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9.06.18
一、計畫目標︰
為倡導新竹縣市藝文風氣,促進地方文化藝術健全發展,鼓勵藝術工作者研究、創作,以提昇藝術創作水準,落實藝術與生活結合之理念。
一、計畫目標︰
為倡導新竹縣市藝文風氣,促進地方文化藝術健全發展,鼓勵藝術工作者研究、創作,以提昇藝術創作水準,落實藝術與生活結合之理念。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新竹縣文化局、新竹市文化局
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一)邀請作品︰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新竹縣文化局、新竹市文化局
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一)邀請作品︰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 1.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 2.曾獲近3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者,列為邀請對象,但以邀請3次為限。
- 1.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 2.以本人最近3年內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之作品為限,每人參加乙類,每類以乙件為限。
- 3.歷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參賽同類別者免初審,但仍需於98年6月16日至6月18日內送達送件表(含相片)及參賽作品。
- 4.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
- (1)作品完成逾3年以上者。
- (2)作品曾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經發表者。
- (3)實體作品與初審相片原標示尺寸不合者。
- (4)未依規定送件者。
- (5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限3年內不得參賽。
更多資訊:
- 2009新竹美展活動說明及簡章下載 @ 新竹縣文化局
- 2009 新竹美展簡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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