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目的:
為宏揚中華傳統文化,推廣中國民間傳統技藝與人文及自然生活與科技領域之學習,並且配合金門地區年度元宵節花燈展覽,特辦理本活動,以達成全民參與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為宏揚中華傳統文化,推廣中國民間傳統技藝與人文及自然生活與科技領域之學習,並且配合金門地區年度元宵節花燈展覽,特辦理本活動,以達成全民參與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二、依 據:
金門地區歡渡九十八年元宵節活動實施要點
三、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五、參選資格:無限制。
六、作品規格:
(一)各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二)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限。
(三)參賽作品以「平臺方式」或「懸掛方式」製作,並易於佈置為原則。
(四)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
(五)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五百(w)燭光」為原則。
(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2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
(七)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七、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8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2月8日(星期日)中午12時止,凡逾時送件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8年2月8 日(星期日)
(三)公布:98年2月9日(星期一)元宵節燈展時。
八、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金城鎮朱子祠。
(二)佈置地點:金城鎮朱子祠(詳細佈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不另行通知)。
九、評審標準:
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十、評審委員:
由本局(文化局)聘請專家擔任。
十一、獎勵:
(一)均錄取特優5件、優等5件、甲等5件、佳作10件。
(二)榮獲「特優」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伍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三)榮獲「優等」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肆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四)榮獲「甲等」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貳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五)榮獲「佳作」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伍佰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十二、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9日(星期一)至2月11日(星期三),合計3日。
(二)展覽地點:金城鎮朱子祠。
十三、退件日期:
民國98年2月12日至13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止,請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本局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二)每件參賽作品應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及懸掛。
(三)請參展者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主辦承辦單位有權對得獎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條規定。
十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辦單位:金門縣文化局(藝文推廣課)
聯 絡 人:陳建武
聯絡電話:328638轉418 or 415
金門地區歡渡九十八年元宵節活動實施要點
三、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五、參選資格:無限制。
六、作品規格:
(一)各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二)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限。
(三)參賽作品以「平臺方式」或「懸掛方式」製作,並易於佈置為原則。
(四)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
(五)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五百(w)燭光」為原則。
(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2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
(七)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七、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8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2月8日(星期日)中午12時止,凡逾時送件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8年2月8 日(星期日)
(三)公布:98年2月9日(星期一)元宵節燈展時。
八、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金城鎮朱子祠。
(二)佈置地點:金城鎮朱子祠(詳細佈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不另行通知)。
九、評審標準:
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十、評審委員:
由本局(文化局)聘請專家擔任。
十一、獎勵:
(一)均錄取特優5件、優等5件、甲等5件、佳作10件。
(二)榮獲「特優」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伍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三)榮獲「優等」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肆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四)榮獲「甲等」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貳仟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五)榮獲「佳作」作品,由本局頒發獎金伍佰元整,且頒發獎狀乙幀。
十二、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9日(星期一)至2月11日(星期三),合計3日。
(二)展覽地點:金城鎮朱子祠。
十三、退件日期:
民國98年2月12日至13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止,請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本局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二)每件參賽作品應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及懸掛。
(三)請參展者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主辦承辦單位有權對得獎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條規定。
十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辦單位:金門縣文化局(藝文推廣課)
聯 絡 人:陳建武
聯絡電話:328638轉418 or 415
更多資訊:
- 2009年金門縣花燈作品競賽計畫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灣社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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