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 旨:本縣為倡導優質文化藝術活動,激發民眾藝文創作能力,及對文化傳承的紮根教育,積極展現薪火相傳之意義,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內涵,展現真善美人生。
貳、依 據:花蓮縣文化局97年度薪傳獎實施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貳、依 據:花蓮縣文化局97年度薪傳獎實施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肆、獎勵範圍:凡與文化藝術有關者。
伍、奬勵對象及條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
陸、推薦方式:
一、推薦單位:
柒、評審方式:對各單位所推薦之候選人,由花蓮縣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並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審通過,共錄取2名為薪傳獎得獎者。
捌、獎勵:獲選「薪傳獎」者,由承辦單位頒發薪傳獎1座,並補助獎金新台幣15萬元及15萬元製作專輯(含傳記)與展覽(演),專輯製作過程由作者負責校對,文化局不另支付校稿費,另於印製前需經文化局核可並於完成出版後提交文化局200冊(份),以分送相關文教單位典藏參考。
玖、得獎者由文化局依據實際情況,按序排定展(覽)演時間並須配合出席辦理之記者會等宣傳之相關活動。
拾、送件地點: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二樓辦公室(花蓮市文復路6號)。
拾壹、由花蓮縣文化局擇期召開評審會議,評審結果於本局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布之。
拾貳、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伍、奬勵對象及條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
- 一、個人或團體對花蓮文化藝術之造詣精通者。
- 二、個人或團體在花蓮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工作,並竭力維護著有成績者。
- 三、個人或團體曾在國內外傳授或推廣花蓮文化藝術著有成就者。
陸、推薦方式:
一、推薦單位:
- (一)中央及地方機關。
- (二)公私立學校。
- (三)藝文社團。
- (四)僑民團體。
- (五)歷年薪傳獎得獎者。
- (一)各推薦單位應詳細填寫推薦表,並須註明推薦單位意見後,連同候選人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或DVD)等資料,送花蓮縣文化局評選。
- (二)僑民團體向花蓮縣文化局推薦。
柒、評審方式:對各單位所推薦之候選人,由花蓮縣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並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審通過,共錄取2名為薪傳獎得獎者。
捌、獎勵:獲選「薪傳獎」者,由承辦單位頒發薪傳獎1座,並補助獎金新台幣15萬元及15萬元製作專輯(含傳記)與展覽(演),專輯製作過程由作者負責校對,文化局不另支付校稿費,另於印製前需經文化局核可並於完成出版後提交文化局200冊(份),以分送相關文教單位典藏參考。
玖、得獎者由文化局依據實際情況,按序排定展(覽)演時間並須配合出席辦理之記者會等宣傳之相關活動。
拾、送件地點: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二樓辦公室(花蓮市文復路6號)。
拾壹、由花蓮縣文化局擇期召開評審會議,評審結果於本局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布之。
拾貳、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更多資訊:
- 「花蓮縣97年度文化薪傳獎」甄選簡章 @ 花蓮縣文化局
- 「花蓮縣97年度文化薪傳獎」甄選簡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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