童認識民俗節慶意義,增進愛鄉愛土情操。
(四)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締造祥和社會風氣。
(五)推動稅制改革,建全政府財政,邁向租稅公平第一步。
二、主辦單位:
高雄縣政府、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
三、協辦單位:
鳳山市公所、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征處、高雄縣政府環保局、鳳山郵局。
四、承辦單位:
五甲國小
五、參加對象:
本縣各國中、小學學生
六、收件日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1月 30日(星期三)起至2月 4日(星期五)止
七、收件地點:
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 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一段220號) ,
洽詢電話:(07)7463473、7479641鄭麗秀小姐。
八、展出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農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五日止。
九、實施方式:
(一)主題:
國泰民安、鼠年生肖、新春如意、祥和社會、節令喜氣等相關新年題材為設計。
(二)製作內容:
  1. 花燈作品材料請自備自製。尺寸規定長寬高不得小於30公分×30公分×50公分及大於200公分×60公分×100公分
  2. 均需附燈光(交流電110伏特)、電源插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二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懸掛)。整體結實須牢靠、便於懸掛展示(作品請附上掛勾,以耐久懸掛為宜)。
  3. 報名單及送件單(請以校為單位統一送件並造冊)如附件,報名單請黏貼於作品上。
(三)評審:
  1. 評分標準:造型40%、技巧20%、創意20%、色彩20%
  2. 2、由承辦單位聘請專業美術、工藝教授評選各參賽作品。
(四)競賽組別及獎項:
  1. 類別:甲類傳統骨架為主造型花燈;乙類利用資源回收新型創作。
  2. 組別:甲、乙類各分國中組及國小組。
  3. 獎項:每類每組各取:
(1)個人獎:
特優作品三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貳仟元。
優等作品七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壹仟元。
佳作獎取十五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品乙份。
(2)指導獎:
指導學生榮獲特優獎項之指導老師給予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3)團體獎:
以學校為單位,合併各類組參賽之得獎作品及參加作品換算成績每件優選5分、佳作3分、入選1分;未入選0.1分(至多30件)。
累積分數選出前五名,各得獎項如下:(請得獎學校出具領據領取獎金)。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二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獎杯乙座。
第四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五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正、獎杯乙座。
(五)所有參賽作品一律置放於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內及週邊展示。
(六)各得獎作品之名額,主辦單位得視報名參賽作品件數,做適當調整。
十、得獎作品評審當天97年2月5日下午公佈本宮網站 http://www.jnk.org.tw/ 及專函通知得獎人就讀學校。
十一、頒 獎:
(一)本活動得獎團體及個人獎項訂於九十七年二月廿一日(星期四)元宵節晚上十九時在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前,由主辦單位公開頒獎。
(二)主辦單位於頒獎前函告參加得獎之團體及個人,請得獎之單位或個人務必於指定時間、地點至場領獎,不克前來者,請派代表參加領取。
十二、注意事項:
(一)請學校將參賽作品應黏貼報名單並造冊於報名時間內送交主辦單位指定處所。
(二)參賽之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受理或取消參賽資格:
  1. 持市售成品或持歷年已參賽過之作品改裝再度報名者。
  2. 未造冊、未黏貼標籤者或黏貼標籤破損而無法辨識者。
  3. 標籤內未依規定格式填寫及編號者或標籤內容與送件名冊內容不符者。
  4. 參賽作品未依規定大小製作者。(今年新規則)
  5. 指導獎老師每件限一名不得補報及更改,每位教師不重複頒給指導獎狀。
  6. 持他人作品冒名頂替報名參賽者。
  7. 製作之作品有害善良風俗、不堪入目者。
  8. 送交之作品背離主題或與活動主題相差甚遠者。
  9. 報名參賽之作品於報名結止後,方送至評核者。
  10. 參賽作品內有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置於作品內者。
(三)所有參賽展出之作品,請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展覽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取回,逾時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三、活動經費:
概算經費新台幣65萬9,100元整。
十四、活動圓滿完成後,依本府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處理原則(三)承辦全縣性各項競賽,給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五人為限,獎狀乙紙五人為限,以資鼓勵。
十五、本活動由本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各董事、監事審核通過,呈報高雄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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