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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0日

[藝術]2009 高雄獎(08/12/05)

宗  旨:為尊重台灣美術發展脈絡,鼓勵藝術之原創精神,以提昇國內藝術創作水準。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高雄市立美術館



徵件對象及規範:
Nikon S640 極速自動對焦超廣角機(公司貨)
Nikon S640 極速自動對焦超廣角機(公司貨)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從事美術創作者,提送本人自2006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且所有送審作品(含參考作品)均未曾獲得任何公辦美展獎項。
二、如有下列情況者,取消其參展資格,並於五年內不得參加本會;已獲獎者,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討所獲獎座、獎牌、獎狀、獎金,並賠償相關費用。
  1. 抄襲他人作品。
  2. 曾於公辦美展或比賽中已獲任何獎項之作品。
  3. 著作權取得不明確者。
  4. 不願接受本館展出者。
徵件類別:
作品規格:各類項作品均可提送室內或戶外展示作品,尺寸請依下列規定並參酌本館展場平面圖(如送件表)呈現:
一、《室內》作品規格:
  1. RICOH GR DIGITAL III 超大光圈進化經典機(公司貨)
    RICOH GR DIGITAL III 超大光圈進化經典機(公司貨)
    平面作品(含框)最長邊不得超過350cm(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2.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00cm,重量勿超過1公噸,組合的作品每單一局部最長邊不得超過200cm,重量勿超過1公噸。
二、《戶外》作品規格:平面與立體作品尺寸不拘,作品裝設必須考量戶外陳列條件(如天候、搬運與展示安全、自備電源等),並須以不會破壞本館硬體結構、道路與戶外草皮植栽、並請說明施作方式,作品質量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三、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請考量展示環境之質量空間範圍。
初審送件:參賽者須附送件表,並依下列規定提供參賽資料。
一、請於97年12月5日(星期五)前以掛號郵寄80460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2009高雄獎籌備會收」,郵戳為憑,逾期原件退回;送審資料不符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SONY TX7 千萬畫素大觸控螢幕美型夜拍機(公司貨)
SONY TX7 千萬畫素大觸控螢幕美型夜拍機(公司貨)
三、平面作品/提送3件不同作品之圖檔(每張圖片2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聯幅拼合的作品,圖檔需有1張全貌與2張局部的呈現;系列作品則以獨立畫面張數的圖檔送件,共3張圖檔;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1張落款局部放大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2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篆刻類每件作品另提供1張拓文(含邊款)放大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2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
四、立體作品/提送3件不同作品之圖檔(每張圖片2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每件作品需提送1張全貌與2張不同角度的圖檔(每件最多3張圖檔,超過者以前3張送審)。
五、攝影類作品/提送三件不同作品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2MB以上之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不收照片、底片。
Nikon D5000+18-55+55-200 VR防震雙鏡組(公司貨)
Nikon D5000+18-55+55-200 VR防震雙鏡組
六、複合媒材作品/提送3件不同作品之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2MB以下的jpg檔)以光碟燒錄送件,如有必要,可以VCD或DVD擇一送審,送審影片請使用標準VCD或標準DVD影片播放格式,並確認可在一般電腦中正常播放,全長以5分鐘為限。
七、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必須於送件表中標示所需空間範圍,但本館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複審送件:
徵件類別室內作品規範事項(作品不得裝用玻璃)戶外作品規範事項
水墨、膠彩如有落款,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作品形式不拘,尺寸不拘,詳見作品規格。
書法、篆刻書法作品書體不拘,如有落款,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形式不拘,每件作品應鈐印拓文一份,裝裱完整後以拓文送審(印章不送審)。
油畫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
水彩、粉彩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
版畫需標明印製編號及版種,畫框背面請加裱木板。
雕塑作品形式不拘,重量勿超過1公噸,單人手拉推車可承重為原則;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攝影作品形式不拘,裝裱後畫面以壓克力保護。
複合媒材作品形式不拘,重量勿超過一公噸,單人手拉推車可承重為原則;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工藝作品形式不拘,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裝妥、固定,以利展出;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一、通過初審者,請依規定日期將初審中的3件作品原作,送達80460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高雄市立美術館行政區參加複審,並需依通知在指定空間及時間內自行負責裝置完成(請自備佈置材料、設備),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裝置者視為棄權(送件日期將專函通知)。
二、複審運送原件作品至本館時,由本會發給收據存執。若以郵寄送達者,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並請注意包裝之安全,郵遞過程所遭致之損失,悉依郵政法規辦理。

獎勵:
本獎項分為高雄獎、優選、入選、觀察員特別獎4項,詳如下表:
獎項名 額獎 勵 方 式備 註
高雄獎不分類共遴選5名每名新台幣20萬元、獎座、獎狀各乙式與專輯3冊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優 選每類1名共遴選9名每名新台幣1萬5,000元、獎牌、獎狀各乙式與專輯3冊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入 選不分類遴選若干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獎狀乙式與專輯3冊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觀察員
特別獎
不分類共遴選2名每名新台幣1萬元、獎狀乙式與專輯3冊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如作品未臻評審標準,得視情況決定獎項從缺;觀察員特別獎視情況得同時給予同一送件者,最高獎金新台幣2萬元。

退件需知:
一、複審結果公佈後,「優選」、「入選」與「觀察員特別獎」之作者請憑送件收據,辦理2件參考作品退件事宜,退件日期將另行通知,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會對作品有處置之權,不再通知。
二、所有展出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98年5月24日(星期日)、25日(星期一),兩日9:30~11:30、14:00~16:00持據至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高雄市立美術館行政區領取退件;需以貨運方式退件者,其運費由送件者負擔(貨到收款)。

展覽:
獲高雄獎者以3件原作參展。獲優選、入選及觀察員特別獎者以送件表中編號1號之作品(主要作品)參展。展覽期間預定於98年3月21日(星期六)至5月23日(星期六),高雄市立美術館401~403展覽室、館前廣場以及戶外圓形廣場南側草坪展出(展覽場地圖請參閱送件表)。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展覽呈現由本館負責規劃。
二、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不得更換或提借。
三、展覽佈置期間,得獎之送件者如有特殊場地需求,須親自在現場與本館人員配合佈展作業(本館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四、展出作品所需之佈置材料、器材設備及戶外展出所需之電源由送件者自行準備。

頒獎典禮:
預定於98年3月21日(星期六)於高雄市立美術館舉行。

保險:
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本會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之保險事宜;惟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作品受損者,本會不負賠償責任(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以供本會參考,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台幣3萬元)。

歷屆得獎者:
已獲高雄獎者在展覽期間得以展示新作圖檔乙件於本館高雄獎網頁專區中。

附 則:
  1. 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本會對送件作品均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重製以及在相關文宣、雜誌與網路上刊登之權利。
  2. 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等)視為同一作品,不因修改而為不同作品。
  3. 參加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4. 送件作品需自行取得創作中所使用之相關音樂、影像等著作同意授權,如有爭議由送件者自負全責。
  5. 凡參加本展覽會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6.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公佈之。
  7. 本簡章及送件表請洽本館服務台或於 http://www.kmfa.gov.tw 中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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