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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8日

[攝影]2008桃園好神-幸福慶元宵攝影比賽(97/3/14)

一、題  材:
限以桃園2008年舉辦之元宵燈會(97年2月14日至97年2月24日)舉辦之系列活動、花燈作品、景觀…等為主題。

二、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踴躍參加

三、主辦單位:
桃園市公所

四、作品組別: 
(一)原色原味組
作品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等使用任何影像處理。繳交作品請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報名表及說明文稿需張貼於作品背面。
(二)桃園好神組
攝影作品得運用Photoshop、illustrator…等影像 軟體進行創作
繳交作品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報名表及說明文稿需張貼於作品背面。
※報名表請至活動網站下載
桃園市公所全球資訊網:http://www.taocity.gov.tw

五、收件日期:
97年2月14日(四)至97年3月14日(五)截止。(以郵戳為憑)

六、收件地點:
桃園市公所都發課收(桃園市縣府路7號)
03-3348058轉2208。(封面請註明參加2008桃園燈會攝影比賽)

七、評  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預計97年3月22日(暫定)公開評審,歡迎參觀。

八、名次獎項:     
(一)原色原味組: 
第一名(取一名):獎金15,000元及獎狀乙紙。
第二名(取一名):獎金10,000元及獎狀乙紙。
第三名(取一名):獎金5,000元及獎狀乙紙。
優 選(取十名):獎金1,500元及獎狀乙紙。
(二)桃園好神組: 
優 選(取十名):獎金3,000元及獎狀乙紙。

九、頒  獎:
預計97年3月31日於桃園市公所會議室(暫定)

十、附  則: 
  1. 參賽作品需為2008年舉辦之「桃園燈會」系列活動、景觀之作品,作品尺寸規格、題材內容不符者,將不與參加評選。
  2. 得獎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獎金超過13,333元者,需扣繳15%所得稅。
  3.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獲之獎金及獎狀,且不予遞補。
  4. 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5*7吋-解析度300dpi以上之電子檔案格式,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取消得獎資格,且取消不予遞補。
  5.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檔案之著作權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使用如: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網頁、編印攝影專輯…等之權利,不另給酬。
  6.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者)。
  8.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擇優使用,遴選上之作品以感謝狀將勵之,不另給酬。
  9. 第三名以上獎項,每人限得壹件,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10. 凡參賽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十一、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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