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 旨:為加強推行傳統藝術教育,增進花燈創作與欣賞知能,再造並延續傳統民俗工藝,以達成寓教於樂的學習目的。
貳、指導單位:彰化縣政府
參、主辦單位:彰化市公所
貳、指導單位:彰化縣政府
參、主辦單位:彰化市公所
肆、協辦單位:陳杰立委服務處、彰化縣春夏文教慈善會、彰化縣各級學校
伍、主 題:團體組-以忠孝節義故事、值年生肖、彰化市歷史建築及古蹟為創作主題;個人組-自由發揮創作。
陸、題 材:建議以鐵絲或其他堅固材質為骨架並裱糊防水透光之彈性布料為原則;若以保利龍或寶特瓶、養樂多、鋁罐等類回收材料,或以棉紙為錶糊材料之作品,則不予補助材料費。
柒、參加對象:中部地區五縣市(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各級學校師生、團體組隊均可參加。
捌、競賽類別:
一、團體組:
玖、作品規格:
一、團體組:
拾、作品製作補助費:
作品規格須符合本競賽辦法規定者,始補助製作費,如未達規格者,或以保利龍、寶特瓶、養樂多、鋁罐等類回收材料,或以棉紙為錶糊材料之作品,則不予補助,補助項目如材料費、貨車租用費、講師鐘點費(每小時500元為限)、便當、礦泉水、雜支等。
一、團體組:每件補助新台幣3萬5仟元。
二、個人合作組:每件補助新台幣2仟5佰元。
拾壹、報名方式:
一、報名資格:歡迎各界按組別報名參加,並以學校、團體名義報名參加。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團體組報名時,應同時提供燈座設計圖。
三、報名方式:參加競賽者詳閱本須知,並詳細填寫報名表,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至彰化市光復路74號彰化市公所社會課收(報名資料彰化市公所網站下載),或傳真(04)7285202報名。洽詢電話:(04)7222141分機:178。
拾貳、收 件:
一、收件方式:自行送件。
二、收件日期:各組別統一為98年2月4日、5日2天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
三、收件地點:彰化藝術館戶外廣場(彰化市中山路2段542號)。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標準分為整體效果、創意、造型、燈光、技巧(如電動)、裝飾等項。
二、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評審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三、評審時間:98年2月6日下午5時起
四、成績公布:98年2月16日前(於本所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五、頒獎:98年3月1日下午6時起於展出地點進行頒獎。
拾肆、獎 勵:
一、「團體組」:如各組別參賽作品未達10件,獎金減半。
組別
二、「個人合作組」:如各組別參賽作品未達20件,獎金減半。
參賽者參賽件不限,惟錄取(得獎)每人以乙件為限。
組別
組別
三、「教師研習作品組」:
拾伍、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自行拆除領回。
二、領回日期:98年3月2日上午9時起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止,逾期不受理領回。
三、領回地點:於領回日期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領回,逾期未領者視同放棄,由主辦單位處理,不得提出異議。
拾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競賽之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於「第二屆彰化燈節」展出,展出日期為98年2月7日至3月1日止。
二、競賽作品須以未曾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獎勵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應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自負,概與主辦單位無涉。
三、各組別得獎作品獎狀各一,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各參賽單位檢附領據、彰化市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成果報告、照片、於活動結束後送社會課辦理,原始憑證(含講師領據、簽到簿)請各校自行留存備查。
四、參賽作品於競賽及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情事而損毀時,主承辦單位
不負賠償之責。
五、參賽作品如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規格不符或內容不適當者,主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
六、本案洽詢電話:04-7222141分機178
傳真電話:04-7285202
彰化市公所網址
拾柒、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主 題:團體組-以忠孝節義故事、值年生肖、彰化市歷史建築及古蹟為創作主題;個人組-自由發揮創作。
陸、題 材:建議以鐵絲或其他堅固材質為骨架並裱糊防水透光之彈性布料為原則;若以保利龍或寶特瓶、養樂多、鋁罐等類回收材料,或以棉紙為錶糊材料之作品,則不予補助材料費。
柒、參加對象:中部地區五縣市(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各級學校師生、團體組隊均可參加。
捌、競賽類別:
一、團體組:
- (一)參賽組別: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等4組。
-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競賽作品以學校、機關、團體為單位,本市國中及國小每所學校至少提供1件作品參賽(另主辦單位可依展出場地因素,決定各校參賽件數),每件作品製作人數以8人為限,指導老師以3人為限,跨單位指導之教師應於報名表註明服務學校名稱,並經學校同意。
- (一)分為社會大專組、高中(職)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等4組。
-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本市國中及國小每所學校參賽作品至少提供2~5件作品參賽,以個人具名參賽;參賽作品如係共同創作,每件作品製作人以5人為限,指導老師以1人為限。
- (三)參賽者參賽件數不限,惟錄取(得獎)每人以乙件為限。
玖、作品規格:
一、團體組:
- (一)以組裝於花燈平臺方式呈現,展示台座(長3公尺、寬2公尺)由主辦單位提供、參加單位得就台座進行裝飾;為配合展出,作品規格長度2~2.5公尺、寬度1.5~2公尺,高度2.5~3公尺,應考量安全及穩固性,作品結構及內容力求豐富(含燈車臺面佈置);規格不符者,減少材料補助款。
- (二)供電方式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發光(交流電220V或110V)。作品應強調安全性、防水、與燈座亮度。
- (三)團體組燈座需裝置作品解說牌,內容包括主題名稱、主題內容及創作學校、校長、指導教師及參賽者名字;個人組及教師研習組解說牌由主辦單位統一製作。
- (四)組裝地點、日期:由主辦單位指定地點組裝,為求呈現花燈最佳整體效果,主辦單位及評審委員於展出前得對展出作品要求補強。
- (一)以平臺放置展出為原則,但得依作品型式以懸掛方式展出,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V)。使用蠟燭、電池者均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防水及亮度,顧及穩定性參賽作品需自行釘製花燈底座(如棧板、鐵板,厚度不限),便於固定於會議桌上展示。。
- (二)為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如下,作品規格不符者,評審得酌予扣分,並,減少材料補助款。
- 社會大專組:作品規格最小為直徑2公尺以上。
- 高中高職組、國中組、國小組:作品規格最小為直徑1公尺以上(需長、寬、高至少2面達1公尺以上)。
拾、作品製作補助費:
作品規格須符合本競賽辦法規定者,始補助製作費,如未達規格者,或以保利龍、寶特瓶、養樂多、鋁罐等類回收材料,或以棉紙為錶糊材料之作品,則不予補助,補助項目如材料費、貨車租用費、講師鐘點費(每小時500元為限)、便當、礦泉水、雜支等。
一、團體組:每件補助新台幣3萬5仟元。
二、個人合作組:每件補助新台幣2仟5佰元。
拾壹、報名方式:
一、報名資格:歡迎各界按組別報名參加,並以學校、團體名義報名參加。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團體組報名時,應同時提供燈座設計圖。
三、報名方式:參加競賽者詳閱本須知,並詳細填寫報名表,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至彰化市光復路74號彰化市公所社會課收(報名資料彰化市公所網站下載),或傳真(04)7285202報名。洽詢電話:(04)7222141分機:178。
拾貳、收 件:
一、收件方式:自行送件。
二、收件日期:各組別統一為98年2月4日、5日2天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
三、收件地點:彰化藝術館戶外廣場(彰化市中山路2段542號)。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標準分為整體效果、創意、造型、燈光、技巧(如電動)、裝飾等項。
二、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評審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三、評審時間:98年2月6日下午5時起
四、成績公布:98年2月16日前(於本所網站公布得獎名單)。
五、頒獎:98年3月1日下午6時起於展出地點進行頒獎。
拾肆、獎 勵:
一、「團體組」:如各組別參賽作品未達10件,獎金減半。
組別
- 社會大專組
- 高中(職)組
- 國中組
- 國小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狀乙面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面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面
- 佳作若干:獎金新臺幣5千元,獎狀乙面
- 入選若干:獎金新臺幣3千元,獎狀乙面
二、「個人合作組」:如各組別參賽作品未達20件,獎金減半。
參賽者參賽件不限,惟錄取(得獎)每人以乙件為限。
組別
- 社會大專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面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千元,獎狀乙面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面
- 佳作2名:每名獎金新台幣3千元,獎狀乙面
- 入選作品:10件,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組別
- 高中(職)組
- 國中組
- 國小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千元,獎狀乙面
- 第二名2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面
- 第三名3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獎狀乙面
- 佳作2名:每名獎金新台幣2千元,獎狀乙面
- 入選作品:10件,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三、「教師研習作品組」:
-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獎狀乙面
-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3千元,獎狀乙面
-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2千元,獎狀乙面
- 佳作2名:每名獎金新台幣1千元,獎狀乙面
- 入選作品:若干件,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 參加獎:感謝狀乙張、紀念品乙份
拾伍、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自行拆除領回。
二、領回日期:98年3月2日上午9時起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止,逾期不受理領回。
三、領回地點:於領回日期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領回,逾期未領者視同放棄,由主辦單位處理,不得提出異議。
拾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競賽之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於「第二屆彰化燈節」展出,展出日期為98年2月7日至3月1日止。
二、競賽作品須以未曾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獎勵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應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自負,概與主辦單位無涉。
三、各組別得獎作品獎狀各一,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各參賽單位檢附領據、彰化市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成果報告、照片、於活動結束後送社會課辦理,原始憑證(含講師領據、簽到簿)請各校自行留存備查。
四、參賽作品於競賽及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情事而損毀時,主承辦單位
不負賠償之責。
五、參賽作品如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規格不符或內容不適當者,主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
六、本案洽詢電話:04-7222141分機178
傳真電話:04-7285202
彰化市公所網址
拾柒、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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