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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

[美展]2010年「屏東美展」徵件(10.01.07)

截止日期:2010.01.07

壹、宗旨:
為推動美術教育,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致力於美術的研究創作,提高藝術水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參、展覽地點:
屏東美術館各展覽室(屏東市中正路74號)






Canon 500D+18-200 IS-錄影防震高變焦組(公司貨)
Canon 500D+18-200 IS(公司貨)
肆、展覽時間:
99年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0日(星期日)
揭幕暨頒獎典禮:暫定於99年5月1日(星期六)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五樓演講廳或屏東美術館舉行。

伍、邀請作品展覽:
本屆屏東美展籌備委員及評審委員得提供作品一件

陸、徵件作品:
一、實施方式:
*初審:1.第一類至第七類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A4彩色輸出各一張。第八類【新媒體】請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2、附件2-1及 附件2-2)並附三件不同作品之A4彩色輸出各一張及相關數位檔或可執行之檔案以利初審作業。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4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篆刻類繳交總數十五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分拓於三張(無須裝裱);攝影類繳交不同之最長邊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處通知送件。
5.送件表須詳細填寫相關資料(外籍創作者,請以中英對照方式書寫)及繳附相關規定之作品照片或輸出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原作(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審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一倂送審參與決審。
二、參賽資格:
1. 第一類至第七類: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 第八類 新媒體:不限國籍且目前在台灣活動之藝術家或藝術團體。
(1)團隊作品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一人統籌負責參賽、代領獎金等事宜。
(2)外籍藝術家須由代理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代領獎金等參賽事宜,持有居留證者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3. 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三年內(2007年1月起)創作為限,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三、複審送件作品類別及規格:
作品類別作品規格
第一類水墨、膠彩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二類書法、篆刻書法作品書體不拘,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送件時捲軸請以塑膠套包裝,裝框者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
第三類油彩、壓克力彩、混合素材繪畫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四類水彩、版畫、粉彩、素描等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五類攝影、數位影像請於畫面加裝透明壓克力板保護,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六類雕塑、裝置
綜合媒材
  1. 雕塑類重量不超過100㎏。
  2. 綜合媒材特殊裝置需求者由創作者自行搬運及裝置。
  3. 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第七類視覺與工藝設計
  1. 創作者考慮便於搬運及裝置。
  2. 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裝妥,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3. 平面作品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第八類新媒體(包括
靜態、動態、
互動等數位藝
術作品)
  1. 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框表完成,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2. 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及設備,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長3公尺×寬3公尺。

*平面作品(含裝裱)最長邊不得超過220㎝(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20㎝,重量不超過100㎏。重量超過60公斤以上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
置(組合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以上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左上角黏貼附件4表二,以利登記及運送,不符以上規定者不收。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大學生一定要做的100件事
四、獎勵:
1. 屏東獎二名(不分類):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獎金包含所得稅,「屏東獎」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所有,其原件(攝影類含底片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須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由承辦單位典藏並頒發典藏證書。
2. 優選十六名(分類):每類一至三名(可從缺)頒發獎金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紙。(獎金包含所得稅)
3. 入選若干名(分類):獎狀乙紙。
4. 參賽作品成績未臻水準者,前列獎項得從缺。
5. 入選以上作品頒發獎狀外,並贈專輯貳冊。
6. 前三屆獲屏東獎者得刊印新作乙件於本屆專輯中。
7. 獲屏東獎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類別評選。

水彩的光影表現
水彩的光影表現
柒、收退件時間、地點: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9年1月7日(四)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轉2133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9年2月3日(三)起至99年2月6日(六)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轉2133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9年5月31日(一)至6月2日(三)止。持據至屏東美術館(90074屏東市中正路74號)領取退件,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喜憨兒》提拉米蘇
《喜憨兒》提拉米蘇

捌、附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權利
二、違反以下條款者,如經發現,除自負違法責任外,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狀):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2007年1月以前)。2.具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情事,另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攝影)視為同一作品,不因局部修改而為不同作品者。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
三、主辦單位對參加展覽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或作品本身因裝置不當而遭致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四、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付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每件作品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五、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主辦單位不承擔因參賽作品所致的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商標權等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簡章及送件表可於http://www.cultural.pthg.gov.twhttp://www.pthg.gov.tw中下載,送件表一律以A4規格填寫。
八、本實施辦法經2010年屏東美展籌備委員會研議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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