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2008.12.31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9月8日觀技字第0974000918號函辦理。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9月8日觀技字第0974000918號函辦理。
二、宗旨:
- (一)配合2009臺灣燈會,辦理全國花燈競賽,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固有文化,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
- (二)激發師生與社會人士創造思考,培養良好互動合作的精神。
三、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二)收件地點:2009臺灣燈會花燈競賽區位置,由湖山國小派員點收。
(三)布置地點:詳細布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布置所須之相關材料機具由參賽者自行準備。請注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評審:98年2月06日(星期五)17時30分起。
五、競賽組別:
競賽組別 | 報名資格 |
國小幼稚園組 | 全國公私立國小或幼稚園師生共同製作。 |
國中組 | 全國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附設補校師生共同製作。 |
高中職組 |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師生共同製作。 |
大專組 | 全國各大專院校及五專後二年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師生共同製作。 |
社區組 | 全國各社區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
工商社團組 | 全國各工商社團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
機關團體組 | 全國各機關團體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
六、競賽主題: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七、作品規格:
-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及機關團體組: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 (二)參賽作品一律採「平放」方式製作,以利規劃展示位置。
- (三)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於布置。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且作品應強調安全性與燈座亮度。
- (四)作品可採環保素材,即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材料或廢棄物,以節能減碳為原則。
- (五)供電方式係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
- (六)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件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 (七)每件作品必須設置「10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插電。
八、報名方式:
為利展場規劃,採『網路報名』,自97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止至下列網站 報名:http://www.ilc.edu.tw/,輸入參賽作品資訊,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九、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時間:98年2月05日(星期四)9時起至2月06日(星期五)16時止,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者,作品可參展但不得參加競賽。(二)收件地點:2009臺灣燈會花燈競賽區位置,由湖山國小派員點收。
(三)布置地點:詳細布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布置所須之相關材料機具由參賽者自行準備。請注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評審:98年2月06日(星期五)17時30分起。
十、評審標準:整體效果、造型、色彩、創意、燈光及技巧等項目。
十一、評審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十二、獎勵:
競賽組別 | 獎勵方式 |
國小 幼稚園組 |
|
國中組 | |
高中職組 |
|
大專組 | |
社區組 | |
工商社團組 | |
機關團體組 |
十三、競賽花燈作品展覽區域:
規劃有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機關團體組等7組展覽區,參賽作品於此展出。十四、展覽日期與地點:
- (一)展覽日期:民國98年2月09日(星期一)至2月22日(星期日),合計14日每日10時至23時。
- (二)展覽地點:宜蘭運動公園
十五、作品領回:
- (一) 領回方式: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自行拆除領回。
- (二) 領回時間:98年2月23日(星期一)9時至15時止,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六、作者及指導教師注意事項:
- (一)曾參賽作品或其修正部分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若已獲評審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狀。
- (二)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 (三)作品報名清冊內容需更改,或無法送件者,須於98年1月23日(星期五)前,以正式公文向承辦單位提出,逾時則不得更改,敘獎以報名清冊內容為準。
- (四)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 (五) 每件參賽作品須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並自行懸掛。
- (六) 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 (七) 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 (八) 所有參賽作品,主辦及承辦單位有權攝影、發行專輯及光碟。
十七、本府及承辦學校有功人員本項活動工作人員於活動後,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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