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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8日

[攝影]「2009年桃園燈會 - 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攝影比賽(09.03.08)

截止日期:2009.03.08

◎活動主旨:
為鼓勵更多民眾參與2009桃園燈會活動,並提倡攝影休閒活動,讓整個燈會留下更多更美好的記憶,特此舉辦「2009年桃園燈會─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攝影比賽。

◎主辦單位:
桃園市公所。

◎攝影主題:
限桃園市98年舉辦之「2009年桃園燈會─桃園好幸福、歡樂慶元宵」燈會系列活動籌備過程、參觀人潮及活動現場景觀、燈飾之美或燈會主燈展演等。

◎活動辦法:
一、作品規格:
  • (1)作品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等使用任何影像處理,違反者,不予評審。
  • (2)不得為連拍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 (3)繳交作品請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報名表請張貼於作品背面。
二、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三、簡章索取:桃園市公所服務台或都市發展課(桃園市縣府路7號),或上桃園市公所網站下載。
四、收件期間:98年1月31日(六)至3月8日(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五、收件地點:桃園市公所計畫室收(桃園市縣府路7號)(信封封面請註明參加2009桃園燈會攝影比賽)。
六、洽詢電話:03-334-6461。

◎評選
一、評  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預計97年3月10日至23日擇期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二、頒  獎:預計於97年3月31日於桃園市公所視聽中心(暫定)。
三、名次獎項:
  • 第一名(取一名):獎金16,000元及獎狀壹張。
  • 第二名(取一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壹張。
  • 第三名(取一名):獎金4,000元及獎狀壹張。
  • 優 選(取十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壹張。

◎附則
  1. 參賽作品需為2009年舉辦之「桃園燈會」系列活動、景觀之作品,作品尺寸規格、題材內容不符者,將不與參加評選。
  2. 得獎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得獎獎金超過20,000元者,需當場扣繳10%所得稅。
  3.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獲之獎金及獎狀,且不予遞補。
  4.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5*7吋-解析度300dpi以上之電子檔案格式,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且取消不予遞補。
  5.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檔案之著作權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使用如: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編印攝影專輯…等之權利,不另給酬。
  6.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者)。
  8. 作品須於背面黏貼報名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9.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擇優使用,遴選上之作品以感謝狀將勵之,不另給酬。
  10. 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壹件,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11. 凡參賽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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