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6.07
一、宗 旨:
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一、宗 旨:
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六、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98年06月5、6、7日;上午09:00至17:00。
(二)展覽時間:98年07月08日至7月29日。
(三)展覽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四)參加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徵選作品類別:
分水墨(包括膠彩)、書法(包括篆刻)、油畫、水彩(包括粉彩等)、攝影、自由媒材(包括雕塑、版畫、多媒材等)等6類。
2.『徵選主題』:
凡以苗栗縣境的風土民情、人文山水等為主題,期望透過作品感受到濃厚的苗栗人情味,也能因此認識苗栗、愛上苗栗。送件作品時需加註創作地點,如屬不實,經檢舉後取消其參賽資格。
3.徵選作品資格:
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下載)。
4.徵選作品審查:
(1)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2)徵選作品規格:(書、畫、攝影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者皆不予受理)
(4)送件時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等影本),請務必附上徵選作品照片3×5吋乙張(參加每類作品皆需要),並加註創作地點。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及作品送件時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者,皆不予受理。
(5)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乙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位,佳作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5.收退件: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課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2~617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6.獎勵及罰則:
(1)送件作品經評審佳作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參萬伍仟元、第二名貳萬元、第三名壹萬元、優選伍仟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發獎金。
(2)送件作品不得有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外並於公開場合公佈其姓名。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受此限。
7.承辦單位對於徵件入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相關權利。
8.頒獎日期:
98年7月11日(星期六)上午10點。
9.頒獎地點: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第一展覽室(陳列館一樓)。
七、附 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5﹪。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徵件時間:98年06月5、6、7日;上午09:00至17:00。
(二)展覽時間:98年07月08日至7月29日。
(三)展覽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四)參加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設籍苗栗縣一年以上之美術創作者(請攜帶雙證件查驗,身分證(★必備)、駕照、戶口名簿影本等)。
- 苗栗縣各藝文社團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請附該會開立之會員證明)。
- 在苗栗縣就學(請附學生證影本)或服務一年以上目前任職於苗栗(請附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影本)之外縣市籍美術創作者。
1.徵選作品類別:
分水墨(包括膠彩)、書法(包括篆刻)、油畫、水彩(包括粉彩等)、攝影、自由媒材(包括雕塑、版畫、多媒材等)等6類。
2.『徵選主題』:
凡以苗栗縣境的風土民情、人文山水等為主題,期望透過作品感受到濃厚的苗栗人情味,也能因此認識苗栗、愛上苗栗。送件作品時需加註創作地點,如屬不實,經檢舉後取消其參賽資格。
3.徵選作品資格:
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下載)。
4.徵選作品審查:
(1)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2)徵選作品規格:(書、畫、攝影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者皆不予受理)
- [水 墨]:包括膠彩,一律裱褙完成,連框裝裱或卷軸後限200公分×100公分以內,不得以玻璃裝框。
- [書 法]:包括篆刻,規格同水墨。
- [油 畫]:最小以10號以上,最大以50號以內為限,請勿以玻璃裝框。
- [水 彩]:包括粉彩,最小以四開以上,最大以對開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攝 影]:作品長邊以20吋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連作及玻璃裝框者不收(除3×5吋照片貼於送件簡歷表外,並附上5×7吋光面照片作為印製專輯用;若以數位相機拍攝者,請附光碟乙份。)。
- [自由媒材]:包括美術工藝、雕塑、版畫、等各類作品,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4)送件時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等影本),請務必附上徵選作品照片3×5吋乙張(參加每類作品皆需要),並加註創作地點。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及作品送件時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者,皆不予受理。
(5)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乙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位,佳作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5.收退件: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課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2~617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 收件日期及時間 | 未入選作品退件 日期及時間 | 入選作品展畢退件 日期及時間 | |
苗栗縣政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 陳列館文心藝廊 | 日期 | 98年6月5、6、7日 | 98年6月26、27、28日 | 98年7月31日 98年8月1、2日 |
時間 | 上午09:00至17:00。 |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
6.獎勵及罰則:
(1)送件作品經評審佳作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參萬伍仟元、第二名貳萬元、第三名壹萬元、優選伍仟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發獎金。
(2)送件作品不得有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外並於公開場合公佈其姓名。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受此限。
7.承辦單位對於徵件入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相關權利。
8.頒獎日期:
98年7月11日(星期六)上午10點。
9.頒獎地點: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第一展覽室(陳列館一樓)。
七、附 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5﹪。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多資訊:
- 「苗栗人‧情‧味~苗栗縣98年度苗栗美展」簡章 (DOC)
- 苗栗縣97年度「苗栗美展」 送件登記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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