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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

[攝影]2009高雄燈會藝術節攝影比賽(09.02.28 )

截止日期:2009.02.28

一、主旨:
為繽紛閃亮的高雄燈會留下美麗紀實

二、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三、主辦單位:
高雄市攝影學會 連絡電話 (07)373-25880910777184 (張理事長)

四、攝影主題:
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五、活動日期:
98年 01 月 15 日 ~~ 02 月 15 日 24時止

六、作品規格:作品一律以長邊15吋為準的彩色放大照片,不得裝裱、能表現唯美、相片不得 留白邊,連作不收。

七、 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八、 簡章索取:
高雄市各大型快速沖洗店索取、或高雄旅遊網站高雄燈會網站攝影學會網站;連絡電話0932851210 (王總幹事)

九、 收件日期:既日起至98年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參賽張數不限)

十、 收件地點:
高雄市攝影學會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十一、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8年3月8日 (星期日)上午9時在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蓮池潭風景區行政中心1樓簡報室)公開評審,地址: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35號

十二、獎項:
  • 金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2萬元
  • 銀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1.2萬元
  • 銅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8仟元
  • 優 選 五 名---------獎金新台幣 3仟元
  • 佳 作 十 名---------獎金新台幣 1仟元
  • 入選獎二十名---------獎金新台幣 5佰元

十三:附則:
一、 得獎數不限,累計獎金超過13,334元依法扣繳10%所得稅。
二、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將公佈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能遞補。
三、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 (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四、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項得予從缺。
五、得獎者:
  1. 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必須達實際800萬畫素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取消得獎資格。
  2. 成績逕自網站下載、4月20日前得獎者繳交底片、數位檔,自本會會館 地址: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3. 5月11日晚間7時~9時持證件自本會會館領取獎狀獎金。
  4. 得獎作品著作權歸屬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高雄市攝影學會共同擁有,作者不得 異議,凡參賽既視同簡章規定。
六、能介紹咱們美麗的城市「高雄」給朋友、推廣觀光、同好們,您有一份責任,也是你的光榮,請多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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