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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0日

[攝影]「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2011.02.25)

截止日期:2011.02.25

OSIM uSqueez PRO OS-8008美腿機
OSIM uSqueez PRO OS-8008美腿機

「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一、活動緣起
為推廣朴子「燈花原鄉」意象,同時行銷朴子之美,爰結合地方社團、魅力商圈、社團協會等在地資源,布置燈花藝術、辦理燈花節攝影比賽,期以傳統燈花,融入現代藝術新思維、新觀念,一方面將歷史悠久的朴子燈花傳統由起源地配天宮推廣至全國,同時,敬邀各方影像愛好者蒞訪朴子,親感、紀錄本市豐沛的人情、掌故,使燈花意象與朴子之美經由攝影傳播至台灣每個角落。 

2009年1月20日

[攝影]2009高雄燈會藝術節攝影比賽(09.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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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2.28

一、主旨:
為繽紛閃亮的高雄燈會留下美麗紀實

二、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三、主辦單位:
高雄市攝影學會 連絡電話 (07)373-25880910777184 (張理事長)

四、攝影主題:
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五、活動日期:
98年 01 月 15 日 ~~ 02 月 15 日 24時止

六、作品規格:作品一律以長邊15吋為準的彩色放大照片,不得裝裱、能表現唯美、相片不得 留白邊,連作不收。

七、 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八、 簡章索取:
高雄市各大型快速沖洗店索取、或高雄旅遊網站、高雄燈會網站、攝影學會網站;連絡電話0932851210 (王總幹事)

九、 收件日期:既日起至98年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參賽張數不限)

十、 收件地點:
高雄市攝影學會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十一、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8年3月8日 (星期日)上午9時在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蓮池潭風景區行政中心1樓簡報室)公開評審,地址: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35號

十二、獎項:
  • 金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2萬元
  • 銀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1.2萬元
  • 銅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8仟元
  • 優 選 五 名---------獎金新台幣 3仟元
  • 佳 作 十 名---------獎金新台幣 1仟元
  • 入選獎二十名---------獎金新台幣 5佰元

十三:附則:
一、 得獎數不限,累計獎金超過13,334元依法扣繳10%所得稅。
二、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將公佈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能遞補。
三、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 (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四、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項得予從缺。
五、得獎者:
  1. 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必須達實際800萬畫素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取消得獎資格。
  2. 成績逕自網站下載、4月20日前得獎者繳交底片、數位檔,自本會會館 地址: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3. 5月11日晚間7時~9時持證件自本會會館領取獎狀獎金。
  4. 得獎作品著作權歸屬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高雄市攝影學會共同擁有,作者不得 異議,凡參賽既視同簡章規定。
六、能介紹咱們美麗的城市「高雄」給朋友、推廣觀光、同好們,您有一份責任,也是你的光榮,請多參加。

更多資訊:

2008年12月23日

[花燈]2009臺灣燈會 - 全國花燈競賽(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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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8.12.31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9月8日觀技字第0974000918號函辦理。

二、宗旨:

  • (一)配合2009臺灣燈會,辦理全國花燈競賽,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固有文化,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
  • (二)激發師生與社會人士創造思考,培養良好互動合作的精神。

三、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五、競賽組別:


競賽組別報名資格
國小幼稚園組全國公私立國小或幼稚園師生共同製作。
國中組全國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附設補校師生共同製作。
高中職組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師生共同製作。
大專組全國各大專院校及五專後二年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師生共同製作。
社區組全國各社區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工商社團組全國各工商社團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機關團體組全國各機關團體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六、競賽主題: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七、作品規格:

  •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及機關團體組: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 (二)參賽作品一律採「平放」方式製作,以利規劃展示位置。
  • (三)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於布置。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且作品應強調安全性與燈座亮度。
  • (四)作品可採環保素材,即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材料或廢棄物,以節能減碳為原則。
  • (五)供電方式係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
  • (六)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件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 (七)每件作品必須設置「10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插電。

八、報名方式:

為利展場規劃,採『網路報名』,自97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止至下列網站 報名:http://www.ilc.edu.tw/,輸入參賽作品資訊,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

九、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時間:98年2月05日(星期四)9時起至2月06日(星期五)16時止,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者,作品可參展但不得參加競賽。
(二)收件地點:2009臺灣燈會花燈競賽區位置,由湖山國小派員點收。
(三)布置地點:詳細布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布置所須之相關材料機具由參賽者自行準備。請注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評審:98年2月06日(星期五)17時30分起。

十、評審標準:整體效果、造型、色彩、創意、燈光及技巧等項目。


十一、評審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十二、獎勵:

競賽組別獎勵方式
國小
幼稚園組
  1. 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各等第錄取名額如下:
    • (1)特優: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一。
    • (2)優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二。
    • (3)甲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三。
    • (4)佳作: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四。
  2. 獲「特優」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記功壹次,頒發獎金壹萬元及獎狀。
  3. 獲「優等」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嘉獎貳次,頒發獎金陸仟元及獎狀。
  4. 獲「甲等」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嘉獎壹次,頒發獎金參仟元及獎狀。
  5. 獲「佳作」作品之師生,學生及指導教師頒發獎狀,頒發獎金壹仟伍佰元及獎狀。
  6. 本縣所屬學校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外縣市指導教師,由本府函請各所屬(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7. 各組燈王(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名)另加頒獎金壹萬元。
國中組
高中職組
  1. 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各等第錄取名額如下:
    • (1)特優: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一。
    • (2)優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二。
    • (3)甲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三。
    • (4)佳作: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四。
  2. 獲「特優」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壹萬元及獎狀。
  3. 獲「優等」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陸仟元及獎狀。
  4. 獲「甲等」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參仟元及獎狀。
  5. 獲「佳作」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壹仟伍佰元及獎狀。
  6. 各組燈王(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名)另加頒獎金壹萬元。
大專組
社區組
工商社團組
機關團體組

十三、競賽花燈作品展覽區域:

規劃有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機關團體組等7組展覽區,參賽作品於此展出。

十四、展覽日期與地點:

  •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09日(星期一)至2月22日(星期日),合計14日每日10時至23時。
  • (二)展覽地點:宜蘭運動公園

十五、作品領回:

  • (一) 領回方式: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自行拆除領回。
  • (二) 領回時間:98年2月23日(星期一)9時至15時止,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六、作者及指導教師注意事項:

  • (一)曾參賽作品或其修正部分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若已獲評審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狀。
  • (二)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 (三)作品報名清冊內容需更改,或無法送件者,須於98年1月23日(星期五)前,以正式公文向承辦單位提出,逾時則不得更改,敘獎以報名清冊內容為準。
  • (四)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 (五) 每件參賽作品須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並自行懸掛。
  • (六) 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 (七) 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 (八) 所有參賽作品,主辦及承辦單位有權攝影、發行專輯及光碟。

十七、本府及承辦學校有功人員本項活動工作人員於活動後,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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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1日

[花燈]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九十八年度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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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九十八年度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發揚中華傳統文化,振興地方民俗藝術。
(二)推展鄉間民俗活動,促進地區文化發展與延續。
(三)輔導兒童認識民俗節慶意義,增進愛鄉愛土情操。
(四)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締造祥和社會風氣。
(五)推動稅制改革,建全政府財政,邁向租稅公平第一步。

二、主辦單位:
高雄縣政府、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

三、協辦單位:
鳳山市公所、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高雄縣政府環保局、鳳山郵局。

四、承辦單位:
五甲國小

五、參加對象:
本縣各國中、小學學生

六、收件日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1月 12日(星期一)起至1月 22日(星期四)止。

七、收件地點:
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一段220號) ,洽詢電話:(07)7463473、7479641鄭麗秀小姐。

八、展出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廿六日(農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十六日止。

九、實施方式:
(一)主題:國泰民安、牛年生肖、新春如意、祥和社會、節令喜氣等相關新年題材為設計。
(二)製作內容:
  1. 花燈作品材料請自備自製。尺寸規定長寬高不得小於30公分×30公分×50公分及大於200公分×60公分×100公分
  2. 均需附燈光(交流電110伏特)、電源插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二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懸掛)。整體結實須牢靠、便於懸掛展示(作品請附上掛勾,以耐久懸掛為宜)。
  3. 報名單及送件單(請以校為單位統一送件並造冊)如附件,報名單請黏貼於作品上。
(三)評審:
  1. 評分標準:造型40%、技巧20%、創意20%、色彩20%。
  2. 由承辦單位聘請專業美術、工藝教授評選各參賽作品。
(四)競賽組別及獎項:
  1. 類別:甲類傳統骨架為主造型花燈;乙類利用資源回收環保創意作品。
  2. 組別:甲、乙類各分國中組及國小組。
  3. 獎項:每類每組各取:
    • (1)個人獎:
      • 特優作品三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伍仟元。
      • 優等作品七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參仟元。
      • 佳作獎取十五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壹仟元。
    • (2)指導獎:指導學生榮獲特優獎項之指導老師給予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 (3)團體獎:以學校為單位,合併各類組參賽之得獎作品及參加作品換算成績每件優選5分、佳作3分、入選1分;未入選0.1分(至多30件)。
      累積分數選出前五名,各得獎項如下:(請得獎學校出具領據領取獎金)。
      •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正、獎杯乙座。
      • 第二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杯乙座。
      • 第三名:獎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正、獎杯乙座。
      • 第四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獎杯乙座。
      • 第五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杯乙座。
(五)團體組未得獎單位送件10件以上20件以下獎助金參仟元、20件以上獎助金伍仟元。
(六)所有參賽作品一律置放於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內及週邊展示。
(七)各得獎作品之名額,主辦單位得視報名參賽作品件數,做適當調整。

十、得獎作品評審當天98年1月24日下午公佈本宮網站及專函通知得獎人就讀學校。

十一、頒 獎:
(一)本活動得獎團體及個人獎項訂於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星期一)元宵節晚上十九時在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前,由主辦單位公開頒獎。
(二)主辦單位於頒獎前函告參加得獎之團體及個人,請得獎之單位或個人務必於指定時間、地點至場領獎,不克前來者,請派代表參加領取。

十二、注意事項:
(1)請學校將參賽作品應黏貼報名單並造冊於報名時間內送交主辦單位指定處所。
(二)參賽之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受理或取消參賽資格:
  1. 持市售成品或持歷年已參賽過之作品改裝再度報名者。
  2. 未造冊、未黏貼標籤者或黏貼標籤破損而無法辨識者。
  3. 標籤內未依規定格式填寫及編號者或標籤內容與送件名冊內容不符者。
  4. 參賽作品未依規定大小製作者。(今年新規則)
  5. 指導獎老師每件限一名不得補報及更改,每位教師不重複頒給指導獎狀。
  6. 持他人作品冒名頂替報名參賽者。
  7. 製作之作品有害善良風俗、不堪入目者。
  8. 送交之作品背離主題或與活動主題相差甚遠者。
  9. 報名參賽之作品於報名結止後,方送至評核者。
  10. 參賽作品內有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置於作品內者。
(三)所有參賽展出之作品,請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展覽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取回,逾時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三、活動經費:概算經費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元整。

十四、活動圓滿完成後,依本府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處理原則(三)承辦全縣性各項競賽,給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五人為限,獎狀乙紙五人為限,以資鼓勵。

十五、本活動由本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各董事、監事審核通過,呈報高雄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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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0日

[花燈]年金門縣花燈作品競賽(0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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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目的:
為宏揚中華傳統文化,推廣中國民間傳統技藝與人文及自然生活與科技領域之學習,並且配合金門地區年度元宵節花燈展覽,特辦理本活動,以達成全民參與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二、依 據:
金門地區歡渡九十八年元宵節活動實施要點

三、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五、參選資格:無限制。

六、作品規格:
(一)各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二)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限。
(三)參賽作品以「平臺方式」或「懸掛方式」製作,並易於佈置為原則。
(四)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
(五)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五百(w)燭光」為原則。
(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2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
(七)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七、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8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2月8日(星期日)中午12時止,凡逾時送件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8年2月8 日(星期日)
(三)公布:98年2月9日(星期一)元宵節燈展時。

八、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金城鎮朱子祠。
(二)佈置地點:金城鎮朱子祠(詳細佈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不另行通知)。

九、評審標準:
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十、評審委員:
由本局(文化局)聘請專家擔任。

十一、獎勵:
(一)均錄取特優5件、優等5件、甲等5件、佳作10件。
(二)榮獲「特優」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伍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三)榮獲「優等」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肆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四)榮獲「甲等」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貳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五)榮獲「佳作」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伍佰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十二、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9日(星期一)至2月11日(星期三),合計3日。
(二)展覽地點:金城鎮朱子祠。

十三、退件日期:
民國98年2月12日至13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止,請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本局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二)每件參賽作品應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及懸掛。
(三)請參展者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主辦承辦單位有權對得獎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條規定。

十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辦單位:金門縣文化局(藝文推廣課)
聯 絡 人:陳建武
聯絡電話:328638轉418 or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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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花燈]2009南投燈會 - 集集鄉土燈展花燈競賽(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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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一、發展民俗文化藝術,提供優質休閒活動。
二、吸引觀光人潮,行銷南投縣觀光產業,提高縣民所得。
三、配合辦理南投縣燈會活動,為申辦台灣燈會預做準備。

貳、活動組織
一、指導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集集鎮公所
四、執行單位:南投縣集集鎮公所(觀光課)
五、協辦單位:中華花燈藝術學會

叁、題材
一、參賽者自行創作並命名。
二、以值年生肖(牛)有關之各類童話、神話及寓言故事、地方特色、物產、宗教民俗、歡樂新年或其他各式創意概念為題材。

肆、經費概算:
所需經費由集集鎮公所籌措辦理。

伍、競賽組別
(一)分為社會組、大專高中高職組、國中國小組等三組,歡迎各界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辦法。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各校參賽件數不限,以1至3人具名參賽,指導老師以1人為限。

陸、作品規格
(一)以平台放置展出為原則,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V)。使用蠟燭、電池者均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防水及亮度。
(二)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如下,作品規格不符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1. 各組作品規格(長、寬)不得低於直徑1.5公尺為原則、高度則不限。
  2. 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露天展示,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3. 所有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已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作品需預留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柒、報名方式
一、報名方式:歡迎各界按組別報名參加(報名表如附件),請自行填寫本計劃所附報名表件,填寫後傳真(049)2764576或寄回集集鎮公所觀光課(集集鎮民生路61號)
。
二、報名日期:自97年12月15日起至98年1月5日止。
三、洽詢電話:049-2762034集集鎮公所觀光課 蔡伊達。

捌、收件
一、作品收件方式:自行送件至收件地點
二、作品收件時間:
請攜帶集集鎮公所回覆之報名表回函,於98年1月16 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6時收件,逾期、逾時均不收件。
三、作品收件地點:民權路火車站前環鎮鐵路起點(集集燈會競賽燈區)

玖、評審
一、評審委員將聘請專家擔任。評審標準分為色彩、創意、造型、技巧(含電動)等項。
二、評分標準:色彩30%、創意20%、造型30%、技巧(含電動)20%。
三、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得名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四、評審日期為98年1月16日(星期五)下午6時。
五、成績公布:
得獎名單:98年1月17日(星期六)上午9時於活動現場公布,另將具函通知得獎人。並於集集鎮公所網站公告。
六、頒獎:由承辦單位另定時間及地點通知得獎人予以公開頒獎。

拾、獎勵
(一)國中國小組
  • 特優10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 10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 10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 10名:每名獎金5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 20 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二)大專高中高職組
  • 特優 5 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5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 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 5 名:每名獎金5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 10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三)社會組
  • 特優5名:獎金5,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5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5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5名:每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10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三、教師指導獎:
本縣教師指導學生參加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競賽成績優良獲獎額度:
特優:指導教師(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優等:指導教師(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前開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複為原則。
本縣以外參賽獲獎教師本人或指導教師,由南投縣教育處函請各該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四、本縣教師參加比賽獎:
本縣教師參加競賽成績優異者,除原有獎勵外,另外獲獎額度:
特優:教師本人(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優等:教師本人(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教師參賽本人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複為原則。
五、辦理本活動工作人員表現優良者5人予以嘉獎,5人核發獎狀以資鼓勵。

拾壹、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自行拆除領回。
二、領回日期:98年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憑收件時發給之領回憑證領回,逾期不受理領回,由公所處理。
三、領回地點:請於期限內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內領回,逾時未領者視同放棄,執行單位有權處理花燈作品,製作人不得提出異議。

拾貳、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需配合於「2009南投燈會 - 集集鄉土燈展」活動現場展出。
二、 燈會展覽地點為集集鎮民權路(火車站至八張街口路段),展出日期時間30天,自98年1月17日起,至98年2月15日止。
三、競賽作品須以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獎勵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應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自負,概與承辦單位無涉。
四、作品之所有權己被買斷者,請勿參加本活動,如涉有爭議,概由參賽者負責,與承辦單位無涉。
五、各類組獎次僅頒發獎狀乙面,獎金乙份,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
六、參賽者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七、參賽作品於競賽及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情事而損毀時,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八、參賽作品如規格不符、內容不適當或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者,承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
九、凡參加花燈競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燈會受獎人員、參賽單位送件及收件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主(承)辦單位不另外發給請假證明。

拾叁、本計劃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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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2日

[花燈]「2009高雄縣燈會」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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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依高雄縣97年度教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依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花燈協調會議決定辦理。

貳、目標:
一、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傳統文化藝術。
二、培育花燈種子教師,切磋並展現研習技藝及成果。
三、激發學生創造思考與解決困難之能力,並提昇人文藝術素養。

參、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教育處

肆、承辦單位:維新國小

伍、協辦單位:中華花燈藝術學會、中壇國小、財團法人高雄私立天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陸、比賽組別:
一、教師組 二、社會組 三、國中小學生組 四、環保創意組(節能減碳、環保再利用材質)。

柒、比賽方式:參賽者自由創作(建議結合創新材質,如:陶燈、浮雕、LED 等燈材或其他科技材質之創作) 。
一、學生組:製作學生每件三人為限,指導老師每件限一名,其作者及指導老師不得多列及修改,每位老師不得重複給指導獎。
二、教師及社會組每件作品作者以二人為限。

捌、作品規格: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二、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以平放式易於佈置為主,懸掛式為輔。
三、花燈製作時,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四、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個人組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 (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五、每件作品必須設置「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六、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玖、送展件數: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校請鼓勵教師、學生或親子共作參加競賽,爭取各校榮譽,也確保燈會規模。
二、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

拾、報名方式:
一、參賽者請詳閱本實施計畫,務必填妥「2009 高雄縣燈會電子檔報名表」(填妥資料後, 電子檔重新命名,命名方式舉例如下:2009 高雄縣燈會-單位名稱或2009 高雄縣燈會-個人姓名),以附加檔案方式。
二、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星期二)止將報名表直接E-mail至維新國小蔡惠淑主任 (huishu.t@gmail.com),請再來電確認,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電話:07-6913816
三、請送件時一定附上「2009 高雄縣燈會報名表」並完成核章,以利資料核對。

拾壹、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7年12月17-19日(星期三-五)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止,凡逾時送件或不預先報名者,則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7年12月25-26日(兩天)下午二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拾貳、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岡山區及鳳山區,請親送至前峰國中舊校區活動中心(如附件)。
二、旗山區請送至中壇國小,再派車將花燈送到前峰國中舊校區統一進行評審。
三、將於元宵節前後佈置於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参、評審標準: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拾肆、評審委員:由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聘請專家擔任。

拾伍、獎勵:
一、獎勵額度:
組別 獎項 獎額 獎金 獎金合計 敘獎 備註
  教師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嘉獎二次  
特優 2 5,000 10,000 嘉獎二次  
優等 5 2,000 10,000 嘉獎乙次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社會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嘉獎二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國中小學生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環保創意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二、各組獎項錄取件數,得由評審委員開會決定之,惟合計獎項不得超過燈王4件,特優8件,優等及甲等各20件,佳作40件得酌增,未達水準則從缺。

拾陸、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6日(星期五)至2月10日(星期二),合計5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配合本縣2009燈會活動時間)
二、展覽地點:高雄縣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柒、作品領回:
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學校負責拆除,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拾捌、作者及指導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必須親自製作,不得委託專門製造商店製作,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予評分)。
二、學校組學生作品,每件限定指導老師1名,參與製作學生至多3名;教師及社會組每 件作品,作者至多2人。
三、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四、各組作品報名表(如附件),請審慎填記清楚,既經貴單位核章確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五、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六、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七、請各校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八、主辦單位有權對參賽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規定。

拾玖、假別:
一、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1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3人及協辦學校之工作人員2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各學校送件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貳拾、辦理活動工作人員敘獎:本活動圓滿達成後,承(協)辦學校工作人員給予嘉獎貳次3人,嘉獎壹次6人,獎狀乙紙8人為限之獎勵。
貳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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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

[設計]「第三屆彰化燈節」中部地區各級學校花燈競賽(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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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  旨:為加強推行傳統藝術教育,增進花燈創作與欣賞知能,再造並延續傳統民俗工藝,以達成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貳、指導單位:彰化縣政府

參、主辦單位:彰化市公所

肆、協辦單位:陳杰立委服務處、彰化縣春夏文教慈善會、彰化縣各級學校

伍、主 題:團體組-以忠孝節義故事、值年生肖、彰化市歷史建築及古蹟為創作主題;個人組-自由發揮創作。

陸、題  材:建議以鐵絲或其他堅固材質為骨架並裱糊防水透光之彈性布料為原則;若以保利龍或寶特瓶、養樂多、鋁罐等類回收材料,或以棉紙為錶糊材料之作品,則不予補助材料費。

柒、參加對象:中部地區五縣市(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各級學校師生、團體組隊均可參加。

捌、競賽類別:
一、團體組:
  • (一)參賽組別: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等4組。
  •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競賽作品以學校、機關、團體為單位,本市國中及國小每所學校至少提供1件作品參賽(另主辦單位可依展出場地因素,決定各校參賽件數),每件作品製作人數以8人為限,指導老師以3人為限,跨單位指導之教師應於報名表註明服務學校名稱,並經學校同意。
二、個人合作組:
  • (一)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等4組。
  •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本市國中及國小每所學校參賽作品至少提供2~5件作品參賽,以個人具名參賽;參賽作品如係共同創作,每件作品製作人以5人為限,指導老師以1人為限。
  • (三)參賽者參賽件數不限,惟錄取(得獎)每人以乙件為限。
三、教師研習作品組:對象以參加本所舉辦之『97年度教師民俗藝術花燈製作研習營』活動之教師為限,作者限1人,作品規格與個人合作組同。
玖、作品規格:
一、團體組:
  • (一)以組裝於花燈平臺方式呈現,展示台座(長3公尺、寬2公尺)由主辦單位提供、參加單位得就台座進行裝飾;為配合展出,作品規格長度2~2.5公尺、寬度1.5~2公尺,高度2.5~3公尺,應考量安全及穩固性,作品結構及內容力求豐富(含燈車臺面佈置);規格不符者,減少材料補助款。
  • (二)供電方式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發光(交流電220V或110V)。作品應強調安全性、防水、與燈座亮度。
  • (三)團體組燈座需裝置作品解說牌,內容包括主題名稱、主題內容及創作學校、校長、指導教師及參賽者名字;個人組及教師研習組解說牌由主辦單位統一製作。
  • (四)組裝地點、日期:由主辦單位指定地點組裝,為求呈現花燈最佳整體效果,主辦單位及評審委員於展出前得對展出作品要求補強。
二、個人合作組:
  • (一)以平臺放置展出為原則,但得依作品型式以懸掛方式展出,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V)。使用蠟燭、電池者均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防水及亮度,顧及穩定性參賽作品需自行釘製花燈底座(如棧板、鐵板,厚度不限),便於固定於會議桌上展示。。
  • (二)為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如下,作品規格不符者,評審得酌予扣分,並,減少材料補助款。
    1. 社會大專組:作品規格最小為直徑2公尺以上。
    2. 高中高職組、國中組、國小組:作品規格最小為直徑1公尺以上(需長、寬、高至少2面達1公尺以上)。

拾、作品製作補助費:
作品規格須符合本競賽辦法規定者,始補助製作費,如未達規格者,或以保利龍、寶特瓶、養樂多、鋁罐等類回收材料,或以棉紙為錶糊材料之作品,則不予補助,補助項目如材料費、貨車租用費、講師鐘點費(每小時500元為限)、便當、礦泉水、雜支等。
一、團體組:每件補助新台幣3萬5仟元。
二、個人合作組:每件補助新台幣2仟5佰元。

拾壹、報名方式:
一、報名資格:歡迎各界按組別報名參加,並以學校、團體名義報名參加。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團體組報名時,應同時提供燈座設計圖。
三、報名方式:參加競賽者詳閱本須知,並詳細填寫報名表,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至彰化市光復路74號彰化市公所社會課收(報名資料彰化市公所網站下載),或傳真(04)7285202報名。洽詢電話:(04)7222141分機:178。

拾貳、收  件:
一、收件方式:自行送件。
二、收件日期:各組別統一為98年2月4日、5日2天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
三、收件地點:彰化藝術館戶外廣場(彰化市中山路2段542號)。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標準分為整體效果、創意、造型、燈光、技巧(如電動)、裝飾等項。
二、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評審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三、評審時間:98年2月6日下午5時起
四、成績公布:98年2月16日前(於本所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五、頒獎:98年3月1日下午6時起於展出地點進行頒獎。

拾肆、獎  勵:
一、「團體組」:如各組別參賽作品未達10件,獎金減半。
組別
  • 社會大專組
  • 高中(職)組
  • 國中組
  • 國小組
錄取名額及獎勵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狀乙面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面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面
  • 佳作若干:獎金新臺幣5千元,獎狀乙面
  • 入選若干:獎金新臺幣3千元,獎狀乙面

二、「個人合作組」:如各組別參賽作品未達20件,獎金減半。
參賽者參賽件不限,惟錄取(得獎)每人以乙件為限。
組別
  • 社會大專組
錄取名額及獎勵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面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千元,獎狀乙面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面
  • 佳作2名:每名獎金新台幣3千元,獎狀乙面
  • 入選作品:10件,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組別
  • 高中(職)組
  • 國中組
  • 國小組
錄取名額及獎勵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千元,獎狀乙面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面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獎狀乙面
  • 佳作2名:每名獎金新台幣2千元,獎狀乙面
  • 入選作品:10件,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三、「教師研習作品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獎狀乙面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3千元,獎狀乙面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2千元,獎狀乙面
  • 佳作2名:每名獎金新台幣1千元,獎狀乙面
  • 入選作品:若干件,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 參加獎:感謝狀乙張、紀念品乙份
三、參賽及指導人員獎勵方式:依縣政府核備函辦理。

拾伍、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自行拆除領回。
二、領回日期:98年3月2日上午9時起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止,逾期不受理領回。
三、領回地點:於領回日期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領回,逾期未領者視同放棄,由主辦單位處理,不得提出異議。

拾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競賽之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於「第二屆彰化燈節」展出,展出日期為98年2月7日至3月1日止。
二、競賽作品須以未曾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獎勵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應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自負,概與主辦單位無涉。
三、各組別得獎作品獎狀各一,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各參賽單位檢附領據、彰化市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成果報告、照片、於活動結束後送社會課辦理,原始憑證(含講師領據、簽到簿)請各校自行留存備查。
四、參賽作品於競賽及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情事而損毀時,主承辦單位
不負賠償之責。
五、參賽作品如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規格不符或內容不適當者,主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
六、本案洽詢電話:04-7222141分機178
傳真電話:04-7285202
彰化市公所網址

拾柒、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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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2日

[國內]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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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目的:
藉由畫面展現出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美麗璀璨,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以不同角度、面貌、光線、人物等各種條件,呈現出中臺灣元宵燈會的特色。

二、活動時間:
2008年2月14日至2月24日

三、活動地點:
臺中市 文心森林公園、臺中公園

四、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
聯合報

六、參賽資格:
全省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七、交件日期:
2008年2月25日(一)至3月9日(日)

八、作品規格:
(一)一般傳統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加,傳統相機以彩色135或120之底片拍攝、數位相機建議以 4 百萬畫素以上拍攝。
(二)將作品以相紙沖洗或輸出8×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並黏貼於A3黑色裱板正面。
(三)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四)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規定者,不予評審。
(五)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300dpi)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不予評審。

九、交件方式:
(一) 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需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至18:00)送達聯合報活動組,信封需加註「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
(二) 收件地址:
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 聯合報活動組
(三) 洽詢電話:04-22371234轉4750

十、評選辦法:
(一) 由臺中市政府新聞處邀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依據活動辦法及評審標準評選。
(二) 評審標準:
主題相關性25% 構圖及創意50% 攝影品質25%

十一、評選日期:
2008年3月17日(一)

十二、獎勵辦法:
(一) 第一名獎金10,000元,獎狀一面,1名
(二) 第二名獎金8,000元,獎狀一面,1名
(三) 第三名獎金5,000元,獎狀一面,1名
(四) 佳作 獎金3,000元,獎狀一面,10名

十三、得獎名單將公佈於活動網站( www.lantern2008.com.tw )及臺中市政府網站( www.tccg.gov.tw )及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http://travel.tccg.gov.tw )上,並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得獎者相關領獎事宜。

十四、注意事項:
(一)曾在國內外發表過之作品,請勿重覆參加,若經檢舉,則以取消資格論。
(二)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
(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主辦單位擁有對參賽作品審查之權利,嚴禁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色情、暴力或有妨礙社會正當風氣之圖像。
(五)得獎作品及其原始底片及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屬臺中市政府,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且臺中市政府有保留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六)參賽作品均不退件。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
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2008年1月15日

[國內]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創意花燈比賽辦法 - 高國中小組(9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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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創意花燈比賽辦法(高國中小組)

一、目 的:
(一)推動傳統藝術教育與花燈創作的理念,以延續傳統民俗工藝技術之傳承。
(二)透過花燈設計的觀摩與學習,達到全民參與及寓教於樂的目標。
(三)激發師生的創意思考,培養合作的精神,並為傳統的元宵燈會,注入E世代的創意。

二、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三、主 題:
以「鼠年大吉」為發想,結合本次燈會「擁抱」的意念規畫呈現。

四、材 質:
以重視環保、防水材質為主。

五、活動地點:
臺中市文心森林公園

六、競賽組別: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高年級組【5、6年級】
(四)國小中年級組【3、4年級】
(五)國小低年級組【1、2年級】

七、獎勵辦法:
(一)每組錄取前三名,第一名獎金5000元(1名)、第二名獎金3000元(2名)、第三名2000元(3名)
(二)各組錄取佳作30名,頒給獎狀一紙及米奇小提燈乙只。
(三)每件作品可報名作者1-2人,得獎作品由市府發給優勝獎狀,若總成績同分者,以相同名次列等。
(四)獲各組前三名者,訂於97年2月24日閉幕晚會時頒發獎金與獎狀。

八、作品規格:
(一)參賽作品必須以「懸掛方式」製作。
(二)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於懸掛,材質採牢固、環保、不易破損為原則。
(三)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100瓦」為主(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四)每件作品必須設置至少保留150公分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連接電源。
(五)為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以長120cm、寬90cm、高90cm、重5公斤以內為限。
(六)未事先報名臨時參展者作品只參展,恕不列入評分。
(七)未依規定者,不予參賽資格。

九、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年1月31日止
(二)報名手續:
  1. 以傳真或郵寄報名為主,參賽者填妥報名表後,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或傳真至聯合報( 地址: 404臺中市健行路321號5樓;電話:2237-1234轉4750;傳真:2236-6640 )並確認之,聯絡電話請務必正確填寫,以利連繫作業。
  2. 學校請以團體報名方式參加,統一收件、送件,承辦單位將於收到報名表後,給予編號,作為現場布置區域之規畫依據。

十、收件及展示:
(一)收件期限:
97年2月12日(二)至2月13日(三),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
(二)收件地點:
2008中臺灣燈會服務台(臺中市 文心森林公園-文心路與向上路口)
(三)展示期間:
97年2月14日(四)至2月24日(日)
(四)展示方式:
凡參賽之創意花燈,不論有無入選名次,需配合燈會期間公開展示,並不予退還。活動結束後,欲領回者,請各參賽者至領件地點自行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主辦單位逕行銷毀。
(五)作品展示依競賽組別及報名編號排列懸掛。

十一、作品領回:
(一)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自至展覽地點拆除領回。
(二)領回期限:97年2月25日(一)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二、評審: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二)評審標準分為主題30%、技巧30%、燈光20%、創意20%。

十二、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得酌予扣分。
(二)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領回期間,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每件參賽作品均由主辦單位掛上標籤統一標示。
(四)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五)各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超過13333元者),並由主辦單位依規定代扣繳。
(六)所有參賽作品,主辦單位擁有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及展示等權利。

十三、獎勵:
(一)錄取前3名作品之指導老師依相關規定敘嘉獎一次。
(二)錄取佳作作品之指導老師頒給獎狀一紙。
(三)本府相關單位承辦有功人員,於本項工作結束後,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敘獎。

十四、相關資訊請查閱2008中臺灣元宵燈會網站( www.lantern2008.com.tw )、臺中市政府網站( http://www.tccg.gov.tw )及大臺中觀光旅遊網( http://travel.tccg.gov.tw )。

2008年1月3日

[國內]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97年度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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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97年度 元宵節民俗花燈競賽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發揚中華傳統文化,振興地方民俗藝術。
(二)推展鄉間民俗活動,促進地區文化發展與延續。
(三)輔導兒童認識民俗節慶意義,增進愛鄉愛土情操。
(四)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締造祥和社會風氣。
(五)推動稅制改革,建全政府財政,邁向租稅公平第一步。
二、主辦單位:
高雄縣政府、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
三、協辦單位:
鳳山市公所、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征處、高雄縣政府環保局、鳳山郵局。
四、承辦單位:
五甲國小
五、參加對象:
本縣各國中、小學學生
六、收件日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1月 30日(星期三)起至2月 4日(星期五)止 。
七、收件地點:
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 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一段220號) ,
洽詢電話:(07)7463473、7479641鄭麗秀小姐。
八、展出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農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五日止。
九、實施方式:
(一)主題:
國泰民安、鼠年生肖、新春如意、祥和社會、節令喜氣等相關新年題材為設計。
(二)製作內容:
  1. 花燈作品材料請自備自製。尺寸規定長寬高不得小於30公分×30公分×50公分及大於200公分×60公分×100公分
  2. 均需附燈光(交流電110伏特)、電源插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二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懸掛)。整體結實須牢靠、便於懸掛展示(作品請附上掛勾,以耐久懸掛為宜)。
  3. 報名單及送件單(請以校為單位統一送件並造冊)如附件,報名單請黏貼於作品上。
(三)評審:
  1. 評分標準:造型40%、技巧20%、創意20%、色彩20%。
  2. 2、由承辦單位聘請專業美術、工藝教授評選各參賽作品。
(四)競賽組別及獎項:
  1. 類別:甲類傳統骨架為主造型花燈;乙類利用資源回收新型創作。
  2. 組別:甲、乙類各分國中組及國小組。
  3. 獎項:每類每組各取:
(1)個人獎:
特優作品三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貳仟元。
優等作品七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台幣壹仟元。
佳作獎取十五名,得獎學生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品乙份。
(2)指導獎:
指導學生榮獲特優獎項之指導老師給予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3)團體獎:
以學校為單位,合併各類組參賽之得獎作品及參加作品換算成績每件優選5分、佳作3分、入選1分;未入選0.1分(至多30件)。
累積分數選出前五名,各得獎項如下:(請得獎學校出具領據領取獎金)。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二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獎杯乙座。
第四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杯乙座。
第五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正、獎杯乙座。
(五)所有參賽作品一律置放於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內及週邊展示。
(六)各得獎作品之名額,主辦單位得視報名參賽作品件數,做適當調整。
十、得獎作品評審當天97年2月5日下午公佈本宮網站 http://www.jnk.org.tw/ 及專函通知得獎人就讀學校。
十一、頒 獎:
(一)本活動得獎團體及個人獎項訂於九十七年二月廿一日(星期四)元宵節晚上十九時在本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前,由主辦單位公開頒獎。
(二)主辦單位於頒獎前函告參加得獎之團體及個人,請得獎之單位或個人務必於指定時間、地點至場領獎,不克前來者,請派代表參加領取。
十二、注意事項:
(一)請學校將參賽作品應黏貼報名單並造冊於報名時間內送交主辦單位指定處所。
(二)參賽之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受理或取消參賽資格:
  1. 持市售成品或持歷年已參賽過之作品改裝再度報名者。
  2. 未造冊、未黏貼標籤者或黏貼標籤破損而無法辨識者。
  3. 標籤內未依規定格式填寫及編號者或標籤內容與送件名冊內容不符者。
  4. 參賽作品未依規定大小製作者。(今年新規則)
  5. 指導獎老師每件限一名不得補報及更改,每位教師不重複頒給指導獎狀。
  6. 持他人作品冒名頂替報名參賽者。
  7. 製作之作品有害善良風俗、不堪入目者。
  8. 送交之作品背離主題或與活動主題相差甚遠者。
  9. 報名參賽之作品於報名結止後,方送至評核者。
  10. 參賽作品內有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置於作品內者。
(三)所有參賽展出之作品,請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展覽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取回,逾時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三、活動經費:
概算經費新台幣65萬9,100元整。
十四、活動圓滿完成後,依本府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處理原則(三)承辦全縣性各項競賽,給予工作人員嘉獎一次五人為限,獎狀乙紙五人為限,以資鼓勵。
十五、本活動由本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鳳山市鎮南宮仙公廟各董事、監事審核通過,呈報高雄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07年11月27日

[國內]2008桃園燈會花燈競賽(9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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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桃園燈會花燈競賽辦法

一、計畫目標:
(一)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傳統文化藝術。
(二)培育花燈創作種子,傳承庶民文化。
(三)激發學校師生與社會人士創新思考能力,並增添傳統節慶歡樂氣氛。
二、指導單位:
桃園縣政府
三、督導單位:
桃園縣議會、桃園市民代表會
四、主辦單位:
桃園市公所
五、承辦單位:
桃園縣慈文國民中學
六、花燈題材:
以值年生肖(鼠)、土地公意象及代表地方文化特色、產業以及其他各式創意概念為題材自由發揮並予命名。
七、比賽組別:
(一)團體類:
  1. 分為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大專社會組等4組(報名方式詳閱本辦法九)。
  2. 件數及人數限制:比賽作品以學校、機關、團體為單位,每單位參賽作品件數不限,每件作品共同製作人數至少3人最多8人 ,指導老師最多以2人為限。
(二)個人類:
  1. 分為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大專社會組等4組(報名方式詳閱本辦法九)。
  2. 件數及人數限制:學校可採師生共同參與製作方式,參賽作品件數不限,每件作品限1人具名參賽,指導老師亦以1人為限。
八、作品規格:
(一)團體類:
  1. 以組裝於花燈平台的方式呈現,展示台座寬6公尺、深2.7公尺、高1.2公尺(由主辦單位提供),參加團體得就台座進行裝飾。作品規格勿超出台座之長度及深度,高度不限,惟應考量安全及穩固性,未依規定者,不予評審(不含配件,應有6件以上主體燈飾)。。
  2. 供電方式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發光(交流電110V),每組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20(A)安培」為原則。
  3. 作品材質採防水、堅固、安全不易破損為首要。
(二)個人類:
  1. 以花燈平台放置展出為原則,例外得依作品型式以懸掛方式展出。作品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或小於「0.8公尺」(最長處)。未依規定者,不予評審。
  2. 本類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且須設置「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不予收件。
  3. 作品材質採防水、堅固、安全不易破損為首要。
九、報名方式:歡迎各學校、機關、團體按組別踴躍報名參加,比賽辦法可至桃園縣桃園市慈文國民中學網站(網址: http://host5.twjh.tyc.edu.tw/mis/activity/index.asp )、桃園市公所網站(網址: http://www.taocity.gov.tw )下載。
(一)報名手續:
1、團體類:
(1)採『網路報名』方式,於「桃園縣桃園市慈文國民中學」網站
( http://host5.twjh.tyc.edu.tw/mis/activity/index.asp )下登錄報名。
(2)檢附彩色作品設計圖(A3格式立面圖),標明每件作品尺寸大小、材質及呈現重點,以及指導人員專長、資歷、相關作品或指導經驗等資料, 於96.11.30(五)前(以郵戳為憑)限時掛號寄至「桃園縣立慈文國民中學學務處林沛蓁組長收」,地址: 33046桃園市中正路835號,供評審委員進行第一階段評審。
2、個人類:
採『網路報名』:請於「桃園縣桃園市慈文國民中學」網站( http://host5.twjh.tyc.edu.tw/mis/activity/index.asp )下登錄報名。
(二)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
十、收件作業:
(一)收件日期:
97年2月13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3時止。團體類初審入圍作品,請於下午3時前組裝完成,以利5點進行試燈。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之作品,不得參加比賽。
※個人組現場領取補助費
(二)收件地點:桃園市中正路與南平路口「桃園藝文廣場」。
(三)收件方式:
  1. 報名之作品由承辦單位編號,並於97年1月15日前寄發「號碼牌」,參賽者請將「號碼牌」固定於作品上。
  2. 收件當日請將作品送至承辦單位規劃之編號位置,承辦單位於評審完畢後再行掛上創作者基本資料。
十一、評審作業:
(一)評審日期:
1、團體類:分二階段評審。
(1)初審:
96年12月5日就報名數量,4組分別擇優「入圍」各4-8座,4組入圍總數以不逾24座為原則。入圍作品由承辦單位具函通知,並公布於慈文國中及桃園市公所網站。入圍作品補助材料及運送組裝費,每座新臺幣4萬元正(不含獎金)。
※補助費請於97年3月1日前,非公務單位檢附附件1及原始憑證(購買收據抬頭請寫參賽單位、機關),公務單位檢附統一收據、原始憑證(購買收據抬頭請寫參賽單位、機關)至慈文國中學務處領取。
(2)複審:
97年2月13日下午五時進行評審,由評審委員針對「入圍」作品評分。
2、個人類:
97年2月13日下午五時進行評審,由評審委員就預先報名並送件之作品評分。參與評審作品補助材料及運送費,每件新臺幣1,200元正,4組總數以不逾1,000個為原則。
※補助費請於花燈收件時帶印章至現場領取,現場未領取者,請於97年3月1日前逕至慈文國中學務處辦理。
(二)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三)評分標準:
造型20%、色彩15%、燈光15%、技巧(含電動)15%、創意15%、整體效果20%;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得名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四)成績公布:
團體類複選與個人類得獎名單訂 97年2月14日上午10時於現場公布,另函通知得獎人並公布於慈文國中、桃園市公所網站。
(五)頒獎日期:
97年2月21日元宵晚會公開頒獎。
※團體類請於97年2月17日前將統一收據(附件2)及獎金請領清冊(附件3、4)送慈文國中
※團體類、個人類出席領獎者均請帶印章
十二、獎勵:
(一)團體類:
1、國小組
(1)第一名:1名,獎金7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2)第二名:1名,獎金5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3)第三名:1名,獎金3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4)佳作:3名,獎金1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2、國中組
(1)第一名:1名,獎金7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2)第二名:1名,獎金5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3)第三名:1名,獎金3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4)佳作:3名,獎金1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3、高中組
(1)第一名:1名,獎金7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2)第二名:1名,獎金5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3)第三名:1名,獎金3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4)佳作:3名,獎金1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4、大專社會組
(1)第一名:1名,獎金7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2)第二名:1名,獎金5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3)第三名:1名,獎金3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4)佳作:3名,獎金10,000元,團體獎狀乙面。
(二)個人類:
1、國小組
(1)第一名:1名,獎金20,000元,獎狀乙面。
(2)第二名:2名,獎金15,000元,獎狀乙面。
(3)第三名:3名,獎金10,000元,獎狀乙面。
(4)佳作:10名,獎金5,000元,獎狀乙面。
(5)入選:1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2、國中組
(1)第一名:1名,獎金20,000元,獎狀乙面。
(2)第二名:2名,獎金15,000元,獎狀乙面。
(3)第三名:3名,獎金10,000元,獎狀乙面。
(4)佳作:10名,獎金5,000元,獎狀乙面。
(5)入選:1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3、高中組
(1)第一名:1名,獎金20,000元,獎狀乙面。
(2)第二名:2名,獎金15,000元,獎狀乙面。
(3)第三名:3名,獎金10,000元,獎狀乙面。
(4)佳作:10名,獎金5,000元,獎狀乙面。
(5)入選:1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4、大專社會組
(1)第一名:1名,獎金20,000元,獎狀乙面。
(2)第二名:2名,獎金15,000元,獎狀乙面。
(3)第三名:3名,獎金10,000元,獎狀乙面。
(4)佳作:10名,獎金5,000元,獎狀乙面。
(5)入選:1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4組優良作品之件數,視作品水準與參加件數決定,必要時可調整,但獎金(新臺幣)以不超過總金額為限。
(三)指導獎:
本縣教師指導學生參加花燈比賽成績獲第一名者,指導老師各予記功乙次:第二名者,指導老師各予嘉獎二次:第三名者,指導老師各予獎嘉一次:佳作及入選者,指導老師各頒獎狀乙紙。指導老師敘獎,專案報請縣政府奉核後辦理。
(四)辦理花燈比賽工作人員表現優良者,另案簽核敘獎。
十三、作品領回:
(一)領回日期:
97年2月25日上午8時至12時。
(二)領回地點:
桃園市中正路與南平路口「中正藝文園區公園」。
(三)領回方式:
自行拆除領回。逾時不領回者視同放棄,由承辦單位負責拆除,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十四、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必須親自製作,不得委託專門製造商店製作,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予評分)。
(二)曾於他處參賽得獎、所有權已被買斷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並議處,其爭議與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自負,概與主辦單位無涉。
(三)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不予評審,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四)作品報名表內容若需更改,請於96年1月25日前,逕行上網登錄修正,逾時則不得更改,敘獎以報名清冊內容為依據。
(五)參賽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於「2008桃園燈會」活動現場展出。
(六)各類組獲獎之獎金,均需列入個人年度所得,稅額超過2,000元(獎金13,333元以上),由承辦單位代扣15%的綜合所得稅。
(七)參賽作品於比賽及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時,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得獎作品於燈會展覽期間若有損壞,參賽者應負責恢復原貌,以維展覽品質。
(八)請參賽者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九)主辦及承辦單位有權對得獎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條規定。
十五、花燈競賽報名聯絡資訊:
(一)承辦學校:
桃園縣立慈文國民中學
(二)聯絡地址:
33046桃園市中正路835號
(三)承辦人:
訓育組長林沛蓁老師;洽詢電話:03-3269340分機232;傳真電話:03-3556234;03-3262455。
(四)學校網址:
http://www.twjh.tyc.edu.tw
十六、期程規劃:
時 程
工作內容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23日 30日 5日 13日 14日 21日 25日
1 計畫書研擬
2 競賽簡章發布
3 報名
4 評審--團體類初審
5 評審--團體類複審
6 評審--個人類評審
7 收件
8 成績公佈
9 頒獎
10 作品領回
十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視所需修正之。

2007年10月24日

[國內]「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9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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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實施計畫
96年10月9日北市教社字第09638202600號函

壹、目的:
為加強推行傳統藝術教育,增進花燈創作與欣賞知能,再造並延續傳統民俗工藝,以達成全民參與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貳、依據:
臺北市政府97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三、執行單位:
(一)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報名送件及評審)
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
電話:(02)2723-2771轉30
傳真:(02)2722-0432
(二)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表揚及經費核撥銷)
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130號
電話:(02)2325-5823轉103
傳真:(02)2754-1409
肆、競賽主題:
為配合「台北燈節」活動整體活動氛圍,競賽主題計分為以下三大類:
一、「生肖年-鼠」:
古今中外各類童話、歷史神話及寓言故事等,與生肖-鼠相關者均屬之。
二、「歡樂春節」:
從傳統至現代,各類春節民俗風情(如舞龍舞獅、團圓圍爐、、、)皆可。
三、「臺北特色」:
以臺北市政建設或特色為藍本,表現出創意、熱情、卓越以及國際化的臺北城者均屬之。
以上三大主題作品應力求內容豐富、具創意並富故事性。
伍、競賽題材:
參賽者自行創作(建議結合創新材質,如:陶燈、浮雕、LED等燈材或其他科技材質之創作)。
陸、參加對象:
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
柒、競賽類別及組別:分大型燈座類及主題合作類
一、大型燈座類:
(一)參賽組別:
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 、國小組等四組,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計畫「玖」。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
競賽作品以學校、機關、團體為單位參與,每單位參賽作品件數以不超過5件為原則;每件作品製作人數以12人為限,指導教師以3人為限,跨單位指導之教師應於報名表註明服務單位名稱,並經該單位同意。
(三)報名參賽之各組(社會大專組之社會人士除外)須經所屬單位同意並核章。
二、主題合作類:
(一)參賽組別:
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親子組等五組,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計畫「玖」。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
各參賽團隊參賽件數不限;參賽作品如係共同創作,每件作品製作人數以5人為限,指導教師以1人為限(社會大專組之社會人士、親子組得不需有指導教師)。
(三)作品可採單件或組合作品方式表現。
(四)報名參賽之各組(社會大專組之社會人士、親子組除外)須經所屬單位同意並核章。
(五)參賽者參賽件數不限,惟錄取(得獎)每人以1件為限。
捌、作品規格:
一、大型燈座類:
(一)以組裝於花燈平臺方式呈現,為配合展出,作品規格長度9公尺 ,寬度不得超過2.5公尺,高度不限,作品結構及內容力求豐富(含燈車臺面布置),惟應考量安全及穩固性,臺座高1.2公尺,由主辦單位提供。(以上規格僅供參考)
(二)供電方式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發光(交流電110伏特)。作品應強調安全性、防水與燈座亮度。
(三)組裝地點、日期:因場地未定之故,組裝日期將利用花燈製作說明會確認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十一、「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四)各組臺座實際規格請於96年12月31日(週一)前提交民政局,俾利民政局製作臺座。
二、主題合作類:
(一)以平臺放置展出為原則,但得依作品型式以懸掛方式展出,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使用蠟燭、電池者均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穩固性、防水及亮度。
(二)為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以長度、寬度不超過2公尺、高度不超過1.5公尺為限。(以上規格僅供參考)
前述各類作品尺寸規格係去年之規格,僅提供參考,本年度之實際規格將於大型燈座類花燈製作說明會中說明,並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十一、「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網路公布。
玖、報名:
一、報名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僑民及外僑學校師生均可按組別報名參加,並以學校、機關、團體名義報名參加。
二、報名日期:
(一)大型燈座類:
96年10月19日(週五)至11月5日(週一)止。
(二)主題合作類:
96年11月16日(週五)至30日(週五)止。
三、報名手續:
(一)採通訊報名,參賽者請詳閱本實施計畫,填妥「『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報名表」,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二)填妥「電子檔報名表」(檔案名稱:2008台北燈節報名資料.XLS)直接E-mail至興雅國中謝主任(E-mail:ycheng@tp.edu.tw),以利資料核對。
(三)報名檢附資料:
  1. 1.大型燈座類
    1. 應備妥彩色作品設計圖(A3規格,標明作品尺寸,並含電子檔)。
    2. 所有作者及指導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影本,俾利姓名核對)。
    3. 各指導人員專長、資歷、相關作品或指導經驗等資料。
  2. 2.主題合作類:
    所有作者及指導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影本,俾利姓名核對)。
(四)「『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報名表」、「電子檔報名表」(檔案名稱:2008台北燈節報名資料.XLS)及「『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身份證明文件資料表」,可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網頁「教育局各科室」-「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股」,或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網頁( http://www.syajh.tp.edu.tw/ )下載。
拾、收件:
一、收件方式:
自行送件。
二、收件時間及地點:
(一)大型燈座類:
初選獲「入選」者,因場地未定之故,組裝地點、日期將利用花燈製作說明會確認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十一、「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二)主題合作類:
因場地未定之故,日期(約在元宵節前一週)將利用大型燈座類花燈製作說明會確認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十一、「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收件報到地點:學生花燈展示燈區服務臺。
拾壹、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標準分為整體效果、創意、造型、燈光、技巧等項。
二、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評審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三、大型燈座類各組評審時間:
(一)初選評審時間(第一階段):
96年11月9日(週五),評審通過列為「入選」,其作品將於活動期間於現場展出,並由主辦單位提供材料費每座新臺幣8萬元。
(二)決選評審時間(第二階段):
決選日期(約在元宵節前一週)將利用花燈製作說明會確認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由評審委員針對「入選」作品評分。評審後之作品於正式展出日前,主辦單位及評審委員得要求展出作品進行補強,以達最佳整體效果。
(三)製作說明會:
「入選」作品由主辦單位於初選(第一階段)評審後(約在11月中旬,實際日期以公告或通知為準),另行通知召開。
四、主題合作類各組評審時間:
日期(約在元宵節前一週)將利用大型燈座類花燈製作說明會確認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
五、成績公布:
(一)大型燈座類各組初選「入選」名單:於評選後3日內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網站。
(二)大型燈座類決選及主題合作類得獎名單:於決選後2天公布於臺北市政府首頁、教育局、民政局網站及「台北燈節」活動網站。
六、申請變更報名表資料:
(一)須於97年1月31日(週四)前,以書面方式向興雅國中(傳真:(02)2722-0432)提出(並附身分證明文件),俾便賽後更正獎狀及感謝狀資料。
(二)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參賽團隊不得於領取獎狀或感謝狀後要求更正資料(姓名不得更換,但錯別字可更正)。請以掛號(郵戳為憑)郵寄至「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興雅國中)。
拾貳、中南部運費補助:
為鼓勵中南部學校團體參與,新竹縣市(含)以南之參賽團隊,每參賽團隊(限大型燈座類組)以補助運費1萬元整為原則,並視本年度之經費多寡作調整。
拾參、獎勵:
一、大型燈座類:
(一)參賽之各組錄取名額及獎勵方式: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2萬元,獎狀乙幀。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獎狀乙幀。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幀。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二)指導人員敘獎額度:
第一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記功一次。
第二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敘嘉獎二次。
第三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敘嘉獎一次。
二、主題合作類:
(一)參賽之各組錄取名額及獎勵方式:
組別 錄取名額及獎勵
社會大專組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幀。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幀。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3,000元,獎狀乙幀。
高中職組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國中組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國小組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親子組 優勝者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歡迎國小低年級、幼稚園、身心障礙兒童及啟智學校學生,與父母共同參與,優勝者並於獎狀共同列名。
(二)指導人員敘獎額度
第一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第二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第三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教師本人參加榮獲第一名者,敘嘉獎二次;獲第二名及第三名者,敘嘉獎一次。
三、前開指導人員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覆為原則。
四、學生之敘獎由各校依權責辦理。
五、臺北市以外參賽獲獎教師本人或指導教師,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各該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六、頒獎日期:
時間及地點由仁愛國中另行通知得獎人。
拾肆、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
自行拆除領回。
二、領回日期:
97年2月25日(週一),上午9時至上午12時止,逾期不另受理領回。
(領回日期係暫訂,將利用花燈製作說明會確認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九、「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三、領回地點:
請於期限內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內領回,逾時未領者視同放棄,後續相關處理作品所產生之費用及罰鍰,由製作人自行負擔,並不得提出異議。
拾伍、注意事項:
一、若場地為本市中山美術公園及圓山公園,請勿使用聚光型(含雷射光束)投射燈光。如有違者,因作品影響飛航安全,將取消參展資格,並不得展出。
二、參賽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於「2008台北燈節」展出,展出日期為97年2月16日(週六)至2月24日(週日) (展出日期係暫訂,將利用花燈製作說明會確認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九、「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三、凡參加花燈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各單位領隊、參賽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主(承)辦單位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四、競賽作品須以未曾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委外設計製作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得獎資格,其已受領之材料費、獎金及獎狀應予繳回,並收取展示費用每座新臺幣10萬元。
五、各組別得獎作品獎狀各一,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各參賽單位檢具相關文件逕洽民政局辦理。
六、參賽作品禁止商業路出行為,另於競賽及展出期間,製作者應自負維護責任,因不可抗力情事致損毀或遺失時,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七、參賽作品如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規格不符或內容不適當者,經主辦單位要求限期內改正而未改正者,主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大型燈座類組另須繳回全數材料費。
八、為配合國際宣傳之需或配合本府其他教育活動,入選作品需送至國外或其他地點展示時,製作人應同意無條件配合。
九、本市教師組花燈展示區,請花燈製作研習承辦學校(雙園國中)於主題合作類收件期間送件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進行組裝。
十、申請變更報名表資料:
(一)須於97年1月31日(週四)前,以書面方式(檢附核章「『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報名表」及「『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身份證明文件資料表」)掛號(郵戳為憑)郵寄至「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興雅國中),俾便賽後更正獎狀及感謝狀資料。
(二)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參賽團隊不得於領取獎狀或感謝狀後要求更正資料(姓名不得更換,但錯別字可更正)。
十一、「2008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聯絡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洽詢電話:(02)2723-2771,分機:30
傳真號碼:(02)2722-0432
臺北市政府網址: http://www.taipei.gov.tw/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址: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教育局各科室」-「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股」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 http://www.ca.taipei.gov.tw/
興雅國中網址: http://www.syajh.tp.edu.tw/

拾陸、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