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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日

2017臺東美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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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7-07-10

壹、宗旨:

推廣美術創作,賦予文化風氣,延續臺東之美,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發揚藝術之原創精神。

2017年6月13日

106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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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7-11-03

壹、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 特舉辦此項比賽。

2014年4月12日

[美展]【2014年新北市美展】徵件(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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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4.04.30

壹、主旨:
為鼓勵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推廣全民美育、提升人文素養,特辦理本競賽展覽。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參、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2013年1月18日

[繪畫]2013 TOYOTA 全球夢想車創意繪畫大賽(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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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3.02.28

比賽時程

2012年12月17日-2013年2月28日(郵戳為憑)

比賽主題

全球夢想車創意繪畫大賽

比賽對象

全國公私立幼稚園、國小及國中學童,皆可依比賽辦法報名參加。
A組:10歲以下
B組:10-12歲
C組:13-15歲

2012年2月21日

[繪畫]第12屆 和泰汽車全國兒童交通安全繪畫比賽(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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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2.03.15


活動宗旨
鼓勵兒童發揮創作能力,將「醉不上道」以繪畫表達,並奠定守法規矩。


指導單位
交通部、教育部


主辦單位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純青社會福利基金會


2012年1月9日

[全國美展]「101年全國美術展」徵件(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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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2.02.08


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導、國立台灣美術館主辦的「101年全國美術展」,以競賽、獎勵、展覽的方式,培育暨發掘台灣美術創作人才及作品,俾使其成為一個公開募集且公正、公平的競賽育才機制。「101年全國美術展」徵件簡章,自100年10月1日起於主辦單位國立台灣美術館官方網站正式公佈,並提供紙本簡章及送件表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供有興趣參賽的創作者免費索取。

「全國美術展」在100年首次於國立台灣美術館辦理,獲國內藝術創作者熱烈參與,「101年全國美術展」為第二屆舉辦,預定在明(101)年2月辦理初審資料收件作業。本展在徵件方式的規劃上,以分類、分項方式進行公開徵件競賽,共計以10類項來進行徵件,分別為: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膠彩、新媒體藝術,以多元媒材來兼具傳統與創新,並反映當代藝術的創作趨向,希望藉此提供各領域藝術家創作發表的平台,並使民眾有深入認識台灣各類藝術創作特色的機會。

為了鼓勵創作者積極參與並爭取榮譽,「101年全國美術展」10類項分別設立有金牌獎(奬金新台幣20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銀牌獎(奬金新台幣12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銅牌獎(奬金新台幣8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入選(發給入選證書);此外,連續三年獲得同一類項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得連續三年以「免審查獎」參與展覽展出,並發給「榮譽狀」。本展得獎及入選作品預定於民國101年7-9月間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展出。歡迎藝術創作愛好者共襄盛舉,詳細活動內容請至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 http://www.ntmofa.gov.tw下載使用,或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及相關單位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2010年11月1日

[藝術]2011高雄獎(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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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11.17

建築家安藤忠雄
建築家安藤忠雄

「2011高雄獎」徵選30萬獎金得主,幸運兒僅有5名,請把握機會展現自我!報名截止日至11月17日(星期三)止,上高美館網站登錄並以掛號郵戳為憑。過關斬將,高雄獎得主就是你!相關訊息請上高雄市立美術館網站查詢,網址:http:// www. kmfa. gov .tw。2011年高雄獎自即日起大力徵件,歡迎具備能量的藝術好手,一較高下!不怕發獎金好膽你就來!

「高雄獎」是藝術界矚目的焦點,高美館依媒材屬性將徵件類項區分為九大類,分別是水墨與膠彩、書法與篆刻、油畫、水彩與粉彩、版畫、雕塑、攝影、複合媒材以及新媒體New Media等。設立有最高榮譽-高雄獎5名、觀察員特別獎2名、優選獎9名、入選獎若干名等四獎項。

2010年9月11日

[藝術]9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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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10.29


壹、目的
ORIS  法蘭克辛納屈系列皮帶對錶-咖啡
ORIS 法蘭克辛納屈系列皮帶對錶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9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
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歷史博物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2010年8月10日

[藝術]Rijswijk Textile Biennial 2011(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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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8.30

2011 荷蘭第二屆Rijswijk纖維雙年展  開始徵件!
Rijswijk Textile Biennial 2011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截止日期:2010年8月30日

在第一屆的Rijswijk纖維雙年展中,一共展出了十六位當代藝術家的作品,其中包含了畫家、雕塑家或版畫藝術家,這些創作者都在其藝術生涯的某個時間點上意識到了纖維材質在表現其理念時所扮演的角色。為了達到這一點,他們必須使自己熟悉新的技法並掌握其他材質。他們採用了費時耗工的纖維技法材質(常常是非正統的方式並且從現代的觀點出發),而電腦的運用亦佔有一席之地。

2010年6月6日

[美展]第28屆桃源美展徵件(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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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7.19

壹、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貳、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2010年5月5日

[美展]99年高雄縣美術展-鳳邑美展(20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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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8.15


攝影師之眼
攝影師之眼

一、計畫目標:
鼓勵在地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展全民美育,提昇藝術水準

二、辦理單位:
  • (1)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2)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 (3)承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 (4)協辦單位:高雄縣議會、各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岡山鎮公所

2010年3月23日

[美展]苗栗縣99年度苗栗美展(201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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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4.25

一、宗旨:
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四、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六、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
99年04月23、24、25日。
(二)展覽時間:
99年08月25日至9月15日。
(三)展覽地點: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SONY WX1超廣角G鏡頭高感光夜拍機(平輸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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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設籍苗栗縣一年以上之美術創作者(請攜帶雙證件查驗,身分證(★必備)、駕照、戶口名簿等)
2.苗栗縣各藝文社團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請附該會開立之會員證明)
3.在苗栗縣就學(請附學生證影本)或服務一年以上目前任職於苗栗(請附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影本)之外縣市籍美術創作者。
(五)參賽方式:
1.初審: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報名表,送件時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等影本),並加註創作地點。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皆不予受理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 (1)書法:繳交8×10吋照片1張及局部放大1張。
  • (2)篆刻:以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 (3)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應拍攝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
  • (4)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0吋、短邊不得小於6吋
  • (5)其他類別均繳交8×10吋照片1張。(備註:1吋=2.54公分)
  • (6)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 (7)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 (8)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2.複審:
  • Apple MacBook Pro 15.4吋 2.66GHz (MB985TA/A)
    Apple MacBook Pro 15.4吋 2.66GHz
    (1)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及專業水準拍攝照片,解析度350DPI以上光碟乙張,參加複審。
  • (2)徵選作品規格:(書、畫、攝影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者皆不予受理)
  • [水墨]:包括膠彩,一律裱褙完成,連框裝裱或卷軸後限200公分×100公分以內,不得以玻璃裝框。
  • [書法]:包括篆刻,規格同水墨。
  • [油畫]:最小以10號以上,最大以50號以內為限,請勿以玻璃裝框。
  • [水彩]:包括粉彩,最小以四開以上,最大以對開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攝影]:作品長邊以20吋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玻璃裝框者不收。
  • [自由媒材]:包括美術工藝、陶藝、木雕、雕塑、版畫、等各類作品,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3)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物,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六)展出方式:
1.徵選作品類別:分水墨(包括膠彩)、書法(包括篆刻)、油畫、水彩(包括粉彩等)、攝影、自由媒材(包括雕塑、陶藝、木雕、版畫、多媒材等)等6類。
2.徵選作品資格: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http://www.mlc.gov.tw下載)。
3.徵選作品審查:
  •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1)必要時於初審或複審前經籌備會委員審查送件作品,不得有代筆、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
  • (2)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 (3)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參加人員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 (4)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第三名1位、優選5位,入選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4.收退件:
  •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科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2~617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初審收件日期及時間 複審收件日期及時間 入選作品展畢退件
日期及時間
苗栗縣政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
陳列館中興畫廊
日期 99年4月23、24、25日 99年5月16、17、18日 99年9月17、18、19日
時間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5.獎勵及罰則:
  • ◇Ann’S◇街頭時尚~反折毛線層次2way短靴*棕
    ◇Ann’S◇街頭時尚~反折毛線層次2way短靴
    (1)送件作品不得有代筆、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外並於公開場合公布其姓名。
  • (2)送件作品經評審入選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第三名1位、優選5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伍萬元、第二名參萬伍仟元、第三名貳萬元、優選伍仟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入選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發獎金。
  •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受此限。
  • (4)得獎者第一、二、三名需配合99年至100年北台八縣市巡迴展活動。(各類選2件切合北台八縣市巡迴展主題-花、自然、綠生活)
6.承辦單位對於徵件入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相關權利。
7.頒獎日期:99年8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
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Nikon D90+18-105mm VR(公司貨)
8.頒獎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中正堂。

七、附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5﹪。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多資訊:

2010年3月1日

[美展]台中市第15屆大墩美展(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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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4.16

一、目的:
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文化局、第十五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Canon 500D+18-200 IS-錄影防震高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00D+18-200 IS(公司貨)
三、參賽資格:
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但每類限送壹件。
(二)參賽作品為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三)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中得獎、入選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不得參賽。

四、類別及規格:
  1. 工藝: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 a、平面作品:裝裱後長、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
    • b、立體作品:長、寬、高皆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長、寬、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裝妥固定。
  2. 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Nikon D90+18-105mm VR(公司貨)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每件作品長、寬、高限30~24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
  3. 數位藝術: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4.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0~24英吋(50~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0英吋(25.4公分)。
  5. 版畫:4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6. 水彩: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7. 油畫(含壓克力、複合媒材):5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框以5公分以內為宜)。
  8. 膠彩:5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9. 篆刻: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 書法: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20公分。
  11. 11、墨彩:畫心限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50公分。
    ※04~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Canon G11可翻轉螢幕廣角經典機(公司貨)
Canon G11(公司貨)
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359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臺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信封註明「參加臺中市第十五屆大墩美展○○類」參加初審。
  1. 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 照(圖)片:
    • a、參賽作品之照(圖)片 8x10 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 b、工藝類、雕塑(含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 8x10 吋照片各一張。
    • COVENTIVE銘威 2TB CV-210N NAS儲存系統
      COVENTIVE銘威 2TB CV-210N NAS儲存系統
      c、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格放或經電腦後續處理為長邊10~12英吋,短邊不得小於5英吋。
    • d、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 8x10 吋一張。
    • e、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 f、數位藝術類:包括靜態、動態、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除貼附CMYK色彩模式300dpi/TIFF或EPS格式之圖片外,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以及平面圖片說明。
  3. 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 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5. 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臺中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tccgc.gov.tw)下載、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臺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
2009年 Apple iPod touch 32GB (MC008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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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審:
  1. 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 篆刻類送作品鈐印拓壹幅(印石十至二十方、酌加邊款)暨全數原印石(須以錦盒裝妥),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45公分x150公分為限。
  3. 數位藝術類:
    • a、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公分x84.1公分)size/ 300dpi/ CMYK色彩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須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 b、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x長3公尺x寬3公尺。
  4. 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三件參考作品,由各類評審委員召集人共同遴選出五位大墩獎得主;獲大墩獎之作品由臺中市文化局典藏。
六、送退件及評審時間:
項目 收件時地 退件時間 評審日期 備註
初審 99年4月9日至16日 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存。 預定5月下旬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複審 99年6月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未入選者退件:99年6月25日至2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預定6月下旬 請依時間辦理送、退件,非親自送、退件或委託本局代為退件者,平面框作請於正面加裝壓克力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立體作品請附堅固木箱安全包裝,運送過程因包裝不妥所遭致損壞,由作者自行負責;逾期退件者,承辦單位得全權處理。
大墩獎評審 99年7月9日至10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99年7月16日至17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預定7月中旬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七、獎勵:
(一)大墩獎:由各類第一名遴選出五名,除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外,另發給典藏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1至4名(總數不逾33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榮譽獎:針對國外(不含大陸地區)參賽者,自入選以上作品不分類評選出榮譽獎若干名,獎狀壹紙。
(八)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九)本屆各類優選以上得獎作品,將於100年安排至國外展出。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八、得獎作品展覽:
(一)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星期六)至10月28日(星期四)
(二)地點:臺中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至四及動力空間) 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三)退件: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星期五)至30日(星期六)

九、頒獎
(一)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星期六)下午
(二)地點:臺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安藤忠雄的建築迷宮
安藤忠雄的建築迷宮
十、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進行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及登載網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使用方式及次數不受限制,作者不得異議。
(二)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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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雲林以南(不含雲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或榮譽獎之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四天三夜之免費住宿
(三)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由承辦單位負擔展出作品之退件運費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23727311轉251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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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

[美展]2010年「屏東美展」徵件(10.01.07)

0 意見
截止日期:2010.01.07

壹、宗旨:
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
屏東美術館各展覽室(屏東市中正路74號)






Canon 500D+18-200 IS-錄影防震高變焦組(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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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展覽時間:
99年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0日(星期日)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99年5月1日(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五樓演講廳或屏東美術館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實施方式:
*初審:1.第一類至第七類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A4彩色輸出各一張。第八類【新媒體】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2、附件2-1及 附件2-2)並附三件不同作品之A4彩色輸出各一張及相關數位檔或可執行之檔案以利初審作業。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4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總數十五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分拓於三張(無須裝裱);攝影類繳交不同之最長邊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
5.送件表須詳細填寫相關資料(外籍創作者,請以中英對照方式書寫)及繳附相關規定之作品照片或輸出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原作(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審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一倂送審參與決審。
二、參賽資格:
1. 第一類至第七類: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 第八類 新媒體:不限國籍且目前在台灣活動之藝術家或藝術團體。
(1)團隊作品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一人統籌負責參賽、代領獎金等事宜。
(2)外籍藝術家須由代理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代領獎金等參賽事宜,持有居留證者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3. 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三年內(2007年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作品規格
第一類水墨、膠彩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二類書法、篆刻書法作品書體不拘,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三類油彩、壓克力彩、混合素材繪畫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四類水彩、版畫、粉彩、素描等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五類攝影、數位影像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六類雕塑、裝置
綜合媒材
  1. 雕塑類重量不超過100㎏。
  2. 綜合媒材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
  3. 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第七類視覺與工藝設計
  1. 創作者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
  2. 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3. 平面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八類新媒體(包括
靜態、動態、
互動等數位藝
術作品)
  1.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框表完成,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2. 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及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長3公尺×寬3公尺。

*平面作品(含裝裱)最長邊不得超過220㎝(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20㎝,重量不超過100㎏。重量超過60公斤以上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
置(組合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4表二,以利登記及運送,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四、獎勵:
1. 屏東獎二名(不分類):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攝影類含底片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須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2. 優選十六名(分類):每類一至三名(可從缺)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 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4. 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5. 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貳冊。
6. 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7. 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9年1月7日(四)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轉2133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9年2月3日(三)起至99年2月6日(六)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轉2133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9年5月31日(一)至6月2日(三)止。持據至屏東美術館(90074屏東市中正路74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喜憨兒》提拉米蘇
《喜憨兒》提拉米蘇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違反以下條款者,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狀):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2007年1月以前)。2.具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另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攝影)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者。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
三、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四、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www.cultural.pthg.gov.twhttp://www.pthg.gov.tw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八、本實施辦法經2010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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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4日

[美展]第27屆桃源美展徵件(09.06.15)

0 意見
截止日期:2009.06.15

壹、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及光碟,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各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需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至多參加兩類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 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6. 作品涉及法律問題,由創作者自行負責
三、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超過560公斤者拒收。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 (一)水墨: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 (二)膠彩: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 (三)書法(篆刻):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40印方為限。
  • (四)油畫: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 (五)水彩: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 (六)雕塑: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
  • (七)工藝: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 (八)視覺設計: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寬79 公分)。
  • (九)攝影: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合成。含框總尺寸不得大於130×130公分。
  • (十)版畫:畫心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四、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
  1. 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0吋1張,系列作品須完整呈現,照片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一。另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2張照片,每件作品共繳交3張照片。
  2. 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3. 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27屆桃源美展」。
(二)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26屆桃源美展)各部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陸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0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8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5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份。

伍、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地點
簡章公佈 5月初 公佈於本局網站及部落格
初審收件 5/25(週一)至6/15(週一),約3週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複審原件收件
邀請作品收件
7/06(週一)至7/15(週三),約1週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佈展 11/17(週二)、11/18(週三)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展覽時間 11/19(週四)至12/13(週日),約4週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拆展 12/14(週一)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頒獎典禮暨開幕活動 11月底 本局桃園館
巡迴展 另行規劃 未定
作品退件 12/16(週三)至12/23(週三)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壹拾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貳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五、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六、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部落格,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40王小姐,傳真:03-3354384 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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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

[美展]「苗栗人‧情‧味~苗栗縣98年度苗栗美展」(09.06.07)

0 意見
截止日期:2009.06.07

一、宗 旨:
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六、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98年06月5、6、7日;上午09:00至17:00
(二)展覽時間:98年07月08日至7月29日。
(三)展覽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四)參加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設籍苗栗縣一年以上之美術創作者(請攜帶雙證件查驗,身分證(★必備)、駕照、戶口名簿影本等)。
  2. 苗栗縣各藝文社團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請附該會開立之會員證明)。
  3. 在苗栗縣就學(請附學生證影本)或服務一年以上目前任職於苗栗(請附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影本)之外縣市籍美術創作者。
(五)展出方式:
1.徵選作品類別:
分水墨(包括膠彩)、書法(包括篆刻)、油畫、水彩(包括粉彩等)、攝影、自由媒材(包括雕塑、版畫、多媒材等)等6類

2.『徵選主題』:
凡以苗栗縣境的風土民情、人文山水等為主題,期望透過作品感受到濃厚的苗栗人情味,也能因此認識苗栗、愛上苗栗。送件作品時需加註創作地點,如屬不實,經檢舉後取消其參賽資格。

3.徵選作品資格:
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下載)。

4.徵選作品審查:
(1)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2)徵選作品規格:(書、畫、攝影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者皆不予受理)
  • [水 墨]:包括膠彩,一律裱褙完成,連框裝裱或卷軸後限200公分×100公分以內,不得以玻璃裝框
  • [書 法]:包括篆刻,規格同水墨
  • [油 畫]:最小以10號以上,最大以50號以內為限,請勿以玻璃裝框
  • [水 彩]:包括粉彩,最小以四開以上,最大以對開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攝 影]:作品長邊以20吋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連作及玻璃裝框者不收(除3×5吋照片貼於送件簡歷表外,並附上5×7吋光面照片作為印製專輯用;若以數位相機拍攝者,請附光碟乙份。)
  • [自由媒材]:包括美術工藝、雕塑、版畫、等各類作品,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3)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參加人員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4)送件時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等影本),請務必附上徵選作品照片3×5吋乙張(參加每類作品皆需要),並加註創作地點。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及作品送件時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者,皆不予受理。
(5)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乙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位,佳作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5.收退件: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課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2~617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收件日期及時間未入選作品退件
日期及時間
入選作品展畢退件
日期及時間
苗栗縣政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
陳列館文心藝廊
日期98年6月5、6、7日98年6月26、27、28日98年7月31日
98年8月1、2日
時間上午09:00至17:00。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6.獎勵及罰則:
(1)送件作品經評審佳作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參萬伍仟元、第二名貳萬元、第三名壹萬元、優選伍仟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發獎金。
(2)送件作品不得有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外並於公開場合公佈其姓名。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受此限。

7.承辦單位對於徵件入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相關權利。


8.頒獎日期:
98年7月11日(星期六)上午10點。

9.頒獎地點: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第一展覽室(陳列館一樓)。

七、附 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5﹪。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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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3日

[藝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C.設置區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學生公共藝術徵件(09.04.28)

0 意見
截止日期:2009.04.28

壹、宗旨:
一、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學生,參與公共藝術的創作行列,培育國內公共藝術更新的人才。
二、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之C.設置區徵集年輕藝術學子之優秀作品,美化建物室內之辦公空間。

貳、
主辦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

參、徵件主題與內容:
(一)以「蓮蓮有餘,歲歲平安」為主題,點出花蓮在地性及國泰民安,安和樂利之祥和氣息。
(二)表現花蓮地區特有之人文景觀與生態自然風景
(三)以其他藝術手法表現創作者獨特之藝術內涵與精神。



肆、參加徵件規則
一、參加徵件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且是國內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在學學生,包含大學學生及研究所碩博士生

二、參加徵件之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需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作品不限材質、類型,但需符合C設置區內之空間條件,例如尺寸、顏色、材質等。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材料補助金: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不願接受或放棄獲得徵件權利者。
  4. 其他違反簡章規範重大者或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習慣情節嚴重者。

三、有關著作權之權責
(一)作品獲得徵件購置權利之藝術家為著作權人(乙方),享有著作人格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甲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甲方對乙方所送之所有文字、幻燈片等相關資料,有研究、攝影、宣傳、印刷、圖片揭載、展覽及播送之權利。乙方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甲方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乙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
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超過560公斤者拒收。作品參加徵件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以下是各類作品之規格:
(一)水墨: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二)膠彩: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三)書法(篆刻):
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40印方為限。
(四)油畫: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五)水彩:
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六)雕塑: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作品所展示空間需適於本公共藝術案C設置區之空間,並便於搬運。
(七)工藝: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八)視覺設計: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114×79公分),立體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九)攝影:
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或透過數位合成之影像皆可。含框總尺寸不得大於130×130公分。底片歸本分局所有(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需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
(十)版畫:
畫心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14×114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徵件內容:
(一)徵件件數:
20件作品
(二)材料補助金:
不論材質、類型、尺寸,每件作品可獲得新台幣20,000元之材料補助費(含稅),作為購置公共藝術作品之價款。
(三)獲徵件之作品歸本局典藏,本局擁有該作品著作財產權,並頒與創作者公共藝術典藏証。

收件時間:
(四)初審收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二)下午5:00以前親自送達或寄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97065花蓮市府前路612號,第四課,王方堃先生收。信封請加註:「參加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學生公共藝術初選徵件」。(收件截止日為郵件或親送到達日,不以郵戳為憑)
(五)複審收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二)下午5:00以前親自送達或寄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97065花蓮市府前路612號,第四課,王方堃先生收。信封請加註:「參加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學生公共藝術複選徵件」。(收件截止日為郵件或親送到達日,不以郵戳為憑)。




更多資訊:

2009年2月3日

[藝術]台中市第14屆大墩美展(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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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4.13

一、目的:
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第十四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三、參賽資格:
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但每類限送壹件。
(二)參賽作品為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三)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中得獎、入選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不得參賽。

四、類別及規格:
  1. 工藝: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2. 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每件作品長、寬、高限30~24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
  3. 數位藝術: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4.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0~24英吋(50~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5英吋(38公分)。
  5. 版畫:8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6. 水彩: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7. 油畫(含壓克力、複合媒材):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框以5公分以內為宜)。
  8. 膠彩: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9. 篆刻: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 書法: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20公分。
  11. 墨彩:畫心限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50公分。
    ※04~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收,信封註明「參加台中市第十四屆大墩美展○○類」參加初審。
  1. 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 照(圖)片:
    • a、參賽作品之照(圖)片8x10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 b、工藝類、雕塑(含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8x10吋照片各一張。
    • c、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格放或經電腦後續處理為8x10吋、8x12吋或10x10吋。
    • d、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x10吋一張。 e、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 f、數位藝術類:包括靜態、動態、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除貼附CMYK色彩模式300dpi/TIFF或EPS格式之圖片外,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以及平面圖片說明。
  3. 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 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5. 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台中市文化局網站下載、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台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
(二)複審:
  1. 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 篆刻類送原印石十至二十方(須以錦盒裝妥)暨作品鈐印拓壹幅(酌加邊款),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45公分x150公分為限。
  3. 數位藝術類:
    • a、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公分x84.1公分)size/ 300dpi/ CMYK色彩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須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 b、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及 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x長3公尺x寬3公尺。


  4. 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三件參考作品,由評審委員召集人遴選出五位大墩獎得主;獲大墩獎之作品由台中市文化局典藏。

六、送退件及評審時間:
初審:98年4月6日至13日
複審:98年6月13日至15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大墩獎評審:98年7月18日至19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七、獎勵:
(一)大墩獎:由各類第一名遴選出五名,除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外,另發給典藏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1至4名(總數不逾33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榮譽獎:針對國外(不含大陸地區)參賽者,自入選以上作品不分類評選出榮譽獎若干名,獎狀壹紙。
(八)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九)本屆各類優選以上得獎作品,將於99年安排至國外展出。

八、得獎作品展覽:
(一)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4日(星期六)至11月5日(星期四)
(二)地點:台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一至四及動力空間)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三)退件:中華民國98年11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九、頒獎:
(一)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5日(星期六)上午
(二)地點:台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十、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登載網頁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二)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十一、其他:
(一)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雲林以南(不含雲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或榮譽獎之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四天三夜之免費住宿。
(三)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由承辦單位負擔展出作品之退件運費。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23727311轉251張小姐。

更多資訊:

2008年11月10日

[藝術]2009 高雄獎(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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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為尊重台灣美術發展脈絡,鼓勵藝術之原創精神,以提昇國內藝術創作水準。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2008年10月17日

[藝術]2008國際環境衛生年美術設計創作比賽(世界賽)(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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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目的:
響應聯合國的呼籲,藉著『2008國際環境衛生年美術設計創作比賽』,提高學生對環境衛生的認識和重視,了解水質低劣、衛生條件差對社區的影響,從而讓學生學懂時刻保持社區環境衛生的重要。

作品主題:
鼓勵學生以藝術設計創作形式,來表達出個人對【環境衛生對社區的影響】的感受或看法

比賽組別:
  • 第 1 組 2002年9月1日 或 以後
  • 第 2 組 1999年9月1日 至 2002年8月31日
  • 第 3 組 1996年9月1日 至 1999年8月31日
  • 第 4 組 1993年9月1日 至 1996年8月31日
  • 第 5 組 1989年9月1日 至 1993年8月31日

    * 香港參賽者必須先參加「2008國際環境衛生年美術設計創作比賽」(香港賽),並獲選為入選作品,方可參加世界賽。


作品形式:
創作形式不限,包括素描、繪畫、版畫、拼貼畫、雕塑、立體製作、電腦繪畫或利用任何技巧和材料均可(容易腐爛、有污染性、易滋生蟲蟻及容易發出異味的材料除外)。作品毋需裝裱。

作品大小:
平面作品 - 不能大於84cm x 120cm
立體作品 - 不能大於84cm x 100cm x 120cm

(作品毋需裝裱)

評審標準:
包括創意、技巧、表達主題及傳意能力

參賽規則:
每校每組別提名參賽作品數目不能多於5件,每一位參賽學生只限遞交一件作品(包括合作作品),而合作作品則不能多於4人合作,參賽作品必須未曾參加任何公開比賽或展覽,錯報組別及未能符合以上規則者,所有有關作品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送交作品方法:
請往保良局教育網下載「學校電子參賽表格」Excel檔,依檔案內說明完成輸入資料,再列印所需表格及標籤,於校長簽署表格後,並把標籤牢貼於作品背面,及把已輸入資料的檔案儲存在光碟片內與作品一併提交。請於2008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將參賽作品送交或郵寄至“香港九龍農圃道2號保良局小學”。封面請註明 『2008國際環境衛生年美術設計創作比賽』。所有參賽作品概不發還,版權歸大會所有。

獎項:
每組優勝作品將獲主辦機構頒發獎項,另參賽學校均獲發校內獎狀5張,並可由學校自行決定得獎者。

評判:
由主辦機構邀請藝術界資深人士擔任評判,比賽結果以評判團的決定為準。主辦機構具最終決定權。

作品展覽:
獲獎作品將於香港及世界『2008國際環境衛生年美術設計創作比賽』聯合作品展中展出。有關詳情容後公佈。

頒獎典禮:
頒獎典禮定於香港及世界『2008國際環境衛生年美術設計創作比賽』聯合作品展首天舉行。有關詳情容後公佈。

印製畫冊:
獲獎作品將會印製成畫冊,版權歸大會所有。所有參賽學校及獲獎學生/小組均會獲贈『2008國際環境衛生年美術設計創作比賽』得獎作品集畫冊乙本。

* 有關申請表格、比賽細則及詳情可於保良局教育網網頁下載
* 如有查詢,敬請致電保良局教育事務部吳先生,電話:(852)22778292,傳真:(852)28902519,電郵: artcompetition@poleungkuk.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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