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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日

2017臺東美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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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7-07-10

壹、宗旨:

推廣美術創作,賦予文化風氣,延續臺東之美,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發揚藝術之原創精神。

2012年1月9日

[全國美展]「101年全國美術展」徵件(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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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2.02.08


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導、國立台灣美術館主辦的「101年全國美術展」,以競賽、獎勵、展覽的方式,培育暨發掘台灣美術創作人才及作品,俾使其成為一個公開募集且公正、公平的競賽育才機制。「101年全國美術展」徵件簡章,自100年10月1日起於主辦單位國立台灣美術館官方網站正式公佈,並提供紙本簡章及送件表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供有興趣參賽的創作者免費索取。

「全國美術展」在100年首次於國立台灣美術館辦理,獲國內藝術創作者熱烈參與,「101年全國美術展」為第二屆舉辦,預定在明(101)年2月辦理初審資料收件作業。本展在徵件方式的規劃上,以分類、分項方式進行公開徵件競賽,共計以10類項來進行徵件,分別為: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膠彩、新媒體藝術,以多元媒材來兼具傳統與創新,並反映當代藝術的創作趨向,希望藉此提供各領域藝術家創作發表的平台,並使民眾有深入認識台灣各類藝術創作特色的機會。

為了鼓勵創作者積極參與並爭取榮譽,「101年全國美術展」10類項分別設立有金牌獎(奬金新台幣20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銀牌獎(奬金新台幣12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銅牌獎(奬金新台幣8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入選(發給入選證書);此外,連續三年獲得同一類項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得連續三年以「免審查獎」參與展覽展出,並發給「榮譽狀」。本展得獎及入選作品預定於民國101年7-9月間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展出。歡迎藝術創作愛好者共襄盛舉,詳細活動內容請至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 http://www.ntmofa.gov.tw下載使用,或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及相關單位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2010年11月1日

[藝術]2011高雄獎(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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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11.17

建築家安藤忠雄
建築家安藤忠雄

「2011高雄獎」徵選30萬獎金得主,幸運兒僅有5名,請把握機會展現自我!報名截止日至11月17日(星期三)止,上高美館網站登錄並以掛號郵戳為憑。過關斬將,高雄獎得主就是你!相關訊息請上高雄市立美術館網站查詢,網址:http:// www. kmfa. gov .tw。2011年高雄獎自即日起大力徵件,歡迎具備能量的藝術好手,一較高下!不怕發獎金好膽你就來!

「高雄獎」是藝術界矚目的焦點,高美館依媒材屬性將徵件類項區分為九大類,分別是水墨與膠彩、書法與篆刻、油畫、水彩與粉彩、版畫、雕塑、攝影、複合媒材以及新媒體New Media等。設立有最高榮譽-高雄獎5名、觀察員特別獎2名、優選獎9名、入選獎若干名等四獎項。

2010年6月6日

[美展]第28屆桃源美展徵件(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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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7.19

壹、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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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2010年4月25日

[書畫]雲林縣書畫協會第一屆雲林盃全國書畫比賽(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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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4.30


Wii主機+Fit Plus同捆+左右手+感應器+15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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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旨:
提倡我國固有文化,發揚書畫藝術。

貳、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雲林縣書畫協會
(二)協辦單位:正大筆墨莊、嘉義縣書法協會

参、參賽類別:
傳統美術類(包含篆刻、書法、國畫、膠彩畫)。

肆、參賽組別:
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長青組。

【日本LuzLinda】 vivi菜菜緒子印花雪紡洋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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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品規格:
(一)國中組、高中組、長青組限直式作品。
(二)社會組,不限直式橫式,作品尺寸不限。
(三)每人限一件作品參賽, 免裱褙。

陸、送件時間:
即日起至99年4月30日止。

柒、送件方式:
郵寄64055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631-5號 雲林縣書畫
協會 會長 簡聰敏 收。0932-576644,E-mail: zomboy37@yahoo.com.tw 團體報名者請個別裝袋再封包郵寄,並註明件數。

◇Ann’S◇輕搖滾~交織鉚釘拉鏈流蘇羅馬涼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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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勵方式:
(一) 國中組、高中組、長青組
  • 第一名 一名,獎狀乙紙。
  • 第二名 二名,獎狀乙紙。
  • 第三名 三名,獎狀乙紙。
  • 第四名 四名,獎狀乙紙。
  • 第五名若干名,獎狀乙紙。
  • 第六名若干名,獎狀乙紙。
(二) 社會組
  • 第一名 一名,獎金壹萬元,獎狀乙紙。
  • ◇Ann’S◇隨興風格~鏤空設計綁繩靴型涼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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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名 一名,獎金陸仟元,獎狀乙紙。
  • 第三名 一名,獎金四仟元,獎狀乙紙。
  • 第四名若干名,獎狀乙紙。
  • 第五名若干名,獎狀乙紙。
  • 第六名若干名,獎狀乙紙。

(三)、參賽作品由雲林縣書畫協會聘請評審委員評定之;視作品水準及件數多寡可增減得獎名額。

(四)、
  1. 本次參賽作品均不退還,主辦單位保有展覽、出版之權利,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皆歸主辦單位所有。
  2. CELINE 東京限定櫻花刺繡小方巾(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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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玖、展覽:
各組前四名得獎作品將與本會邀請作品聯合展覽,展覽日期暫定99年10月30日星期六至99年11月21日於雲林縣北港鎮笨港田園藝廊展出。

拾、參賽須知及注意事項:
  1. 抄襲他人作品,他人代筆或冒名頂替者,得取消得獎資格,並退回獎金、獎狀,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2. 主辦單位於99年5月30日前將比賽得獎名單公佈於正大筆墨莊網站,不另行發函通知參賽者,99年6月30日前寄發得獎獎金、得獎獎狀。

延伸閱讀:

2010年4月21日

[美展]2010新竹美展(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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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6.10

實施方式概述︰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一、邀請作品︰
OLYMPUS E-PL1+14-42(一機一鏡)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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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1.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2.曾獲近3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者,列為邀請對象,但以邀請3次為限。

二、徵選作品:
  1. 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2. 以本人最近3年內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之作品為限,每人參加乙類,每類以乙件為限。
  3. Canon EOS 7D單機身(公司貨)
    Canon EOS 7D單機身(公司貨)
    歷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參賽同類別者免初審,但仍需於99年6月8日至6月10日內送達送件表(含相片)及參賽作品。
  4.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
    (1)作品完成逾3年以上者。
    (2)作品曾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經發表者。
    (3)實體作品與初審相片原標示尺寸不合者。
    (4)未依規定送件者。
    (5)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限3年內不得參賽。



2010年3月1日

[美展]台中市第15屆大墩美展(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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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4.16

一、目的:
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文化局、第十五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Canon 500D+18-200 IS-錄影防震高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00D+18-200 IS(公司貨)
三、參賽資格:
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但每類限送壹件。
(二)參賽作品為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三)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中得獎、入選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不得參賽。

四、類別及規格:
  1. 工藝: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 a、平面作品:裝裱後長、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
    • b、立體作品:長、寬、高皆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長、寬、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裝妥固定。
  2. 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Nikon D90+18-105mm VR(公司貨)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每件作品長、寬、高限30~24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
  3. 數位藝術: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4.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0~24英吋(50~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0英吋(25.4公分)。
  5. 版畫:4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6. 水彩: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7. 油畫(含壓克力、複合媒材):5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框以5公分以內為宜)。
  8. 膠彩:5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9. 篆刻: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 書法: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20公分。
  11. 11、墨彩:畫心限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50公分。
    ※04~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Canon G11可翻轉螢幕廣角經典機(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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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359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臺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信封註明「參加臺中市第十五屆大墩美展○○類」參加初審。
  1. 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 照(圖)片:
    • a、參賽作品之照(圖)片 8x10 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 b、工藝類、雕塑(含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 8x10 吋照片各一張。
    • COVENTIVE銘威 2TB CV-210N NAS儲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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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格放或經電腦後續處理為長邊10~12英吋,短邊不得小於5英吋。
    • d、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 8x10 吋一張。
    • e、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 f、數位藝術類:包括靜態、動態、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除貼附CMYK色彩模式300dpi/TIFF或EPS格式之圖片外,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以及平面圖片說明。
  3. 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 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5. 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臺中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tccgc.gov.tw)下載、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臺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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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審:
  1. 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 篆刻類送作品鈐印拓壹幅(印石十至二十方、酌加邊款)暨全數原印石(須以錦盒裝妥),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45公分x150公分為限。
  3. 數位藝術類:
    • a、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公分x84.1公分)size/ 300dpi/ CMYK色彩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須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 b、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x長3公尺x寬3公尺。
  4. 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三件參考作品,由各類評審委員召集人共同遴選出五位大墩獎得主;獲大墩獎之作品由臺中市文化局典藏。
六、送退件及評審時間:
項目 收件時地 退件時間 評審日期 備註
初審 99年4月9日至16日 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存。 預定5月下旬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複審 99年6月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未入選者退件:99年6月25日至2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預定6月下旬 請依時間辦理送、退件,非親自送、退件或委託本局代為退件者,平面框作請於正面加裝壓克力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立體作品請附堅固木箱安全包裝,運送過程因包裝不妥所遭致損壞,由作者自行負責;逾期退件者,承辦單位得全權處理。
大墩獎評審 99年7月9日至10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99年7月16日至17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預定7月中旬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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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
(一)大墩獎:由各類第一名遴選出五名,除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外,另發給典藏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1至4名(總數不逾33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榮譽獎:針對國外(不含大陸地區)參賽者,自入選以上作品不分類評選出榮譽獎若干名,獎狀壹紙。
(八)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九)本屆各類優選以上得獎作品,將於100年安排至國外展出。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八、得獎作品展覽:
(一)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星期六)至10月28日(星期四)
(二)地點:臺中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至四及動力空間) 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三)退件: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星期五)至30日(星期六)

九、頒獎
(一)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星期六)下午
(二)地點:臺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安藤忠雄的建築迷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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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進行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及登載網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使用方式及次數不受限制,作者不得異議。
(二)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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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雲林以南(不含雲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或榮譽獎之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四天三夜之免費住宿。
(三)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由承辦單位負擔展出作品之退件運費。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23727311轉251張小姐。


更多資訊:

2010年2月13日

[美展]99年度彰化縣第11屆磺溪美展徵件(20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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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4.03

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在於提供藝術交流切磋及欣賞平台,並帶動藝術創作風氣,歡迎全國優秀的創作者熱情參與。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財團法人彰化縣文化基金會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協辦單位:GSK全興關係企業、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YVONNE〕海洋貼布繡 雙人四件式床包組-淺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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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件類別:
攝影、立體工藝、平面數位藝術、書法篆刻、油畫水彩、水墨膠彩等6類。

三、參賽資格:
歡迎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

四、參賽方式及實施期程
(一)初審收件日期:99年3月22日至4月3日(週六)止。
(二)初審日期:99年4 月12日至 16 日擇一日辦理。
(三)複審收件日期:99年5月14日至19日(週三)止。
(四)複審日期:99年 5月24日至5月28日擇一日辦理。
(五)首展日期:99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
(六)頒獎典禮: 99年9月26日(週日)暫定。地點及時間另以邀請卡寄發,以廣週知。
(七)巡迴展:99年10月起至12月底(暫定 )陸續於本縣鄉鎮市及其他縣市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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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收、退)件辦法
(一)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本局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務台索取,或請上本局網站 http://www.bocach.gov.tw 首頁/磺溪美展下載使用。
(二)送件時間:規定日期內每日(含週末)上午8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註*週一至週五請送本局3樓視覺表演科;週末及週日請送本局服務台)
(三)送件截止日期:
  1. 初審:99年4月3日(週六)下午5點整止,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
  2. 複審:99年5月19日(週三 )下午5點整止,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送件地點: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
(五)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浮貼2吋照片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報名類別(初審信封需加註類別)。
大江大海一九四九  + 目送  (2書合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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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賽者所送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七)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將以公文函知參賽者。
(八)參賽者之(初審)作品照片欲退件者,請註明類別並自備回郵信封(郵資請貼足),否則不予退件。
(九)各類獲優選及入選獎次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另函通知送回,方式如下;
  1. 由創作者於上班日親赴本局自行領回。
  2. 作品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者,得書面聲明由本局送回。
(十)作品委託本局送回者,郵資由本局負擔,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及顛簸等因素,而導致作品受損,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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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賽規定
(一)參賽作品限為2008年1月(含)以後之創作並未曾參加各種競賽經發表之作品。
(二)參賽作品於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參加其他競賽。
(三)參賽者不得跨類,且每類作品以1件為限。

七、參賽作品資料曁規格
(一)初審: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報名表(如表一),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1. 書法、水墨膠彩及油畫水彩類:繳交8×10吋照片1張及局部放大1張。(備註:1吋=2.54公分)
  2. 篆刻:以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3. 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應拍攝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
  4. 平面數位藝術類:將A4大小色彩模式CMYK/300dpi/TIFF格式圖片,貼附於硬裱板上。
  5. 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0吋、短邊不得小於6吋
Canon EOS 7D完全解析
Canon EOS 7D完全解析
(二)複審:初審通過者,請於99年5月19日(週三)前依下列規格,提送裝裱原件送審。
  1. 水墨:裝框或卷軸需完整,裝裱完後限長邊23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聯幅不收。
  2. 書法篆刻
    • (1)書法類裝裱或卷軸,裝裱完成後最大以230×150公分為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橫式手卷不收。
    • (2)篆刻類送原印石不得少於十方(需以錦盒裝妥),作品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橫式手卷不收,畫心最大以45×150公分為限,鈐印拓壹幅以10至20方為限,應加刻邊款屬名。
  3. 油畫、膠彩、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176×142公分為限。
  4. 立體工藝
    • (1)工藝作品型式不拘,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明)。
    • (2)平面作品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最大不得超過108×78公分。
    • (3)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編織類則不超過200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 (4)雕塑作品長、寬、高至少須有一邊不得少於30公分,且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300公分,重量不超過100公斤。浮雕含框最大170公分,最小80公分,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精細作品應加墊座,或用壓克力盒裝妥,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明)。
    • (5) 因應考量運送過程之安全,請參賽者將作品放置於堅固木箱內,避免巡迴展運送過程晃(滑)動而損壞。
  5.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以20吋(51公分)為準,短邊不小於12吋(31公分)。
  6. 平面數位藝術:A1原吋作品最大尺寸A0,size/300dpi/CMYK彩色TIFF圖檔格式之輸出作品,完成裱框並附光碟乙張。光碟內容應含A1原吋作品,另存JPEG檔案,且圖檔面積應控制解析度達72-100dpi。光碟片上應標註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等,以利辨識。
  7.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8. 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物,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曼黛瑪璉】峰美學09SS  B-E罩杯內衣(夏日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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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
(一)磺溪獎:每類各一名,共計6名,頒發獎金曁文化局典藏費新台幣10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二)優 選:擇優錄取,共計18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2冊。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三)入 選: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
(四)全興獎:每類各一名,共計6名,「優選」得獎者,經獲獎人同意後,由本局推薦其作品至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並經基金會確認後,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典藏及頒發典藏費新台幣8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2冊。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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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權責
(一)如違反簡章規定,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如有偽造情事,經舉發查證屬實者,本局將依法處理,並逕自取消獎次,追繳及沒入已頒發之獎狀、獎金。
(二)各類「磺溪獎」作品應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平面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得獎者不得異議。
(三)「全興獎」得獎者作品應無條件提供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平面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由全興文教基金會與得獎者簽署。
(四)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原作者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亦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五)保險:展出期間本局將對得獎作品辦理保險,每件保險金額如下:
磺溪獎新台幣10萬元整、全興獎及優選獎新台幣2萬元整、入選新台幣1萬元整。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參賽作者不得異議。
(六)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七)參賽作品須由參賽者簽名,未簽名者一概不受理。凡填具報名表並於表上簽名核章者,視同完全了解並且願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7250057轉314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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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

[美展]2010年「屏東美展」徵件(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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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1.07

壹、宗旨:
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
屏東美術館各展覽室(屏東市中正路74號)






Canon 500D+18-200 IS-錄影防震高變焦組(公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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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展覽時間:
99年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0日(星期日)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99年5月1日(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五樓演講廳或屏東美術館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實施方式:
*初審:1.第一類至第七類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A4彩色輸出各一張。第八類【新媒體】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2、附件2-1及 附件2-2)並附三件不同作品之A4彩色輸出各一張及相關數位檔或可執行之檔案以利初審作業。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4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總數十五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分拓於三張(無須裝裱);攝影類繳交不同之最長邊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
5.送件表須詳細填寫相關資料(外籍創作者,請以中英對照方式書寫)及繳附相關規定之作品照片或輸出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原作(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審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一倂送審參與決審。
二、參賽資格:
1. 第一類至第七類: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 第八類 新媒體:不限國籍且目前在台灣活動之藝術家或藝術團體。
(1)團隊作品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一人統籌負責參賽、代領獎金等事宜。
(2)外籍藝術家須由代理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代領獎金等參賽事宜,持有居留證者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3. 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三年內(2007年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作品規格
第一類水墨、膠彩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二類書法、篆刻書法作品書體不拘,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三類油彩、壓克力彩、混合素材繪畫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四類水彩、版畫、粉彩、素描等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五類攝影、數位影像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六類雕塑、裝置
綜合媒材
  1. 雕塑類重量不超過100㎏。
  2. 綜合媒材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
  3. 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第七類視覺與工藝設計
  1. 創作者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
  2. 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3. 平面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八類新媒體(包括
靜態、動態、
互動等數位藝
術作品)
  1.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框表完成,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2. 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及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長3公尺×寬3公尺。

*平面作品(含裝裱)最長邊不得超過220㎝(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20㎝,重量不超過100㎏。重量超過60公斤以上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
置(組合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4表二,以利登記及運送,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四、獎勵:
1. 屏東獎二名(不分類):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攝影類含底片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須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2. 優選十六名(分類):每類一至三名(可從缺)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 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4. 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5. 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貳冊。
6. 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7. 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9年1月7日(四)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轉2133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9年2月3日(三)起至99年2月6日(六)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轉2133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9年5月31日(一)至6月2日(三)止。持據至屏東美術館(90074屏東市中正路74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喜憨兒》提拉米蘇
《喜憨兒》提拉米蘇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違反以下條款者,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狀):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2007年1月以前)。2.具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另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攝影)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者。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
三、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四、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www.cultural.pthg.gov.tw或http://www.pthg.gov.tw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八、本實施辦法經2010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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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

[美展]第五十七屆中部美術展覽會(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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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12.15

一、宗旨:
為推行美術教育,鼓勵全民美術之研究與創作,以提高美術鑑賞水準,特舉辦「第五十七屆中部美展」

二、主辦單位:
台灣中部美術協會、台中市美術協會。

三、協辦單位:
台中市文化局

攝影師之眼
攝影師之眼
四、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中市政府

五、贊助單位:
台中市文教基金會

六、應徵作品以各作者最近創作為限,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
作品完成已逾二年者,抄襲或假冒他人作品者,曾在國內參加各種競賽展覽發表者。

七、展覽日期:
中華民國99年3月13日至3月25日
展覽地點:台中市文化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八、頒獎典禮:
中華民國99年3月21日(星期日)上午10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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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作品:
會員、會友每人以一件為限(不得越部參加)。應徵者每人每部以一件為限(至多兩部),所需裝運費用由應徵人自行負擔(背面須裝木板及堅固外框)。欲由本會代寄返者,請附紙箱,並填妥同意書,運費自付,如無紙箱者加收氣泡布包裝工本費,貨到付款。

十、應徵作品規格訂定如下:
墨彩畫部:卷軸、限直式,可190㎝至230㎝長,寬60㎝至100㎝,裝框完成之尺寸寬以60㎝至100㎝,高不得超過200㎝為準,卷軸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不得裝玻璃框。
膠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油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水彩畫部:畫面最小不得小於對開紙,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板。(含壓克力顏料作品)
雕塑部:1.圓雕-為適應搬運便利,其形式及大小應力求簡便,高度從30㎝到200cm為限,重量不超過60公斤。 2.浮雕-最大不得超過30公斤,長寬以30cm到100㎝為限。(如由本會寄回者需附堅固木箱)
書法部:限直式,規格視同墨彩畫部。(聯屏拒收)
攝影部:黑白、彩色均可,長邊以61㎝為限。短邊不得小於35㎝。裱裝於木框或鋁框均可,玻璃鏡框一律不收。

十一、展品徵集:
會員、會友作品:中部美術協會評議委員、會員、會友,提供作品參加展出。收件日期另行通知。
公開徵募:凡國內從事藝術工作者均歡迎參加。(經本會審查入選始得參展)

十二、展品審查:
公開徵集之一般作品由本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後始以陳列展出。

十三、參加作品作者對本會之審查、陳列及畫集編印等均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四、本會對參加作品擔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受損壞者,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十五、收件及評審:
初審收件:填寫初審送件表(可影印或上網下載)於98年12月7日至15日寄交(郵戳為憑)。雕塑作品送前後左右四個角度6×8照片四張,其它各部作品一律送6×8彩色照片一張,以上均不得局部拍照。
收件地點:403 台中市五權路2-143號 10樓
中部美展初審收件處 收 (初審資料一概不退還)。
複審送件:經初審通過者,均填寫複審作品申請書,連同作品於99年1月8、9日(星期五、六)當天,自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前,送達台中市文化局(英才路600號/04-23727311)當場收件蓋章後,交還作者存執,展畢憑據退還參展作品。複審作品應與初審照片中作品相符,否則取消參賽資格,攝影作品請附5MB以上JPEG檔,複審不通過者不予展出。
決審:複審通過者進入決審,擇優獎勵。

2009年 Apple iPod touch 32GB (MC008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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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獎勵:作品經評審分別獎勵如下:
第一、二、三名,榮頒中部美展獎座、獎狀;優選頒予獎狀,入選給予入選證書,入選以上作品得繳交製版費500元方收錄畫集中,並贈精美畫集乙冊。
收藏獎:每名六萬元,作品歸捐助者典藏。

十七、退件時間(請按時退件、不得提早退件)
第一次:民國99年3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台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現場退件)
第二次:民國99年3月27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第三次:民國99年3月28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台中市文化局地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憑複審收據領回作品:對逾期不取之作品,本會不負安全保管之責,視同放棄作品追訴權。
◎以上資料與文件表格歡迎至本會網站下載:http://www.asotc.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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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4日

[美展]第27屆桃源美展徵件(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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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15

壹、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及光碟,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各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需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至多參加兩類。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 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6. 作品涉及法律問題,由創作者自行負責
三、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超過560公斤者拒收。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 (一)水墨: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 (二)膠彩: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 (三)書法(篆刻):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40印方為限。
  • (四)油畫: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 (五)水彩: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 (六)雕塑: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
  • (七)工藝: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 (八)視覺設計: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寬79 公分)。
  • (九)攝影: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合成。含框總尺寸不得大於130×130公分。
  • (十)版畫:畫心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四、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
  1. 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0吋1張,系列作品須完整呈現,照片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一。另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2張照片,每件作品共繳交3張照片。
  2. 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3. 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27屆桃源美展」。
(二)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26屆桃源美展)各部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陸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0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8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5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份。

伍、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地點
簡章公佈 5月初 公佈於本局網站及部落格
初審收件 5/25(週一)至6/15(週一),約3週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複審原件收件
邀請作品收件
7/06(週一)至7/15(週三),約1週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佈展 11/17(週二)、11/18(週三)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展覽時間 11/19(週四)至12/13(週日),約4週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拆展 12/14(週一)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頒獎典禮暨開幕活動 11月底 本局桃園館
巡迴展 另行規劃 未定
作品退件 12/16(週三)至12/23(週三)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壹拾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貳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五、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六、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部落格,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40王小姐,傳真:03-3354384 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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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

[美展]2009台東美展徵件(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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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30

壹、宗旨:
鼓勵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動全民美育,落實基層文化建設,提升美術水準,創造臺東文化新風貌。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臺東縣政府文化暨觀光處、2009台東美展籌備委員會
協辦單位:臺東縣美術教育學會、臺東縣大自然油畫協會、無盡雅集畫會、臺東縣攝影學會、東海岸攝影學會、黑潮書法協會、臺東縣書法教育學會、臺東大學美術產業學系

2009年5月8日

[美展]「苗栗人‧情‧味~苗栗縣98年度苗栗美展」(0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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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07

一、宗 旨:
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六、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98年06月5、6、7日;上午09:00至17:00。
(二)展覽時間:98年07月08日至7月29日。
(三)展覽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四)參加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設籍苗栗縣一年以上之美術創作者(請攜帶雙證件查驗,身分證(★必備)、駕照、戶口名簿影本等)。
  2. 苗栗縣各藝文社團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請附該會開立之會員證明)。
  3. 在苗栗縣就學(請附學生證影本)或服務一年以上目前任職於苗栗(請附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影本)之外縣市籍美術創作者。
(五)展出方式:
1.徵選作品類別:
分水墨(包括膠彩)、書法(包括篆刻)、油畫、水彩(包括粉彩等)、攝影、自由媒材(包括雕塑、版畫、多媒材等)等6類。

2.『徵選主題』:
凡以苗栗縣境的風土民情、人文山水等為主題,期望透過作品感受到濃厚的苗栗人情味,也能因此認識苗栗、愛上苗栗。送件作品時需加註創作地點,如屬不實,經檢舉後取消其參賽資格。

3.徵選作品資格:
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下載)。

4.徵選作品審查:
(1)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2)徵選作品規格:(書、畫、攝影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者皆不予受理)
  • [水 墨]:包括膠彩,一律裱褙完成,連框裝裱或卷軸後限200公分×100公分以內,不得以玻璃裝框。
  • [書 法]:包括篆刻,規格同水墨。
  • [油 畫]:最小以10號以上,最大以50號以內為限,請勿以玻璃裝框。
  • [水 彩]:包括粉彩,最小以四開以上,最大以對開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攝 影]:作品長邊以20吋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連作及玻璃裝框者不收(除3×5吋照片貼於送件簡歷表外,並附上5×7吋光面照片作為印製專輯用;若以數位相機拍攝者,請附光碟乙份。)。
  • [自由媒材]:包括美術工藝、雕塑、版畫、等各類作品,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3)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參加人員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4)送件時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等影本),請務必附上徵選作品照片3×5吋乙張(參加每類作品皆需要),並加註創作地點。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及作品送件時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者,皆不予受理。
(5)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乙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位,佳作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5.收退件: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課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2~617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收件日期及時間未入選作品退件
日期及時間
入選作品展畢退件
日期及時間
苗栗縣政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
陳列館文心藝廊
日期98年6月5、6、7日98年6月26、27、28日98年7月31日
98年8月1、2日
時間上午09:00至17:00。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6.獎勵及罰則:
(1)送件作品經評審佳作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參萬伍仟元、第二名貳萬元、第三名壹萬元、優選伍仟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發獎金。
(2)送件作品不得有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外並於公開場合公佈其姓名。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受此限。

7.承辦單位對於徵件入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相關權利。


8.頒獎日期:
98年7月11日(星期六)上午10點。

9.頒獎地點: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第一展覽室(陳列館一樓)。

七、附 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5﹪。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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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日

[藝術]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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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22

壹、主旨:
為推廣美育與鼓勵新人從事美術研究與創作,臺北縣政府特別舉辦「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活動,藉以提供本縣藝術創作新秀發表創作之平台,以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及帶動全民藝術風氣。

貳、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

參、承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肆、參賽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 64年1月1日之後出生者。
(二)設籍臺北縣或在臺北縣居住、就學或就業者。
(三)凡作品有下列情形者,請勿參賽:
  1. 抄襲他人之作品或作品由他人代筆者。
  2. 曾在國內外參加競賽性展覽者。(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依本章得取消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活動,如已獲獎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

伍、展出類別:
水墨、膠彩類

陸、作品規格及交件要項:
初審:繳交五件2006年1月1日以後完成之水墨或膠彩作品照片進行初審。(照片尺寸:8英吋×10英吋,照片需拍攝清楚,以免影響審查),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送件表、收據、身份證影本、學生證影本、1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並交寄。
複審:初審入圍者將另函通知,送原初審水墨或膠彩作品參與複審。
(一)卷軸:裱裝完成之尺寸寬以六○公分至一二○公分,長以一九○公分至二一○公分為準,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二)裝框:裝框完成後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二○○公分,短邊不得超過一○○公分,作品以透明壓克力裱裝,背面須加製三夾板。

柒、評選方式:
(一)主辦單位聘請各校美術教授或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初審選出十五名入圍者,複審選出「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優選獎、入選獎、佳作獎共十名。
(二)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標準時,獎項得以從缺。
(三)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獎額超過新台幣一萬三仟三百三拾三元以上依規定辦理扣繳10%之稅金)。

捌、得獎類別:
獎項名額獎勵方式
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一名獎金24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優 選 獎二名每名獎金10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入 選 獎二名每名獎金6萬元整及獎牌乙幀
佳 作 獎五名每名獎金2萬8仟元整及獎牌乙幀


玖、參賽作品簡章及報名表,請向臺北縣藝文中心服務臺(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臺北縣政府服務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81號)索取。
簡章下載: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拾、初審收件時間與地點:
請將「照片、報名表及創作理念說明」,於民國98年6月16日(週二)至6月22日(週一)止,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22001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曾小姐收」(以郵戳日期為憑)。

拾壹、評審方式:
(一)、初審事宜:初審照片及資料恕不退還,請參賽者自留備份。
(二)、複審事宜:通過初審者,送交五件參賽之原作,並請出席評審會議與作品創作理念說明會。

拾貳、展出時間與地點:
民國98年8月29日至9月16日止,於臺北縣縣政府(縣府藝廊)展出。
拾參、「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首獎得主之五幅參賽作品,將由典藏委員會選二幅作品典藏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優選獎由典藏委員會各選一幅作品典藏於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典藏作品須經本局典藏委員會依規定評鑑後辦理)

拾肆、頒獎日期:
98年8月29日(日期暫定)。

拾伍、頒獎地點:
臺北縣政府縣府藝廊。

拾陸、所有作品之退件日期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專函通知。若未依通知規定於指定期間領回作品者,作品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置,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拾柒、主辦單位對於佳作以上之作品,享有展覽、攝影、文宣印刷輸出、電子及網際網路使用、出版等權利。

拾捌、所有入選參展作品之保險,以本活動所訂獎金金額為理賠上限,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拾玖、凡參賽者,均視同承諾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貳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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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2009新竹美展(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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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18

一、計畫目標︰
為倡導新竹縣市藝文風氣,促進地方文化藝術健全發展,鼓勵藝術工作者研究、創作,以提昇藝術創作水準,落實藝術與生活結合之理念。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新竹縣文化局、新竹市文化局

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一)邀請作品︰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1. 1.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2. 2.曾獲近3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者,列為邀請對象,但以邀請3次為限。
(二)徵選作品:
  1. 1.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2. 2.以本人最近3年內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之作品為限,每人參加乙類,每類以乙件為限。
  3. 3.歷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參賽同類別者免初審,但仍需於98年6月16日至6月18日內送達送件表(含相片)及參賽作品。
  4. 4.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
    • (1)作品完成逾3年以上者。
    • (2)作品曾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經發表者。
    • (3)實體作品與初審相片原標示尺寸不合者。
    • (4)未依規定送件者。
    • (5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限3年內不得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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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3日

[藝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C.設置區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學生公共藝術徵件(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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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4.28

壹、宗旨:
一、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學生,參與公共藝術的創作行列,培育國內公共藝術更新的人才。
二、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之C.設置區徵集年輕藝術學子之優秀作品,美化建物室內之辦公空間。

貳、
主辦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

參、徵件主題與內容:
(一)以「蓮蓮有餘,歲歲平安」為主題,點出花蓮在地性及國泰民安,安和樂利之祥和氣息。
(二)表現花蓮地區特有之人文景觀與生態自然風景。
(三)以其他藝術手法表現創作者獨特之藝術內涵與精神。



肆、參加徵件規則
一、參加徵件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且是國內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在學學生,包含大學學生及研究所碩博士生。

二、參加徵件之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需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作品不限材質、類型,但需符合C設置區內之空間條件,例如尺寸、顏色、材質等。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材料補助金: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不願接受或放棄獲得徵件權利者。
  4. 其他違反簡章規範重大者或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習慣情節嚴重者。

三、有關著作權之權責
(一)作品獲得徵件購置權利之藝術家為著作權人(乙方),享有著作人格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甲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甲方對乙方所送之所有文字、幻燈片等相關資料,有研究、攝影、宣傳、印刷、圖片揭載、展覽及播送之權利。乙方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甲方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乙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
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超過560公斤者拒收。作品參加徵件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以下是各類作品之規格:
(一)水墨: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二)膠彩: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三)書法(篆刻):
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40印方為限。
(四)油畫:
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五)水彩:
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六)雕塑: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作品所展示空間需適於本公共藝術案C設置區之空間,並便於搬運。
(七)工藝: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八)視覺設計: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114×79公分),立體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九)攝影:
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或透過數位合成之影像皆可。含框總尺寸不得大於130×130公分。底片歸本分局所有(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需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
(十)版畫:
畫心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14×114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徵件內容:
(一)徵件件數:
20件作品。
(二)材料補助金:
不論材質、類型、尺寸,每件作品可獲得新台幣20,000元之材料補助費(含稅),作為購置公共藝術作品之價款。
(三)獲徵件之作品歸本局典藏,本局擁有該作品著作財產權,並頒與創作者公共藝術典藏証。

收件時間:
(四)初審收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二)下午5:00以前親自送達或寄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97065花蓮市府前路612號,第四課,王方堃先生收。信封請加註:「參加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學生公共藝術初選徵件」。(收件截止日為郵件或親送到達日,不以郵戳為憑)
(五)複審收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二)下午5:00以前親自送達或寄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97065花蓮市府前路612號,第四課,王方堃先生收。信封請加註:「參加大專美術、設計、藝術系所院校學生公共藝術複選徵件」。(收件截止日為郵件或親送到達日,不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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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日

[藝術]98年度彰化縣第10屆磺溪美展徵件(0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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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4.11

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在於提供藝術交流切磋及欣賞平台,並帶動藝術創作風氣,歡迎全國優秀的創作者熱情參與。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財團法人彰化縣文化基金會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協辦單位:GSK全興關係企業
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二、徵件類別:
水墨膠彩、油畫水彩、書法篆刻、立體工藝、攝影、平面數位藝術等6類。

三、參賽資格:
歡迎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

四、參賽方式及實施期程
(一)初審收件日期:98年3月28日至4月11日(週六)止。
(二)初審日期:98年4 月13日至 17 日擇一日辦理。
(三)複審收件日期:98年5月15日至19日(週二)止。
(四)複審日期:98年 5月25日至5月29日擇一日辦理。
(五)首展日期:98年9月26日至10月11日。
(六)頒獎典獎:暫定98年9月27日(週日)。地點及時間另以邀請卡寄發,以廣週知。
(七)巡迴展:98年9月起至12月底(暫定 )陸續於本縣鄉鎮及其他縣市展出。

五、送(收、退)件辦法
(一)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本局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務台索取,或請上本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首頁/磺溪美展下載使用。
(二)送件時間:規定日期內每日(含週末)上午8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註*週一至週五請送本局3樓視覺表演課;週末及週日請送本局服務台)
(三)送件截止日期:
  1. 1、初審:98年4月11日(週六)下午5點整止,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
  2. 2、複審:98年5月19日(週二 )下午5點整止,逾期恕不受理。
(四)送件地點: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
(五)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浮貼2吋照片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報名類別(初審信封需加註類別)。
(六)參賽者所送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七)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將以公文函知參賽者。
(八)參賽者之(初審)作品照片欲退件者,請註明類別並自備回郵信封(郵資請貼足),否則不予退件。
(九)各類獲優選及入選獎次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另函通知送回,方式如下;
  1. 由創作者於上班日親赴本局自行領回。
  2. 作品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者,得書面聲明由本局送回。
(十)作品委託本局送回者,郵資由本局負擔,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及顛簸等因素,而導致作品受損,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參賽規定
(一)參賽作品限為2007年1月(含)以後之創作並未曾參加各種競賽經發表之作品。
(二)參賽作品於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參加其他競賽。
(三)參賽者不得跨類,且每類作品以1件為限。

七、參賽作品資料曁規格
(一)初審: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報名表(如表一),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1. 書法:繳交8×10吋照片1張及局部放大1張。
  2. 篆刻:以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3. 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應拍攝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
  4. 平面數位藝術類:將A4大小色彩模式CMYK/300dpi/TIFF格式圖片,貼附於硬裱板上。
  5. 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0吋、短邊不得小於6吋
  6. 其他類別均繳交8×10吋照片1張。(備註:1吋=2.54公分)
(二)複審:初審通過者,請於98年5月19日(週二)前依下列規格,提送裝裱原件送審。
  1. 水墨:裝框或卷軸需完整,裝裱完後限長邊23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聯幅不收。
  2. 書法篆刻
    • (1)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裝裱完後最大以230×150公分為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手卷不收。
    • (2)篆刻: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畫心最大以45×150公分為限,鈐印拓壹幅以10至20方為限。
  3. 油畫、膠彩、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176×142公分為限。
  4. 立體工藝
    • (1)工藝作品型式不拘。
    • (2)平面作品不得小於四開(54×39公分),最大不超過全開(108×78公分)為限。
    • (3)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編織類則不超過200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 (4)雕塑:圓雕長寬高總和以100公分至300公分為限,重量不超過100公斤。浮雕含框最大170公分,最小80公分,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精細作品應加墊座,或用壓克力盒裝妥,較大型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附圖說明)。
    • (5)作品之包裝請考量運送過程之安全性,避免作品因運送過程晃(滑)動而損壞。
  5.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以20吋(51公分)為準,短邊不小於12吋(31公分)。
  6. 平面數位藝術:A1原吋作品最大尺寸A0,size/300dpi/CMYK彩色TIFF圖檔格式之輸出作品,完成裱框並附光碟乙張。光碟內容應含A1原吋作品,另存JPEG檔案,且圖檔面積應控制解析度達72-100dpi。光碟片上應標註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等,以利辨識。
  7.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8. 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物,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八、獎勵
(一)磺溪獎:每類各一名,共計6名,頒發獎金曁文化局典藏費新台幣10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二)優 選:擇優錄取,共計18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2冊。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三)入 選: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
(四)全興獎:每類各一名,共計6名,「優選」得獎者,經獲獎人同意後,由本局推薦其作品至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並經基金會確認後,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典藏及頒發典藏費新台幣8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九、權責
(一)如違反簡章規定,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如有偽造情事,經舉發查證屬實者,本局將依法處理,並逕自取消獎次,追繳及沒入已頒發之獎狀、獎金。
(二)各類「磺溪獎」得獎者作品應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平面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得獎者不得異議。
(三)「全興獎」得獎者作品應無條件提供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作為典藏之用(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平面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讓與同意書由全興文教基金會與得獎者簽署。
(四)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原作者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亦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五)保險:展出期間本局將對得獎作品辦理保險,每件保險金額如下:
磺溪獎新台幣10萬元整、全興獎及優選獎新台幣2萬元整、入選新台幣1萬元整。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參賽作者不得異議。 (六)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七賽作品須由參賽者簽名,未簽名者一概不受理。凡填具報名表並於表上簽名核章者,視同完全了解並且願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7250057轉314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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