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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9日

[全國美展]「101年全國美術展」徵件(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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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2.02.08


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導、國立台灣美術館主辦的「101年全國美術展」,以競賽、獎勵、展覽的方式,培育暨發掘台灣美術創作人才及作品,俾使其成為一個公開募集且公正、公平的競賽育才機制。「101年全國美術展」徵件簡章,自100年10月1日起於主辦單位國立台灣美術館官方網站正式公佈,並提供紙本簡章及送件表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供有興趣參賽的創作者免費索取。

「全國美術展」在100年首次於國立台灣美術館辦理,獲國內藝術創作者熱烈參與,「101年全國美術展」為第二屆舉辦,預定在明(101)年2月辦理初審資料收件作業。本展在徵件方式的規劃上,以分類、分項方式進行公開徵件競賽,共計以10類項來進行徵件,分別為: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膠彩、新媒體藝術,以多元媒材來兼具傳統與創新,並反映當代藝術的創作趨向,希望藉此提供各領域藝術家創作發表的平台,並使民眾有深入認識台灣各類藝術創作特色的機會。

為了鼓勵創作者積極參與並爭取榮譽,「101年全國美術展」10類項分別設立有金牌獎(奬金新台幣20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銀牌獎(奬金新台幣12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銅牌獎(奬金新台幣8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入選(發給入選證書);此外,連續三年獲得同一類項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得連續三年以「免審查獎」參與展覽展出,並發給「榮譽狀」。本展得獎及入選作品預定於民國101年7-9月間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展出。歡迎藝術創作愛好者共襄盛舉,詳細活動內容請至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 http://www.ntmofa.gov.tw下載使用,或於國立台灣美術館及相關單位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2011年7月18日

[雕塑]2011鹽雕藝術季-創意鹽雕競賽(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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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1.07.25


一、緣起與活動目標
雲嘉南沿海地區曾有綿延的鹽田景緻,明鄭時期以來,鹽村聚落、鹽灘溼地、鹽田美景等景觀,散佈在這片土地上。陽光和海水不但留下雪白的結晶,也見證雲嘉南濱海338年鹽業歷史。


雖然傳統人工晒鹽景緻已不常見,但一踏進七股仍沿途處處可見鹽田從棋阡陌,風光迷人,而其中聳立在南台灣的晴空烈日下的七股鹽山與台灣鹽博物館更是七股著名的地標。近年來,鹽業也從單純的食用鹽,轉型開發許多特色美食、文創產業與熱門商品。

2010年11月1日

[藝術]2011高雄獎(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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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11.17

建築家安藤忠雄
建築家安藤忠雄

「2011高雄獎」徵選30萬獎金得主,幸運兒僅有5名,請把握機會展現自我!報名截止日至11月17日(星期三)止,上高美館網站登錄並以掛號郵戳為憑。過關斬將,高雄獎得主就是你!相關訊息請上高雄市立美術館網站查詢,網址:http:// www. kmfa. gov .tw。2011年高雄獎自即日起大力徵件,歡迎具備能量的藝術好手,一較高下!不怕發獎金好膽你就來!

「高雄獎」是藝術界矚目的焦點,高美館依媒材屬性將徵件類項區分為九大類,分別是水墨與膠彩、書法與篆刻、油畫、水彩與粉彩、版畫、雕塑、攝影、複合媒材以及新媒體New Media等。設立有最高榮譽-高雄獎5名、觀察員特別獎2名、優選獎9名、入選獎若干名等四獎項。

2010年8月25日

[磚雕]2010磚雕藝術季「創意磚雕比賽」(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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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9.01

SDX 神聖騎士鋼彈(萬能騎士鋼彈)
SDX 神聖騎士鋼彈(萬能騎士鋼彈)

「磚」是自小熟悉的東西,除了在建築上,卻難跳脫紅磚稜稜角角的印象,難而「磚」的儉約與環保,正是符合現代流行的樂活,應能更融入生活,希望透過創新與推廣來改變大眾觀念,進而詮釋這一亙古還新的「磚」。

「磚」深具文化、歷史與故事性,過去曾以「台灣的民俗節慶」、「台灣的磚造建築」、「台灣各縣市縣花」、「童玩」及「永恆久久」作為系列創作主題,並辦理特展,將紅磚賦予新的藝術生命,提高磚的延展性,使磚躍現出豐富的藝術美感。

2010年8月10日

[藝術]Rijswijk Textile Biennial 2011(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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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8.30

2011 荷蘭第二屆Rijswijk纖維雙年展  開始徵件!
Rijswijk Textile Biennial 2011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截止日期:2010年8月30日

在第一屆的Rijswijk纖維雙年展中,一共展出了十六位當代藝術家的作品,其中包含了畫家、雕塑家或版畫藝術家,這些創作者都在其藝術生涯的某個時間點上意識到了纖維材質在表現其理念時所扮演的角色。為了達到這一點,他們必須使自己熟悉新的技法並掌握其他材質。他們採用了費時耗工的纖維技法材質(常常是非正統的方式並且從現代的觀點出發),而電腦的運用亦佔有一席之地。

2010年6月6日

[美展]第28屆桃源美展徵件(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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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7.19

壹、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貳、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2010年5月16日

[美展]台灣南美會第58屆「南美展」徵選(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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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7.15

RICOH GXR+24-72mm F2.5-4.4 VC 變焦鏡(公司貨)
RICOH GXR+24-72mm F2.5-4.4 VC 變焦鏡(公司貨)
主旨:
推廣藝術教育,培育新進人才。

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南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南美會、台南市立文化中心 

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奇美文化基金會 

展出時間/地點: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99年10月23日(星期六)~99年11月03(星期三)
台南市立文化中心 文物陳列館及第一、二、三藝廊

一、應徵類別:
國畫、西畫、雕塑、攝影。 
二、應徵資格:
不限。 
三、參加辦法:
  1. 題材:
    自由。
  2. 件數:
    每人以參加二類別為限,攝影類以【3件】為限,其餘每類別作品以【1件】為限。
  3. 洗衣大師2kg半自動雙槽洗衣機
    洗衣大師2kg半自動雙槽洗衣機
    初審一律以作品照片送審: 
國畫、西畫類
作品單獨拍攝(藏書票每票單獨拍攝),並請至少放大為6 × 8英吋照片。
雕塑類
作品需拍前、後、左、右各一張,均各放大為6 × 8英吋照片。媒材於搬運、展示時,容易損壞的作品,則不予受理 (如:石膏、玻璃等)。
攝影類
8×10英吋作品一件。作品如為正方形畫面,則照片以10 × 10英吋提出。
  • 以上入圍與否,送審作品照片均不予退還。
四、複審收件:  
1.原作規格: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國畫
  • 裝框 : 寬110cm、高220cm(含裝裱)
  • 立軸 : 寬110cm、高220cm(含裝裱)
  • 凡以玻璃裝框者,一律不收。
    *連作需在規格內。  
西畫
  • 油畫: 寬110cm、高165cm(50F以內)
  • 水彩  : 全開(50F)以內
  • 版畫  : 比照水彩。 
  • 藏書票: 3至4枚,貼在39×54公分檯紙上為一件。
  • Apple iPhone 3GS網路高速上網智能機-32GB
    Apple iPhone 3GS(32GB)
    凡以玻璃裝框者,一律不收。
雕塑
  • 高30cm以上、165cm以下。
  • 凡以玻璃裝框者,一律不收。
攝影
  • 傳統攝影或數位攝影,照片長邊50-75cm,裝框後95cm以內,短邊不得小於長邊1/3
  • 凡以玻璃裝框者,一律不收。
ACER T230H 23吋寬多點觸控FullHD_HDMI液晶顯示器
ACER T230H 23吋寬多點觸控FullHD_HDMI液晶顯示器
2.請將作品照片及報名表A、B寄:
709-50台南市安平區建平17街31號3樓之2
台灣南美會  收
3. 截止日期:
99年7月15日(星期四)  ※郵戳為憑
4. 入選通知:
無論入選與否,7月31日前發出通知,亦可上網查詢。初審入圍者,專函通知參加複審。

五、複審(原作)收件: 
※作品請以紙盒(平面)或木箱(立體)包裝(否則恕不受理),以確實保護作品並節省作業時間。
  1. Wacom Intuos4 數位繪圖板(6 X 9)
    Wacom Intuos4 數位繪圖板(6 X 9)
    現場收件時間:99年8月14日(星期六)至8月15日(星期日)
    AM:9:00~12:00,PM:1:30~5:00
    收件地點:台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 南美會收件處
    701台南市中華東路3段332號
    電 話: 文化中心 視覺藝術課 (06)2692864轉303葉啟鋒
    南 美 會(06)29822450933-616011 曾瀞怡
  2. 郵寄收件:請務必於99年8月13、14、15日 以前。
    收件地址:台南市中華東路3段332號 台南市立文化中心 視覺藝術課 南美展收件處
    ※以上逾時視同棄權
  3. 甄 審 費:初審入圍參加複審作品,每件酌收甄審費新台幣300元。請將現鈔連同「送件表」裝入標準信封後,黏附於作品標籤下方或顯著處。
  4. FUJIFILM F80EXR- 10X變焦高感光卡片機(公司貨)
    FUJIFILM F80EXR (公司貨)
    入選結果:公佈於本會網站並個別通知,邀請函則於展覽前二週寄出。

六、複審作品退件(含展出及未入選作品):
  1. 1.退件時間、地點:
    (1)【入選以上(不含南美獎)】作品退件:
    99年11月03日(星期三 ) PM:5:30~PM:7:30
    99年 11月04日(星期四 ) AM:9:00~PM:5:00
    退件地點:台南市立文化中心 文物陳列館一樓。
    (2)【南美獎】作品退件:
    11月8日(一) 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台灣南美會會館
    709-50台南市安平區建平17街31號3樓之2  
  2. LV M40146 經典花紋新款手提肩背兩用包-(大)
    LV M40146 經典花紋新款手提肩背兩用包
    注意要點:
    (1)如需代辦託運退件(快遞,對方付費),送件時填具「委寄切結書」。
    (2)請準時退件,逾期未領回,本會及台南市立文化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七、頒獎時間地點:
99年10月23日(星期六)下午2:30  台南市立文化中心 原生劇場

八、獎勵辦法: 
  1. 南美獎、市長獎、柏川獎、奇美獎、國慶獎,各1 名,各得獎章一面、獎狀一幀及畫冊三冊,並邀請和本會會員、會友餐敘。
  2. G-SHOCK C3探測電子休閒錶 (白)
    G-SHOCK C3探測電子休閒錶 (白)
    優選:各得獎狀一幀及畫冊二冊。
  3. 入選:各得獎狀一幀及畫冊一冊。 4.入選以上作品皆刊錄於第58屆南美展畫冊。 5.獲得兩次大獎或一次大獎、兩次優選(含)以上者,可取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友資格。

九、注意事項:
  1. 應徵作品之必要條件:
    (1)應徵作品,須本人創作且未經發表,亦即未在國內外參加各種競賽得獎、展覽(個展除外)。
    (2)評審對於參選作品提出若干疑點時,作者有義務及時說明澄清。
    (3)入選與得獎作品,如被檢舉有冒名頂替、抄襲、模仿之嫌,並經查證屬實者,視為入選無效,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章、獎狀,並得公佈被舉發者姓名。
  2. Air Space★SuMmEr cHiC~後拉鍊羅馬高跟鞋-灰
    Air Space★SuMmEr cHiC~後拉鍊羅馬高跟鞋
    如參選作品水準不足,得獎名額得予以從缺。
  3. 本會於收件開始至展覽結束退件時間內,對應徵作品負有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拒情事而遭損壞、遺失時,不負賠償之責。
  4. 應徵作品的作者,對本會之審查、展出陳列及編印畫冊等均不得有任何異議;入選作品,本會有展覽、攝影、出版、上網、發布新聞等相關權益。
  5. 本簡章及報名表可自行上網下載,或至台南市立文化中心索取,或附貼妥3.5元郵票標準信封,書妥姓名、住址、郵遞區號,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簡章』,寄本會索取。
  6. 本屆南美展徵件有關訊息,均在「南美展」網站公佈,請參加徵選者密切注意。

十、簡章、報名表可自行影印或上網下載使用。

延伸閱讀:

2010年5月5日

[美展]99年高雄縣美術展-鳳邑美展(20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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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8.15


攝影師之眼
攝影師之眼

一、計畫目標:
鼓勵在地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展全民美育,提昇藝術水準。

二、辦理單位:
  • (1)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2)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 (3)承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 (4)協辦單位:高雄縣議會、各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岡山鎮公所

2010年3月23日

[美展]苗栗縣99年度苗栗美展(201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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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4.25

一、宗旨:
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50D+18-55IS光學防震變焦組(公司貨)
四、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六、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
99年04月23、24、25日。
(二)展覽時間:
99年08月25日至9月15日。
(三)展覽地點: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SONY WX1超廣角G鏡頭高感光夜拍機(平輸中文)
SONY WX1 超廣角G鏡頭高感光夜拍機
(四)參加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設籍苗栗縣一年以上之美術創作者(請攜帶雙證件查驗,身分證(★必備)、駕照、戶口名簿等)。
2.苗栗縣各藝文社團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請附該會開立之會員證明)。
3.在苗栗縣就學(請附學生證影本)或服務一年以上目前任職於苗栗(請附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影本)之外縣市籍美術創作者。
(五)參賽方式:
1.初審: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報名表,送件時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等影本),並加註創作地點。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皆不予受理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 (1)書法:繳交8×10吋照片1張及局部放大1張。
  • (2)篆刻:以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 (3)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應拍攝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
  • (4)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0吋、短邊不得小於6吋
  • (5)其他類別均繳交8×10吋照片1張。(備註:1吋=2.54公分)
  • (6)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 (7)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 (8)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2.複審:
  • Apple MacBook Pro 15.4吋 2.66GHz (MB985TA/A)
    Apple MacBook Pro 15.4吋 2.66GHz
    (1)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及專業水準拍攝照片,解析度350DPI以上光碟乙張,參加複審。
  • (2)徵選作品規格:(書、畫、攝影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者皆不予受理)
  • ※[水墨]:包括膠彩,一律裱褙完成,連框裝裱或卷軸後限200公分×100公分以內,不得以玻璃裝框。
  • ※[書法]:包括篆刻,規格同水墨。
  • ※[油畫]:最小以10號以上,最大以50號以內為限,請勿以玻璃裝框。
  • ※[水彩]:包括粉彩,最小以四開以上,最大以對開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攝影]:作品長邊以20吋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玻璃裝框者不收。
  • ※[自由媒材]:包括美術工藝、陶藝、木雕、雕塑、版畫、等各類作品,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3)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物,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六)展出方式:
1.徵選作品類別:分水墨(包括膠彩)、書法(包括篆刻)、油畫、水彩(包括粉彩等)、攝影、自由媒材(包括雕塑、陶藝、木雕、版畫、多媒材等)等6類。
2.徵選作品資格: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http://www.mlc.gov.tw下載)。
3.徵選作品審查:
  •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1)必要時於初審或複審前經籌備會委員審查送件作品,不得有代筆、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
  • (2)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 (3)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參加人員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 (4)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第三名1位、優選5位,入選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4.收退件:
  •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科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2~617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初審收件日期及時間 複審收件日期及時間 入選作品展畢退件
日期及時間
苗栗縣政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
陳列館中興畫廊
日期 99年4月23、24、25日 99年5月16、17、18日 99年9月17、18、19日
時間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5.獎勵及罰則:
  • ◇Ann’S◇街頭時尚~反折毛線層次2way短靴*棕
    ◇Ann’S◇街頭時尚~反折毛線層次2way短靴
    (1)送件作品不得有代筆、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外並於公開場合公布其姓名。
  • (2)送件作品經評審入選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第三名1位、優選5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伍萬元、第二名參萬伍仟元、第三名貳萬元、優選伍仟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入選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發獎金。
  •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受此限。
  • (4)得獎者第一、二、三名需配合99年至100年北台八縣市巡迴展活動。(各類選2件切合北台八縣市巡迴展主題-花、自然、綠生活)
6.承辦單位對於徵件入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相關權利。
7.頒獎日期:99年8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
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Nikon D90+18-105mm VR(公司貨)
8.頒獎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中正堂。

七、附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5﹪。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多資訊:

2010年3月1日

[美展]台中市第15屆大墩美展(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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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4.16

一、目的:
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文化局、第十五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Canon 500D+18-200 IS-錄影防震高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00D+18-200 IS(公司貨)
三、參賽資格:
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但每類限送壹件。
(二)參賽作品為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三)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中得獎、入選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不得參賽。

四、類別及規格:
  1. 工藝: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 a、平面作品:裝裱後長、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
    • b、立體作品:長、寬、高皆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長、寬、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裝妥固定。
  2. Nikon D90+18-105mm VR 防震頂級組(公司貨) Nikon D90+18-105mm VR(公司貨)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每件作品長、寬、高限30~24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
  3. 數位藝術: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4. 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0~24英吋(50~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0英吋(25.4公分)。
  5. 版畫:4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6. 水彩: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7. 油畫(含壓克力、複合媒材):5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框以5公分以內為宜)。
  8. 膠彩:5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x142公分。
  9. 篆刻: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 書法: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20公分。
  11. 11、墨彩:畫心限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x150公分。
    ※04~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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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359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臺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信封註明「參加臺中市第十五屆大墩美展○○類」參加初審。
  1. 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 照(圖)片:
    • a、參賽作品之照(圖)片 8x10 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 b、工藝類、雕塑(含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 8x10 吋照片各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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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格放或經電腦後續處理為長邊10~12英吋,短邊不得小於5英吋。
    • d、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 8x10 吋一張。
    • e、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 f、數位藝術類:包括靜態、動態、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除貼附CMYK色彩模式300dpi/TIFF或EPS格式之圖片外,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以及平面圖片說明。
  3. 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 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5. 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臺中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tccgc.gov.tw)下載、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臺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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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審:
  1. 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參加複審。
  2. 篆刻類送作品鈐印拓壹幅(印石十至二十方、酌加邊款)暨全數原印石(須以錦盒裝妥),形式以直式卷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45公分x150公分為限。
  3. 數位藝術類:
    • a、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公分x84.1公分)size/ 300dpi/ CMYK色彩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須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 b、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x長3公尺x寬3公尺。
  4. 參賽作品原件由辦理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三件參考作品,由各類評審委員召集人共同遴選出五位大墩獎得主;獲大墩獎之作品由臺中市文化局典藏。
六、送退件及評審時間:
項目 收件時地 退件時間 評審日期 備註
初審 99年4月9日至16日 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存。 預定5月下旬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複審 99年6月12日至14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未入選者退件:99年6月25日至2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預定6月下旬 請依時間辦理送、退件,非親自送、退件或委託本局代為退件者,平面框作請於正面加裝壓克力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立體作品請附堅固木箱安全包裝,運送過程因包裝不妥所遭致損壞,由作者自行負責;逾期退件者,承辦單位得全權處理。
大墩獎評審 99年7月9日至10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 99年7月16日至17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預定7月中旬


四季風景取景構圖技術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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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
(一)大墩獎:由各類第一名遴選出五名,除第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外,另發給典藏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座壹座、獎狀及典藏證書各壹紙。
(二)各類第一名:一名,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三)各類第二名:一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四)各類第三名: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五)各類優選:1至4名(總數不逾33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含稅)、獎狀壹紙。
(六)各類入選:若干名,獎狀壹紙。
(七)榮譽獎:針對國外(不含大陸地區)參賽者,自入選以上作品不分類評選出榮譽獎若干名,獎狀壹紙。
(八)以上得獎者可獲承辦單位發給本屆「大墩美展」專輯壹冊。
(九)本屆各類優選以上得獎作品,將於100年安排至國外展出。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八、得獎作品展覽:
(一)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星期六)至10月28日(星期四)
(二)地點:臺中市文化中心(大墩藝廊一至四及動力空間) 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
(三)退件: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星期五)至30日(星期六)

九、頒獎
(一)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星期六)下午
(二)地點:臺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安藤忠雄的建築迷宮
安藤忠雄的建築迷宮
十、權責:
(一)主辦單位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進行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及登載網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使用方式及次數不受限制,作者不得異議。
(二)複審及大墩獎評審階段送審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三)入選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覺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五)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入選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作品獲大墩獎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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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國內參賽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雲林以南(不含雲林)獲入選以上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當晚之免費住宿。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獲各類前三名或榮譽獎之獎項並參與頒獎典禮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四天三夜之免費住宿。
(三)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賽人士,由承辦單位負擔展出作品之退件運費。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23727311轉251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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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

[美展]2010年「屏東美展」徵件(10.01.07)

0 意見
截止日期:2010.01.07

壹、宗旨:
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
屏東美術館各展覽室(屏東市中正路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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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展覽時間:
99年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0日(星期日)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99年5月1日(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五樓演講廳或屏東美術館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實施方式:
*初審:1.第一類至第七類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A4彩色輸出各一張。第八類【新媒體】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2、附件2-1及 附件2-2)並附三件不同作品之A4彩色輸出各一張及相關數位檔或可執行之檔案以利初審作業。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4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總數十五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分拓於三張(無須裝裱);攝影類繳交不同之最長邊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
5.送件表須詳細填寫相關資料(外籍創作者,請以中英對照方式書寫)及繳附相關規定之作品照片或輸出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原作(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審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一倂送審參與決審。
二、參賽資格:
1. 第一類至第七類: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 第八類 新媒體:不限國籍且目前在台灣活動之藝術家或藝術團體。
(1)團隊作品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一人統籌負責參賽、代領獎金等事宜。
(2)外籍藝術家須由代理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代領獎金等參賽事宜,持有居留證者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3. 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三年內(2007年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作品規格
第一類水墨、膠彩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二類書法、篆刻書法作品書體不拘,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三類油彩、壓克力彩、混合素材繪畫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四類水彩、版畫、粉彩、素描等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五類攝影、數位影像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六類雕塑、裝置
綜合媒材
  1. 雕塑類重量不超過100㎏。
  2. 綜合媒材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
  3. 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第七類視覺與工藝設計
  1. 創作者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
  2. 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3. 平面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八類新媒體(包括
靜態、動態、
互動等數位藝
術作品)
  1.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框表完成,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2. 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及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長3公尺×寬3公尺。

*平面作品(含裝裱)最長邊不得超過220㎝(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20㎝,重量不超過100㎏。重量超過60公斤以上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
置(組合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4表二,以利登記及運送,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四、獎勵:
1. 屏東獎二名(不分類):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攝影類含底片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須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2. 優選十六名(分類):每類一至三名(可從缺)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 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4. 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5. 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貳冊。
6. 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7. 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9年1月7日(四)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轉2133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9年2月3日(三)起至99年2月6日(六)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轉2133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9年5月31日(一)至6月2日(三)止。持據至屏東美術館(90074屏東市中正路74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喜憨兒》提拉米蘇
《喜憨兒》提拉米蘇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違反以下條款者,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狀):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2007年1月以前)。2.具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另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攝影)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者。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
三、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四、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www.cultural.pthg.gov.tw或http://www.pthg.gov.tw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八、本實施辦法經2010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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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

[美展]第五十七屆中部美術展覽會(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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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12.15

一、宗旨:
為推行美術教育,鼓勵全民美術之研究與創作,以提高美術鑑賞水準,特舉辦「第五十七屆中部美展」

二、主辦單位:
台灣中部美術協會、台中市美術協會。

三、協辦單位:
台中市文化局

攝影師之眼
攝影師之眼
四、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中市政府

五、贊助單位:
台中市文教基金會

六、應徵作品以各作者最近創作為限,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
作品完成已逾二年者,抄襲或假冒他人作品者,曾在國內參加各種競賽展覽發表者。

七、展覽日期:
中華民國99年3月13日至3月25日
展覽地點:台中市文化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八、頒獎典禮:
中華民國99年3月21日(星期日)上午10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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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作品:
會員、會友每人以一件為限(不得越部參加)。應徵者每人每部以一件為限(至多兩部),所需裝運費用由應徵人自行負擔(背面須裝木板及堅固外框)。欲由本會代寄返者,請附紙箱,並填妥同意書,運費自付,如無紙箱者加收氣泡布包裝工本費,貨到付款。

十、應徵作品規格訂定如下:
墨彩畫部:卷軸、限直式,可190㎝至230㎝長,寬60㎝至100㎝,裝框完成之尺寸寬以60㎝至100㎝,高不得超過200㎝為準,卷軸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不得裝玻璃框。
膠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油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水彩畫部:畫面最小不得小於對開紙,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板。(含壓克力顏料作品)
雕塑部:1.圓雕-為適應搬運便利,其形式及大小應力求簡便,高度從30㎝到200cm為限,重量不超過60公斤。 2.浮雕-最大不得超過30公斤,長寬以30cm到100㎝為限。(如由本會寄回者需附堅固木箱)
書法部:限直式,規格視同墨彩畫部。(聯屏拒收)
攝影部:黑白、彩色均可,長邊以61㎝為限。短邊不得小於35㎝。裱裝於木框或鋁框均可,玻璃鏡框一律不收。

十一、展品徵集:
會員、會友作品:中部美術協會評議委員、會員、會友,提供作品參加展出。收件日期另行通知。
公開徵募:凡國內從事藝術工作者均歡迎參加。(經本會審查入選始得參展)

十二、展品審查:
公開徵集之一般作品由本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後始以陳列展出。

十三、參加作品作者對本會之審查、陳列及畫集編印等均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四、本會對參加作品擔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受損壞者,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十五、收件及評審:
初審收件:填寫初審送件表(可影印或上網下載)於98年12月7日至15日寄交(郵戳為憑)。雕塑作品送前後左右四個角度6×8照片四張,其它各部作品一律送6×8彩色照片一張,以上均不得局部拍照。
收件地點:403 台中市五權路2-143號 10樓
中部美展初審收件處 收 (初審資料一概不退還)。
複審送件:經初審通過者,均填寫複審作品申請書,連同作品於99年1月8、9日(星期五、六)當天,自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前,送達台中市文化局(英才路600號/04-23727311)當場收件蓋章後,交還作者存執,展畢憑據退還參展作品。複審作品應與初審照片中作品相符,否則取消參賽資格,攝影作品請附5MB以上JPEG檔,複審不通過者不予展出。
決審:複審通過者進入決審,擇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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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獎勵:作品經評審分別獎勵如下:
第一、二、三名,榮頒中部美展獎座、獎狀;優選頒予獎狀,入選給予入選證書,入選以上作品得繳交製版費500元方收錄畫集中,並贈精美畫集乙冊。
收藏獎:每名六萬元,作品歸捐助者典藏。

十七、退件時間(請按時退件、不得提早退件)
第一次:民國99年3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台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現場退件)
第二次:民國99年3月27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第三次:民國99年3月28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台中市文化局地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憑複審收據領回作品:對逾期不取之作品,本會不負安全保管之責,視同放棄作品追訴權。
◎以上資料與文件表格歡迎至本會網站下載:http://www.asotc.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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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

[美展]2010年第14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徵件(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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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0.03.28

宗旨:
鼓勵藝術創作,累積藝術資產。

一、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承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參選資格:Canon 500D+18-200 IS-錄影防震高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00D+18-200 IS(公司貨)

歡迎年滿17歲之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參賽作品須為個人之獨立創作。(動態影像可組隊參加)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逕取消獲獎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本項活動:
(如經檢舉、評審確認、即取消參賽資格,不予遞補名次)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於公開徵件美展比賽獲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不得參賽。
(4)不願接受本局安排之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徵件主題:
(一)雕塑類:不限
(二)影像類:
  1. 以嘉義地區文化、人文關懷為思考軸心。
  2. 以嘉義地區相關之人、事、地、物為創作方向。
  3. 參賽作品創作主題如不符規定,不得進入優選名次。

四、參賽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 作品規格
(一)雕塑類
(含立體複合媒材)
每一件作品最長邊(含底座)不得超過20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120公斤。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並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創作者應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複合作品請附完成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
(二)影像類 1.平面影像(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作品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合成。
每1件作品以連作2至4幅分開裝裱為完整創作。每單幅作品(裝框前)最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單一規格,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1公分)。加框後長邊不得大於32英吋(81公分)。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2.動態影像(短片):
1.可組隊報名參加,須推出一名代表人,並檢附職名表。
2.影片長度15-20分鐘之紀錄片。送件規格為一式七份AC-2,2Channel
之DVD影音光碟片。紀錄片係指「以真實人事為拍攝元素所構築的影片故
事」。
3.運用於作品中之各類素材須註明取得著作權所有人之同意,若違反相關法
律責任,由參賽者負所有責任,本局得以取消得獎或參賽資格。

※.送件須知:只收作品原件
  1. 本局各展覽室牆面高度約為240㎝。
  2. 平面作品以瓦楞紙箱包裝,立體作品以木箱或錦盒包裝。
  3. 雕塑類限送1件;影像類之平面及動態可同時參展,但限各送1件作品。
  4. 作品標籤需工整清晰,並請作者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上角及右下角以利登記。
  5. 採貨運、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創作者自行負擔。
  6. 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7. 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均不得提借。

五、實施期程
收件時間/地點 99年3月24、25、26、27、28日( 9:00-16:30)/影像類-文化局3樓 /
雕塑類-4樓
評審時間 預定4月上旬
初選退件時間/地點 99年4月9、10、11日(9:00-16:30) / 文化局3.4樓展覽室
首展時間/地點 99年6月25日至8月1曰/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頒獎典禮/地點 暫訂99年7月10日(另函通知) / 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巡迴展時間/地點 99年8月10日至8月29日 / 彰化縣文化局
展出作品退件時間/地點 99年9月1、2、3、4、5日/ 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六、收、退件辦法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1. 本美展簡章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附回郵信封至本局展覽藝術科函索,或請上本局網站首頁/桃城美展專區下載使用。
  2. 收件時間:規定日期內每日(含週末)AM9:00至PM16:30。
  3. 收件截止日期:99年3月28日(星期日)下午4時30分止送達收件地點,如以郵寄者請自行考量送達時間,逾時一律不受理。
  4. 收件地點/電話:嘉義市忠孝路275號/3樓-(05)2788225-706;4樓-(05)2788225-707。
  5. 各類獲優選及入選獎次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另函通知,方式如下;
  6. 由創作者於作品退件日親赴本局領回或自行委託貨運公司寄回,貨到付款。
  7. 由本局統一委請貨運公司寄回,貨到付款。
    ※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及顛簸等因素,而導致作品受損,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本局不負包裝之責,請於送件時能以瓦楞紙箱、木箱、錦盒等包裝,以利回程本局協助包裝。

七、評審:
由本局聘請專業委員審查。

八、獎勵:
(一)雕塑類:
獎項 名額 獎勵方式 備註
添生獎 1名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優選 3名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同上
入選 若干 獎狀、美展專輯

(二)影像類:
獎項 名額 獎勵方式 備註
平面-歐陽獎 1名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平面-優選 2名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同上
動態-桃城獎 1名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同上
動態-優選 2名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同上
入  選 若干 獎狀、美展專輯


九、權責
  1. 五年內曾2次於本展獲同一類首獎者,為桃城美展免審作家。
  2. 獲添生獎、歐陽獎、桃城獎者,作品由本局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
  3. 本局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或列印。
  4. 本局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本身結構不良或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而遭損壞者,不在此限。
  5. 參賽作品獲獎後始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本局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如因而造成對第三人之損害,該作者應自負全部損害賠償之責任。
  6. 保險:展出期間本局對得獎作品辦理保險,每件保險金額3萬元整,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7. 作品獲本局典藏者,作者須附作品原作保證書。

十、其他
  1. 審查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函通知參賽者。
  2. 所有報名表件均為本簡章之一部。
  3. 本簡章規定文字之解釋,以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為準。
  4.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佈之。


更多資訊:

2009年5月14日

[美展]第27屆桃源美展徵件(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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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15

壹、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主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及光碟,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各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需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至多參加兩類。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 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6. 作品涉及法律問題,由創作者自行負責
三、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超過560公斤者拒收。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 (一)水墨: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 (二)膠彩: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 (三)書法(篆刻):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40印方為限。
  • (四)油畫: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 (五)水彩: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 (六)雕塑: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
  • (七)工藝: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 (八)視覺設計: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寬79 公分)。
  • (九)攝影: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合成。含框總尺寸不得大於130×130公分。
  • (十)版畫:畫心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四、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
  1. 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0吋1張,系列作品須完整呈現,照片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一。另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2張照片,每件作品共繳交3張照片。
  2. 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3. 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27屆桃源美展」。
(二)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26屆桃源美展)各部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陸萬元(含稅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0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8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5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份。

伍、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地點
簡章公佈 5月初 公佈於本局網站及部落格
初審收件 5/25(週一)至6/15(週一),約3週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複審原件收件
邀請作品收件
7/06(週一)至7/15(週三),約1週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佈展 11/17(週二)、11/18(週三)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展覽時間 11/19(週四)至12/13(週日),約4週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拆展 12/14(週一)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頒獎典禮暨開幕活動 11月底 本局桃園館
巡迴展 另行規劃 未定
作品退件 12/16(週三)至12/23(週三)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壹拾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貳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五、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六、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部落格,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40王小姐,傳真:03-3354384 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更多資訊:

2009年5月8日

[美展]「苗栗人‧情‧味~苗栗縣98年度苗栗美展」(0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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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09.06.07

一、宗 旨:
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教育,鼓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五、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苗栗縣各藝文社團、18鄉鎮市公所。

六、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98年06月5、6、7日;上午09:00至17:00。
(二)展覽時間:98年07月08日至7月29日。
(三)展覽地點: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陳列館
(四)參加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設籍苗栗縣一年以上之美術創作者(請攜帶雙證件查驗,身分證(★必備)、駕照、戶口名簿影本等)。
  2. 苗栗縣各藝文社團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請附該會開立之會員證明)。
  3. 在苗栗縣就學(請附學生證影本)或服務一年以上目前任職於苗栗(請附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影本)之外縣市籍美術創作者。
(五)展出方式:
1.徵選作品類別:
分水墨(包括膠彩)、書法(包括篆刻)、油畫、水彩(包括粉彩等)、攝影、自由媒材(包括雕塑、版畫、多媒材等)等6類。

2.『徵選主題』:
凡以苗栗縣境的風土民情、人文山水等為主題,期望透過作品感受到濃厚的苗栗人情味,也能因此認識苗栗、愛上苗栗。送件作品時需加註創作地點,如屬不實,經檢舉後取消其參賽資格。

3.徵選作品資格:
凡符合第六項第四點資格者,以創作者本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為原則,且未在本局展出,並未曾參加任何公開徵件美展、比賽中發表展覽過之作品,徵選作品每人限一件。(徵件簡章及送件登記表請至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下載)。

4.徵選作品審查:
(1)徵選作品須經評審委員審查通過後始能展出。
(2)徵選作品規格:(書、畫、攝影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者皆不予受理)
  • [水 墨]:包括膠彩,一律裱褙完成,連框裝裱或卷軸後限200公分×100公分以內,不得以玻璃裝框。
  • [書 法]:包括篆刻,規格同水墨。
  • [油 畫]:最小以10號以上,最大以50號以內為限,請勿以玻璃裝框。
  • [水 彩]:包括粉彩,最小以四開以上,最大以對開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 [攝 影]:作品長邊以20吋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吋為限)並加框,連作及玻璃裝框者不收(除3×5吋照片貼於送件簡歷表外,並附上5×7吋光面照片作為印製專輯用;若以數位相機拍攝者,請附光碟乙份。)。
  • [自由媒材]:包括美術工藝、雕塑、版畫、等各類作品,作品規格長、寬、高各以100公分以內為限,不得以玻璃裝框。
(3)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參加人員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4)送件時請附簡歷及兩吋半身照片一張(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並浮貼於照片欄內),並黏貼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學生證、投保證明及服務證明等影本),請務必附上徵選作品照片3×5吋乙張(參加每類作品皆需要),並加註創作地點。若資料不符、填寫不全及作品送件時作品本身結構或裝置不良者,皆不予受理。
(5)各類作品錄取第一名乙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位,佳作若干名,以上各類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的標準得以「從缺」。

5.收退件:
(1)參展者送件時請先行填妥送件登記表(請逕向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課索取),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者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之責。
(2)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知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3)承辦單位:※電話:037-352961~4分機612~617
※地址: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收退件地點 收件日期及時間未入選作品退件
日期及時間
入選作品展畢退件
日期及時間
苗栗縣政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
陳列館文心藝廊
日期98年6月5、6、7日98年6月26、27、28日98年7月31日
98年8月1、2日
時間上午09:00至17:00。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6.獎勵及罰則:
(1)送件作品經評審佳作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乙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各類第一名1位、第二名2位、第三名3位、優選5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及獎金(第一名參萬伍仟元、第二名貳萬元、第三名壹萬元、優選伍仟元;前三名得獎者,經徵詢同意後得由本局典藏,並頒贈典藏獎狀。)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不頒發獎金。
(2)送件作品不得有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外並於公開場合公佈其姓名。
(3)累計三年得名次者,列為該類別之苗栗縣美術家聯展,而不得參加同類別之徵選。參加其他類別之徵選,不受此限。

7.承辦單位對於徵件入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及出版專輯等相關權利。


8.頒獎日期:
98年7月11日(星期六)上午10點。

9.頒獎地點: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第一展覽室(陳列館一樓)。

七、附 則:
(一)展出作品由承辦單位依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三)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並由承辦單位辦理保險,如必要得請協助佈展、卸展。
(四)參與本次展出者應確依本實施計畫各項規定作業。
(五)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15﹪。
(六)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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