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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日

[藝術]98年度彰化縣第10屆磺溪美展徵件(09.04.11)

截止日期:2009.04.11

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在於提供藝術交流切磋及欣賞平台,並帶動藝術創作風氣,歡迎全國優秀的創作者熱情參與。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財團法人彰化縣文化基金會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協辦單位:GSK全興關係企業
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二、徵件類別:
水墨膠彩、油畫水彩、書法篆刻、立體工藝、攝影、平面數位藝術等6類。

三、參賽資格:
歡迎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

四、參賽方式及實施期程
(一)初審收件日期:98年3月28日至4月11日(週六)止
(二)初審日期:98年4 月13日至 17 日擇一日辦理。
(三)複審收件日期:98年5月15日至19日(週二)止。
(四)複審日期:98年 5月25日至5月29日擇一日辦理。
(五)首展日期:98年9月26日至10月11日。
(六)頒獎典獎:暫定98年9月27日(週日)。地點及時間另以邀請卡寄發,以廣週知。
(七)巡迴展:98年9月起至12月底(暫定 )陸續於本縣鄉鎮及其他縣市展出。

五、送(收、退)件辦法
(一)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本局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務台索取,或請上本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首頁/磺溪美展下載使用。
(二)送件時間:規定日期內每日(含週末)上午8點至12點、下午2點至5點。(註*週一至週五請送本局3樓視覺表演課;週末及週日請送本局服務台)
(三)送件截止日期:
  1. 1、初審:98年4月11日(週六)下午5點整止,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
  2. 2、複審:98年5月19日(週二 )下午5點整止,逾期恕不受理。
(四)送件地點: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
(五)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浮貼2吋照片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報名類別(初審信封需加註類別)。
(六)參賽者所送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七)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將以公文函知參賽者。
(八)參賽者之(初審)作品照片欲退件者,請註明類別並自備回郵信封(郵資請貼足),否則不予退件。
(九)各類獲優選及入選獎次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另函通知送回,方式如下;
  1. 由創作者於上班日親赴本局自行領回。
  2. 作品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者,得書面聲明由本局送回。
(十)作品委託本局送回者,郵資由本局負擔,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及顛簸等因素,而導致作品受損,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參賽規定
(一)參賽作品限為2007年1月(含)以後之創作並未曾參加各種競賽經發表之作品
(二)參賽作品於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參加其他競賽
(三)參賽者不得跨類,且每類作品以1件為限

七、參賽作品資料曁規格
(一)初審: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報名表(如表一),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1. 書法:繳交8×10吋照片1張及局部放大1張。
  2. 篆刻:以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3. 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應拍攝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
  4. 平面數位藝術類:將A4大小色彩模式CMYK/300dpi/TIFF格式圖片,貼附於硬裱板上。
  5. 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0吋、短邊不得小於6吋
  6. 其他類別均繳交8×10吋照片1張。(備註:1吋=2.54公分)
(二)複審:初審通過者,請於98年5月19日(週二)前依下列規格,提送裝裱原件送審。
  1. 水墨:裝框或卷軸需完整,裝裱完後限長邊23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聯幅不收。
  2. 書法篆刻
    • (1)書法:連框裝裱或卷軸,裝裱完後最大以230×150公分為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手卷不收。
    • (2)篆刻: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畫心最大以45×150公分為限,鈐印拓壹幅以10至20方為限。
  3. 油畫、膠彩、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最大以176×142公分為限。
  4. 立體工藝
    • (1)工藝作品型式不拘。
    • (2)平面作品不得小於四開(54×39公分),最大不超過全開(108×78公分)為限。
    • (3)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編織類則不超過200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 (4)雕塑:圓雕長寬高總和以100公分至300公分為限,重量不超過100公斤。浮雕含框最大170公分,最小80公分,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精細作品應加墊座,或用壓克力盒裝妥,較大型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附圖說明)。
    • (5)作品之包裝請考量運送過程之安全性,避免作品因運送過程晃(滑)動而損壞。
  5.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以20吋(51公分)為準,短邊不小於12吋(31公分)。
  6. 平面數位藝術:A1原吋作品最大尺寸A0,size/300dpi/CMYK彩色TIFF圖檔格式之輸出作品,完成裱框並附光碟乙張。光碟內容應含A1原吋作品,另存JPEG檔案,且圖檔面積應控制解析度達72-100dpi。光碟片上應標註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等,以利辨識。
  7. 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8. 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物,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八、獎勵
(一)磺溪獎:每類各一名,共計6名,頒發獎金曁文化局典藏費新台幣10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二)優 選:擇優錄取,共計18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2冊。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三)入 選: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
(四)全興獎:每類各一名,共計6名,「優選」得獎者,經獲獎人同意後,由本局推薦其作品至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並經基金會確認後,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典藏及頒發典藏費新台幣8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九、權責
(一)如違反簡章規定,報名表等書面資料如有偽造情事,經舉發查證屬實者,本局將依法處理,並逕自取消獎次,追繳及沒入已頒發之獎狀、獎金。
(二)各類「磺溪獎」得獎者作品應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平面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得獎者不得異議。
(三)「全興獎」得獎者作品應無條件提供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作為典藏之用(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平面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讓與同意書由全興文教基金會與得獎者簽署。
(四)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原作者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亦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五)保險:展出期間本局將對得獎作品辦理保險,每件保險金額如下:
磺溪獎新台幣10萬元整、全興獎及優選獎新台幣2萬元整、入選新台幣1萬元整。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參賽作者不得異議。 (六)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七賽作品須由參賽者簽名,未簽名者一概不受理。凡填具報名表並於表上簽名核章者,視同完全了解並且願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7250057轉314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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