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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

[花燈]2009臺灣燈會 - 全國花燈競賽(08.12.31)

截止日期:2008.12.31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98日觀技字第0974000918號函辦理。

二、宗旨:

  • (一)配合2009臺灣燈會,辦理全國花燈競賽,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固有文化,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
  • (二)激發師生與社會人士創造思考,培養良好互動合作的精神。

三、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五、競賽組別:


競賽組別報名資格
國小幼稚園組全國公私立國小或幼稚園師生共同製作。
國中組全國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附設補校師生共同製作。
高中職組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師生共同製作。
大專組全國各大專院校及五專後二年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師生共同製作。
社區組全國各社區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工商社團組全國各工商社團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機關團體組全國各機關團體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六、競賽主題:形式不拘,自由創作。

七、作品規格:

  • (一)各組參賽花燈主體規格: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及機關團體組:長、寬、高均不得超過2公尺」不得少於1.2公尺」(最長處)
  • (二)參賽作品一律採「平放」方式製作,以利規劃展示位置。
  • (三)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於布置。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且作品應強調安全性與燈座亮度。
  • (四)作品可採環保素材,即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材料或廢棄物,以節能減碳為原則
  • (五)供電方式係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伏特)
  • (六)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件總耗電量以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採用乾電池或蠟燭者,一律不予收件)。
  • (七)每件作品必須設置「10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插電。

八、報名方式:

為利展場規劃,採『網路報名』,97123日至1231日止至下列網站 報名:http://www.ilc.edu.tw/,輸入參賽作品資訊,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

九、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時間98205日(星期四)9時起至206日(星期五)16時止,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者,作品可參展但不得參加競賽。
()收件地點:2009臺灣燈會花燈競賽區位置,由湖山國小派員點收。
()布置地點詳細布置位置,於送件時,由收件人員派員引導。布置所須之相關材料機具由參賽者自行準備。請注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評審98206日(星期五)1730分起。

十、評審標準:整體效果、造型、色彩、創意、燈光及技巧等項目。


十一、評審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十二、獎勵:

競賽組別獎勵方式
國小
幼稚園組
  1. 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各等第錄取名額如下:
    • (1)特優: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一
    • (2)優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二
    • (3)甲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三
    • (4)佳作: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四
  2. 獲「特優」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記功壹次,頒發獎金壹萬元及獎狀。
  3. 獲「優等」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嘉獎貳次,頒發獎金陸仟元及獎狀。
  4. 獲「甲等」作品之師生,學生頒發獎狀,指導教師嘉獎壹次,頒發獎金參仟元及獎狀。
  5. 獲「佳作」作品之師生,學生及指導教師頒發獎狀,頒發獎金壹仟伍佰元及獎狀。
  6. 本縣所屬學校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外縣市指導教師,由本府函請各所屬(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7. 各組燈王(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名)另加頒獎金壹萬元
國中組
高中職組
  1. 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各等第錄取名額如下:
    • (1)特優: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一
    • (2)優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二
    • (3)甲等: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三
    • (4)佳作:錄取名額為送件數二十分之四
  2. 獲「特優」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壹萬元及獎狀。
  3. 獲「優等」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陸仟元及獎狀。
  4. 獲「甲等」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參仟元及獎狀。
  5. 獲「佳作」作品之團隊,頒發獎金壹仟伍佰元及獎狀。
  6. 各組燈王(由特優作品中遴選1名)另加頒獎金壹萬元
大專組
社區組
工商社團組
機關團體組

十三、競賽花燈作品展覽區域:

規劃有國小幼稚園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社區組、工商社團組、機關團體組等7組展覽區,參賽作品於此展出。

十四、展覽日期與地點:

  • (一)展覽日期:民國98209日(星期一)至222日(星期日),合計14日每日10時至23時。
  • (二)展覽地點:宜蘭運動公園

十五、作品領回:

  • () 領回方式:請各校派員或作者親至展覽地點自行拆除領回。
  • () 領回時間:98223日(星期一)9時至15時止,逾時不領回者,由承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十六、作者及指導教師注意事項:

  • (一)曾參賽作品或其修正部分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若已獲評審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狀。
  • (二)每件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不參與展示。
  • (三)作品報名清冊內容需更改,或無法送件者,須於98123(星期五)前,以正式公文向承辦單位提出,逾時則不得更改,敘獎以報名清冊內容為準。
  • (四)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退件〈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 () 每件參賽作品須掛上標籤,由承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並自行懸掛。
  • () 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 () 各類組獲獎之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代繳、代扣。
  • () 所有參賽作品,主辦及承辦單位有權攝影、發行專輯及光碟。

十七、本府及承辦學校有功人員本項活動工作人員於活動後,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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