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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0日

[藝術]「花蓮縣97年度文化薪傳獎」甄選(08/12/05)

壹、宗 旨:本縣為倡導優質文化藝術活動,激發民眾藝文創作能力,及對文化傳承的紮根教育,積極展現薪火相傳之意義,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內涵,展現真善美人生。

貳、依 據:花蓮縣文化局97年度薪傳獎實施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肆、獎勵範圍:凡與文化藝術有關者

伍、奬勵對象及條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
  • 一、個人或團體對花蓮文化藝術之造詣精通者。
  • 二、個人或團體在花蓮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工作,並竭力維護著有成績者。
  • 三、個人或團體曾在國內外傳授或推廣花蓮文化藝術著有成就者。

陸、推薦方式:
一、推薦單位:
  • (一)中央及地方機關。
  • (二)公私立學校。
  • (三)藝文社團。
  • (四)僑民團體。
  • (五)歷年薪傳獎得獎者。
二、推薦程序:
  • (一)各推薦單位應詳細填寫推薦表,並須註明推薦單位意見後,連同候選人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或DVD)等資料,送花蓮縣文化局評選。
  • (二)僑民團體向花蓮縣文化局推薦。
三、推薦日期:即日起至12月5日(星期五)下午5時截止(以郵戳為憑)

柒、評審方式:對各單位所推薦之候選人,由花蓮縣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並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審通過,共錄取2名為薪傳獎得獎者。

捌、獎勵:獲選「薪傳獎」者,由承辦單位頒發薪傳獎1座,並補助獎金新台幣15萬元及15萬元製作專輯(含傳記)與展覽(演),專輯製作過程由作者負責校對,文化局不另支付校稿費,另於印製前需經文化局核可並於完成出版後提交文化局200冊(份),以分送相關文教單位典藏參考。

玖、得獎者由文化局依據實際情況,按序排定展(覽)演時間並須配合出席辦理之記者會等宣傳之相關活動。

拾、送件地點: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二樓辦公室(花蓮市文復路6號)。

拾壹、由花蓮縣文化局擇期召開評審會議,評審結果於本局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布之。

拾貳、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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