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by Google

顯示具有 燈籠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燈籠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2年2月10日

[攝影]「2012中台灣元宵燈會攝影比賽」徵件(2012.02.15)

0 意見
截止日期:2012.02.15

一、活動宗旨:為「2012中台灣元宵燈會」留下永恆記憶,特於活動期間  2/1-2/12)辦理攝影比賽,以鏡頭捕捉「2012中台灣元宵燈會」活動獨特魅力,留下「2012中台灣元宵燈會」最美好的回憶。優秀作品並將在活動後擇期展出。

2011年2月15日

[攝影]2011臺東「鬧元宵」采風攝影比賽(2011.03.19)

0 意見
截止日期:2011.03.19


一、緣起:
【nono  house】率性視覺綁帶短靴-綠(共三色)
【nono house】率性視覺綁帶短靴-綠(共三色)
「臺東元宵神明遶境活動」為盛大的文化饗宴,本縣每年有不少藝
陣團隊參加元宵遶境活動已蔚成風氣,與「炸寒單」活動同為重要的民俗活動,是無形文化財,為期透過愛好攝影人士的技術捕捉元宵節活動精彩的畫面,所以藉此特舉辦攝影比賽,並彙編成冊,提昇臺東本土觀光文化深度,達到民眾對民俗活動的認同。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臺東縣各鄉鎮公所、臺東縣攝影學會、臺東縣東海岸攝影學會

2009年2月19日

[攝影]2009集集燈會攝影比賽 (09.02.28)

0 意見
截止日期:2009.02.28

一、主旨:
集集數位機會中心與集集生活美學協會多年來於集集鎮,致力於文化、 產物及社區發展等業務,本次藉由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攝影好手,透過 鏡頭,展現集集鎮地區發展觀光之美。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

三、協辦單位:
集集鎮公所文化服務所 鎮民代表陳昭煜服務處 櫻櫻婚紗攝影

四、主辦單位:
集集數位機會中心

五、參賽資格:
  1. 集集數位機會中心學員組
  2. 凡喜愛攝影之民眾皆可參加

六、攝影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以「2009年集集燈會」美麗景色為拍攝主題。

七、拍攝時間:
公佈之日起至收件截止日。

八、作品規格:
以相紙沖印或輸出5×7英吋之彩色照片

九、收件日期:
至98年2月28日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十、收件地點:
集集鎮育才街166號(集集圖書館四樓集集數位機會中心「攝影比賽收件報名組」)

十一: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
2.參賽作品經評審小組評選通過後,為初審合格。初審合格者,將公佈於網站中,並應於主辦單位指定期限內,繳交參賽作品之原稿數位檔,供評審小組進行複審。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
3.評審小組經複審決定各獎項得獎人。
4.參賽者寄交之照片,於評審前由主辦單位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十二、評審地點:
於集集圖書館四樓集集數位機會中心公開評審,評審日期於評審前公佈於集集數位機會中心部落格。

十三、獎項及名額:
學員組:
  • 第一名:獎杯與獎品
  • 第二名:獎杯與獎品
  • 第三名:獎杯與獎品
  • 佳作三名:獎杯與獎品

社會民眾:
  • 第一名:獎杯與獎品
  • 第二名:獎杯與獎品
  • 第三名:獎杯與獎品
  • 佳作三名:獎杯與獎品

十四、洽詢方式:
  1. 簡章索取:
    • ◎書面簡章索取地點:集集數位機會中心。
    • ◎電子檔:請上集集數位機會中心部落格下載。
  2. 聯絡方式:
    集集數位機會中心攝影比賽收件報名組 049-2761618 林小姐
    Email:lin085119@yahoo.com.tw


更多資訊:

2009年2月18日

[攝影]「2009年桃園燈會 - 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攝影比賽(09.03.08)

0 意見
截止日期:2009.03.08

◎活動主旨:
為鼓勵更多民眾參與2009桃園燈會活動,並提倡攝影休閒活動,讓整個燈會留下更多更美好的記憶,特此舉辦「2009年桃園燈會─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攝影比賽。

◎主辦單位:
桃園市公所。

◎攝影主題:
限桃園市98年舉辦之「2009年桃園燈會─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燈會系列活動籌備過程、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活動辦法:
一、作品規格:
  • (1)作品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等使用任何影像處理,違反者,不予評審。
  • (2)不得為連拍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 (3)繳交作品請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報名表請張貼於作品背面。
二、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三、簡章索取:桃園市公所服務台或都市發展課(桃園市縣府路7號),或上桃園市公所網站下載。
四、收件期間:98年1月31日(六)至3月8日(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五、收件地點:桃園市公所計畫室收(桃園市縣府路7號)(信封封面請註明參加2009桃園燈會攝影比賽)。
六、洽詢電話:03-334-6461。

◎評選
一、評  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預計97年3月10日至23日擇期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二、頒  獎:預計於97年3月31日於桃園市公所視聽中心(暫定)。
三、名次獎項:
  • 第一名(取一名):獎金16,000元及獎狀壹張。
  • 第二名(取一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壹張。
  • 第三名(取一名):獎金4,000元及獎狀壹張。
  • 優 選(取十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壹張。

◎附則
  1. 參賽作品需為2009年舉辦之「桃園燈會」系列活動、景觀之作品,作品尺寸規格、題材內容不符者,將不與參加評選。
  2. 得獎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得獎獎金超過20,000元者,需當場扣繳10%所得稅。
  3.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獲之獎金及獎狀,且不予遞補。
  4.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5*7吋-解析度300dpi以上之電子檔案格式,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且取消不予遞補。
  5.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檔案之著作權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使用如: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編印攝影專輯…等之權利,不另給酬。
  6.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者)。
  8. 作品須於背面黏貼報名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9.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擇優使用,遴選上之作品以感謝狀將勵之,不另給酬。
  10. 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壹件,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11. 凡參賽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更多資訊:

2009年1月20日

[攝影]2009高雄燈會藝術節攝影比賽(09.02.28 )

0 意見
截止日期:2009.02.28

一、主旨:
為繽紛閃亮的高雄燈會留下美麗紀實

二、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三、主辦單位:
高雄市攝影學會 連絡電話 (07)373-25880910777184 (張理事長)

四、攝影主題:
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五、活動日期:
98年 01 月 15 日 ~~ 02 月 15 日 24時止

六、作品規格:作品一律以長邊15吋為準的彩色放大照片,不得裝裱、能表現唯美、相片不得 留白邊,連作不收。

七、 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八、 簡章索取:
高雄市各大型快速沖洗店索取、或高雄旅遊網站高雄燈會網站攝影學會網站;連絡電話0932851210 (王總幹事)

九、 收件日期:既日起至98年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參賽張數不限)

十、 收件地點:
高雄市攝影學會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十一、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8年3月8日 (星期日)上午9時在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蓮池潭風景區行政中心1樓簡報室)公開評審,地址: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1435號

十二、獎項:
  • 金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2萬元
  • 銀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1.2萬元
  • 銅 牌 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8仟元
  • 優 選 五 名---------獎金新台幣 3仟元
  • 佳 作 十 名---------獎金新台幣 1仟元
  • 入選獎二十名---------獎金新台幣 5佰元

十三:附則:
一、 得獎數不限,累計獎金超過13,334元依法扣繳10%所得稅。
二、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將公佈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能遞補。
三、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 (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四、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項得予從缺。
五、得獎者:
  1. 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必須達實際800萬畫素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或BMP檔為主,凡未交付者,取消得獎資格。
  2. 成績逕自網站下載、4月20日前得獎者繳交底片、數位檔,自本會會館 地址: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3. 5月11日晚間7時~9時持證件自本會會館領取獎狀獎金。
  4. 得獎作品著作權歸屬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高雄市攝影學會共同擁有,作者不得 異議,凡參賽既視同簡章規定。
六、能介紹咱們美麗的城市「高雄」給朋友、推廣觀光、同好們,您有一份責任,也是你的光榮,請多參加。

更多資訊:

2008年11月22日

[花燈]「2009高雄縣燈會」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08/12/17)

0 意見
壹、依據:
一、依高雄縣97年度教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依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花燈協調會議決定辦理。

貳、目標:
一、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傳統文化藝術
二、培育花燈種子教師,切磋並展現研習技藝及成果
三、激發學生創造思考與解決困難之能力,並提昇人文藝術素養

參、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教育處

肆、承辦單位:維新國小

伍、協辦單位:中華花燈藝術學會、中壇國小、財團法人高雄私立天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陸、比賽組別:
一、教師組 二、社會組 三、國中小學生組 四、環保創意組(節能減碳、環保再利用材質)。

柒、比賽方式:參賽者自由創作(建議結合創新材質,如:陶燈、浮雕、LED 等燈材或其他科技材質之創作) 。
一、學生組:製作學生每件三人為限,指導老師每件限一名,其作者及指導老師不得多列及修改,每位老師不得重複給指導獎。
二、教師及社會組每件作品作者以二人為限

捌、作品規格: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二、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以平放式易於佈置為主,懸掛式為輔。
三、花燈製作時,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四、所有作品均需由內部發光,個人組每件作品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 (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五、每件作品必須設置「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六、未依規定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玖、送展件數: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校請鼓勵教師、學生或親子共作參加競賽,爭取各校榮譽,也確保燈會規模。
二、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

拾、報名方式:
一、參賽者請詳閱本實施計畫,務必填妥「2009 高雄縣燈會電子檔報名表」(填妥資料後, 電子檔重新命名,命名方式舉例如下:2009 高雄縣燈會-單位名稱或2009 高雄縣燈會-個人姓名),以附加檔案方式。
二、即日起至97年12月9日(星期二)止將報名表直接E-mail至維新國小蔡惠淑主任 (huishu.t@gmail.com),請再來電確認,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電話:07-6913816
三、請送件時一定附上「2009 高雄縣燈會報名表」並完成核章,以利資料核對。

拾壹、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97年12月17-19日(星期三-五)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止,凡逾時送件或不預先報名者,則不得參加比賽
二、評審:97年12月25-26日(兩天)下午二時起至下午六時止。

拾貳、收件及佈置地點:
一、收件地點:岡山區及鳳山區,請親送至前峰國中舊校區活動中心(如附件)。
二、旗山區請送至中壇國小,再派車將花燈送到前峰國中舊校區統一進行評審。
三、將於元宵節前後佈置於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参、評審標準:造型40%、色彩30%、創意30%

拾肆、評審委員:由高雄縣政府(教育處)聘請專家擔任。

拾伍、獎勵:
一、獎勵額度:
組別 獎項 獎額 獎金 獎金合計 敘獎 備註
  教師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嘉獎二次  
特優 2 5,000 10,000 嘉獎二次  
優等 5 2,000 10,000 嘉獎乙次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社會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嘉獎二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國中小學生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環保創意組 燈王 1 10,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特優 2 5,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優等 5 2,000 10,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甲等 5 1,000 5,000 獎狀乙禎 指導老師獎狀乙禎
佳作 10     獎狀乙禎 得酌增

二、各組獎項錄取件數,得由評審委員開會決定之,惟合計獎項不得超過燈王4件,特優8件,優等及甲等各20件,佳作40件得酌增,未達水準則從缺。

拾陸、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6日(星期五)至2月10日(星期二),合計5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配合本縣2009燈會活動時間)
二、展覽地點:高雄縣茄萣鄉情人碼頭。

拾柒、作品領回:
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領回作品。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學校負責拆除,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拾捌、作者及指導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每件作品必須親自製作,不得委託專門製造商店製作,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予評分)。
二、學校組學生作品,每件限定指導老師1名,參與製作學生至多3名;教師及社會組每 件作品,作者至多2人。
三、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四、各組作品報名表(如附件),請審慎填記清楚,既經貴單位核章確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五、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六、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七、請各校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八、主辦單位有權對參賽作品,攝影、發行專輯、光碟,參賽者視同同意此規定。

拾玖、假別:
一、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1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承辦學校之工作人員3人及協辦學校之工作人員2人,在收件期間(97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各學校送件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貳拾、辦理活動工作人員敘獎:本活動圓滿達成後,承(協)辦學校工作人員給予嘉獎貳次3人,嘉獎壹次6人,獎狀乙紙8人為限之獎勵。
貳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多資訊:

2008年9月30日

[設計]「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08/11/28)

0 意見
壹、目 的:
為加強推行傳統藝術教育,增進花燈創作與欣賞知能,再造並延續傳統民俗工藝,以達成全民參與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貳、依 據:
臺北市政府98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三、執行單位:
(一)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報名送件及評審)
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
電話:(02)2723-2771轉70或30
傳真:(02)2722-0432
(二)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表揚及經費核撥銷)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130號
電話:(02)2325-5823轉103
傳真:(02)2754-1409

肆、競賽主題:
為配合「台北燈節」活動整體活動氛圍,競賽主題計分為以下三大類:
  • 一、牛相關民俗神話或民間故事:古今中外各類童話、歷史神話及寓言故事等,與生肖-牛相關者均屬之。
  • 二、臺灣風土特色。
  • 三、水岸幸福城市想像。
  • 四、2009臺北聽障奧運。
以上四項主題進行創意設計,並搭配時下大力倡導之「節能減碳」、「環保再利用」等概念訴求,由全國各地精英在燈座主題或燈具材料上展現巧思,以呈現燈座展示「新」風貌,及民俗文化薪傳教育成果。

伍、競賽題材:
參賽者自行創作(建議結合創新材質,如:陶燈、浮雕、LED等燈材或其他科技材質之創作)。

陸、參加對象:
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均可參加,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

柒、競賽類別及組別:
分大型燈座類及主題合作類
一、大型燈座類:
  • (一)參賽組別: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等四組,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計畫「玖」。
  •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競賽作品以學校、機關、團體為單位參與,每單位參賽作品件數以不超過5件為原則;每件作品製作人數以12人為限,指導教師以3人為限,跨單位指導之教師應於報名表註明服務單位名稱,並經該單位同意。
  • (三)報名參賽各組須經所屬單位同意並核章(社會大專組以個人名義報名除外)。
二、主題合作類:
  • (一)參賽組別: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親子組等五組,歡迎全民按組別報名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計畫「玖」。
  •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各參賽團隊參賽件數不限;參賽作品如係共同創作,每件作品製作人數以5人為限,指導教師以1人為限(社會大專組以個人名義報名、親子組得不需有指導教師)。
  • (三)作品可採單件或組合作品方式表現。
  • (四)報名參賽之各組報名表須經所屬單位同意並核章(社會大專組以個人名義報名、親子組除外)。
  • (五)參賽者參賽件數不限,惟得獎每人以1件為限。

捌、作品規格:
一、大型燈座類:
  • (一)以組裝於花燈平臺方式呈現,為配合展出,作品規格長度9公尺,寬度不得超過2.4公尺,高度不限,作品結構及內容力求豐富(含燈車臺面布置),惟應考量安全及穩固性,臺座高1.2公尺,由主辦單位提供。
  • (二)供電方式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發光(交流電110伏特)。作品應強調安全性(結構安全、電線整編、漏電絕緣…等)、防水與燈座亮度。
  • (三)組裝地點、日期:國父紀念館。98年2月2日(週一)至4日(週三),若有異動,將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九、「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二、主題合作類:
  • (一)以平臺放置展出為原則,但得依作品型式以懸掛方式展出,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使用蠟燭、電池者均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穩固性、防水及亮度。
  • (二)為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以長度、寬度不超過2公尺、高度不超過1.5公尺為限。

玖、報 名:
一、報名資格:
  • 凡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僑民及外僑學校師生均可按組別報名參加,並以學校、機關、團體名義報名參加。
二、報名日期:
  • (一)大型燈座類:97年10月3日(週五)至10月17日(週五)止。
  • (二)主題合作類:97年11月14日(週五)至11月28日(週五)止。
三、報名手續採郵寄報名,並完成電子檔報名表E-mail傳送:
  • (一)參賽者請詳閱本實施計畫,填妥「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書面報名表」並完成核章,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 (二)務必填妥「2009台北燈節電子檔報名表」(填妥資料後,電子檔重新命名,命名方式舉例如下:2009台北燈節-單位名稱或2009台北燈節-個人姓名),以附加檔案方式直接E-mail至興雅國中謝主任(E-mail:ycheng@tp.edu.tw),以利資料核對。
  • (三)報名檢附資料:
    1. 大型燈座類
      • (1)應備妥彩色作品設計圖(A3規格,標明作品尺寸,並含電子檔)。
      • (2)所有作者及指導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影本,俾利姓名核對)。
      • (3)各指導人員專長、資歷、相關作品或指導經驗等資料。
    2. 主題合作類:
      所有作者及指導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影本,俾利姓名核對)。

  • (四)「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書面報名表」、「2009台北燈節電子檔報名表」及「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身份證明文件資料表」,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頁「教育局各科室」-「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股」,或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網頁下載。

拾、收 件:
一、收件方式:自行送件。
二、收件時間及地點:
  • (一)大型燈座類:98年2月2日(週一)至4日(週三),國父紀念館。若有異動,將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九、「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 (二)主題合作類:98年2月2日(週一)至3日(週二),國父紀念館。若有異動,將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民政局網站、興雅國中網站(詳細網站請逕閱本實施計畫拾伍、注意事項:九、「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收件報到地點:學生花燈展示燈區服務臺。

拾壹、評 審: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標準分為整體效果、創意、造型、燈光、技巧等項。
二、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評審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三、大型燈座類各組評審時間:
  • (一)初選評審時間(第一階段):97年10月24日(週五)。
    評審通過列為「入選」,其作品將於活動期間於現場展出,並由主辦單位於作品展出後提供材料費每座新臺幣8萬元。
  • (二)決選評審時間(第二階段):98年2月4日(週三)。
    由評審委員針對「入選」作品評分。評審後之作品於正式展出日前,主辦單位及評審委員得要求展出作品進行補強,以達最佳整體效果。
  • (三)製作說明會:「入選」作品由主辦單位於初選(第一階段)評審後(約在10月底或11月上旬,實際日期以公告或通知為準),另行通知召開。
四、主題合作類各組評審時間:98年2月4日(週三)。
五、成績公布:
  • (一)大型燈座類各組初選「入選」名單:於評選後3日內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網站。
  • (二)大型燈座類決選及主題合作類得獎名單:於決選後2天公布於臺北市政府首頁、教育局、民政局網站及「台北燈節」活動網站。
六、申請變更報名表資料:
  • (一)須於98年1月12日(週一)前(郵戳為憑),掛號郵寄書面資料【核章之「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書面報名表」及「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身份證明文件資料表」】,郵寄至「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興雅國中),俾便賽後更正獎狀及感謝狀資料。
  • (二)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參賽團隊不得於領取獎狀或感謝狀後要求更正資料(姓名不得更換,但錯別字可更正)。

拾貳、中南部運費補助:
為鼓勵中南部學校團體參與,新竹縣市(含)以南之參賽團隊,每參賽團隊(限大型燈座類組)以補助運費1萬元整為原則,並視本年度之經費多寡作調整。

拾參、獎 勵:
一、大型燈座類:
(一)參賽之各組錄取名額及獎勵方式: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2萬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二)指導人員敘獎額度:
  • 第一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記功一次。
  • 第二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敘嘉獎二次。
  • 第三名:指導人員(以3人為限)各敘嘉獎一次。

二、主題合作類:
(一)參賽之各組錄取名額及獎勵方式:
組別錄取名額及獎勵
  • 社會大專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3,000元,獎狀乙幀。

  • 高中職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 國中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 國小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000元,獎狀乙幀。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幀。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狀乙幀。
    • 佳作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

  • 親子組
    優勝者若干名:每名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乙幀。歡迎國小低年級、幼稚園、身心障礙兒童及啟智學校學生,與父母共同參與,優勝者並於獎狀共同列名。
(二)指導人員敘獎額度
  • 第一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 第二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 第三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 教師本人參加榮獲第一名者,敘嘉獎二次;獲第二名及第三名者,敘嘉獎一次。
三、前開指導人員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覆為原則。
四、學生之敘獎由各校依權責辦理。
五、臺北市以外參賽獲獎教師本人或指導教師,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各該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六、頒獎日期:時間及地點由仁愛國中另行通知得獎人。

拾肆、作品領回:
  • 一、領回方式:自行拆除領回。
  • 二、領回日期:98年2月16日(週一),上午9時至上午12時止,逾期不另受理領回。
  • 三、領回地點:國父紀念館(花燈展示區)。請於期限內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內領回,逾時未領者視同放棄,後續相關處理作品所產生之費用及罰鍰,由製作人自行負擔,並不得提出異議。

拾伍、注意事項:
  • 一、參賽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於「2009台北燈節」展出,展出日期為98年2月6日(週五)至2月15日(週日)。
  • 二、凡參加花燈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各單位領隊、參賽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主(承)辦單位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 三、競賽作品須以未曾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委外設計製作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得獎資格,其已受領之材料費、獎金及獎狀應予繳回,並收取展示費用每座新臺幣10萬元。
  • 四、各組別得獎作品獎狀各一,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各參賽單位檢具相關文件逕洽本市仁愛國中辦理。
  • 五、參賽作品禁止商業路出行為,另於競賽及展出期間,製作者應自負維護責任,因不可抗力情事致損毀或遺失時,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 六、參賽作品如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規格不符或內容不適當者,經主辦單位要求限期內改正而未改正者,主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大型燈座類組另須繳回全數材料費。
  • 七、為配合國際宣傳之需或配合本府其他相關活動,入選作品需送至國外或其他地點展示時,應徵得製作人同意後辦理,衍生費用由邀請宣傳或活動單位負責。
  • 八、本市教師組花燈展示區,請花燈製作研習承辦學校(雙園國中)於主題合作類收件期間送件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進行組裝。
  • 九、「2009台北燈節」全國各級學校花燈競賽籌備會:
    聯絡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68巷15號(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洽詢電話:(02)2723-2771,分機:70或30
    傳真號碼:(02)2722-0432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局各科室」-「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股」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
    興雅國中網址

拾陸、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多資訊:

2008年9月22日

[設計] 「2009台北燈節主燈裝置公共藝術」公開徵選(08/10/14)

0 意見
公告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期限: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24 時 00 分

計畫名稱:2009台北燈節主燈裝置公共藝術

公告類別:徵選公告

徵選方式:公開徵選

公告內容:
  1. 請詳閱計畫書及招標公告
  2. 擬投標者,應於公告期間先至本局購買招標文件,以利準備投標相關文件
  3. 本案截標日期為97年10月14日17時00分

說明會:
時間:97年9月17日14時30分
地點:本局大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東北區)
辦理方式:欲參加者請自行於開始前5分鐘至上開地點
徵選委員名單:李永萍、李清志、石瑞仁、吳瑪悧、曲德益、林谷芳、何政廣、陳冠甫、蘇瑤華

連絡人:林宜君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3566
Email:bt-yclin@mail.taipei.gov.tw




更多資訊:

2008年2月20日

[藝術]「97年台灣彩繪大展」暨「97年台灣雕塑大展」徵件(97/3/31)

0 意見
壹、目的
為推廣台灣本土藝術創作,特於97年第二季(4-6月)舉辦「台灣彩繪大展」第三季(7-9月)舉辦「台灣雕塑大展」等相關活動,藉由本中心園區每年高達百萬遊客之人潮,推廣台灣傳統文化之美,誠邀自行創作優秀藝品參展。
貳、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參、主辦單位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肆、展覽地點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展示館(或工藝傳習所)
(宜蘭縣五結鄉五濱路二段201號)
伍、徵件作品內容:
一、97年台灣彩繪大展徵件內容:
碳精畫、彩繪、漆畫、蒔繪、家具髹漆、妝佛、玻璃畫、景泰藍、版畫、燈籠、民俗畫、其他等
二、 97年台灣雕塑大展徵件內容:
木雕、竹雕、磚雕、陶雕、玻璃雕、紙雕、微形雕、玉石雕、灰塑、陶塑、剪黏、麵塑、其他等
伍、展覽時間
(一)
  1. 活 動 名 稱:97年台灣彩繪大展
  2. 展 出 期 間:4月1日(星期二)至6月25日(星期三)止。
  3. 徵件期限:97年2月20日前寄(送)達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第三組
  4. 入選通知日期:97年2月25日前
  5. 展品收展日期:97年2月29日前
(二)
  1. 活 動 名 稱:97年台灣雕塑大展
  2. 展 出 期 間:7月1日(星期二)至9月25日(星期四)止。
  3. 徵件期限:97年3月31日前寄(送)達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第三組
  4. 入選通知日期:97年4月30日前
  5. 展品收展日期:97年5月20日前
陸、作品徵件規定
一、報名方式
(一)填寫報名表(如附件):
並請依前項(伍、展覽時間)內容規定寄(送)達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第三組徵件專案(地址:宜蘭縣268五結鄉五濱路二段201號)。
(二)作品審核:
於本中心審核後,通知參展者。
二、作品運送方式
(一)入選作品者,請先行包裝完妥,如作品脆弱易損,亦請特殊處理。
(二)本中心將依第五項:展覽時間,內容規定日期委請運輸公司前往收件後,進行圖錄拍攝作業(或得提供照片正片)。
(三)展覽期間,作者可依個人意願隨展品提供作者名片(約10盒),放置於展品前供遊客索取。
(四)如有異動,將另行通知。
三、借展相關費用
(一)借展費:
入選者,每展件借展費為新台幣1,000元。
(二)保險費:
由本中心依實際價格統一保險(含運送過程及展覽期間)。
四、聯絡電話:03-9705815轉1324
傳真:03-9500634
聯絡人:吳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