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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花燈]2009南投燈會 - 集集鄉土燈展花燈競賽(09/01/05)

壹、宗旨
一、發展民俗文化藝術,提供優質休閒活動。
二、吸引觀光人潮,行銷南投縣觀光產業,提高縣民所得。
三、配合辦理南投縣燈會活動,為申辦台灣燈會預做準備。

貳、活動組織
一、指導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觀光處)、集集鎮公所
四、執行單位:南投縣集集鎮公所(觀光課)
五、協辦單位:中華花燈藝術學會

叁、題材
一、參賽者自行創作並命名。
二、以值年生肖(牛)有關之各類童話、神話及寓言故事、地方特色、物產、宗教民俗、歡樂新年或其他各式創意概念為題材

肆、經費概算:
所需經費由集集鎮公所籌措辦理。

伍、競賽組別
(一)分為社會組、大專高中高職組、國中國小組等三組,歡迎各界參賽,報名資格詳參本辦法。
(二)件數及人數限制:各校參賽件數不限,以1至3人具名參賽,指導老師以1人為限。

陸、作品規格
(一)以平台放置展出為原則,電源供應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110V)。使用蠟燭、電池者均恕不收件。作品應考量安全性、防水及亮度。
(二)配合展出,各組作品規格如下,作品規格不符者,評審得酌予扣分。
  1. 各組作品規格(長、寬)不得低於直徑1.5公尺為原則、高度則不限。
  2. 參賽作品需堅固牢靠,露天展示,材質採防水、牢固,安全不易破損為原則。
  3. 所有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件作品總耗電量已不超過500W燭光為原則。作品需預留3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以便接電。

柒、報名方式
一、報名方式:歡迎各界按組別報名參加(報名表如附件),請自行填寫本計劃所附報名表件,填寫後傳真(049)2764576或寄回集集鎮公所觀光課(集集鎮民生路61號)

二、報名日期:自97年12月15日起至98年1月5日止
三、洽詢電話:049-2762034集集鎮公所觀光課 蔡伊達。

捌、收件
一、作品收件方式:自行送件至收件地點
二、作品收件時間:
請攜帶集集鎮公所回覆之報名表回函,於98年1月16 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6時收件,逾期、逾時均不收件
三、作品收件地點:民權路火車站前環鎮鐵路起點(集集燈會競賽燈區)

玖、評審
一、評審委員將聘請專家擔任。評審標準分為色彩、創意、造型、技巧(含電動)等項。
二、評分標準:色彩30%、創意20%、造型30%、技巧(含電動)20%
三、參賽作品經評定未達得名標準者,該項獎勵名額得從缺。
四、評審日期為98年1月16日(星期五)下午6時。
五、成績公布:
得獎名單:98年1月17日(星期六)上午9時於活動現場公布,另將具函通知得獎人。並於集集鎮公所網站公告。
六、頒獎:由承辦單位另定時間及地點通知得獎人予以公開頒獎。

拾、獎勵
(一)國中國小組
  • 特優10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 10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 10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 10名:每名獎金5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 20 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二)大專高中高職組
  • 特優 5 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5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 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 5 名:每名獎金5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 10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三)社會組
  • 特優5名:獎金5,000元,獎狀乙面。
  • 優等5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面。
  • 甲等5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面。
  • 佳作5名:每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面。
  • 入選10件,每名獎狀乙面、紀念品乙份。
三、教師指導獎:
本縣教師指導學生參加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競賽成績優良獲獎額度:
特優:指導教師(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優等:指導教師(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前開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複為原則。
本縣以外參賽獲獎教師本人或指導教師,由南投縣教育處函請各該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四、本縣教師參加比賽獎:
本縣教師參加競賽成績優異者,除原有獎勵外,另外獲獎額度:
特優:教師本人(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二次
優等:教師本人(每件作品一人為限)敘嘉獎一次
教師參賽本人之敘獎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以擇優不重複為原則。
五、辦理本活動工作人員表現優良者5人予以嘉獎,5人核發獎狀以資鼓勵。

拾壹、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自行拆除領回。
二、領回日期:98年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憑收件時發給之領回憑證領回,逾期不受理領回,由公所處理。
三、領回地點:請於期限內至展出現場拆除領回。
四、參賽作品應於期限內領回,逾時未領者視同放棄,執行單位有權處理花燈作品,製作人不得提出異議。

拾貳、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需配合於「2009南投燈會 - 集集鄉土燈展」活動現場展出。
二、 燈會展覽地點為集集鎮民權路(火車站至八張街口路段),展出日期時間30天,自98年1月17日起,至98年2月15日止
三、競賽作品須以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勵者為限,如經發現有不符前述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或為他人代工者,取消獎勵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應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自負,概與承辦單位無涉。
四、作品之所有權己被買斷者,請勿參加本活動,如涉有爭議,概由參賽者負責,與承辦單位無涉。
五、各類組獎次僅頒發獎狀乙面,獎金乙份,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
六、參賽者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七、參賽作品於競賽及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情事而損毀時,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八、參賽作品如規格不符、內容不適當或未達評審最低標準者,承辦單位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並取消獎勵資格。
九、凡參加花燈競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燈會受獎人員、參賽單位送件及收件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主(承)辦單位不另外發給請假證明。

拾叁、本計劃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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